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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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票据的基本概念1.票据的分类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涉及汇票,本票和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汇票的分类: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出票,公司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公司出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不同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商业汇票付款日期: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银行本票和支票)定日付款(一个拟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拟定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拟定到期日)2.提醒承兑期限与提醒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提醒承兑期限提醒付款期限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醒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商业汇

2、票见票即付无需提醒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银行本票(见票即付)无需提醒承兑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支票(见票即付)无需提醒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

3、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支票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支票类型支票分为钞票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可钞票可转账)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钞票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醒付款,因此钞票支票不能背书转让合用范围个人和单位在同

4、一票据互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的付款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醒付款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规定出票人补偿支票金额2%的补偿金2.银行本票概念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钞票”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钞票提醒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醒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3.银行汇票概念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

5、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钞票”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钞票实际结算金额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无效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提醒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提醒付款的,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醒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告知,缺少任何同样,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醒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退款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醒期限或其他因

6、素规定退款的,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告知书同时提交到银行申请人因缺少解讫告知书规定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五.商业汇票1.票据行为形式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涉及出票人、收款人2.商业汇票的出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拟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干使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

7、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记载事项的类型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表白“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拟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

8、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3.商业汇票的背书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涉及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 “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

9、处签章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自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醒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

10、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背书的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4.商业汇票的承兑提醒承兑期限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醒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醒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醒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付款人对其提醒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醒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记载事项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醒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5.商业汇票的保证保证人记载事项未记载被保证人的

11、,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协议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注: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法律后果环节附条件的效力出票出票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背书行为有效)保证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承兑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未记载日

12、期的票据行为效力类型效力出票日期未记载,票据无效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承兑日期未记载,以承兑人收到提醒承兑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承兑)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付款日期未记载,为见票即付(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6.商业汇票的付款付款人是承兑人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醒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之日起10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醒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

13、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告知付款人,收到付款告知后,应在当天告知银行付款,若在接到告知的次日3日内未告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承诺付款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7.商业汇票的贴现贴现的概念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前,为提前获得钞票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背书转让”行为,即持票人以贴息为代价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银行,以提前获得钞票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账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提供单据复印件贴现利息实付贴钞票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

14、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受取票款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8.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向出票人,背书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行使)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死亡逃匿;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索金额初次追索权(被拒付的汇票金额+金额从到期日或提醒付款日其至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证明和相关告知书的费用)再追索权(已清偿的所有金额和利息+发出告知书的费用)程序取得相关证明

15、发出追索告知(3日)相关法律后果:具体情形法律后果未按照规定期限提醒承兑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提醒付款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取得拒绝证明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告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本票未按期提醒付款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未按期提醒付款六.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1.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的权利涉及: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规定付款的权利;行使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的

16、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也许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2.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方式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胁迫取得;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3.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只有拟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才可以挂失止付,具体涉及: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钞票”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钞票”字样的银行本票地位 并不是票据丧失后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防止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告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

17、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告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告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公示催告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告知不拟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的,则权利失效程序申请(最后持票人)受理(备案之日起3日内)公示催告(自公告发布的60日内,最长不超过90日)判决(宣告之日起1年内可起诉)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起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4.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义务;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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