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批判附条件逮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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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附条件逮捕制度度批判张兆松所谓附条件件逮捕是指检检察机关办理理侦查机关提提请批准逮捕捕的案件时,对对严重刑事犯犯罪嫌疑人,认认为证明其犯犯罪的事实证证据尚未达到到批准逮捕的的一般标准,但但确实具备补补充、完善证证据的条件和和可能,侦查查机关已有侦侦查计划与方方案的,检察察机关可予以以作出逮捕决决定,同时要要求侦查机关关进一步提供供补充证据材材料的一种措措施。2005年年5月,在全全国检察机关关第二次侦查

2、查监督工作会会议上,最高高人民检察院院认为,对逮逮捕的“有证证据证明有犯犯罪事实”这这一条件,要要以“证据所所证明的事实实构成犯罪”为为原则,以“证证据所证明的的事实基本构构成犯罪”为为例外,“基基本构成犯罪罪”确需逮捕捕的,要具备备并附加必要要的条件。会会后,最高人人民检察院明明确提出可以以在全国试行行“附条件逮逮捕”这一工工作制度。22006年88月17日,最最高人民检察察院第10届届检察委员会会第59次会会议通过的人人民检察院审审查逮捕质量量标准(试行行)(以下下简称“质质量标准”)第4条规定定:“有证证据证明有犯犯罪事实,一一般是指证据据所证明的事事实已构成犯犯罪。对于证证据有所欠缺缺

3、但已基木构构成犯罪、认认为经过进一一步侦查能够够取到定罪所所必需的证据据、确有逮捕捕必要的重大大案件的犯罪罪嫌疑人,经经过检察委员员会讨论决定定可以批准逮逮捕并应当采采取以下措施施:(一)向向侦查机关发发出补充侦查查提纲,列明明需要查明的的事实和需要要补充收集、核核实的证据,并并及时了解补补充取证情况况;(二)批批准逮捕后33日内报上一一级人民检察察院备案;(三)侦查机机关在侦查羁羁押期限届满满时,仍未能能取到定罪所所必需的充足足证据的,应应当及时撤销销批准逮捕决决定。”这标标志着附条件件逮捕制度正正式确立。该制度确立立以来,不少少地方开始在在审查逮捕工工作中积极推推进实施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

4、在实践中中,有的称为为“风险逮捕捕”,有的称称为“有条件件逮捕”,还还有的称为“相相对批捕”“特特殊逮捕”或或“附条件逮逮捕定期审查查制度”等)。如重庆市市适用附条件件逮捕的检察察院已有188个,占全市市检察机关办办案单位的442.2%。根据质量量标准第44条规定,附附条件逮捕案案件必须满足足定罪条件和和程序条件。定定罪条件是:(1)根据据现有证据可可以认定基本本构成犯罪;(2)据以以定罪的现有有证据有所欠欠缺,但认为为经过进一步步侦查能够取取得定罪所必必需的证据;(3)系重重大案件的犯犯罪嫌疑人,确确有逮捕必要要。程序条件件是:(1)须经过检察察委员会讨论论决定;(22)向侦查机机关发出补充

5、充侦查提纲,列列明需要查明明的事实和需需要补充收集集、核实的证证据,并及时时了解补充取取证情况;(3)批准逮逮捕后3日内内报上一级人人民检察院备备案;(4)侦查机关在在侦查羁押期期限届满时,仍仍未能取到定定罪所必需的的充足证据的的,应当及时时撤销批准逮逮捕决定。笔者认为,附附条件逮捕制制度作为一项项重大的审查查逮捕改革举举措出台,不不具有合法性性、合理性和和正当性。现现将理由阐述述如下:一、该制度度不具有合法法性2008年年8月29至至30日,由由北京市人民民检察院、中中国社会科学学院法学所和和北京市人民民检察院第二二分院主办的的“逮捕制度度的深化与发发展专题研讨讨会”在京召召开,研讨会会的主

