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三章-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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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保险契约 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第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得不到法律保护,二、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一)双务性,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一般要求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要求他方先行给付 投保人先缴费,发生约定事项再给付,(二)射幸性,射幸 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机会性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能得到超出缴费补偿,可能

3、只缴费无补偿 保险人可能给付大于收到的保费,也可能无给付。 射幸性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主要是财险,人身保险较弱,储蓄较强 只对单个合同而言,整体收支平衡,不存在,财产保险而言 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保险目的恢复而非改善 防止犯罪和道德风险,(三)补偿性,(四)条件性,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不履行其义务 也可以不履行,那就不能强迫另一方履行其义务,(五)附加性,附和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

4、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但具有附和性 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 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提出异议,(六)个人性,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保险人在审核投保申请时,要审核投保人和财产 投保人在转让财产时,是否能同时转让保险合同?,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5、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 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 一般合同当事人为自己利益订立合同,保险合同既可以是为自己利益,也可以是是为他人利益 如:受益人、被保险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 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 法人资格、经营范围 2、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否则无效

6、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人无权免除 为他人利益投保,保险关系人可以代交,只是代付非义务,但不得拒收,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 2、保单所有人 3、受益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1)财险中 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 (2)人身保险中 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体 (3)责任保险中 对他人的财产毁损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被保险人确定的方式,(1)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被保险人的名字 (2)以变更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确认被保险人 (3)采取订立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确认被保险人 不

7、列明、不排序 例如: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和父母,2、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 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 适用:人寿保险 财险:时间短,无现金价值,以自有财产为标的 寿险:时间长,具有储蓄性, 所有人可以是个人或者机构,可以与受益人同一,也可以与其他人同一,与被保险人同一较为普遍,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1)变更受益人 (2)领取退保金 (3)领取保单红利 (4)以保单作为抵押 (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7)指定新的所有人,3、受益人,受益人 保险金额受领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构成要

8、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享有利益,不负义务,不得追索保险费,只有被保险人死亡后发生法律关系 第二,受益人是有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保单所有人决定受益人,可以列明,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式。 投保人与受益人,受益人的形式,受益人形式: 第一,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 第二,可撤销的受益人 不需受益人同意,可自行更换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 必须通知保险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相同 都是在他人死亡之后受益 取得: 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受的遗产的分割权继承取得 债务偿还: 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继承

9、人则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是谁?,单位为员工投保受益人是谁? 单位?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近亲属? 2009年新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由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得利益。,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 投保对象,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即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生命、身体和健康 明确保险标的,就肯定了转嫁风险的范围,即保险责任的范围 定了保险合同的目的 保障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

10、利益 二者相互依存 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前提,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条款 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条文,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分类,根据合同内容不同 基本条款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 附加条款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扩大承包范围 根据合同约束力不同 法定条款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 任选条款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保险合同履约的前

11、提;可不止一个,列明 2、保险标的 确定保险种类及是否有保险利益;可多个标的 3、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他可以被看做是保险人责任限额 4、保险费 投保人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价格。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偿付能力的保障 5、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有效期,合同开始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保险金额确定原则,既要考虑保险人的利益,也要考虑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和合理负担 (1)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受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 (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 属于投保人全部所有,保险利益与保险价值相等 属于投保人部分所有,无论保险金额多少

12、,都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方法,(1)按日历年、月计算。 财险一般为一年,人身保险较长为5-20年不等 (2)以一项事件的始末为存续期间。 货物运输险,运输工程险等,(二)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 2、暂保单 3、保费收据 4、保险单,1、投保单,投保单 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由保险人准备,具有统一格式 无论主动还是邀请都是要约 投保人要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风险程度或状态等有关事项声明事项 非正式合同文本,但内容会影响合同效力,2、暂保单,暂保单临时保单 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 保险代理人收到第一期保费后,即发给投保人作为具有暂保效力的收据

13、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完全相同,有效期较短,正式保单交付后,自动失效,可以提前终止效力,但是要通知投保人 形式: 书面或者口头,一般为书面。口头的易惹争议,使用暂保单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之前,对被保险人临时开出的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时,需要请示总公司审批;或者还有一些条件尚未全部谈妥 (3)正式保单需要由微机统一处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险凭证,3、保费收据,保费收据寿险 在人寿保险中使用,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 保费收据与暂保单的区别: 暂保单出具时即可生效,并持续至保单送达 保费收据只是缴纳保费

14、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是否保障取决于一些先决条件 国外做法: 附条件的暂保收据 无条件暂保收据,4、保险单,保险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明确、完整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 履约依据,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人与投保人基于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也是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过程。 必须经过投保人提出要求和保险人同意两个阶段,即要约与承诺 遵循原则: 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承诺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15、签章、出具保险费收据、暂保单及相关凭证承保 有效期内,有权人,投保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要约“提议”它是指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投保人 要约,保险人 承诺,签订保 险合同,有效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须明确表示订约愿望 (2)要约需要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16、;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要约的消灭,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 第一,要约超过有效期限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第三,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第四,因要约人死亡而使要约失效。,二、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投保+承保=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生效

