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规划师法律常识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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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7月,1,保险理财规划师法律常识必备,2010年7月,2,讲师介绍管贻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中国保险学会理事、墨尔本大学访问学者; 仲裁委 仲裁员 兼职律师,2010年7月,3,课程内容,保险法 婚姻法 继承法,2010年7月,4,保险、婚姻与继承之间的关系,案例1:中国母女二人美国旅游,保险金由前夫继承。 案例2,老父为投保人,女儿为被保险人,趸交购买返还型的保险,3年一返的保险金由女儿领取。目的是解决继承中和女儿婚姻、生活中的问题。 保险与遗产信托之间的关系? 案例3,有巨额财产者,结婚时(再婚或者初婚)担心他人分享自己的财富,或者担心他人看重自己的金钱,对婚

2、姻存在恐惧感。更担心离婚时被他人分走自己的财产。能否通过保险的方法化解?,2010年7月,5,保险问题,1,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所支出的款项,单位的债权人能否要求退保,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该款项将该款项退还给债权人? 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所作的保费支出与单位面临破产时的保费支出,性质有何不同? 2,个人为自己购买的年金保险,债权人有权要求必须退保,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该款项,将该款项退还给债权人? 年金到期后,可以执行该年金吗? 3,个人为配偶购买的保险,债权人有权要求必须退保,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该款项,将该款项退还给债权人? 如果是银行存款,可以执行吗? 如果是股权(包括股票)

3、,可以执行吗? 如果是基金,可以执行吗?,2010年7月,6,第一部分 保险法,2010年7月,7,案例1: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曾患肝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患心肌梗塞能否拒赔?,投保人曾向代理人说,“我曾经患有肝炎,但现在好了”。代理人说:“好了就可以投保了”。因此,在投保书上未填写被保险人曾经患过肝炎。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忽然得心肌梗塞,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被保险人未能举出证据证明代理人的上述表述。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7月,8,案例2,外资寿险公司的股东问题,哪天中外合

4、资寿险公司外资股东撤股,我(客户)交纳多年的保险费岂不是白交了吗? 我买了友邦保险公司的保单,我现在应该怎么办?,2010年7月,9,案例3,重疾险只保死,不保活吗?,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某些心脏病已经不需要作搭桥手术了,脑疾病已经不需要作开颅手术即可治疗, 重疾险的条款规定却落后于技术的发展。如何向客户解释重疾险?,2010年7月,10,案例4,受益人可以指定女朋友吗?,我和女朋友的关系很好,我们也将要结婚,我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写为女朋友的名字,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同意?,2010年7月,11,保险法的内容,1,保险合同法; 2,保险业法,2010年7月,12,一、人身保险合同,2010年7月,1

5、3,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成立的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保险合同的成立。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区别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2010年7月,14,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一、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 1,要约投保单 2,承诺保险单、保险凭证等,2010年7月,15,如何认识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什么关系?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等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吗?,2010年7月,16,1,保险条款的分解要约人?,例如:信诚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第

6、二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投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负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保险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但被保险人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身体检查,且身体检查结果不影响本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 在此条款适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将保险人认定为要约人,投保人为受要约人?,2010年7月,17,长期保险合同什么时间成立?,保险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7、,保险合同成立。 长期保险合同(寿险、健康险)的订立过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以及相关告知文件; 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投保人接收保险单,填写保单回执。10天犹豫期结束前,投保人有撤销保险合同的权利。10天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不得撤销。,2010年7月,18,2,保险计划书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 要约邀请 结论:保险计划书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属于要约邀请。,2010年7月,19,3,保险公司承诺的标志是什么?,保险公司承诺的标志是保险单的签发吗?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

8、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结论:保险公司承诺的标志不是保险单的签发。并且,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承诺的方式有较大的不同。,2010年7月,20,何谓附条件的保险合同,保险法200913条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010年7月,21,附条件保险合同的特征是: 1,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形式约束力,双方(尤其是保险公司)都不得

9、撕毁契约; 2,实质约束力(效力)取决于附条件是否成就。 如果对合同的成立附条件,则是否是否构成承诺确定了标准?,2010年7月,22,附条件保险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三者之间的关系 1,保险合同成立(事实判断要约承诺); 2,保险合同生效(价值判断,合乎法律); 3,保险责任开始(适用合同条款),2010年7月,23,我国保险实践中存在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吗? 保险条款中往往将保险合同生效、成立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规定在一起,甚至等同。,2010年7月,24,泰康人寿:附保险责任开始的条件 泰康新天寿(2003)两全保险(分红型)第四章第12条:本公司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