6、题就是是附条件逮捕捕制度,绝大大部分学者和和实务界的同同志对此持肯肯定态度,认认为附条件逮逮捕制度的依依据是:1、法法律依据:(1)符合11996年刑刑事诉讼法修修改逮捕条件件的立法精神神。(2)符符合逮捕阶段段证明标准的的法定要求。22、理论依据据:(1)符符合刑事诉讼讼法的目的要要求。(2)符合并有利利于强化检察察机关的法律律监督职能。 3有的的认为,“附附条件逮捕的的证据证明要要求,与一般般的证明要求求相比有一定定的特殊,属属于原则与例例外、一般和和特殊的关系系。其对一般般逮捕的证明明要求起到了了补充的作用用,没有根本本上突破法律律界限。” 4笔者者认为,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之所以不具具有

7、合法性,主主要表现在:(一)违反反刑事诉讼法法第60条之之规定。刑事事诉讼法第660条规定:“对有证据据证明有犯罪罪事实,可能能判处徒刑以以上刑罚的犯犯罪嫌疑人、被被告人,采取取取保候审、监监视居住等方方法,尚不足足以防止发生生社会危险性性,而有逮捕捕必要的,应应即依法逮捕捕。”如何理理解“有证据据证明有犯罪罪事实”?理理论和实务界界曾有多种解解释:1、“个个数说”,认认为“有证据据”就是有一一个或两个有有罪证据即可可。2、“相相当说”,认认为只要有相相当的确实证证据证明犯罪罪即可。3、“充充分说”,认认为“有证据据”是指有确确实、充分的的证据,即有有证据证明犯犯罪行为确实实是犯罪嫌疑疑人所为

8、,且且有足够的证证据证明这一一犯罪事实。44、基本充分分说,认为“有有证据”是指指有基本确实实、充分的证证据。5、“充充足说”,认认为“有证据据”应当有充充足的证据,“证证据充足”不不等于“证据据充分”,“证证据充足”相相对于某一具具体犯罪事实实而言,只要要足以证明有有犯罪事实即即可;而“证证据充分”相相对于所有犯犯罪事实而言言,其数量必必须覆盖所有有案件事实的的情节。 519998年1月119日,最高高人民法院、最最高人民检察察院、公安部部、国家安全全部、司法部部、全国人大大常委会法制制工作委员会会联合颁布的的关于刑事事诉讼法实施施中若干问题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规定”)第第26条规定定,“

9、有证据据证明有犯罪罪事实”,是是指同时具备备下列情形:(1)有证证据证明发生生了犯罪事实实;(2)有有证据证明犯犯罪事实是犯犯罪嫌疑人实实施的;(33)证明犯罪罪嫌疑人实施施犯罪行为的的证据已有查查证属实的。犯犯罪事实可以以是犯罪嫌疑疑人实施的数数个犯罪行为为中的一个。22001年88月最高人民民检察院、公公安部颁布的的关于适用用刑事强制措措施有关问题题的规定重重审了该规规定。应当当说规定颁颁布后,对“有有证据证明有有犯罪事实”的的认识逐步得得到统一,即即“证据所证证明的事实已已构成犯罪”。这这种证据标准准,既不是立立案时仅能证证明有犯罪“嫌嫌疑”、拘留留时能证明有有“重大嫌疑疑”的证据,也也

10、不是侦查终终结、起诉、审审判所构成的的“确实、充充分”的证据据,而是“基基本确实、充充分”的证据据。这种证据据是在起点犯犯罪上已接近近“确实、充充分”,但又又存在一定距距离的证据,依依此证据逮捕捕犯罪嫌疑人人,基本上不不会捕错。 6但附附条件逮捕制制度的出台表表明,对于证证据有所欠缺缺,不符合逮逮捕条件的重重大案件的犯犯罪嫌疑人也也可以批准逮逮捕。尽管这这种逮捕要符符合一定条件件,且捕后有有一定的补救救措施,但其其核心是将原原本不符合逮逮捕条件的犯犯罪嫌疑人批批准逮捕。根根据逮捕质质量标准规规定,“证据据有所欠缺是是附条件逮捕捕的关键条件件”。 77这表明附附条件逮捕案案件的现有证证据不符合规

11、规定中的“有有证据证明有有犯罪事实”的的三个证据要要求。(二)违背背程序法定原原则。程序法法定原则是指指国家刑事司司法机关的职职权及其追究究犯罪的程序序,都只能由由立法机关所所制定的法律律加以明确规规定,司法机机关进行刑事事诉讼活动必必须严格依照照法律规定的的职权进行。它它包含两层含含义:一是立立法方面的要要求,即刑事事诉讼程序应应当由法律事事先明确规定定;二是司法法方面的要求求,即刑事诉诉讼活动应当当依据国家法法律规定的刑刑事程序来进进行。程序法法定原则不仅仅为大多数国国家所遵循,而而且得到了国国际社会的认认可,成为国国际刑事司法法准则中的一一条重要内容容。联合国公公民权利和政政治权利国际际