17、,保险合同生效 对合同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条款产生法律约束力; 是否合同成立就生效? 保险实务中,多为附生效条件和附生效时间的合同 海上保险,启航 人寿保险,交首付或体检合格,即期承诺,期限承诺,成立=生效,成立生效,保险人开始承担责任,未生效前不承担责任,三、保险合同的履行,定义 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双方各自承担其义务。 保险合同履行的两个方面: 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1、交付保险费 2、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1、交付保险费,最重要的义务 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保费 交保费的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

18、人、其他相关人 财险一次性缴纳 人身保险趸交、分期交纳、终身交纳,不履行缴费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交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及延迟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交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催告无果,保险合同自动终止,2、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房屋用途的改变 第二,其他原因,与投保人无关。提高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为默认 (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人及时了解情况可以防止损失扩大和确定损失明确责任 若不及时

19、通知可能产生的后果: 不解除合同,请求投保人赔偿遭受损失 保险人免除合同责任,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二)保险人的义务,1.确定损失赔偿 的责任 2.履行赔偿给付的义务 3.条款说明 为了保证合同的公平和公正,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 4.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5.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责任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

20、者给付 (2)附加责任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 不能单独承保 (3)除外责任 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所致,保险人不予赔偿的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地震、核辐射 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 自燃损失自然磨损 第三,避免逆选择 设定限额,除外责任的内容,1)除外地点 承保风险地点特殊规定,例如:房屋、汽车 2)除外风险 其他合同包括的,或者非同寻常,需分别定价 例如:地震风险 3)除外财产 其他合同中已经包括这类财产 4)除外损失 法令和法规所所引起的损失不包括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例如:政府禁令,间接损失或者物体本身的瑕疵等,

21、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1)赔偿保险金 赔偿给付金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施救费 为了定损支付的检验、评估、出售的合理费用 2)保险金支付方式 通常为现金,而非实物补偿或者恢复原状,合同约定的除外 财险中修车;健康险医疗,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定义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其主体、内容或者效力有所改变 狭义变更: 内容的变更; 广义变更 主体的变更; 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 指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变更,或者保险公司依法撤销、依法宣告破产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 保险合同转让或

22、保单的转让,保单转让,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买卖、让与与继承 财产保险 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个人性,车险 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同意货运保险 人身保险 不需同意即可转让,但需要通知保险人 P57案例分析,(二)内容的变更,定义: 合同的主体不变更,改变合同中的约定事项。 如:地址、保险标的数量,品种或存放地点;保险期限 变更内容,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或增交保费 两种情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变更合同的内容; 当某些法定或约定事实出现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变更合同的内容,否则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表现: 保险金额、标的用途、风险

23、程度、保险期限、被保险人职业变化,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保险合同的有效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四)保险合同复效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有效,定义 保险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有效的法律要求: 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合意(欺骗、胁迫和重大误解) 订立保险合同的客体合法(偷车);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 保险人具有法定资格 投保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形式合法(要是合同、非要是合同),(二) 保险合同无效,定义 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 分类 按原因分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 按性质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24、按无效程度分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按时间划分自始无效和失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法定无效合同订立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系代理他人订立而不作申明的 恶意重复保险 人身保险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限制)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所规定的年龄限制 约定无效 合同订立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有效条件 只要约定事项出现 ,则合同无效,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绝对无效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自订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对无效 因当事人双方产生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引起的保险合同无效 提出认定作出认定,3.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全部无效 保险合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确认为无效

25、合同后,不得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从订立时起就全部不发生效力。 恶意超额保险 部分无效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善意超额保险,4.自始无效与失效,自始无效 合同订立起就不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从一开始就不生效 失效 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而导致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本质不同 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 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产生后果不同 合同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 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

26、,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管理机构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做出的。 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二)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独行为 合同解除合同无效 解除是行使解除权,而效力溯及既往,解除权有时效规定,会因失效而丧失解除权 无效根本不发生效力。无效合同不会因为时效而变成有效合同,(三)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中止终止 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违反如期缴纳保险费义务而引起的暂时失效。 中

27、止=暂时停止复效; 终止=结束、停止,不会再复效;,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 在合同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 人寿保险中,对于分期付款保险费的合同一般规定有投保人缴费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投保人即使未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超过60天的期限,合同中止 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复效后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四)合同的终止,定义: 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1.合同因期

28、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关系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具有时间性 自然终止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合同终止,即保险责任的终止 自然终止后可以续保,但是续保不是原有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新的保险合同的成立,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1)法定解除 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只需意思表示就可以 (2)约定解除 双方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出现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3)任意解除 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

29、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

30、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尽责的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逾二年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是合同无效 失效的合同不一定都能复效 人寿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可以争取复效 财产保险一旦终止,不能恢复效力,简易人身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称为简身险, 它是一种小面额、免体检、适合一般低工资收入者的人寿保险。其保险责任主要为两全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在于: (1)被保险人可免予检查身体; (2)保险金额的年龄分期计算; (3)保险费有固定数目,可按月缴付; (4)保险期限固定分为5年、10年、20年不等; (5)可多份投保。,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宣告终止 如:财险和寿险,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批注的解释原则 (五)补充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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