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人:dfg****19 文档编号:169444916 上传时间:2022-11-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5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资源描述: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

2、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

3、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

4、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

5、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

6、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

7、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十三条参股

8、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五条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9、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四)创业投资

10、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第十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

11、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第十八条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 “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

12、配。第十九条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13、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

14、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

15、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考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意见,正式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财政部将中央财

16、政出资资金拨付托管专户,由受托管理机构拨付参股基金账户。第八章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权益第二十八条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第二十九条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第三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参股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

17、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参股基金未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债务承担责任。除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额外优惠条款。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九章

18、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一)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二)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第三十五条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告

19、,主要包括:(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应加强监管和协调,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方案框架一、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二、创业投资基金发起人协议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20、)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草案)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五、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草案)六、项目储备情况及第一阶段投资计划七、地方政府及社会资金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主要发起人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附件3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方案框架一、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方案基金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组织形式、投资领域、发起人和基金管理机构、管理架构、项目遴选程序、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托管、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经营期限等;本次创业投资基金增资情况。二、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大会(股东会议、合伙人大会)决议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及营业执照四、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基金管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五、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和尽职调查准则六、创业投资基金资金托管协议七、投资项目情况及未来一年的投资计划八、地方政府出资承诺函,并明确资金到位时限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创业投资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