12、公约第99条第1款规规定:“每个个人都亨有人人身自由与安安全的权利,任任何人不得被被任意逮捕或或羁押,除非非依据法律所所规定的理由由并遵守法定定的程序,任任何人不得被被剥夺自由。”程程序法定原则则是现代法治治对刑事诉讼讼的基本要求求,旨在将刑刑事诉讼活动动纳入法制的的轨道,以防防止国家专门门机关滥用职职权,恣意妄妄为,保证刑刑事诉讼的民民主性、公开开性,从而顺顺利实现刑事事诉讼的目的的和任务。 8程序序法定原则的的确立,一方方面,有利于于塑造“以权权力制约权力力”的权力制制衡机制。即即通过由立法法机关制定的的法律来明确确限定国家司司法机关的权权限及其追究究犯罪、惩罚罚犯罪的程序序,防止司法法机

13、关滥用职职权、专权擅擅断。另一方方面,也有利利于形成“以以权利制约权权力”的权力力制衡机制。即即通过法律明明确规定犯罪罪嫌疑人、被被告人在诉讼讼中所亨有的的基本权利,来来有效地约束束和限制国家家司法机关的的权力扩张,防防止司法机关关滥用权力、侵侵犯公民人权权。 9刑事诉讼是是国家和个人人之间冲突最最为激烈的一一个领域,个个人权利的最最大危险来自自于国家对犯犯罪行为的追追诉活动。在在这种情况下下,如果不对对国家的追诉诉活动加以适适当限制,侦侦控机关就会会凭借强大的的国家力量和和惩治犯罪的的道德优势恣恣意妄为,从从而侵犯公民民的合法权益益。对犯罪嫌嫌疑人实施逮逮捕是国家追追诉机关以其其国家公共权权

14、力的强制性性手段剥夺公公民的人身自自由权,这种种权力的行使使本身就具有有极大的危险险性。因此,必必须严格依照照法律授权加加以实施。任任何权力机关关不得以自我我授权或越权权的方式对犯犯罪嫌疑被告告人进行逮捕捕。附条件逮逮捕制度是在在刑事诉讼法法第60条规规定之外另设设批捕标准,实实质上降低了了我国法定的的逮捕条件。(三)违反反刑事司法解解释的原则。刑刑事司法解释释是最高司法法机关就具体体应用刑事法法律问题进行行的解释。合合法性原则是是刑事司法解解释的基本原原则。最高人人民检察院只只能在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内就如何具体体适用刑事法法律问题加以以明确化和具具体化,而不不能超越法律律规定。 102000

15、6年5月月10日最高高人民检察院院制定的司司法解释工作作规定第33条规定:“司司法解释应当当以法律为依依据,不得违违背和超越法法律规定。”逮逮捕质量标准准开宗明义义指出:“为为进一步规范范人民检察院院审查逮捕工工作,提高办办案质量,根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和和人民检察察院刑事诉讼讼规则及其其他有关规定定,结合审查查逮捕工作实实际,制定本本标准。” 但逮捕质质量标准第第4条则在法法律规定之外外创设附条件件逮捕制度,恰恰恰违反了司司法解释的合合法性原则。不少同志认认为,我国现现行刑事诉讼讼法已经对逮逮捕的条件作作了重大修改改,将原来“主主要犯罪事实实已经查清”放放宽为“有证证据证明有犯犯

16、罪事实”。刑刑事诉讼法的的修改显然降降低了逮捕的的证据要求,然然而在司法实实践中,鉴于于各级检察机机关对逮捕条条件的严格要要求并将“错错捕率”作为为考核基层检检察工作的重重要标准,在在刑事赔偿和和错案责任追追究的双重压压力下,一些些审查批捕人人员仍然沿袭袭着旧刑事诉诉讼法的逮捕捕观念,人为为地将批捕标标准等同于起起诉标准,以以期降低错捕捕率这种过于于严格的证明明标准影响了了逮捕功能的的正常发挥,导导致犯罪嫌疑疑人被释放或或者逃跑、串串供、毁灭、隐隐匿证据。因因而“有条件件逮捕并没有有突破我国的的法律规定,是是对我国逮捕捕条件的回归归。有条条件逮捕制度度可以使实践践中过于严苛苛的逮捕条件件得以矫

