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河煤矿安全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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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岱河煤矿安全处罚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稳定,依据集团公司安全处罚规定,经矿研究决定,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通用部分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追查认定,均视为特别严重违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1、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的。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3、在车辆运行中扒车、蹬车、跳车或乘坐运煤皮带的。4、行走封闭运输轨道以及轨道运

2、行中行走轨道的。5、擅自打开栅栏、封闭墙进入盲巷的。6、轨道运输未使用专用连接装置和保险绳的。7、井下电气设备带电维修的。8、破坏通风、监测监控设施、仪器仪表的。9、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验炮制度,或放明炮、糊炮的。10、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的。11、未按规定进行电气检查导致设备漏电或失爆的。12、地面机动车司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13、擅自脱岗造成停工停产或机械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14、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15、发现突水、冒顶等重大事故征兆未组织撤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16、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者。17、下井携带随身听,3、4等电子产品。第二条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1、工伤事故追查认定的直接责任者。2、井下打架,喝酒下井者。3、存在严重违章指挥者。4、井下睡觉的。5、乘坐机车车头的。6、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者。7、包瓦斯监测探头或擅自甩掉的。8、无措施施工的。9、敞开风门不关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10、大、小轨道放大滑的责任者。11、大、小轨道超挂车。12、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13、主、副井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4、风井停风机5分钟以上的责任者。15、井筒坠物责任者。16、

4、特殊工种无证上岗者。17、采煤工作面冒顶或垮面的直接责任者。18、工作面放炮倒棚3棚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19、扒矸机运行绳道内有人的。20、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21、偷盗火工品者。22、冒顶埋人、堵人未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23、工作面因事故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责任者。24、透水事故的责任者。25、外因火灾事故的责任者。26、矿井停电事故(超过10分钟的)的责任者。27、电机车追尾、糙痒、撞煤眼的。28、随意打开栅栏进入或进入盲巷的。29、穿化纤衣服下井的。30、主、副井过卷事故的责任者。31、无电钳工证使用五件袋的。32、擅自排放瓦斯的。33、擅自扒开封闭墙的。34、瓦斯电闭锁不能断电或断

5、电范围不正确的。35、撤人、警戒工作落实不到位下达放炮命令的;36、班长没有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放炮的;37、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38、放炮员未亲自进行连线、其他人连线的;39、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做到“清底验炮”的;40、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装药、起爆的;41、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彩带、抗水型雷管的;42、未按规定进行雷管导通发放的; 43、瞎炮或残爆未按照规定在当班处理的;44、当班班(队)长、打眼工、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安全确认的。45、造成推垮棚、冒顶、掉顶事故的。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1、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开工的。

6、2、工作面条件变化未及时修改制定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3、设备、材料采购、租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4、揭煤未按措施施工,造成掉顶1米以上或空顶作业的。5、因操作不当,造成瓦斯监控探头误报警的。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班队长、管技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报警仪或不开机的。2、电机车司机身体外露的。3、电气设备接地保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4、手持式电动工具未安配漏电保护的责任者。5、电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的。6、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系安全保险带的。7、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任者。

7、8、空顶作业或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9、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的。10、停风不撤人的。11、局部通风机产生循环风的责任者。12、停风后,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即恢复通风的。13、封闭墙内瓦斯检查弄虚作假的。14、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15、悬勾作业,未采取防矿车下滑措施。16、人身事故和二类以上非人身事故隐瞒不汇报的。17、独头巷道改棚以里有人的。18、改棚多茬作业的。19、工作面未进行超前维护和防片帮的。20、超前支护、防片设施不合格、不使用的。21、修护改棚未按措施加固周围棚子的。22、工作面空顶距、端面距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的。23、机电设备检修或处理故障时,没将开关停电、闭锁并挂牌留名的。24、

8、皮带机运行期间,清理机头机尾的。25、损坏各种设备、设施和甩掉保护装置不用的。26、炮眼不符合规定装药放炮的。27、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炮眼封泥量不足和放炮不开喷雾的。28、篦尘网未覆盖全断面起不到防尘效果的责任者。29、井下洒水灭尘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气设备和各种检查记录牌板的。30、跨在运行的运输机上作业的。3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监控探头的。32、未执行探放水措施的。33、井下奔跑或大巷追赶电机车的。34、乘人车超员的。35、零散人员未持上岗牌的。36、大巷单独行走的(架线停电或检修时或二人以上可以行走)。37、乘人车运行中,坐乘人车未挂门帘的。38、特殊工种、固定

