税收稽查动态与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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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稽查 动态 企业 应对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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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稽查动态与企业应对策略主讲叶建平企业纳税管理的现状与背景 一、一、20102010年税收稽查动态年税收稽查动态 二、企业税收稽查风险的根源:二、企业税收稽查风险的根源:1 1、“六无六无”六大管理缺失六大管理缺失 2 2、“六式六式”六种管理方式六种管理方式3 3、“六源六源”六大风险根源六大风险根源4 4、对本公司稽查环境盲目乐观、对本公司稽查环境盲目乐观 三三、最新税制改革进程对企业家个人财富和企业税最新税制改革进程对企业家个人财富和企业税收的影响收的影响 1 1、新华网北京、新华网北京20102010年年2 2月月2626日电日电 记者从正在举行记者从正在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获悉,中国将采中国将采取四项措施取四项措施,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 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稳步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加强个人收入调节。按照加强个人收入调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率、严征管”的原则的原则,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体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强化税源监控等强化税源监控等 5 5、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将建立以下制规定:我国将建立以下制度: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纳税人的个人信息、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所有纳税人的个人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收入信息、纳税信息);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公安、检察、法院、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土地、证券);计、外汇、土地、证券);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企业常用的偷税方法 一、隐匿收入的二十种方法一、隐匿收入的二十种方法 二、虚列成本的十种方法二、虚列成本的十种方法 三、关联企业偷税方法三、关联企业偷税方法 四、其他偷税方法四、其他偷税方法税务机关的查账方法 一、利用纳税评估找出稽查突破口一、利用纳税评估找出稽查突破口 1 1、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等税收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等税收管理行为。2 2、纳税评估的指标与方法(见附件)、纳税评估的指标与方法(见附件)二、异常账项的稽查二、异常账项的稽查 1 1、现金账户异常、现金账户异常 2 2、往来账户异常、往来账户异常 3 3、凭证异常、凭证异常 4 4、存货异常、存货异常 三、税务约谈三、税务约谈 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税务约谈制度,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申报资料和税款缴纳等各项数据进行综合评估,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税人生产经营状况加以分析,就发现的涉税疑点,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释、说明,并给予政策性宣传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和辅导,要求纳税人自查自纠,依法缴纳税款的一项工作制度。作制度。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税务约谈工作分为纳税评估、约谈辅导、纳税自查、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约谈处理、约谈审核和约谈监督六个步骤。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税务机关实施约谈应当在税务检查前进行,进入税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务稽查程序之后不得采取约谈方式。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采取税务约谈方式后,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纠,并已依法纠正的,税务机关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纳税人拒绝约谈或逾期不自查自纠或不依法改正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务机关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四、税务稽查的三十个突破口四、税务稽查的三十个突破口税务稽查应对的整体思路 一、税务稽查的背景与方法对企业税收管理的一、税务稽查的背景与方法对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要求 一是强化企业税收管理一是强化企业税收管理 二是做好企业税收筹划二是做好企业税收筹划 二、提高企业税收业务处理能力二、提高企业税收业务处理能力 1 1、收集文件存档备查、收集文件存档备查 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保存、查阅实用方法税收政策的收集、整理、保存、查阅实用方法 例:税收政策整理文件夹例:税收政策整理文件夹 2 2、阅读文件入木三分、阅读文件入木三分 案例案例1 1: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新条例第十八条新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十九条新条例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条例第二十条新条例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新条例第五十九条新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规定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规定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新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案例案例2 2: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规定: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规定 以以20082008年为基年,年为基年,2008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2009年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财税(财税200620061 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120120号)号)案例案例3 3、借款费用的列支、借款费用的列支 新条例新条例第第三十八三十八条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部分。3 3、行为定性准确得当、行为定性准确得当 4 4、运筹帷幄机智灵活、运筹帷幄机智灵活 三、三、管好企业税收的九大关键管好企业税收的九大关键 1 1、规范运营、规范运营 2 2、正确认识(既强制又可变)、正确认识(既强制又可变)3 3、强化培训(学习、考试、外培、提问)、强化培训(学习、考试、外培、提问)4 4、流程管理、流程管理 5 5、合同管理、合同管理 6 6、发票管理、发票管理 7 7、稽查应对、稽查应对 8 8、税收分析、税收分析 9 9、税务顾问、税务顾问 利用合同管理税收的方法利用合同管理税收的方法(1 1)税收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税收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2 2)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税收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3 3)合适的参与方式)合适的参与方式(4 4)经常性业务的格式合同)经常性业务的格式合同(5 5)非经常性业务的非标合同)非经常性业务的非标合同(6 6)规范印章管理)规范印章管理(7 7)合同进档审核)合同进档审核(8 8)合同执行监控)合同执行监控 三、利用合同管理税收几个注意点三、利用合同管理税收几个注意点 1 1、购销合同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购销合同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1 1)增值税关于发票的规定增值税关于发票的规定 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新增值税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销售货物或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天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增值税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1+所购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41362004136号号)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红字发票的开具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国税函2006127920061279号)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国税发20062006156156号)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国税发发200720071818号号)(2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注意事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应注意事项 A A、购货合同与专用发票、购货合同与专用发票 B B、销货合同与专用发票、销货合同与专用发票 C C、管理制度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与专用发票(3 3)其他税种关于发票的规定(阅读内容)其他税种关于发票的规定(阅读内容)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820088080号号)营业税关于发票的规定:营业税关于发票的规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纳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工程转包问题工程转包问题 一是工程转包营业税纳税义务与开票的问题一是工程转包营业税纳税义务与开票的问题 二是工程层层转包的税收业务处理问题二是工程层层转包的税收业务处理问题 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条例第六条新条例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或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扣除 新营业税细则第十九条新营业税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一)支付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且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以其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支付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基金),以其开具的财政收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上述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证明。