17、正,实实现逮捕制度度设计的应有有作用。” 11该该观点认为,司司法实践中对对逮捕条件掌掌握过于严格格了,不符合合刑事诉讼法法的规定,现现在出台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正是为了了更好执行刑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笔者者认为,这种种认识是错误误的。一方面面,从逮捕实实践看,我国国基本不存在在对逮捕条件件掌握过于严严格的问题。尽尽管个别地方方可能存在该该捕不捕的问问题,但就全全国来说,当当前逮捕领域域的主要矛盾盾主要是不该该捕而捕及逮逮捕率过高的的问题,而不不是该捕不捕捕的问题。在在我国,逮捕捕数量很大,逮逮捕适用率非非常高。19998年22002年五五年间,全国国检察机关共共批准逮捕各各类刑事犯罪罪嫌疑人

18、366013577人,提起公公诉36666142人,逮逮捕率为988.23%。 1222003年至至2007年年,共批准逮逮捕各类刑事事犯罪嫌疑人人42326616人,提提起公诉466926555人,逮捕率率为90.119%。 13近五五年中逮捕率率虽然有所下下降,但逮捕捕率过高的现现状没有根本本改变。这样样高的逮捕率率,是难以得得出逮捕条件件掌握过严的的结论的,那那种认为现在在对逮捕条件件掌握过严的的说法是没有有实践根据的的。另一方面面,如果说司司法实务中确确实存在着对对逮捕条件把把握过严的问问题,那只要要采取相应对对策纠正这种种掌握过严的的倾向就行,或或者尽快将那那些与刑事诉诉讼法的规定定

19、相矛盾的司司法解释(包包括规定)予以废除或或修改,从而而使司法解释释、司法实践践回归到刑事事诉讼法所规规定的逮捕条条件中来,而而不是另行创创设一种与法法定逮捕条件件不同的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四)背离离刑事诉讼的的价值目标。在在刑事诉讼中中,惩罚(控控制)犯罪与与保障人权应应当统一。只只有把惩罚犯犯罪与保障人人权紧密结合合起来,才能能在国家权力力与个人权利利之间达到平平衡。综观当当前世界刑事事诉讼法的改改革与发展,各各国或地区无无不都在刑事事诉讼中寻求求控制犯罪与与保障人权两两大目的之平平衡。但在现现实的刑事诉诉讼中,惩罚罚犯罪与保障障人权总是表表现出明显的的对立。这就就要求立法机机关和司法机

20、机关本着利益益权衡的原则则进行慎重的的选择。在我我国侦查监督督本身就是为为了限制、控控制侦查权滥滥用而设置的的监督程序,就就是对侦查权权力进行一定定程序的抑制制,防止侦查查权过分扩张张而侵害公民民权利。审查查批捕权是人人民检察院实实行侦查监督督的一项重要要权力。检察察机关批准逮逮捕的权力,其其本身就是为为了控制侦查查行为而设置置的,具有监监督侦查活动动的功能和目目的。当控制制犯罪与保障障人权的价值值发生冲突时时,人权保障障理念应当成成为侦查监督督的基本价值值取向。 14附条条件逮捕则是是以惩罚犯罪罪作为唯一的的价值选择的的。这显然是是与检察机关关侦查监督的的价值取向相相违背的。(五)该制制度违

21、背司法法改革的基本本原则。有的的同志认为,我我国现行的刑刑事诉讼法已已经实行了112年,逮捕捕条件不合理理性所带来的的问题日益突突出,放宽逮逮捕条件,不不仅实现了逮逮捕功能和价价值回归,也也符合我国渐渐进式司法改改革的一般规规律。 115这一论论点值得商榷榷。20088年中央政法法委会同中央央和国家机关关的17个部部门和有关地地方,在进行行深入调研论论证,集中方方方面面的意意见和智慧的的基础上,提提出关于深深化司法体制制和工作机制制改革若干问问题的意见。该该意见已已由20088年11月228日中共中中央政治局会会议原则同意意下发贯彻执执行。中央政政法委副秘书书长王其江同同志明确指出出:深化司法