10、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信诚人寿:附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 信诚增值两全保险第4条:保险合同自您(投保人)提交投保书以及其他投保文件并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后成立。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之日24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2010年7月,25,结论:,法院关于该条款的认识! 信诚人寿案件,2010年7月,26,4,核保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作用是什么?人身保险核保基本流程,2010年7月,27,核保的依据:寿险、重大疾病险、意外险核保评点依据瑞再全球电子核保手册、医疗险核保评

11、点依据科隆再核保手册。,2010年7月,28,人寿保险核保的基本特点: 1,某个具体的人寿保险合同订立前,核保的条件已经确定(但是未告知投保申请人); 2,核保规则非歧视,对所有被保险人一律平等对待。 因此,核保规则不具有核保人员个别选择的作用,而具有普遍适用的作用。只有在被保险人的财务、健康和非健康因素影响到决定“次标准体(加费、除外、缩短保险期间、缩短缴费期、削减保额)、延期、拒保”,核保人的个别选择作用方显现。 只要某个被保险人实质符合核保的条件,则必然通过。该通过条件已经预先确定了。保险合同必然视为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此进行了肯定。

12、,2010年7月,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1.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1)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

13、,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2010年7月,30,5,保险合同成立必须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条件吗?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为准吗?,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2010年7月,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14、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投保人交费与保险人承担责任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但是约定有交费宽限期的,保险人对在宽限期间内发生的承保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因以上两款情形承担保险责任时,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2010年7月,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及责任认定问题 1.人身保险中的投保人按照保险人的要

15、求,预交了保险费,但由于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自身的原因,未及时对投保单作出处理,如果发生了应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事故,作如下处理: (1)被保险人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保条件根据保险业的通常标准进行裁判。 (2)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对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人身保险合同不因保险人预收保险费而当然成立。保险人预收保险费后在合理期限内拒绝承保的,应当及时退还投保人预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对因其超过合理期限退还保险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亦应赔偿。,2010年7月,33,如何认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

16、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什么关系? 保险合同无效等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吗?,2010年7月,34,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什么关系?,保险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价。 成立的保险合同不一定是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2010年7月,35,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被保险人同意。 意义: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尊重被保险人的人身

17、权利;被保险人同意的例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保险,但是保险金额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保险金额。,2010年7月,36,不以保障为目的保险合同无效,案例:世都百货案件,2010年7月,37,2,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010年7月,38,3,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

18、前提: 保险合同成立,法律对事实的认定; 保险合同生效,法律上对效力上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不生效) 保险责任的开始,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确定,2010年7月,39,如何认识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是什么关系? 保险合同无效等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吗?,2010年7月,40,保险合同无效等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吗?,缔约过失责任保险合同是以保障为目的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缔约过失责任)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

19、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责任。,2010年7月,41,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2010年7月,42,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20、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010年7月,43,对趸交的保险业务负面影响较小。对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的负面影响较小。 原因是: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都来自于投保人自己缴纳的保险费。 对不同保险公司的影响: 1,瑞泰人寿等; 2,昆仑健

21、康等健康保险公司;,2010年7月,44,问题: 不可抗辩条款能够扩大保险责任吗? 例如带病投保?,2010年7月,45,2,宽限期条款 3,复效条款 申请复效的条件: 复效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复效申请的保留期限; 被保险人符合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必需一次缴清效力中止或者失效期间的保险费; 复效的申请必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复效生效后有关的不可抗辩条款、自杀条款、健康险中的观察期条款重新发挥作用,2010年7月,46,4,年龄误告条款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22、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010年7月,47,5,自杀条款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评价:这是司法实践结果的立法体现。但是不完善,未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

23、杀行为结果进行规定。,2010年7月,48,6,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涉嫌犯罪是否免责的问题? 2002年10月14日,张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订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定其父亲为受益人,死亡保险金额为2万元。2003年5月20日,张某因盗窃他人自行车被发现,结果被追打。逃跑时不甚与汽车相撞死亡。张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均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张父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万元。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2010年7月,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保险)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

24、人涉嫌犯罪但已死亡,没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构成犯罪的,是否适用保险合同中“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免除条款?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适用“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免除条款:(1)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保险当事人是犯罪行为参与人,其行为触犯了刑事法律法规,即具有明显的犯罪嫌疑;(2)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行为;(3)涉嫌参与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2010年7月,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五条(犯罪行为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纠纷案件中,可以依据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最终认定被保险人是否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结论为依据,认定被保险人的行为是否

