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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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 别项 目基本要求自查情况一、责任体系1、责任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二、规章制度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三、管理机构3、管理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4、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5、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四、前期预防6*、危害申报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7*、三同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

3、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8、转型升级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9、合同告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4、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10、用工管理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五、工作场所管理11*、合理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

5、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12、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13、危害警示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

6、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14、报警装置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15、急救设施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

7、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16*、危害检测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17*、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六、防护设施18、设施有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

8、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七、个人防护19、用品配备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20、使用管理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八、教育培训21*、负责人培 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22、 劳动者培 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九、健康

9、监护23*、健康检查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24*、监护档案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十、应急管理25、应急管理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说明:标记*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80%(13项)以上要基本符合要求,可以认定为基本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对照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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