22、法体制和工作作机制改革遵遵循的基本原原则之一是:“改革的各各项措施要以以宪法和法律律为依据,凡凡与现行法律律法规相冲突突的,应在修修改相关法律律法规后实施施。” 11620009年3月,最最高人民检察察院印发的关关于贯彻落实实中央政法法委员会关于于深化司法体体制和工作机机制改革若干干问题的意见见的实施意意见关于于深化检察改改革2009920122年工作规划划强调,深深化检察改革革应当坚持依依法推进改革革原则,“凡凡是与现行法法律规定有冲冲突的改革措措施,都要先先提请立法机机关修改相关关法律规定,然然后再行实施施。” 逮捕捕条件是一项项重要的刑事事诉讼制度,即即便逮捕条件件确有修改的的必要,也必

23、必须由立法机机关通过严格格的立法程序序予以通过。而而且新一轮司司法改革的重重点是加强权权力监督制约约,而附条件件逮捕制度则则检察机关擅擅自通过制定定司法解释扩扩张自己的权权力。由此可可见,附条件件逮捕制度的的试行,不符符合司法改革革的基本原则则,也不符合合权力监督制制约原则。二、该制度度难以避免逮逮捕适用的扩扩大化和超期期羁押现象(一)如何何界定“经过过进一步侦查查能够取到定定罪所必需的的证据”?根根据质量标标准的规定定,我国逮捕捕条件中的“有有证据证明有有犯罪事实”,包包括“证据所所证明的事实实已构成犯罪罪”(普通逮逮捕)和“证证据所证明的的事实已基本本构成犯罪”(附条件逮捕捕)两个层面面。

24、附条件逮逮捕的证据要要求之所以不不同于普通逮逮捕对证据的的要求,就在在于:附条件件逮捕中“证证明犯罪嫌疑疑人实施犯罪罪行为的证据据已有查证属属实”做了最最低限度的要要求,即允许许证据有所欠欠缺,但是要要求有进一步步取得定罪所所欠缺证据的的可能为前提提条件。这里里能否取得定定罪所必需的的证据,在作作出批准逮捕捕决定时是处处于一种不确确定的状态,是是一种主观判判断。这种主主观判断的依依据何在?由由于质量标标准中无法法作出进一步步的规定,实实践中就难以以避免作出随随意性扩张解解释。 117(二)“重重大案件”的的范围如何限限定?质量量标准没有有规定重大案案件的范围。有有的认为,重重大案件的刑刑期标准

25、是“33年以上有期期徒刑、无期期徒刑或者死死刑”; 18有的的认为,重大大案件的刑期期标准应为“可可能判处100年以上有期期徒刑”; 19而而有的则认为为,对“重大大案件”的范范围不宜做过过分严格的限限制,罪名上上可以扩展到到一般刑事犯犯罪,在影响响范围上应当当以本地区、本本辖区影响重重大为标准。 20如如重庆市渝北北区人民检察察院制定的附附条件逮捕实实施办法规规定,附条件件逮捕适用范范围包括四项项:1、涉嫌嫌、杀人、抢抢劫、强奸、绑绑架、贩毒、放放火、爆炸、投投毒等严重刑刑事犯罪的;2、涉嫌黑黑恶势力犯罪罪案件的;33、在当地有有重大影响、群群众反映强烈烈的;4、其其他罪行严重重的。重大案案

26、件范围的不不确定,容易易导致实践中中各行其是。(三)如何何掌握撤销批批准逮捕决定定的时间?根根据质量标标准第4条条第3项规定定,一旦附条条件逮捕的案案件,侦查机机关在侦查羁羁押期限届满满时,仍未能能取到定罪所所必需的充足足证据的,应应当及时撤销销批准逮捕决决定。尽管有有的实务部门门的同志也认认为,“附条条件批准逮捕捕是特殊情况况下的批捕,其其风险程度加加大,侵害犯犯罪嫌疑人人人权的可能性性也增大,侦侦查机关在侦侦查羁押期限限届满时,仍仍未能取到定定罪所必需的的充足证据的的,检察机关关只能撤销批批准逮捕决定定,不能延长长侦查羁押期期,如果对此此类案件延长长侦查羁押期期,可能对犯犯罪嫌疑人造造成更