25、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故意犯罪”。 (特殊情形下保险事故的认定)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010年7月,51,保险法2009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010年7月,52,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受益人可以分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等。但是此处的受益人指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一、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1,受

26、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无限制,法人、自然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均可。,2010年7月,53,(2)指定受益人的时间和方法 指定时间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或者订立保险合同后;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必需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必需有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多人为受益人时如果没有受益顺序和份额,则推定平均分配保险金; 保险法2009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法2002: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评价:书面同意是同意的一种证明方式而已。如果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该合同依然有效。 这对解决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否表示同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7、2010年7月,54,指定受益人的要求确定。如指定为“妻子”“儿子”“法定”“法定继承人”等均达不到确定的要求。,2010年7月,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未指定受益人的另一种情况) 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职工为受益人的推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职工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未指定受益人的,推定职工为受益人。,2010年7月,56,保险法2009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

28、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010年7月,57,(3)指定受益人的限制 一般来说,法律上对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限制。但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需要有保险利益。如美国、台湾等。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必需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之规定。,2010年7月,58,指定受益人的限制,保险法2009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

29、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2010年7月,59,(3)指定受益人的限制 一般来说,法律上对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限制。但是某些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需要有保险利益。如美国、台湾等。 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必需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保险法之规定。,2010年7月,60,保险人对死亡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审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的审查义务) 保险人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害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30、责任。 保险法之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010年7月,61,(4),正确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与否对保险金的法律属性的影响 正确指定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则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所有。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亦不需要以保险金承担被保险人的债务;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时,则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以保险金承担债务后才能够继承该财产。 遗

31、产税的征纳,如果遗产税开征,则没有指定受益人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将首先交纳遗产税。,2010年7月,62,2,受益人的变更 保留主义; 直接主义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合同或者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非经通知不得对抗保险人。也即保险人在获得通知前对原先所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对于受让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再负有义务。 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2010年7月,63,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刘某曾经于2003年8月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死亡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费500余元。刘某在投保时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2005年5月,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孩子小刘随母亲李某。2006年11月,刘某因病住

32、院,住院期间刘某书写一份遗嘱,遗嘱中不但将其所有财产指定由父亲老刘继承,同时,将该定期寿险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老刘。2007年4月,刘某出差外地,遭遇车祸死亡。刘某死后,父亲老刘持刘某的遗嘱向保险公司主张15万元保险金。李某得知老刘的索赔后,持保单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15万保险金。刘某和李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裁判保险公司向自己支付保险金。,2010年7月,64,受益人的变更是否需要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保险法2009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33、保险人同意。,2010年7月,65,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属性分析,1,是一份遗嘱,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指定的受益人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保险金),优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同时也适用保险法; 2,是受益人的变更,由受益人受益保险金,优先适用的法律是保险法;,2010年7月,66,二、受益权的性质 1,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2,受益权的行使必需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如何处理? 案例:夫妻二人互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是保险金额不同。夫妻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保险法2009第42条: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34、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2010年7月,67,三、受益权的丧失和转让 1,受益权的丧失 保险法2009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2010年7月,68,第四节、人身保险条款可以随意更改吗,经过审批或者备案的条款可以通过特约方式做出改变吗? 可以改变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吗?,2010年7月,69,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第三十

35、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2010年7月,70,第六节 人身保险合同履行中几个问题,2010年7月,71,1,定期通知投保人支付到期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的义务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3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定期通知投保人按时或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不属于保险人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保险费交付宽限期的保险责任属于续期保险

36、费对应期间的保险责任,而非前一期交费期间的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应予赔付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于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欠交保险费,但扣除保险费并不影响其终止保险合同的权利。,2010年7月,72,2、重大疾病保险事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21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

37、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2007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010年7月,73,3、保险合同的解除权问题,保险法中仅仅规定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而且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不需要征得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同意,这与被保险人(有时为受益人)应该获得保险保障的目的不符合。 如何解决投保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被保险人应该获得保险保障的目的之间冲突? 夫妻二人离婚、团体保险中的职工离职等。 这涉及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定性。是财产权还是有人身属性的权利?,2010年7月,74,4、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不产生效力条款如何认定?,

38、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条款 4,特约条款-改变了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条款的审批制度 vs 核保特约制度 5,定损协议书等;,2010年7月,75,5,保险合同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1,特殊的条款结构导致了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对任意性; 2,举证责任的分配决定了诉讼的结果,2010年7月,76,三、保险法基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应用分析,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近因原则;,2010年7月,77,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表现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互相负有相互告知和/或说明义务。 原因: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了解;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了解,2010年7