9、岗位人员未现场交接班的。39、持特殊工种证件过期上岗的。40、不进行安全确认或弄虚作假的。41、使用手镐1.5米内有人的。42、不使用卸载手把卸载回柱的。43、工具或物料掉入刮板机内造成事故的。44、隐患未消除开工作业的。45、修护改棚时不控制顶板,大拉大改造成冒顶事故的。46、下叉车料未用绳网封车的。47、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的。48、放炮未执执行三警戒和警戒距离绳不够长或不使用的。49、用铁丝吊挂管线和捆扎、封材料车的。50、造成煤眼窜眼的责任者(当班跟班人员和班队长)。51、用叉车装运手镐、钎子、铲子、连轴节等工具的。52、佩戴他人工号的或工号不清楚的53、电缆、管线吊挂不符合规定,吊

10、挂乱的。54、乘坐猴车不在指定地点上下、不排队、不文明不规范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下井不把矿灯、自救器系腰间或不带毛巾的。2、入井前不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的。3、不排队、不按规定路线上下罐的。4、未统一工装或着装不整入井的。5、罐内、车内打闹的。6、携带尖、刃工具未装套或小工具、配件不装包的。7、乘人车未停稳上下的。8、在乘人车内卧睡把脚放在座椅上的。9、井下大巷行走遇行驶电机车未避让的。10、在井下乱写乱画的。11、井下脱帽的、关矿灯的。12、井下不在指定地点大便的。13、在井下平躺侧卧的。14、坐猴车不排队的。15、乘罐把斧头、铲子等工具

11、插在腰间的。16、带长柄工具在肩上扛的。17、行走采区小斜巷不打定点的。18、乘人车内存放长柄工具、重物的。19、大巷行走道裆的。20、图牌板不及时填写或内容与实际不符的。21、坐炸药箱的。22、电器设备上放物品或积尘的责任者。23、未进行上岗“手指口述”安全确认或班后安全质量评估的。2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盘绳的。25、材料、备用料、设备未按规定地点码放的。26、安全联保互保个人不签字或班组联保互保不交送备案的。27、乘坐猴车携带重物的(15kg以上)。28、水窝抽干不及时停泵的。29、随意损坏工具或使用坏工具的。30、斜巷提升重车上摆放工具、设备及配件的。31、使用手镐后未按要求摆放的。32

12、、防尘网积尘较厚不及时清理,不能有效防尘的。第二章 采煤部分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拉、运料时沿途丢料的。2、在料场取料时不按顺序取料,乱翻料的。3、支柱卸载放水、用注液枪等,将水喷向人身的。4、塘材、笆片等材料丢入刮板机内的。5、开车工不及时开停车、不及时开停喷雾的,开车前不发出信号的。6、开车工不及时开停喷雾的。7、在工作面作业期间不及时传递信号的。8、回柱或在煤帮侧作业期间无人监护的。9、煤壁用塑料网背帮背到底板及将炮眼布置在塑料网内的。10、在有塑料网内的炮眼装药的。11、铺网工作面,网喝梁头内的。12、放炮前不吊网被炮崩坏的。13、脚放在运行

13、的刮板机溜槽边沿处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不按顺序移(挂)梁、移车、回柱的。2、移窜机头超前棚梁子期间不停车的。3、作业期间移梁、挂梁不及时或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4、正规支柱未补齐提前回柱的。5、回柱时单人作业无人监护的。6、使用坏梁、坏柱、坏鞋及不合格材料的。7、机巷链板机、皮带机运行期间拿上帮工字钢、栽上帮腿子的。8、工作面回柱、打眼、装药、放炮、移梁、移车等工序平行作业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9、同一巷道内进行改棚修护作业时,两茬安全间距小于15m的。10、工作面无措施逮煤顶的。11、搬运支柱、大板等大块物料翻越链板机不停车的。第八条 有下