27、大的伤伤害。” 21但由由于所谓“侦侦查羁押期限限届满时”本本身就是一个个不确定的概概念,上述观观点就难以被被认同和严格格执行。从逮逮捕后的侦查查羁押期限来来看,一般羁羁押期限可达达2个月,按按照刑事诉讼讼法第1244、126、1127条的规规定,延长羁羁押期限可达达7个月。根根据刑事诉讼讼法第1288条的规定,在在侦查期间,发发现犯罪嫌疑疑人另有重要要罪行的,自自发现之日起起重新计算侦侦查羁押期限限。由于这类类案件都是“重重大案件”,一一般都符合延延长羁押期限限的条件。所所以质量标标准所规定定的“附条件件逮捕的案件件在侦查羁押押期限届满时时,未能取到到定罪所必需需的充足证据据的,应当及及时撤

28、销批准准逮捕决定”,是是难以有效制制约审查批捕捕检察官的自自由裁量权的的。实证调查查也证明了这这一点。如北北京市人民检检察院第二分分院20066年至20007年共附条条件逮捕总数数为102人人。“该1002名犯罪嫌嫌疑人,附条条件逮捕后22个月内侦查查终结的不多多;大多数依依据刑事诉诉讼法第1124条、1126条、1127条之规规定,延长了了一次、二次次、三次侦查查羁押期限不不等。这种长长期羁押现象象,并非附条条件逮捕之专专有,但显然然附条件逮捕捕案件更有补补充侦查之需需要。” 22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的实行,只只能加剧隐形形超期羁押现现象。三、实践证证明,附条件件逮捕制度弊弊多利少近年附条件件

29、逮捕制度的的运行,虽然然在惩罚犯罪罪,突破重大大刑事案件方方面发挥了一一定的积极作作用。但总体体而言,弊多多利少,主要要表现在:1、任意扩扩大适用范围围。由于质质量标准没没有明确规定定重大案件的的范围,实践践中擅自扩大大附条件逮捕捕案件的适用用范围现象比比较严重。某某些基层检察察院对较轻的的刑事案件也也适用附条件件逮捕,如娄娄某非法拘禁禁案,犯罪嫌嫌疑人娄某因因先被人敲诈诈而非法拘禁禁他人,本身身的犯罪情节节较轻,且又又是应判处33年以下刑罚罚的犯罪,但但检察院仍然然附条件逮捕捕了娄某,后后法院判处娄娄某有期徒刑刑6个月缓刑刑1年。某基基层检察院在在处理一起涉涉检信访案件件时,明知案案件已过追

30、诉诉时效,但为为了解决被害害人常年上访访问题,将犯犯罪嫌疑人附附条件逮捕。 23北北京市海淀区区人民检察院院2007年年作出有条件件逮捕决定的的案件1400件,涉及二二十余个罪名名,其中故意意伤害罪、盗盗窃罪、诈骗骗罪占到555.71%,但但这些案件中中符合“重大大”条件的案案件寥寥无几几。 2442、撤捕比比例高。北京京市各级人民民检察院在22006-22007年两两年间,共对对938名犯犯罪嫌疑人采采取附条件逮逮捕措施,其其中经工作仍仍达不到证据据要求予以撤撤销逮捕的有有217人,占占23.133%,而未及及时撤销逮捕捕被作无罪处处理的24人人,占2.556%。 25北京京市人民检察察院第

31、二分院院2006-2007年年附条件逮捕捕的102人人中,予以撤撤销逮捕的人人15人,约约占14.77%。 226北京海海淀区人民检检察院20006年和20007年分别别适用附条件件逮捕案件1142件和1140件,最最终撤销批准准逮捕决定的的49件和338件,分别别占附条件逮逮捕案件的334.51%和27.114件,也就就是说附条件件逮捕案件中中几乎有三分分之一被撤销销逮捕决定。 27附附条件逮捕案案件的撤捕率率数倍于一般般逮捕案件。而而且这些撤捕捕案件基本上上都是最终认认定为不构成成犯罪或事实实不清、证据据不足不能认认定有罪的案案件。3、违背程程序现象严重重。根据质质量标准规规定,附条件件逮