39、月,78,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2010年7月,79,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2010年7月,80,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义务的主体仅限于投保人吗? 被保险人是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吗? 法律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被保险人承担如实告知的法 律义务;或者可以从法理上认为,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的 法律后果由投保人承担。同时,在投保单上,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何告知义务,要求签字等。 受益人是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吗? 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提 出的询问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北京高院指导意见),2010年7月,81,2,告知义务的限度

40、和形式,询问告知?无限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 保险法第17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仅承担以保险人询问为限的有限告知义务。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 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动告知某事项并记载于投保书上的,视为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北京高院指导意见),2010年7月,82,保险法2009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10年7月,83,投保人负有限告知义务,但是保险公司可以无限询问吗?,投保

41、人、被保险人的告知内容:“足以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2010年7月,84,小三阳需要告知吗?,张某于1997年5月与某人寿保险公司订立10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张某在填写投保单中有关健康告知时,对“曾否患有下列疾病?”一题选择为“无”。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张某自此开始始终缴纳保险费。2002年8月,张某在体检时查出患有肝癌,10月份,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为在张某1997年投保时,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书已经询问 “曾否患有下列疾病”中所列“肝炎、肝炎带原、脂肪肝、肝肿大、肝硬化、肝肌能异常等疾病”。“等疾病”包括了一切未列出

42、的有关肝方面的一切异常现象。而张某在1997年投保时隐瞒了其患有小三阳的事实。如果张某告知了该事实,按照保险合同的核保规定,保险公司承保时应该加费承保。基于张某的故意隐瞒行为,保险公司拒赔。张某称,保险公司并未向其询问是否患有小三阳的问题,因此,张某并未隐瞒任何事实,保险公司拒赔无根据。,2010年7月,85,“兜底性条款”有效吗?,在目前的保险实践中,有若干保险公司利用设计投保单的便利,在投保单中使用了“等”、“其他”、“上述以外”等术语,设计了若干“兜底性条款”,甚至这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兜底性条款”不仅存在人身保险中,也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回答上述询问时几乎都填写为

43、“无”或者“否”。作出否定性回答甚至已经成为了保险营销员的普遍性建议或者做法(代填投保单)。例如,友邦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中关于健康告知的范围(第二部分B第O款)规定“是否还有以上未述的疾病及症候”;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部分3规定:“胰腺炎、痔疮或其他消化系统疾病”;中航三星人寿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事项中08L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以上未列举的症候或疾病”,2010年7月,86,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认定类似的“兜底性条款”无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2条中规定:“保险人在投保单询问表中设计的“其他”等字样的兜底条款,违反了有限告知原则

44、,应当认定无效”。,2010年7月,87,3,告知的时间,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2010年7月,88,4,部分焦点问题,2010年7月,89,投保人在病历中对其病情的“主诉”,能否作为证明其投保时隐瞒病史的证据使用?,医院病历中,投保人对自己病情的“主诉”内容记载明确的,包括病症、患病时间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010年7月,90,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告知错误如何处理?,关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告知是一般的叙述性质吗,还是具有担保性质?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吗? 告知错误时,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010年7月,91,关于告

45、知事项与承保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法2009第16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2010年7月,92,5,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是否需要对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因果的关系进行考察?,

46、2010年7月,93,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47、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2010年7月,94,6,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可以免除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保险人的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需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并代投保人签名的,可以因此免除投保人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 在下列情形下,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被免除: (1)投保人未告知的事实会导致保险风险的出险率降低; (2)保险

48、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 (3)保险人明确声明免除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告知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因保险人指定的机构对其进行体检而免除。,2010年7月,95,7,谁对保险合同相关文件中签名的真实性负责?,保险合同的组成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特约条款等。 保险合同中需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的文件包括:投保单、健康告知书、财务告知单、银行划款协议书、保单回执等。,2010年7月,96,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他人之间不得代签; 保险代理人不得代签;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有文件上的签字真实性负责。,2010年7月,97,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

49、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133号,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

50、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2010年7月,98,(四)2000年11月1日前,各保险公司应当对已承保的人身险保单进行清理,办理补签名手续。在此期间内,如果本文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监护人或指定代理人认定保单非本人签名并拒绝补签,保险公司又无法证明对方已经签字或缴费的,如属于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责任,保险公司应退还全部保费,如属于对方责任,保险公司可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如无法确定责任,由保险公司和对方协商