14、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或责任单位200元罚款。1、对支柱注液时面对三用阀的。2、支柱迎、退山超过规定、与梁呈点线接触的。100元/根。3、铰接梁连续两棚不铰接的。100元/处4、铰接梁圆销未打满的。5、棚梁缺水平销及水平销未插的。6、有单撅棚、倒挂棚、悬双梁、马鞍棚的。100元/处。7、液压管掉入刮板机内的。8、煤电钻电缆跨越链板机未按规定吊挂的。 9、防倒绳未拴挂或防倒绳不合格的。100元/根。10、抵车时抵车柱直接抵在支柱上的。100元/根。11、支柱的初撑力、工作阻力不符合规定的。100元/根。12、移、挂梁后不及时支设临时支柱的。100元/棚。13、坏梁、坏柱、失效柱、空载柱

15、未及时补液更换的。100元/根。14、支柱超高使用的。100元/根。15、风巷收作不及时不与放顶线一致,撇角超过规定的。16、两巷及超前管理不符合规程要求的。17、图牌板缺、内容不全、不清晰、与实际不符、悬挂位置不当的。100元/项。18、放炮前提前挪走瓦斯探头,放炮后不规定时间将探头挪到规定位置的。19、端面距超过规定的。100元/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或责任单位400元罚款。1、分层开采回柱放顶前不洒水的。2、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有效措施的。3、软底支柱不穿柱鞋或不垫笆的。4、无矿压监测员的。5、工作面上、下出口高度及人行道宽度不符合规定的。6、巷道有效通风

16、断面小于设计断面70%或小于4.0m2的。7、工作面煤质管理不到位打矸石眼或装药放炮的(需破顶、底例外)。8、工作面支架缺梁少柱的。9、工作面采高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第三章 掘进部分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拉、运料时沿途丢料的。2、在料场取料时不按顺序取料,乱翻料的。3、对支柱卸载放水、用注液枪等,将水喷向人身的。4、塘材、笆片等材料丢入刮板运输机内的。5、开车工不及时开停喷雾的。6、开耙装机耙装破底超过巷道设计高度300mm以上的。7、找顶期间无人监护的。8、背帮、过顶塘材松动的。9、不及时传递信号的。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

17、责任人罚款500元。1、架棚巷道或扶抬棚软底,棚腿未按措施规定穿鞋的。2、开耙矸机碰掉耙装机上方棚梁的。 3、不湿式打眼或打干眼未采取捕尘措施的。4、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背帮过顶材料的。5、耙装机回头滑轮挂在棚梁上或在支护锚杆上作业的。6、耙装机固定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完好使用的。7、耙装机不运行时操作手把不拿掉的。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的。9、掘进工作面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10、锚网支护巷道锯锚杆、锚索的。11、迎头空顶距超过规定或放炮后、刷帮、挑顶,对顶板未临时支护的。12、迎头出货不按规定洒水,造成煤尘飞扬的。13、迎头打眼、装药没有把链板机停电闭锁的。14、失效锚杆

18、(索)不及时补打的。15、上山挪耙矸机自拉自和不使用霸王桩或随机挂车的。16、平巷或下山挪耙矸机自拉自或随机挂车的。17、煤巷、半煤巷上山作业耙杆机不打支撑柱和留绳的。18、迎头链板机尾没有打好压车柱,盖好机尾罩就在迎头工作的。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或责任单位200元罚款。1、棚子掉牙壳、漏帮、漏顶的。2、缺木楔、木撑子、铁撑子及木楔、撑子不符合规程要求的;。3、棚梁接口错牙超过规定的。4、中腰线超过规定的。5、巷道成形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6、迎头掉顶超过规定不及时处理的。7、后路严重失修未采取措施的。8、工程质量检查用的量具、监测工具不齐全或不能使用的。 9、抬棚

19、无抬棚卡子或卡子不合格的。 10、软矸煤底架设抬棚未“穿鞋”的。 11、锚带排距超宽、反使、混使的。12、锚杆(索)初锚力、锚固力不符合要求的。100元/根13、铺、连网不合格的。100元/处14、帮锚杆滞后迎头超过规定的。 15、锚杆(索)外露超规定或托板不实、不贴岩面的。100元/根16、离层仪、液压枕的安装不符合规程规定。17、无监测监控记录牌板的。18、锚喷巷道有蜂窝、麻面、局部超挖超过规定的。19、锚喷巷道赤脚、穿裙子的。 20、锚喷巷道两帮明锚杆滞后耙矸机超过规程规定的。21、锚喷巷道基础深度达不到要求的。22、喷射混凝土的配比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的。23、连锁棚两端未生根固定的。2

