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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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地方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指南,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各种生产隐患,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法规制度和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项目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及原则: 目标:避免一般事故发生,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原则: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

2、、综合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 第三条南(北)区指挥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安全部是安委办的常驻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主任:南(北)区指挥长副主任:南(北)区指挥部分管领导 成员:部室负责人、地市业主代表处主任、参建单位负责人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需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主任同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是南(北)区指挥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

3、-1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在施工期间每月至少1次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并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2.根据抽查结果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月度及年度安全评价; 3.每月通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闭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2.对不按照规定落实

4、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4.每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八)其他事项 1.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平安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2.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费用的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有效投入的落实情况; 3、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 4、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对农村旅游公路建 -3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

5、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设计单位在进场后应提交设计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各驻地办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理员,配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做好该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计划,制订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

6、,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 6、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审查施工单位的总平面

7、图是否合理;审查办公区、宿舍、食堂等 -5 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21),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为了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配备1名机械工程师,对运行的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杜绝发生任何机械事故; 3、各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所辖工程中符合评估范围内的桥梁、隧道等工程组织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报备;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

8、、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性评估、危险源辨识统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到现场班组、个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方案、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预控及保障措施、紧急应变处臵措施、安全标识及警示和维护方案等; 5、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供计算书或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

9、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7 设设施及锅炉、压力容器等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其它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经过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同时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台帐,并做好相关记录; 1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

10、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2、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有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分三级向施工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施工作业班组、一线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向作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3、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工程师提出

11、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人、定时、定内容、定措施的原则认真组织整改,并跟踪检查,狠抓落实; 14、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止;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 -9 (四)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 (五)安全生产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安全

12、生产检查记录情况; (七)安全设备台帐的建立情况; (八)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十)安全生产报表; (十一)安全生产例会纪要;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十三)危险路段施工作业机械、人员是否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施工作业面专职安全员是否就位; (十四)重点部位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 (十五)施工现场柴油、汽油、沥青、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领用等环节是否规范; (十六)特种作业施工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七)消防、灭火器材是否齐备; (十八)各种安全生产应急性措施人、机、物配备是否齐全。第十九条每年的法定节假日等重要节假日前要组织安全

13、生产大检查,检查内容根据南(北)区指挥部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检查工作要按规定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七章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施工单位要责成专人立即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予以公示,施工单位要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 -11 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或提供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不按规定办理工程保险的; 8.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

14、格后登记的;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交底的;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13.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上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5.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15、设设施的; 16.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7.未组织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且施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违约罚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违约罚金; -13 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和南(北)区指挥部报告。南(北)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

16、告后一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一章事故的应急响应 第三十四条南(北)区指挥部设立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的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以下事故的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要启动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二级应急救援预案;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

17、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三级应急救援预案;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要启动四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五条相关领导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并负责现场指挥。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先救人后抢救财产,最大限度地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可能保护好事故现场。特殊情况应当由专业的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第十二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要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积极配合事故调

18、查。 第三十七条没有人员死亡,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 -15 第四十五条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逢重大节日或重要时段,各单位要落实防火、防盗、防抢、防破坏、防诈骗等各项措施,加强油库、财务、库房、食堂等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生产要求为各自配臵适当的灭火器材,并要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各单位对重点防火部位要制定防火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员工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第四十七条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各施工单位凡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工作场所等,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19、施工单位向员工提供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有权利控告、检举不安全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地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要设臵明显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特种设备必须取得国家法定机构的安全生产使用证或安全生产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要加强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装臵的运行状态的监测,相关部门应明确监测项目、标准要求、监测地点、监测频次、责任人及监测方法,建立相关记录。 第五十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工程安全性和安全措施评价,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不得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租

20、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承包或租赁时,施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安全生 -1718- 湖北 杨铭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控制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项目建设的实际情

