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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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 “ 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 的安全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道路运输以源头及保障系统为主要内容,道路运输业户以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运输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业户 (包括各种经济成份和规模的运输户、汽车维修业户、运输服务业户,以下简称运输业户 )和从业人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道路运

2、输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实行 “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 , “ 谁主管谁负责 ” 的原则,交通主管部门应发挥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交通工具、通讯及取证设备应能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并要保证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项经费。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其主要职责是: (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 二 )制定、执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

3、其考核标准,并对道路运输业户的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 三 )负责对汽车客、货运站 (场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 四 )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五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 六 )负责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 ( 七 )建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登记制度,进行事故分析及重、特大事故处理情况跟踪: ( 八 )加强对个体经营业户的管理,鼓励其通过资产重组实行法人经营。 第七条 运输业户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

4、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 二 )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三 )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生产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学习及考核: ( 四 )组织开展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负责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考核; ( 五 )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六 )负责或协助对本单位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 七 )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事故情

5、况。第三章 运输业户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 运输业户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和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运输业户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安排专项经赞,用于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及奖励等开支。 第十条 运辅业户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依靠科技进步、制度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从事运输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

6、一条 运输业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有关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二条 运输业户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总结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运输业户应积极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必须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运输业户必须聘用具有营业性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应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运输业户要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和相应的技术等级,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综合

7、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六条 运输业户应建立驾驶员、车辆技术、行车事故及安全生产活动记录等档案。重、特大事故必须 ?D事一档,详细记录事故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 运输业户应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逐步推行车辆运行卫星定位和汽车运行记录仪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相应车辆的驾驶资质,并经过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把超载和 “ 三品 ” 上车关。 第十九条 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具有 5年以上驾龄和 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高速公路客运的驾驶员应具

8、有 5年以上客车驾龄和 15万公里以上安全生产经历,并具备高速公路行车知识;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应具有 5年以上驾龄和 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二十条 营运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 3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少于 20分钟, 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8小时。营运客车驾驶员每周应保证有一天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一条 营运里程 400公里以上 (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 )的班车和夜行班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未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地休息。夜间 (晚 22时到早 6时 )运行的客运班车必须避开三级以下 (含三级 )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

9、全通行的路段,不符合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停止夜间营运。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途中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驾驶员和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班 )开业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第五章 汽车客货运站场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 汽车客、货运站 (场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凡无有效营运证件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不

10、得进站经营。 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 -(场 )应对进站经营车辆的二级强制维护有效期进行登记,实行营运车辆检验合格报班运行制度,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方可放行营运。 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 (场 )必须建立 “ 三品 ” 检查制度。汽车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未有安全检查设备的应配备专人进行 “ 三品 ” 检查。 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 (场 )要加强客运组织管理,确保旅客候车、车辆停放安全有序。加强对旅客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同时要做好对站务人员消防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 (场 )要按规定加强对出站车辆的管理,设置

11、专人对车辆实际载员情况进行逐车查点,认真填写陕西省道路客、货运输站 (场 )集散地安全生产管理登记表,严禁出站车辆超员 (不含婴儿 )、超载。 第二十九条 汽车货运站 (场 )应加强对进站 (场 )经营业户和车辆的安全管理。对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业户和车辆不得收发、运输危险货物。 第六章 维修质量安全管理第三十条 汽车维修业户必须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类别挂牌经营,严禁超作业范围维修车辆,确保维修质量。 第三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户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配件、材料维修车辆,不得承修报废车辆和拼装汽车。 第三十一条 汽车维修业户应按规定的工艺规范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要建立健全

12、维修质量保障体系,实行车辆维修合同制度、竣工质量检测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竣工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三十三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要按照核定的技术级别和检测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如实提供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第七章 事故报告和统计第三十四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驾驶员和随车乘务员或押运员必须积极采取急救措施救助伤员,做好防火、防爆、防盗工作,协助作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并迅速报告本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运输业户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事故现场,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 3人及其以上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了

13、解事故情况,并在 10小时内逐级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运输生产事故时,事故发生地和车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在 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交通部。 ( 一 )一次死亡 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 二 )一次死亡 3人以上且伤、亡人数之和在 2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 三 )一次事故车、货损失折款 150万元及其以上的; ( 四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对环境严重破坏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重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运输业户必须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运输业户必须按规定填报行车责任事故汇总月报告表。 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 各

14、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督促运输业户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按期检查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对于运输业户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中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缺乏工作责任心、违章指挥、操作,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要严肃处理,并按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运输业户经营资质管理,因车辆资质审核原因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还要追究管理机关签发、审核人员的责任。要把经营资质等级与安全产状况挂钩,凡一年内发生两次死亡 3人及其以上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 1

15、0人及其以上责任事故的,给予降低经营资质一年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 “ 办法 ” 第二十条的,责令驾驶员就地休息,停驶车辆,并对驾驶员所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运输业户、客、货运站 (场 )及维修、检测业户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场填写整改通知书 (附件一 ),经督促未能按期整改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年度评先创优资格。对造成特大责任事故的运输业户、汽车客、货运站 (场 )将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理,维修业户将给予降低维修类别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 “ 办法 ” 第二十五条的汽车客运站 (场 ),客运站 (

16、场 )法人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对主要负责人,当事人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单车经营业户发生一次死亡 3人及其以上的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凡四项安全指标有一项超标的运输业户,一年内不再给其增批新的经营项目。 第四十七条 对使用二级 (含二级 )以下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使用三级 (含三级 )以下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无证经营车辆 (无任何有效营运证、牌 )、严重超员达 20以上、超载达 30以上的车辆要强制停运 15天 (附件二 ),并按高限处罚。驾驶员必须重新参加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经营的车辆接受处理后,符合经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方可经营。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陕西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审验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把关不严、监督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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