20、4、耙装机卡轨器未上紧和不起作用的。25、耙装机缺少护栏和滚轮的。26、耙装机钢丝绳断丝超过规定的。27、大板、撞楔、半圆、工字钢、锚杆等备用料的规格、数量等不符合作业规定的。100元/项28、物料的堆放与道及道与其他物体的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的。100元/处29、备用料、设备备件未在规定地点码放的。30、放炮前提前挪走瓦斯探头,放炮后不规定时间将探头挪到规定位置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或责任单位400元罚款。1、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的。2、巷道支架“三空”、 腰帮过顶不符合规程要求的。3、锚杆监测记录内容不齐全、监测弄虚作假者。4、初喷未到迎头、复喷未达到措施

21、要求的。 5、锚杆(索)安装角度、深度、位置、数量等不符合规定的。6、巷道交岔点未按规定管理的。7、耙杆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8、图牌板缺、内容不全、不清晰、与实际不符、悬挂位置不当的。第四章 机运部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工作人员未佩带齐工作必备工具,持证上岗的。2、各类司机操作精力不集中,在操作的同时从事与本岗位无关事项的。3、各工种未按规定进行检修以及各种保护试验的。4、主、副井车房操作人员操作时接、打手机的。5、电煤钻使用完后,未按规定将电缆盘好悬挂的。6、司机离开电机车时未取下手把的。7、安全设施损坏,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8、电钳工工作

22、完毕后未回收停电牌的。9、采区泵房司机开车,造成缓冲仓溢水的。10、(第一部集控、煤电钻、煤机)在工作完毕后,未将开关打到零位、闭锁的。11、绞车有问题记录没记或记录不清晰的。12、乳化泵站有常流水和清水泵现象的。13、所有机电峒室、车间、泵房有非工作人员进入的。14、主、副井筒检修,使用工具时未用留绳系于手腕上的。15、上下口交窑时,未经把勾工允许进入工作区域的。16、润滑油、棉纱及工作废料使用后没收管好乱扔乱放的。17、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未执行“六不开、六不挂”的。18、电机车司机不下车扒道,而强行挤入弯道的。19、电工没随身携带停电牌的。20、平巷人力推车违反规定或蹬车滑行的。21、

23、变电所及机电峒室内用笆片、木板当地铺的。22、电气接线头安装不符合要求,窜线、跨接、人为减小电气间隙的。23、电机车同方向行驶,不按规定保持车距的。24、井下电机车会车,进车未停车等待出车通过的。25、绞车使用后,没有将勾头、保险绳按标准挂在帮上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机械设备有故障强行开车的。2、电气设备、电缆接地后,甩保护带病运转的。3、绞车用空勾头拖拉物料或拉空勾头无人牵引的。4、电机车或矿车掉道,未使用复轨器复轨的。5、无链抵车或抵车不设置警戒的,6、斜巷运输不带电松车的。7、运送非标准车辆不使用硬质连杆的。8、私自甩掉绞车开关的电器

24、保护或绞车带病运转的。9、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没有实行日检的。10、绞车司机、信号把勾工不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的。11、绞车按钮未上锁,绞车司机、信号把勾工未持证上岗的,非本单位人员开车或把勾的。12、把钩工未执行出入井清点制度造成乘罐超员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或单位罚款200元。1、乳化泵站和液压系统不完好、漏液的。2、乳化泵站和液压系统无监测仪表或仪表不准确、不完好的。3、挡煤板不齐全、漏煤、搭接高度不符合规定的。4、大、小托辊不转的。5、各种高低压电气设备的仪器、仪表指示不正确的。6、井下变电所无人看管未上锁的。7、机电设备未挂牌留名的。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

25、防爆检验合格证到期未更换的。9、井下电气设备未上架的。10、三台小型电气未上盘的。11、采区内煤仓(眼)上口无安全警示标志的。12、煤眼口无蓖或不合格的。13、皮带机、刮板机未按规定安设行人过桥的。14、机尾无罩或防护板的。15、道接头间隙不符合规定的。16、道木腐朽或间距超过规定的。17、钉道扣件不齐全的。18、电机车的灯、铃、闸、棚、控制器、洒沙装置不齐全完好的。19、运输大巷、人行道、躲避峒、水沟盖板不符合规定,有积水、杂物,影响行人安全的。20、主运大巷轨道、搬道器、分段开关不符合规定的。21、架线、照明、管线、弯道信号、道岔标志不符合规定的。22、钢丝绳锈蚀严重、打结、扭曲变形的。2