21、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及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承包,谁负责”。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 第五条各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宗旨,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2、 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指示、决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各级单位第一管理者为本级第一责任人,逐级负责,确保万无一失。做到领导认识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任。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权限,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施工氛围。 2、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员、质量员、试验员等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操作工人佩带胸牌并持证上岗。胸牌贴有本人照片并标明单位、岗位职务、姓名、编号。 3、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在开工前,明确安全

23、生产总目标,并根据总目标制定分阶段、分项安全目标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建立安全奖惩制度 根据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章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追查责任。 5、坚持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安全检查制度,查安全隐患、查事故苗头,消除不安全因素。通过安全检查增强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解决安 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检查组织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项目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依法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

24、制度,有计划、有目的、有整改、有总结、有处理地进行检查。 施工承包单位每天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并落实实行。 每旬由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由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每季度由总公司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 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时,各级安检人员有权制止,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提出暂停施工、进行整顿的建议。 检查类型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加以落实。每旬由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

25、、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月由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每季度由总公司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并召开安全生产总结分析会。 不定期检查。按照施工生产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定期检查,具体为施工准备工作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和专职安全人员日常检查进行。 安全检查内容 坚持以自查为主,互查为辅,边查边改的原则;主要查思想、查制度、 查纪律、查领导、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结合季节特点,重点查防触电、防坠落、防机械车辆事故、防火、防雷击等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法和手段 采取领导和员工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定

26、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专业和综合检查相结合及对照安全检查表检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安全检查。 6、坚持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施工前,按照“技规”、“行规”等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使整个项目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设立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保证施工生产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确保施工安全。 加大安全教育培训的力度 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使整个项目的员工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克服麻痹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

27、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教育 在做好对新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同时,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生产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进行。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适时安全教育。 7、坚持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管理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组建安全管理tqc小组,严格按照计划、 实施、检查、处理四个阶段和调查分析现状,找出问题,分析各种影响因素,找出主要影响因素,针对主要影响因素制定措施;执行措施,检查工作效果,巩固措施、制定标

28、准,将遗留问题转入下一个循环等八个步骤制定出每旬、每月的活动计划,规定每次活动的时间、内容、目标等,并组织实施,直至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8、事故申报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和处理的规定,认真做好意外职工伤亡、施工机具损坏等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所有事故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三章建设各方的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公司)的职责 1、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

29、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项目公司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安全生产管理

30、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其他有关事项。 5、项目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6、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承包单位。 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 废弃物的措施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31、。 7、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各参建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检查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 8、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程建设安全形势分析会,发布安全生产简报。分年度、分阶段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建立工程建设安全档案。 9、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委托,在现场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32、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审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督促其完善。 4、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公司。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向总公司报告。 5、组织或参与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职责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

33、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5、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6、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第十条施工承包单位的职责 1、施工承包单位从事建

34、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施工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5、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 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承包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建

36、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

37、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承包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

38、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承包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

39、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承包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 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40、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5、施工承包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41、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6、施工承包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42、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 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7、施工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

43、生产教育培训。 19、施工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接受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积极参与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总公司下发的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本项目公司实际的本质安全管理方针、目标和制度,负责公司各部门安全管理具体标准和管理措施的审定。 2、督促检查项目公司各部门对国家及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44、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行业标准及公司内部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保证安全体系持续有效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配置。 4、负责制定编制本项目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 工作目标,对总公司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进行分解与细化,审定后组织实施。 5、对项目公司安全工作进行动态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出停产整改意见。 6、负责对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实施情况评价。 7、所有成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熟悉业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事故预防与控制的措施。 8、组织和配合安全事故的抢救和处

45、理,对各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和分析认定。 9、负责制定、及时更新和修改工作任务、流程、职责、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总结人员不安全行为发生规律,不断提高人员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水平。 10、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第四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对高空、带电、大件起重运输、高陡边坡开挖、地下洞室与竖(斜)井开挖、衬砌等危险性大的作业过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高陡边坡施工,严禁上、下同时作业。严禁在高陡边坡及新修挡土墙下随意搭设工棚和停放设备。 高空作业部位必须挂安全网或设置防护栏杆,下部禁止人员通行。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