32、捕案件必必须经过检察察委员会讨论论决定。但司司法实践中不不少单位对附附条件逮捕条条件未经检委委会讨论而作作了批准决定定。如重庆市市检察机关22007年11月至20008年5月共共作出附条件件逮捕案件1108件1447人,其中中未经检察委委员会研究讨讨论决定的有有22人,占占全市附条件件批捕人数的的14.977%。 228北京海海淀区人民检检察院的调研研结果表明:“20066年、20007年检察委委员会实际研研究的案件是是每年1800件左右,每每次检察委员员会研究6.5个案件。而而这两年作出出附条件逮捕捕案件的数量量分别是1442件和1440件,如果果严格执行检检察委员会研研究制度,平平均每次检

33、察察委员会需要要研究5.55个此类案件件,这意味着着增加几乎11倍的工作量量,这显然是是不现实的。” 29鉴鉴于此,不少少同志认为,由由于批捕案件件周期短、案案件量大,要要求每个附条条件逮捕案件件都由检委会会讨论决定的的操作难度较较大,建议,将将“必须提请请”,修改为为“可以提请请”。 330这样一一来又为一些些检察机关滥滥用附条件逮逮捕提供了程程序上的方便便之门。4、不利于于提高公安机机关的办案质质量。实证研研究表明,附附条件逮捕程程序设计中,对对公安机关权权责规定不明明确、配套工工作机制不完完善,因此,“检检察机关作出出附条件逮捕捕决定后,公公安机关的考考核指标即已已经完成,即即便最终撤销

34、销逮捕决定,也也不影响公安安机关的考核核指标完成情情况。因此,在在办案压力大大、案件数量量多的情况下下,公安机关关对附条件逮逮捕决定后的的证据补充工工作积极性并并不高。补充侦查工工作存在推诿诿、拖延的情情况,导致我我们最终只能能依照相关规规定撤销逮捕捕决定。”此外,这种种案件在侦查查羁押期限届届满时,侦查查机关仍未能能取到定罪所所必需的充足足证据,从而而撤销批准逮逮捕决定的,是是否属于错捕捕?检察机关关是否应当赔赔偿?至今最最高人民检察察院没有作出出具体规定。同同时,依照有有关规定,附附条件逮捕中中的错误风险险不需要承办办人承担,而而且考核中也也没有把单位位的附条件逮逮捕案件质量量列入考核范范

35、围。这样附附条件逮捕后后,出现撤捕捕的,既没有有单位的刑事事赔偿责任,也也没有办案人人个人的错案案追究责任,犯犯罪嫌疑人成成为唯一的“冤冤大头”。总之,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使“以捕代代侦”合法化化。实施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只会扩张检检察机关的逮逮捕权,而不不利于保障犯犯罪嫌疑人的的合法权益。这这样一项实质质上修改了刑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重大的的审查逮捕举举措,在没有有经过广泛的的讨论和公开开地征求意见见后仓促出台台,从程序看看是违法的,从从实践看是有有害的。为了了维护国家法法制统一,附附条件逮捕制制度的试行应应当立即叫停停。20066年8月277日,第十届届全国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第223次会

36、议通通过的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各级人民代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员会监督督法第五章章专门规定了了“规范性文文件的备案审审查”。其中中第31条明明确规定:“最最高人民法院院、最高人民民检察院作出出的属于审判判、检察工作作中具体应用用法律的解释释,应当自公公布之日起330日内报全全国人民代表表大会常务委委员会备案。”第第32条、第第33条进一一步规定了认认为司法解释释同法律规定定相抵触而提提出审查要求求或者审查建建议的主体、工工作机构,以以及审查后认认为司法解释释与法律规定定相抵触的工工作程序等内内容。目前质质量标准处处在试行阶段段,笔者建议议,全国人大大法律委员会会或有关专门门委员会应对对质量标准准第4条进进行审查,经经审查认为该该司法解释同同法律规定相相抵触的,应应当建议最高高人民检察院院予以修改或或者废止该司司法解释。最最高人民检察察院不予修改改或废止的的的,全国人大大法律委员会会或有关专门门委员会应当当向全国人大大常委会提出出要求最高人人民检察院修修改或废止该该司法解释的的议案,经全全国人大常委委会审议,作作出决议,责责令最高人民民检察院修改改、废止附条条件逮捕制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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