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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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地区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报检企业,是指依法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资格后,接受进出境收发货人委托,为委托人办理报检行为的从事代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第四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负责深圳地区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

2、、审查和决定,具体工作由深圳局检务处负责实施。深圳局下属各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负责配合深圳局开展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负责代理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专用章的印模备案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信息变更及注销第五条 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报检资质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

3、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具备前款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第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网上提交申请信息、书面确认的方式。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系统提交申请信息,联机打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在30日内将申请书及以下随附资料一并提交至深圳局检务处:(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的,需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以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和授权书(附件1)。(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四)

4、申请人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分公司申请时可提供拟任报检员与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六)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加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七)申请人的公章印模。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申请人的申请日期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日期为准。第七条 申请受理后,深圳局应当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并将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的时间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现场专家组成员由深圳局检务处在全局范围内指定。专家组在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如实填写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单(附件2),

5、并向企业发放廉政回访函(附件3),告知企业寄回或另行交回检务处。现场核查记录应由申请人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第九条 审查结束后,深圳局检务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及专家评审结果形成审查意见,填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单(附件4),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第十条 对准予注册登记的,深圳局应当自作出准予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获证企业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并将获得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企业名单在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代理报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报检员、营业场所、注册资金、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联系人、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6、30日内向深圳局检务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代理报检企业不得随意更改注册信息。第十二条 更改信息涉及到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由深圳局收回原注册登记证书并重新颁发新证。第十三条 变更信息涉及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变更后不再满足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要求的,深圳局依法撤回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资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一)代理报检企业终止代理报检业务的;(二)代理报检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代理报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四)注册登记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书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资格被

7、注销的代理报检企业,其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同时自动注销。企业应当交还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报检员证。第三章 代理报检专用章及经营点备案管理第十六条 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应当及时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拟开展业务的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专用章必须为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圆形印章,名称为“XX公司 YY 代理报检专用章”,其中YY为深圳局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简称,分别为:蛇口、皇岗、罗湖、文锦渡、沙头角、盐田、龙岗、宝安、笋岗、机场、福保、坪山新区、邮局、华南物流、深圳湾、大铲湾、光明新区等。原则上,企业在每一分支机构只允许备案印章一枚。如确有需要,可报经深圳局检务

8、处批准后增刻印章。经深圳局检务处批准增刻印章的,应在YY后编号区分,如YY(1)、YY(2)。第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代理报检专用章备案时,应向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备案表(附件5,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三)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四)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加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五)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复印件(一式两份)。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材料须加盖本企业公章,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第十九条 企业在其住所之外增设固定场所从事报检业务的,分支机构在受理印章备案时,应同时审核其经营

9、场所是否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相关规定。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对代理报检企业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工作人员应做好核查记录,并填写代理报检企业印章备案核查记录单(附件6)。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提交的印章及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为企业办理备案,并视为企业在该分支机构辖区内设立“代理报检经营点”(简称“经营点”)。企业提交的印章、资料不符合要求或未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其代理报检业务,并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深圳局检务处。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专用章及经营点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备案信息

10、变更手续,涉及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及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代理报检专用章及经营点备案信息变更的,应当重新提交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备案表,涉及经营场所变更的,还需提交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加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交验原件。第二十四条 企业代理报检经营点不再开展业务时,应当及时向备案分支机构办理该经营点代理报检专用印章及经营点备案注销手续,提交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备案表。分支机构核实其印章停用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企业代理报

11、检专用章及经营点备案变动情况汇总反馈至深圳局检务处。对新备案的,应同时将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备案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书复印件及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复印件交检务处;对备案信息变更及注销的,将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备案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书复印件(仅限地址发生变更的)交检务处。同时,将本月印章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7)电子版发送至检务处。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代理报检企业印章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印章备案、日常管理档案,以备核查。管理部门非检务部门的,有关备案及变更、注销信息应当及时反馈至检务部门。检务部门根据辖区代理报检经营点情况做好报检审核工作。第四章 报检员管理

12、第二十七条 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深圳局申请办理所有拟任报检员的注册手续。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请报检员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报检员注册申请书(登陆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提交申请信息后联机打印);(二)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交验原件);(三)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四)拟任报检员与所属代理报检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五)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证注销证明(重新注册时提供);(六)拟任报检员2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第二十九条 因报检员离职、单位解聘或不再从事报检工作的,所属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及时向深圳局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3、。第三十条 深圳局及各分支机构对报检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 报检员应当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和深圳局对报检员的其他管理规定。第五章 例行审核第三十二条 深圳局对代理报检企业实行例行审核制度。例行审核每2年进行一次,获得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代理报检企业,当年度可不参加审核。按要求应当参加例行审核的企业,其所属经营点一并参加审核。例行审核周期内注销的代理报检经营点也需参加审核。第三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包括代理报检企业综合审核和经营点审核,深圳局检务处负责组织进行代理报检企业综合审核,各分支机构负责所辖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的审核。第三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申请应于审核年度的3月1日

14、至31日期间提出。第三十五条 申请例行审核的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登陆“中国检验检疫电子业务网” (),提交例行审核申请,联机打印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报告书(附件8),并连同以下相关资料一并提交至深圳局检务处进行综合审核:(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提交副本);(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或副本);(三)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四)所属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五)公司章程复印件;(六)所属报检员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三十六条 企业设有经营点的,应当

15、同时向备案分支机构提出经营点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附件9);(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三)代理报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同时交验副本);(四)本经营点所有报检员的报检员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五)经营场所加盖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公章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六)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七)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以上复印件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在例行审核周期内已备案但未开展业务或注销备案的经营点应当在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栏目填写相关情况,无