(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四)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4 4)原条例第九条)原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新条例第十二条新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其规定 新细则第二十四条新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包括完成)收取的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包括完成)收取的款项。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应当支付款项的时间;对没有签订书面合是指书面合同确定应当支付款项的时间;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明确付款时间的,以应税行同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没有明确付款时间的,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细则第二十六条新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到预收款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单位将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三)单位将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权属变更的当天。者个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权属变更的当天。(四)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四)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土地增值税对票据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对票据的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61872006187号)号)2 2、慎重签订购买方承担税款的合同、慎重签订购买方承担税款的合同 3 3、慎重签订重大合同、慎重签订重大合同 案例:未完工项目产权转移方式的利弊分析案例:未完工项目产权转移方式的利弊分析 转让在建项目应如何征税。转让在建项目应如何征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转让无形资产产”税目中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项目征收营业税。2.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销售不动产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其它建设项目。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计销售或转让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计税依据税依据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述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上述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题的通知(财税200316200316号)号)三、化繁为简的筹划思路表三、化繁为简的筹划思路表 四、税收风险管理日常化表单及应用四、税收风险管理日常化表单及应用 1 1、税收风险业务报告单、税收风险业务报告单 2 2、汇算清缴工作底稿、汇算清缴工作底稿 3 3、税收统计及简要分析表、税收统计及简要分析表 4 4、税收管理主要指标监控表、税收管理主要指标监控表 5 5、十五项税收管理工作自我评估安排表、十五项税收管理工作自我评估安排表与税务稽查相关的税收法制 一、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力一、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力 1 1、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列税务检查:(一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六)经县以上税务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收以外的用途。2 2、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音、录像、照相和复制。3 3、征管法细则征管法细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开付清单,并在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日内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日内退还。退还。二、企业配合稽查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二、企业配合稽查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1 1、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2 2、征管法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3 3、征管法细则征管法细则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4 4、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实施稽查前实施稽查前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应当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时间、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必事先通知:(一一)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二二)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三三)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5 5、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的各项权利、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的各项权利 知情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申请知情权、陈述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申请赔偿权、对违法稽查的拒绝权、要求保守商业机密赔偿权、对违法稽查的拒绝权、要求保守商业机密权权 三、偷税与偷税罪的区别三、偷税与偷税罪的区别 1 1、征管法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3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及刑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认定及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4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刑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及刑罚 刑法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与税务机关发生分岐应如何解决四、与税务机关发生分岐应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行政处罚法(税务听证):五、行政处罚法(税务听证):第三条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2000元以上(含本数)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 1万元以上(含本数)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四条第四条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送达后3 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五条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 7日前将日前将税务行政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六、行政复议法六、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1.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2.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1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款;2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 1、罚款;、罚款;2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 3、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2.不予抵扣税款;不予抵扣税款;3.3.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退还税款;4.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行为。(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政行为之日起60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 1、2 2、3 3目行为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超过3030日。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七、行政诉讼法七、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律效力。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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