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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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 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 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2、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 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 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 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 工质量的。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

3、保持完 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 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 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 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 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 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4、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 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 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罚。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 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 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

5、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 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 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 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 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 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 或者使用被

6、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 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 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 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

7、商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 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 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第六十九条消防

8、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 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 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 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被责令

9、停止 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 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 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 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第七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 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 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 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 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 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五) 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六)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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