26、3、斜巷长度超过80米,未按规定安设超速捕车器的。24、斜巷未悬挂“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牌的。25、“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标志牌悬挂不符合要求的。26、设备标志牌填写不正确的。27、斜巷上、下口信号及保险绳圈坠砣位置不合理的。28、不按矿规定对局扇进行自动切换试验及记录的。29、各种安全设施无责任牌的。30、电缆吊挂乱或用铁丝吊挂的。31、过墙电缆未加穿墙管或穿墙管未封堵的。32、未安设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闭锁装置的。33、在用矿车的销子、碰头和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34、架线掉档、断档的。35、工作岗位未按规定悬挂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36、机械旋转部位防护栏或防护罩不完好的。

27、37、矿灯不完好的。38、接线室有煤灰、铜丝等杂物的。39、皮带机托辊轴缠线未清除的。40、皮带机机尾采用大托辊当防偏立辊的。41、平巷运输用异物代替销子、链子的。42、矿车掉道未按规定处理的。43、文明卫生环境未做到“四无”(无积尘、无积水、无积煤、无杂物)、“四不漏”(不漏煤、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的。44、斜巷运输运送大型物料未制定安全措施的。45、绝缘用具和消防器材有不合格的。46、机头、机尾无压车柱的或压车柱不合格的。47、皮带机各种保护不齐全、灵敏、可靠的。48、井下三大保护不齐全的。49、照明信号、煤电钻综保及其它保护装置不齐全、不灵敏、不可靠的。50、采区内煤仓(眼)上口未设

28、安全栅栏的。51、绞车压车柱、地锚未按规定安设的。52、生根绳生在帮上或用其它异物代替的。53、地锚不合格或螺丝未上紧的。54、防跑车装置不符合规定的。55、防跑车装置不常闭的。56、信号不灵敏可靠、声光不齐全的。57、皮带运转时跑偏及磨地板或磨其它物体的。58、36V以上电气设备未接地或接地保护不合格的,局部接地极和辅助接地极未按规定安设的。59、井下、采区变电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记录的或数据填写不准确的。60、乳化泵站油池油脂起泡液化、油脂不合格而没有及时换油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或单位罚款500元。1、皮带机运送物料未按措施执行的。2、移动压风机没有

29、设专人定期检修且记录不规范的,另罚单位正职200元。3、矿车的销子和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另罚责任单位分管副职、队长各200元。4、井下在用矿车出现变形、无勾头、底梁断裂现象的,另罚分管副职200元。5、绞车基础、生根绳、压车柱不符合规定的6、局扇配电点没安装自动切换信号照明的。7、斜巷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不完好的。8、在主运大巷运行线路上停放车辆的,另罚责任单位1000元。9、运送大件车辆和“四超车辆”,未制定详细、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的。10、斜巷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的。11、斜巷所有阻车器和保险档不常闭的。12、当班司机、把勾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

30、、道岔、阻车器、捕车器(保险档)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设施没有执行安全确认制度进行认真检查的。13、私自砸撬绞车按钮操作箱、破坏轨道安全设施和扳道器闭锁装置的。14、绞车没有声、光信号或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的。15、绞车大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6、刮板机、皮带机拐弯处和搭接机头不设置挡板的, 200元/处。17、使用不标准道岔或没有气动、弹簧、重锤扒道器的。第五章 “一通三防”部分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放炮母线不完好。2、炮眼阻燃彩带外露长度小于300mm的。3、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末端没扭结成短路的。4、在主要巷道构筑通风设施未设专人警戒的。

31、5、瓦斯检查记录牌板超距的。6、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未开放炮喷雾、冲洗煤帮、降尘的当班班长。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雷管脚线未扭结的。2、底部炮眼未使用阻燃彩带的。3、未经批准进入药库的。4、携带矿灯进入药库的。5、放炮员、瓦检员不穿标志服(反光服)的。6、放炮员未带警戒牌,采掘班(队)长未带命令牌,瓦检员未带放炮牌的。7、放炮员不执行清底交窑、交接班制度的。8、放炮员手册班队长、警戒人未签字的。9、炸药乱丢乱放,无人看管的。10、炸药运送到工作地点未移交的。1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12、风电闭锁或瓦斯电闭锁不起作用的。13、井下局部通风机无