46、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穿软底鞋。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爆破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防止发生爆破引起的人员伤亡和机械设备、建筑设施的损坏事件。具体规定如下: 1.爆破应根据爆破规程和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拟定施工爆破安全管理细则,实行爆破作业全过程管理。 2.爆破应编制爆破作业计划,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的重要或特殊部位应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大型爆破作业应报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审批。 3.工区范围内要制定统一的爆破作业时间,各爆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爆破作业。 4.爆破应在施工现场和所有爆破影响区设置警戒边界,挂设警示牌和信号旗,并派专人警戒。爆破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依次发出爆破警

47、示信号、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警戒人员执行警戒任务时必须带哨,并佩戴显著标志。 5.爆破必须建立爆破器材领发、使用与清退制度,现场未用完的材料应及时退回火工品库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队或个人。 第十五条 爆破器材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对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性物品的贮存和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爆破器材、汽柴油的安全管理,工区内的炸药库由项目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永久建筑物,生产、生活设施都应配备消防设施与器材。临时性工棚的安全隔离应符合消防规定

48、,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的防汛与安全度汛工作,由项目公司统一管理。各参建单位都应做好各自的防汛、度汛工作,项目公司与监理单位应加强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安全度汛。 第十九条合理设计、布置施工供配电网络和变电站,以满足电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复杂或干扰较大的施工作业区和道路交叉口以及临时性工程的配电线路和设施,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倒杆、断线、车辆挂线或撞杆等事故的发生。按有关电气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对变电站、输配电网络进行运行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电。 第二十条工区内的水厂及供水管网(含泵站)应按有关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和供水,保证生产、生活用水卫生,防止污染与中毒

49、事件发生。 第二十一条锅炉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都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发198222号)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08号文)等法规,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各单位的压力容器都必须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炸药库、变压器等重要设施以及常落雷或已发生雷害 事故需防护的露天作业区,应采取可靠的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

50、所和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简称“三同时”)。各参建单位都应严格遵守“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五条各参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合同中,项目公司预留合同总额的一部分作为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合同首期付款时予以扣除,并设立专用帐户集中管理。发生安全事故时,项目公司对的处罚金从安全风险低押金中扣减,直至全部扣除;未扣除的部分在工程竣工决算时退还。未发生安全事故时,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决算时退还。 第二十七条施工合同中,要求单列施工安全措施费,并分项列出需采取

51、的安全措施及各项安全措施合同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实施以上安全措施,则项目公司在合同支付时予以扣减。 第五章交通行车安全 第二十八条凡在工区内行驶和进行运输作业的车辆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区内应按限定速度行驶,严禁超速。 第二十九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车辆行车安全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员,车辆安全员应每天检查本单位的车辆状况,确保方向、刹车、灯光等系统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第三十条各参建单位要加强对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技术考核,严禁酒后开车和无证驾驶,避免疲劳开车。 第六章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的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施和机械

52、设备损坏等生产性事故。 第三十二条 事故的报告、统计及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般事故。指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较大事故。指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 重大事故。指一次发生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发生死亡30人以上

53、(含30人)或重伤100人以上(含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 第三十四条为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水电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总则,各项目公司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 急救

54、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第三十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同时报当地有关主

55、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四十条项目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核办法 第四十一条总公司每年按照以下八项安全控制指标对各项目进行安全考核: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质量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不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不发生后果严重的责任事故。 如果达到以上八项安全控制指标之一,则每项奖励3,000元,如发生了人身

56、死亡事故,则该安全考核指标全部否决。 第八章奖惩及附则 第四十二条实行“重奖重罚、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为了加强项目安全管理,总公司将会定期、不定期的对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当月绩效考核挂勾,以促进安全生产。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控股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

57、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 (福建省政府令10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58、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 2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

59、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60、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 (二)专项施工方案及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保护措施;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方案或者措施,临时设施 3规划建设方案及总平面布臵图; (四)设计单位提出的保障施工安全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和指导意见;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包括: (一)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维护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费用; (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三)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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