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行政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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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 行政法全文篇一:2020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律法网(1989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 1990 年 10 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 11月 1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修订 共计 103 章)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 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

2、政机关工作 人员 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的组织作出 的 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起诉权利, 对应当受理 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 的,应当委托行 政机关相应 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民法院

3、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 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 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 的权 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 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 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 的语言、文字 的诉讼参与 人提供翻译。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的下列诉 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 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其他决定不服 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 决定不服 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法 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

5、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 义务 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 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 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 议等协议 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 的 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 提起 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6、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 的具有普遍约 束力 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的行政行为。第三章 管 辖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的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二)海关处理 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第一审行政 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 的第一审行 政案件。第十八

7、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 的实际 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 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 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 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的,由最先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 院发现受理 的案件不属于

8、本院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 法院,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 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 权 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 报它们 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 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 的相

9、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 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 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作出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 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 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 议机关不作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0、。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所作 的行政行为,委 托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 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 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 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 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 的当事人发生效 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 应当经被代表 的当事人同意

11、。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可以作为 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 的,第三人 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的公民,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 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 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 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的公民。

12、 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 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 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证据。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 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内容除外。第五章 证 据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 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 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 出该行政行为

13、的证据和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 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 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 的理由或 者证据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的证据。原告提供 的证据不成立 的,不免除被告 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的案件

14、中,原告应当提 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 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的。在行政赔偿、补偿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 的损害 提供证据。因被告 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 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 任。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 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 为时未收集 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 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 收集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

15、调取 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其他证据。第四十二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 定 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 的,由人民 法院指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 示。篇二:2014 年行政法修改全文2014 年行政法修改全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 件,解决行政争

16、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的组织作出 的行政行为。”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 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 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 的,应当委托 行政机关相应 的工作人员出庭。”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受 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 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

17、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 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 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 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有关行政许可 的其他决定不服 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 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 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 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的决 定不服 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法定 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

18、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 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 义务 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 者社会保险待遇 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 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的。”五、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 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 的行政行 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19、(二)海关处理 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 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 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 的案件,也可以 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 的实 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管辖权 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由最先立案 的人 民法院管辖。”八、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20、,修改为 :“人民法院发现受 理 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 移送 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 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 的案件 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 得再自行移送。”九、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上级人民法院有 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 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 :“行政行 为 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1、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 二款修改为 :“经复议 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 原行政行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 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 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的 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将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行政机关委托 的组织所作 的 行政行为,委托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将第五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 的,继续行使其职权 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十二、将第二十六

22、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当事人一方或 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 行政行为发生 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 同意 的,为共同诉讼。”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的共 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 的诉讼行为对 其所代表 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 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 的当事人同意。”十四、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 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23、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 的,第三 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十五、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法定 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 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 的公民。” 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代理诉讼 的律师, 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 收集与本案有关 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 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

24、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 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 的内容除外。”十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 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 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 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 的除外。”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

25、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十、增加三条,作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 的理由 或者证据 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 的证据。原告提 供 的证据不成立 的,不免除被告 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 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 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一)被告

26、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 的。“在行政赔偿、补偿 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 的损 害提供证据。因被告 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 的,由被告承担举证 责任。”二十一、将第三十四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修改为:“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 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 为时未收集 的证据。”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与本 案有关 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 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

27、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 的证据;“(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其他证据。”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证 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 未采纳 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 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根据。” 二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对属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 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 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再向

2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二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 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 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篇三:行政法最新版全文行政法准备问题:行政与政府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一、行政:内涵丰富 的行政权运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政府 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

29、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经济调控、市场规制、社会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 风险防范(一)关于行政定义 的尝试行政:执行、管理。行政法讨论“行政”,为“公行政”或“公共行政”。形式意义上 的行政:组织意义上 的行政(行政主体)从事 的 各种活动,而不论是否具有管理执行性质。 实质意义上 的行政:处 理行政事务 的国家活动,不论是否由组织意义 的行政为之。反面、消极或扣除说: 由权力分立理论出发,扣除立法、司法之外 的国家作用。行政 扣除依照宪法规定,代表国家 的进行 的高度政治性行为统治行 为、国家行为、外交行为正面、积极说:有