16、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所列的资料。第三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向深圳局检务处提交了例行审核资料但所属经营点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部申请经营点审核的,视为该企业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第三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提交的例行审核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且未按期补齐补正的,视为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第三十九条 深圳局检务处及分支机构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代理报检企业进行综合审核及经营点审核。审核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现场检查、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向委托人发放调查表或召开座谈会等。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深圳局检务处或分支机构应当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第四十条 深圳局检务处及分支机构在实

17、施例行审核时,应当按照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评估标准(附件10)对企业进行评分,并分别填写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综合评分表(附件11)及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评分表(附件12)。 评分采用扣分制和得分制结合的方式进行。扣分项目基础分为80分,依照扣分标准扣完为止;得分项目分值为20分。评估项目满分共为100分。分支机构对经营点例行审核结束后,应按要求及时将所有经营点的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评分表及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汇总交深圳局检务处,复印件随其他资料存档。第四十一条 对已备案未开展业务或己注销的经营点,分支机构无需进行评分,仅需在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中注明代理报检企业经营

18、点在例行审核周期内的违法违规情况。第四十二条 深圳局检务处及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作出例行审核处理意见:(一)代理报检企业综合评分和所属经营点评分均在60分以上的,例行审核合格,由深圳局在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例行审核合格意见。(二)代理报检企业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或超过50%数量的经营点评分在60分以下的,例行审核不合格,由深圳局签发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不合格通知书(附件13)。(三)代理报检企业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但部分经营点评分低于60分且低于60分的经营点数量不超过50%的企业,由深圳局签署代理报检企业违规通报告知书(附件14),责令该代理报检企业限

19、期整改,并暂停相关经营点30日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整改完毕后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分别向深圳局检务处和分支机构提交整改报告,由深圳局检务处指派分支机构对相关经营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该代理报检企业作例行审核合格处理;验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局签发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不合格通知书。(四)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评分在60分以上,但存在管理薄弱环节需实施不停业整改的,分支机构可签署代理报检企业违规通报告知书,要求该经营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分支机构组织对该经营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检务处。整改要求涉及停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深圳局检务处,由深圳局统一签发代理报检企业违规通报告知书。(五)代

20、理报检企业拒绝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作例行审核结果不合格处理。(六)代理报检企业公司资质或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代理报检企业资质要求的,不作评分,由深圳局撤回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注销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资格。(七)例行审核中发现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 每年3月1日至31日为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时间,在此期间不受理代理报检企业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的备案和注销备案申请。第四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4月1日前仍未提交例行审核申请及有关材料的,将暂停受理其报检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5月31日前仍未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的,由深圳局注销其注册登记

21、。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档案材料中应包括: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委托关系的相关证明、代理业务的流程记录、检验检疫相关证单及检验检疫收费凭证签收记录等。第四十六条 具备条件的代理报检企业,经深圳局检务处批准,其业务档案可以全部或部分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第四十七条 代理报检业务档案应自进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保存4年。第四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建立代理报检业务台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第四十九条 深圳局及分支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制度,根据需要可抽查代理报检业务档案及其他与代理报检业务管理相关的资料。第五十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

22、规范本企业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代理报检企业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第五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第五十三条 代理报检企业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 检验检疫收费凭证上注明的交款人应当是委托人。第五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禁止开展仅以电子预录入为目的的营利活动。第五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以下违反检验检疫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深圳局可以对其做出违规通报。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一)不能按约定时间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开展工作,导致影响检验检疫工作顺

23、利进行的;(二)代理报检企业的报检员未参加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的;(三)应办理撤销报检手续未及时办理的;(四)因违规操作导致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不符的;(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代理报检企业基本信息的;(六)未及时领取检验检疫证单的;(七)未按规定将有关检验检疫证单移交给委托人的;(八)代理报检时提供的收用货人联系信息有误,影响检验检疫工作的;(九)对应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未在规定时限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宜,影响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十)对报检员管理不善,所属报检员差错扣分严重的;(十一)未按规定办理报检员注销及报检员证更改等手续的;(十二)代理报检企业

24、内部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十三)不按规定要求出具或填写代理报检委托书的;(十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规定,情节较轻的。第五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违反规定扰乱报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代理报检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一)1年内报检员3人次以上被撤销报检从业注册的;(二)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未如实向委托人告知检验检疫收费情况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乱收取费用的;(三)对检验检疫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或者威胁、贿

25、赂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的;(四)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的;(五)例行审核不合格的。第五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完善代理报检业务档案,或者不能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二)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三)未按期申请例行审核的。对代理报检企业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代理报检业务或撤销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由分支机构协助深圳局稽查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执行。第五十八条 被暂停代理报检资格的代理报检企业暂停期满后,应当向深圳局检

26、务处提出恢复报检资格申请,并提交整改报告。第五十九条 对代理报检企业实施违规通报不免除代理报检企业及其报检员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指期限均以工作日计,不含法定节假日。本办法中涉及数值“以上”都包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管督管理办法(试行)(深检检200680号)、深圳地区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管理办法(深检检2009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授权书式样 2.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单 3.廉政回访函 4.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审批单 5.代理报检专用章印模备案表 6.代理报检企业印章备案核查记录单 7.印章备案情况汇总表 8.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报告书 9.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表 10.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评估标准 11.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综合评分表 12.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点例行审核评分表 13.代理报检企业例行审核不合格通知书 14.代理报检企业违规通报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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