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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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经济组织。,一、企业法的概念,(二)企业的分类 1、从法律形态上,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2、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3、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三)企业法的概念 调整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四)企业法的作用 确定各类企业的主体资格;规范企业的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合伙企

2、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种类:普通合伙企业概念 p52 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p52,二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是2006年对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三 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以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方式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行合法登记,四 合伙企业和个人

3、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两个以上 的自然人 一个 2、成立的基础:合伙协议 无,五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1、从财产来源上说,合伙企业财产分为原始取得的财产和经营取得的财产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2)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或者合伙人协商一致,六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七 合伙人的权利,1、在财产上的权利 (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后,即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全部财产

4、,企业存续期间,清算前,不得要求分割 (2)合伙人有权分配合伙企业每年度的经营收入 (3)合伙企业经营效益好,需扩大投资规模时,合伙人有权优先投资,2、企业管理权力 (1)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投资人对合伙企业有全面的管理权 (2)全体合伙人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人有权监督、质询 ,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作出表决时,按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八 合伙事务的执行,1、执行合伙

5、人的权力来源于两方面,一是他们本身是合伙人,有企业管理权;二是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授权。 2、执行合伙人是其它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3、合伙事务执行人有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否则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害要赔偿 4、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执行人权力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九、合伙企业运行的几项特别规则,1、多数通过规则 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全体合伙人有效。 *2、平均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规则 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承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

6、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竞业禁止规则 忠实义务 p61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业务,十 因合伙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对于合伙人不清偿债务,又不解散合伙企业,导致债权人无法追索合伙人的解决方案:一是赋予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二是由债权人直接申请由法院强制解散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十一 合伙人转让份额 1、每一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中的投资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协议另有约定。 2、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的,应告知全体合

7、伙人。 3、转让份额产生入伙和退伙,十二 对第三人就企业财产主张权利的限制 合伙人个人对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负有债务或向其举债的,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向该第三人设定抵押或质押。 如有违反,则行为无效或被除名,造成损失要赔偿,2、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禁止合伙企业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可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个人所欠债务,只能以从合伙中分得收益清偿。非经法院裁决,债权人不得直接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实现清偿,十三 入伙 1、概念: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经其他合伙

8、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 3、入伙的新合伙人和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十四 退伙 (1)概念: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使其本人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2)退伙分类 自愿退伙 除名退伙 当然(法定)退伙,(3)自愿退伙,是指依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决定并于适当时期告知其他合伙人而发生的退伙行为 事由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事由 4)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义务,自愿退伙的条件 必须事先通知其他合伙人(提

9、前30天) 必须避开合伙事业的繁忙时期 要完成其所担任的合伙事务,(4)法定退伙 1)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定事由而当然退伙的情况 2)法定退伙的事由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份额,(五)除名退伙 1、概念:是指合伙人因有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规定或有其他重大不当行为损害了合伙企业之利益或威胁合伙企业生存与发展而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开除的行为。 2、除名的事由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6)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死亡的

10、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继承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合伙人。合伙人不同意或继承人不愿意为合伙人的,则可由合伙企业退还其应得之财产份额给继承人。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资格、身份是否可以继承 ?,2、合伙人非因死亡而退伙法律后果 其他合伙人应与其就当时合伙企业财产负债现状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应得之财产,如有未了结之业务,待了结后进行结算,3、退伙结算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协商,可以是货币,也可以为实物,退伙时如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则退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无约定时平均分担的方式分担亏损。,4、退伙人退

11、伙后对退伙前债务的责任承担 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期限为五年。,案例:2000年8月,张某、陈某、康某三人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经营食品的合伙企业,并订立了合伙协议,但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案。张某、陈某均已经在合伙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康某因有急事未及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便匆匆赶往外地办事。张某与陈某均按期出资,起名为“康利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办理任何工商登记并正式开业。,康某回来后也加入合伙的经营管理。该合伙与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

12、售月饼的合同,百货公司将货款汇至其帐户,但该合伙一直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并以种种理由不退还货款。2000年末,该合伙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百货公司要求退款,但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百货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思考: 该合伙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应当如何处理债务问题?,合伙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因此用“康利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属违法。再次,应当如何处理该合伙的债务?如前所述,由于该合伙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不能认定为合伙企业,但不等于就可以因此免除三合伙人的民事责任,而且三个合伙人均以“康利食品有限公

13、司”破产为由拒绝承担债务的理由也不合乎法律规定。其中康某也事实上参加了合伙的经营管理,因此亦应当承担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各合伙人内部,由于其没有约定亏损分担方案所以应依法按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案例: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四人于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