51、解决或诉讼解决。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对该日之前签发的人身险保单,应视为本人签名。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在展业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签名的有关程序,凡是发现代理人再有代签名或误导客户代签名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与该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2010年7月,99,保险法2009,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52、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10年7月,100,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2010年7月,101,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规制保险告知/说明义务的对象为: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 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否可以减轻? 保险人有说明保险法的义务吗?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范围 “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程度 投保人人投保提示签字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了吗?投保人收到保单,保单提示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了吗?,2010年7月,102,保险告知/说明义务的规制对象为:保险合同条款,2010

53、年7月,103,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条款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时,应当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但是可以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经验作不同程度的解释。 问题:保险人未履行相关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2010年7月,104,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履行对一般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时,应当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合同法,2010年7月,105,保险合同的无效条款是否因说明而有效?,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54、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2010年7月,106,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否可以减轻?,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可以适当减轻;但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2010年7月,107,5,保险人有说明保险法的义务吗?,张某为一会计师,某日驾车,路遇石头,碰撞了车的保险杠和车的底盘。张某感觉车能够继续驾驶行使,未停车检查,结果车行约1000米后,发动机停止工作。后经过4S店检测,因为润滑油泄露,导致发动机报废。 张

55、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保险杠,对发动机的损失拒赔,理由是保险条款中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以保险公司未向其说明该条款为由,认为该条款无约束力。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保险公司辩称,这不仅仅是保险条款的内容,更是保险法的规定,也是民法的基本规定,保险公司无说明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的义务,因此,坚持拒赔。,2010年7月,108,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人保

56、2007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主险)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7月,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二、5: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因保险合同条款是对保险法规定内容的合同化而免除”。,2010年7月,110,6,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关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条款,以及保险合同中所有不因投保人、被

57、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包括:免赔额、免赔率、除外责任和总除外责任(PICC建工险条款)等。 新保险法“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的外延?,2010年7月,111,7,“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的程度,“责任免除条款”中包含有通常人不易理解的专门术语时,保险人对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2010年7月,1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

58、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10年7月,113,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29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咨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

59、问题的函(渝高法函20045号)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直接法律依据是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更详细的规则,保监会也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规定。究竟如何才是履行了所谓“明确说明义务”,我们认为应当结合涉案纠纷的具体情势,分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认知程度,考察保险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定。 二、关于免责条款。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两部分,即“保险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是对保险责任范围的某些情形的除外规定,或者是对某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或相

60、关损失的明确强调。一个保险事故及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应当结合上述两部分内容来分析认定,但保险责任范围与责任免除并不是简单的“非此即彼”。因此,即使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应当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保险责任,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仍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判定。,2010年7月,114,保险法2009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61、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010年7月,115,8,投保人人投保提示签字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了吗?投保人收到保单,保单提示可以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了吗?,2010年7月,116,投保声明,2010年7月,117,保单提示,2010年7月,118,投保提示逻辑上的问题: 投保单填写在先; 收到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在后 在此情况下,签字即认可的观点不能成立。 部分保单提示逻辑上的问题 合同成立在先; 阅读条款在后 合同条款已经达成合意了吗? 新保险法的要求,2010年7月,119,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 何时应该具有

62、保险利益? 谁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为谁而存在?,2010年7月,120,保险利益的法律意义;,保险法2009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010年7月,12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人身保险合同)的依据。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2010年7月,122,何时应该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2009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

63、010年7月,123,谁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法2009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2010年7月,12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要求,1,人身保险利益的的特点: 保险利益无法用金钱衡量,因此无代位求偿权问题; 保险利益必须存在于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合同生效后丧失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 特定的身份关系; 基于被保险人的同意 其他国家:对于其他特定的身份关系有保险利益,如债权债务人之间,合伙关系间,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等

64、,2010年7月,125,保险法中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关于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是否须具有保险利益没有规定; 核保规则中一般要求受益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 分析,2010年7月,126,保险合同为谁而存在?,谁是保险合同的主体?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部分学者的观点; 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符合保险理论的要求。 问题: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可以不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吗?如团体保险中,被保险人离职;夫妻离婚等; 结论:投保人仅享有解约的经济价值。投保人不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无效。,2010年7月,127,夫妻离婚时,投保人

65、不缴纳保险费,被保险人一方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三条(被保险人、受益人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别为不同的人时,投保人不再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补交保险费、恢复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可以依法行使投保人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父母一方享有维持合同效力的权利) 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0年7月,12

6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指导意见,3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32.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和变更权。保险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 33.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得以恢复而后又解除的,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根据保险费实际交纳情况分别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010年7月,129,近因原则,如何对原因与保险事故之间关系进行认定? 2001年7月,死者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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