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辅导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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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11.17,行政监察法辅导讲座,一、行政法法律体系,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意志,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定社会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首先是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其次是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实施行政管理的非行政机关或组织。 行政相对人:首先是指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次是指组织,

2、包括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 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内涵丰富,法律法规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实体性法规与程序性法规交织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我国行政法的分类:共两种分类法 分类法1:一般行政法部门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行政法总则): 行政组织法:是有关行政组织的职能、组织、编制和公务员录用和管理的法律制度,分为行政机关组织法和公务员法两大部分内容。 行政行为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实体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涵盖行政机关实施抽象与具体各类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监督法:

3、是有关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和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进行监督,并向受到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行政监察法等。 因此:行政监察法的上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分则):部门行政法内容丰富结构多样,可以按照中央行政部门的事务管辖进行分类。因为行政事务在各个部门的配置经常进行调整,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分类也要相应地经常进行变动。 例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分类法2: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实体法:具有实体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 行政程序法

4、:具有程序权利义务性质的行政法规范。 注意:当代行政法高度重视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决策和当事人权利的作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 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第3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5、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7、,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

8、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

9、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

10、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

11、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

12、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

13、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

14、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

15、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

16、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第三十六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

17、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

18、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

19、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

20、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

21、、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三、行政监察法学习若干要点,(一)行政

22、监察法的意义 主要意义: 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二)立法目的 1、行政监察法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以强化监察职能为出发点; 2、根据法制化的要求,重新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 责、权限、程序以及法律责任; 3、完善我国 监察法律制度,强化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 政效能。,(三)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 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一方面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另一方面也要对上一级监察机关 负责并报告工作。 目 的:保证监察工作的“全国一盘棋”,保证监察机关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工作步调,统一执法、执纪,有利

23、于监察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或者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使职权。,(四)纪委和监察局的关系 1、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是党的机关;而监察局是行政机关的纪律监察部门,是行政机关。 2、在区一级范畴内,纪委和监察局一般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监察局局长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3、纪委的纪检对象是中共党员;监察局的管理对象称为监察对象,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4、监察局在同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关系和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同一个道理。,(五)监察部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监察法的要求 1、加强

24、组织领导,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带头学习 2、组织培训、座谈会、讲课、知识竞赛、辅导书自学等 3、加大宣传教育,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人员领会法律精 神,人人维护法律、人人执行法律,四、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一) 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1、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 2、事实应当是确定充分的。 (二) 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1、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 2、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 3、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联系(!); 4、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三) 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

25、式; 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 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 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四)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1、关于超越职权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法院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主要由行政组织法和授权法规定。首先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包括行政机构的编制方案和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其次是单行的授权法。 行政机关一定要按照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活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享有事务和地

26、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地域管辖权涉及交由主管部门的空间范围,事务管辖权涉及到委托给主管部门的行政任务内容。,五、当前开发区廉政建设若干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廉政教育,打造“廉洁开发区”。 具体10项工作: 1、创先争优活动;“发展强、党建强”“双品牌”(“双强争先 ”)活动 2、杭州市“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 2010年4月以来,全市按照省委、省纪委的统一部署,以“创新服务、提能增效、狠抓落实”为重点,深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目的要求:进一步解决机关作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出实招、动真格、求实效,不断把“

27、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推向深入。,3、浙江省“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双服务”活动 2009年,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省委决定,在第一批单位年初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双服务”专项行动,组织更多的机关党员干部下企业帮扶服务。 2009年5月,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提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扣“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再创科学发展的新优势”实践载体,围绕“标本兼治、保稳促调”的工作方针和“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把“双服务”专项行动作为我省第一批学习实

28、践活动整改后续工作和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边查边改内容的总抓手,作为巩固提高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 2010年初,市委决定在杭州市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双服务”活动。,4、杭州市处级干部“公述民评”活动 5、杭州市公职人员岗位廉政教育活动,6、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杭治工办发20104号) 目的要求: 1)排查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自查

29、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和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确保排查工作扎实有效; 2)发现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加大办案力度、坚持以案肃纪; 3)研究出台一批长效制度; 4)总结推广一批基层经验。 7、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 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 目的要求:抓好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的贯彻落实。,8、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活动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 ; 目的要求: 1)以规范和制约权力所指权力,系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

30、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为核心,进一步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 2)以依法清理和规范权力为基础,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电子政务为载体,以网上政务大厅为平台,推动各项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3)坚持依法实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行政权力; 坚持公开透明,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 坚持全程监督,对权力运行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监察; 坚持便民高效,实现流程优化、程序简化、效能提高; 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创造新举措,使权力 阳光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完善。 4)到2011年底,使权力阳光运行逐步成为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基本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

31、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使权力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运行。,9、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2010年2月24日) 准则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共18条。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8大方面“禁止”、52种“不准”: 8大“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

32、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52种“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 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 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 不

33、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 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 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3、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 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 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 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 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

34、贴、补贴、奖金等;19、 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 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21、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2、 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 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24、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25、 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6、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 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

35、整干部;28、 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29、 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30、 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31、 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32、 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33、 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34、 不准为配偶、子女

36、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5、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36、 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37、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

37、用;38、 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39、 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0、 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41、 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42、 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43、 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44、 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

38、等事项;45、 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46、 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47、 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48、 不准虚报工作业绩;49、 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50、 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51、 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52、 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10、打造“廉洁杭州”、“廉洁开发区”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发20089号); 杭州市委完善惩防体系、打造“廉洁杭州”20082012年实施办法(市委200818号); 目的要求: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抓紧完善开发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努力抓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以规范权力运行、增强服务意识、践行优良作风、弘扬廉政文化为重点,打造机关清廉、干部勤廉、全区崇廉、清正和谐的“廉洁开发区”,为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又好又快建设开发区提供坚强保证。,谢 谢!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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