14、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受让杨某转让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后因合伙人同意丁某成为新合伙人,陆某于是提出退伙,周某、杨某、王某同意其退伙并接纳丁某成为新合伙人。此时,企业已经对某工商银行负债12万元。此后,企业经营开始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元。引发一系列纠纷。,思考: 陆某以劳务入伙是否合法? 周某、杨某、王某能否以陆某向银行贷款超过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的限制,未经其一致同意为由拒绝向银行偿债? 杨某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 陆某退伙的行为是否违法? 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15、案例:1997年10月,王某等五人各出资2万元成立了龙发食品厂,并推举王某为合伙企业负责人。1999年5月,县木材加工厂因生产资金紧张向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二年,龙发食品厂在借款合同担保人栏内签注“同意担保”字样,并加盖了公章。,借款到期后,木材加工厂因经营管理不善未能按期还贷。经多次催取,尚欠本金12万元及利息。2001年9月,县农业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五人连带承担清偿责任。王某等辩称,龙发食品厂已经于2000年6月解散,并曾在电视台刊登了清理债权债务声明,明确规定了债务清偿期限,并声明对过期债务不给予清偿,因此依法不应当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合伙人

16、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等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县木材加工厂按期还本负息,王某等五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是否也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1)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担保责任也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2)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龙发食品厂承担的保证责任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而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而且应认定为在保证期间内向龙发食品厂主张了保证责任,因此龙发食品厂应当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合伙企业解散时在电视台发布的限期清理债权债务逾期免责的声明对外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不能

17、自行作出规定排除对自身所负债务的清偿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并不能免除王某等五人的民事责任,而且债权人于2001年9月起诉王某等要求承担清偿责任并没有超过合伙企业法六十三条规定的有效期间。因此王某等五人应当对合伙企业解散前承担的保证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至于王某等五人承担责任后向县木材加工厂求偿以及各原合伙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依法不应由本案处理。,案例:许福利与王占元口头约定,合伙

18、在大兴县磷肥厂后边小龙河堤岸处经营红砂生意。并约定卖掉红砂得到货款后,两人平分。后两人在处理红砂所得款上产生纠纷。王占元将合伙中没有处理的价值两万的1000吨红砂卖出,得款归自己所有。许福利以与王占元之间因为合伙发生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均分合伙得挖红砂款,被告认为和原告是雇用关系。 ?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法规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50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企业的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案例 :黄史胜与黄培山、黄基州合伙开办东山液化气站,其中

19、黄史胜出资138200元,开业后,黄史胜出任出纳40天左右,以身体有病提出退伙,另两个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退伙后,另两个合伙人继续经营,并两次向黄史胜返回出资款,还有111552元没有返还,因此产生纠纷,黄史胜要求退还投资款及支付利息,但其他两个合伙人否认同意上诉人退伙。,法院认为,合伙人口头退伙,被上诉人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默认,并已经领回部分投资,因此应当予以退回投资。,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1、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

20、任的经营实体.,2、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分公司、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家庭财产 3)其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商业活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应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 (工作室 ,社等),3、投资人要申报其必要的与其申办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 这不是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

21、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有要求最低数额 。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开展需要的从业人员,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资格限制 下列主体不可举办独资企业 1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可以自营或聘请他人经营。 2、对委托的人进行监督,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22、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损失由企业主承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 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户存储 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 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四、个人独资企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对企业资产及收益的完全所

23、有权 2、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的决策权、指挥权和管理权 3、对企业产品的销售权和服务的提供权 4、政府资助的申请权 5、收购、并入其他企业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6、以企业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7、以自己或企业名义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二)义务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 2、建立财务制度,按期纳税的义务 3、保护职工利益的义务 4、保护环境的义务,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 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六、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1

24、5日通知或公告,30天或60天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3、解散后,企业主仍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5年之内未提起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六、法律责任 (一)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登记机关及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例: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0万元。刘某决定于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思考?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 该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刘某允许其他主体参加投资,共同经营行为是否合法? 如何做符合法律规定?,(4)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

26、理社会保险? (5)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6)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做法是否合法? (7)合伙人刘某、黄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2)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

27、与纠正。,(3)刘某允许另一公司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须为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设立,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刘某如允许他人参加投资经营,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改变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因为此时已经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条件了。,(4)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28、:“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的理由不成立。,(5)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6)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7)就本案而言,由于黄某后来加入投资经营,因此该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已转变为公民之间的合伙关系,由此,法律责任也应当由合伙人刘某、黄某承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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