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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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研究生处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完成培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棒人的任务,根据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XXXX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硕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学员如违反校纪校规,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其所在工作单位。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2、 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科学实验、教学实践、医疗实践、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科或学生所在单位(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目的。第七条 在校学生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

3、院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二)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评选资格。(三)取消其各级、各类资助。(四)受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受处分的学生员、团员,报其所在单位上一级团组织备案。(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者;(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三)违纪是由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

4、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情真相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者;(四)第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纪律处分者;(五)涉外活动违纪者;(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第十条 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纪律处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给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纪情节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终止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XXXX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相关

5、条款执行。第十三条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由违纪学生承担。第三章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第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基层学生管理部门把材料、处理意见上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司法部门处罚后,还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四)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XXXX大学委、沈阳市委教科工

6、委、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第十五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研究生院指派二人,将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注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的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或科室,即视为已送交。送交给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交给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如都无法办到,可以用邮寄方式,邮寄到该生户所在地。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上述方法都无法送交,由管理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第十六条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对

7、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案例,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纠正。第二十一条 所有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归应完整地、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

8、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第四章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给予如下处分:(一)对有违反,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扰乱社会秩序等

9、行为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学校的正常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泄露机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音像制品、文字作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言论,捏造或歪曲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其他封建迷信组织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凡有涉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涉毒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

10、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从事色服务或接受色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陪舞或其他陪伺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在餐馆、饭厅、宿舍、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酗酒滋事,或因嘻戏、吵闹,影响教学、生活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八)参与赌或为赌提供条件者,是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 初次参加赌,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多次参加赌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影响教学、生活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秩序,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之一者

11、,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校园内,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对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四)在校内外从事非法经营或参与传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五)煽、组织聚众闹事(包括罢课、罢餐、罢考),破学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并开展活动、印刷刊物或以学生团体的名

12、义开展非法活动,违反了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殴打他人、参与聚众斗殴、持戒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在殴斗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虽未动手打人,但负有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责任以及提供器械,使殴斗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因此而致打人者触犯刑律的,给予

13、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四)对于群殴的组织者、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殴斗中的知情者或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须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六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对多次偷盗,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4、(五)经公安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七条有伪造各种证明或涂改证件或提供伪证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私自涂改学生证或故意办理多个学生证等进行欺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私自为自己或他人开具虚假病情介绍、诊断书等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盗用他人证件获得利益,或冒领他人邮包或钱物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入学伪造假学历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退回原生源所在地;(六)在科学实验、临床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培养

15、环节过程中,弄虚作假(假记录、假实验、假数据、假结论、假病例等),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者,视具体情节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如已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吊销其证书并报备案;(七)伪造或涂改各种有效证件,一经发现,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一)擅自挪用或窃取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教学设备、桌、椅等物品者,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以涂抹、刻划、敲砸等不文明手段破墙壁、桌椅、门窗、灯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多次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

16、二十九条在学校实行学年制的情况下,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业务课及其它活动),均视为旷课。在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者,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一)连续旷课达8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6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连续旷课16学时或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连续旷课24学时或累计旷课达3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四)连续旷课3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达48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擅自离校超过二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六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八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两周者

17、,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警告处分。(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三)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的;(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无视监考人员头警告而重犯的;(六)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或重犯的;(七)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八)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

18、试,经劝阻不改的;(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卷时,擅自离开考场的;(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交卷离开或未交卷强行离开的;(十一)开考前携带非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它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入座,要求集中放置在的地点,拒不执行的;(十二)有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的;(十三)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处分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的;(二)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

19、,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造成考试事故的;(三)考试中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五)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一)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三)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四)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记过

20、处分的。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的;(二)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合谋作弊的;(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案的;(四)尚未交卷,在考场内向提前交卷的同学发问的;(五)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的;(六)将手机、传呼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但未按要求放到位置且处于关机状态的;(七)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八)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

21、处分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一)将手机、传呼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但未按要求放到位置且处于开机状态的;(二)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未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处理的;(三)闭卷考试开考后,其它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小抄等)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的;开卷考试开考后,将未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的;(四)闭卷考试,利用身体书写与

22、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或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小抄等)的;(五)根据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并经教务部门审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的;(六)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并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七)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九)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一)将手机、传呼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

23、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收发与考试有关的传呼信息、短信息或与利用通讯工具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的;(二)将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借给他人的;(三)拿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四)交换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行为双方;(五)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六)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第三十六条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的;(二)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四)组织作弊的;(五)

24、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三十七条考试过程中,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须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第三十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拒绝在考场报告单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载明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与学生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对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出具收条。第三十九条 对于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但考生拒不承认错误,拒绝在考场报告单签字的,处理时可从重一级处分。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学生在使用计算

25、机及其网络等教学辅助设备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如出现下列情行,除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外,学校将给予如下处分。(一)非法使用、占用、盗用公共及他人计算机网络资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二)学生利用各种手段在互联网上公开诋毁学校、他人;或散布虚假信息,使用不文明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查找、散布、传播反、黄色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学生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进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破活动或导致网络系统瘫痪,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四)学生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上有意复制、传播计算机病

26、毒;或使用邮件炸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借、出租床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二)擅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私自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非本寝室成员),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

27、,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四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寝室)、教室、图书室及其它禁火区域内使用明火、酒精炉、煤气罐、电炉、电热水器、电饭锅、电炒锅、电褥子等各种电器和电热器具,违反此规定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因使用禁用电器造成电路损坏或控电系统失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因违章用电、生明火(含煤气罐、酒精炉等)、燃烧物品、吸烟等,引起火警,虽未酿成火灾者,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以往处分规定与本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细则为准。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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