32、计划停电的。14、井下监控设备未按规定调校的。15、跟班人员和班队长未按规定向调度所汇报瓦斯的。16、损坏通防管理牌板的。17、未经允许私自停开抽放泵的。18、未按规定使用警戒网、绳、牌的。19、井下监控设备调校时未带气样的。20、损坏或拆除风门连锁绳的。21、钻机司机操作前,未检查安全设备是否可靠、齐全就开机的。22、施工抽放钻孔未悬挂便携仪的。23、井下排放瓦斯期间,警戒人擅离职守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或责任单位罚款200元。1、风门无闭锁绳或闭锁绳不起闭锁作用的。2、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有杂物、淤泥、积水的。3、主要过车巷道的风门无声光报警信号的。4、通

33、防设施缺少说明牌、管理牌或不完好的。5、密闭墙开裂、掉皮或缺少栅栏、检查牌板的。6、用物件抵、拴风门的。7、瓦斯监测传感器缺少管理牌板的。8、抽放管路缺少放水器的,漏气的。9、抽放管路上堆放杂物的。10、抽放钻场缺少说明牌板的。11、喷浆喷住监测线、监测牌板的。12、监测系统出现故障处理不及时的。13、局部通风机不挂牌管理,安全间距离不够的。14、风筒接口跑(漏)风、破损未及时处理的;接口脱节的。15、风筒异径花接,不使用过渡节的。16、风筒末端距超过规定的。17、掘进工作面无停风栅栏的。18、放炮母线与轨道、金属管路、钢丝绳、电缆等导电体相接触的。19、炸药箱有壁龛未入的、炸药箱上堆放杂物的

34、。20、爆破作业图表与实际不符的。21、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吊挂或垫起,安设不牢固。22、井下管路吊挂不平直、交岔点不设站管(过桥)、有花接的。23、风水管路跑风、漏水的。24、风水管路与电缆同侧间距不足的。25、隔爆水袋未及时安装、拆除、挪移的;隔爆水袋损坏或水量不足的。26、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冲刷巷道的。27、转载点喷雾未安齐手动、自动喷雾的。28、扒装时,未开连动喷雾的。29、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未开放炮喷雾、冲洗煤帮、降尘的。30、各转载点喷雾出货时不开的。31、井下喷雾、水幕未安装齐全、不完好、不灵敏的。32、大巷管路每隔100米、其它巷道每隔50米的没安装三通阀门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

35、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或责任单位罚款400元。1、回采工作面风巷缺煤层注水孔的;未进行煤壁浅孔动压注水。2、出现煤尘堆积、飞扬或小眼放空反风的。3、挤压抽排管路、风筒的。4、回风巷道内有料车堵塞巷道,未及时转走的。5、局扇专用线路搭接其他负荷的。6、盲巷未及时封闭的。7、通风系统不能做到正规合理、稳定可靠的。8、作业场所出现循环风、无风的。9、超过6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的。10、通风设施损坏未及时处理的。11、构筑通风设施未掏槽的。12、过车撞坏风门的。13、风筒吊挂与链板机、皮带机间距不足500mm,未采取保护措施的。第六章 其他部分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

36、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元。1、电线接头未采用专用接线盒的。2、配电盘接线工艺差,排线不符合要求的。3、插座插孔烧坏未及时更换的。4、照明灯烧坏未及时更换的。5、通讯电缆、动力电缆老化,相互缠绕、破损的。6、配电盘、变压器等高压地点无危险警示牌的。7、电气设备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8、电线杆拉线地锚或照明接地设施未采取防护警示设置的。9、照明线乱拉乱扯,随意搭火的。10、过流、漏电保护甩掉不用或采用刀闸临时控制照明或电器的。11、行车无“超载警示、运行红灯、运行警示牌”的。12、接地保护和防雷设施不符合要求的。13、地面变电所停、送电未填写两票、未执行操作规程的。14、地面变电所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记录的或数据填写不准确的。15、工广区、生活区未经批准,随意焚烧垃圾的。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元。1、地面各车间、工作场所安装照明或电器无漏电保护的。2、架空线下有影响供电安全的树障而未及时清除的。3、负载容量和供电线路不匹配的。4、着装不整者强行入矿的。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工业广场超速(20公里/时)行驶的,给予职管单位罚款200元。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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