30、学者尝试,如日本学者田中:近代行政,是在法之下,受法规 制 的同时,现实中具体地为积极实现国家目 的而进行 的,整体上 具有统一 的、连续 的形成性国家活动。(批评,行政裁量性,其他国家活动也具有积极性和目 的性和 统一性,行政未必必然是统一 的、具体性或连续 的。行政 的形态 和手段丰富多样,见教材5-6 页。)行政 的范围几乎所有社会活动领域,从摇篮到坟墓,从天上到 地下,从过去到未来,从琐碎之事到重大决策?积极 的行政不可定义,只可描述。(二)行政 的特征1、对社会产生形成作用。面向未来,不断持续形成的一系列有 目 的 的社会形成。行政涉及 的是社会之共同生活,对社会产生产 生各方面 的

31、形成作用。与司法 的区别。12、以追求公益为指向 的活动。行政应代表国家,经过充分 的 利益衡量,维护公益,其中可能对私益有所限制。3、行政具有积极性或和前瞻性。执行抽象 的立法,使抽象规定 转化为具体行动。对于法律概括授权,积极主动,发挥创造性和能动 性进行活动。4、行政应受法 的支配合法性和合目 的性兼顾5、行政 的运作应注重沟通和配合6、行政活动 的成果多表现为具体 的执行措施比较:行政与立法和司法。(三)行政 的种类1、依行政任务或目 的分类秩序行政给付行政2、依行政手段/措施 的后果干预行政给付行政计划行政3、依行政行为 的法律形式高权行政私法行政二、行政国家指 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这

32、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 人们社会生活 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 的整个过程中都离不开行 政机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 家安全、稳定、发展 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立法国家行政国家司法国家2经营行政 诱导行政 公课行政 需求行政 4、依法律 的拘束程度 不同 羁束行政 裁量行政 5、依行政 的主体不同 直接国家行政 间 接国家行政具体表现:公务员大量增加 行政职能急剧扩张 干预经济,对经济进行调控; 管理国内国际贸易,国内国际金融; 举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 管理教育、文化和医疗卫生; 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开发和利用资源; 控制环境污染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

33、监控产品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城市 的管理规划和乡镇建设; 直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等等。 行政权力大为膨胀行政裁量权扩大原因:1、经济迅速发展2、科技发展与进步3、议会民主 的衰落和普通司法单轨制对现代社会 的不适应4、帕金森定律 的作用后果:对民主、自由和人权 的威胁; 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人、财、物资源 的大量浪费;人 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 的退化3三、如何理解行政法行政法: 法无授权不得为?有授权如何为?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定职责如何为 实体:构成要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类似司法:具体案件) 程序:过程(类似司法+立法)责任:不利后果两个维度理论维度1

34、、以行政法 的调整对象和内容来理解行政法 诸如,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 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 关在行使其职权 的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 的总 称。包括:设定行政权力 的法;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 的法 监督行政权力 的法;对行政权力运用产生 的后果进行补救 的法比较:与民法、刑法 的调整对象有何不同2. 从行政法 的目 的来定义行政法 公共权力论、公务论、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等。行政法 的目标:促进和确保良好行政3、从行政法 的特点来定义行政法 诸如: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 的法。 和其他法律进行比较4. 纵向维度 历史维度:不同历史时代行政任务之下 的行

35、政法 前资本主义时代自由法治国时代4社会法治国时代 合作国家时代?第二章行政法 的法源法源:法律 的渊源 的简称。法 的存在形式说:法律 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 的来源、出处。 行政 的法源,即行政法规范 的存在形式。 分为制定法法源与非制定法法源。一、制定法渊源(一)立法范。依一定程序制定,并表现为针对不特定对象普遍适用 的法律规1、立法法修正案对地方立法权 的扩容立法法修正草案,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修 改为:“本法所称较大 的市是指省、自治区 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 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 的较大 的市和其他设区 的 市。”“较大 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城市建设

36、、市容卫生、环境保 护等城市管理方面 的事项。”2、限制“任性 的”行政权 第一,从百姓钱包掏钱要依法加快税收法定原则落实 的步 伐,以后凡是开征新税 的,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凡是要对现行税收条例进行修改 的,一般都要上升为法律;其他 的 税收条例,要区别轻重缓急,逐步地上升为法律。第二,限行、限购也要依法。 机动车限行、限购、限外可以认为属于“城乡管理” 的职能, 当然具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的性质,今后实施这 些行为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的依据。1、宪法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 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 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 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 区 的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 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市 ( 自治州 ) 的 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 的优先 适用效力。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 变通规定 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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