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生化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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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资料二GMP生化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范 围第一条 【定义】 本附录所指生化药品是指从动物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经提取、分离、纯化等制得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药品。主要包括:蛋白质、多肽、氨基酸及其衍生物、多糖、核酸、核苷酸及其衍生物、脂、酶及辅酶等(不包括生物制品附录所列产品) 。来源于人的组织或体液的产品参照本附录执行(血液制品除外) 。第二条 【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生化药品经粗加工后的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提取、分离、纯化等原液(原料)的制备过程,以及完成制剂的过程。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的采集、切割、混合等加工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药品生产企业应监督控制来源及质量。生化药品的原料(原液)制备及制剂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三条【基本原则】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品种特点,明确从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采集至所生产药品各阶段的质量管理责任,确保产品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第四条【质量控制原则】生化药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原材料的来源及质量、生产过程、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化药品的生产涉及从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中提取、分离和纯化等过程,原材料本身的不均一性使生产过程存在可变性。因此应采用质量风险管

3、理原则,制定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措施。(二)生化药品的质量控制通常涉及生物分析技术,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其质量控制更依赖于可靠的供应链管理、稳定的生产工艺和合理的中控措施。(三)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原材料中的病毒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微生物滋生和病毒的扩散。第三章人员第五条【基本要求】 从事生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采购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产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卫生和微生物学基础知识及安全防护要求等方面的培训及考核,并纳入个人培训档案。本

4、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第六条【专业知识要求】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 生物学、免疫学、药学、生物制药、生物化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切实履行职责。从事供应商审计的人员,应了解动物种属、饲养、屠宰、检疫、采集及其原材料贮存运输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能够在供应商管理和审核过程中有效履行其职责。第七条 【人员防护要求】 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生产、维修、检验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第八条【生产区人员控制】一般情况下,人员不应当从原材料的洗涤或处理的区域穿越到已经灭活产品、其他

5、产品的处理区域。如果不能避免这种穿越,必须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 釆取去污染控制措施。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九条 【基本原则】 生化药品生产环境及厂房设施与设备不应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造成污染;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产品预定用途和生产操作相适应。第十条 【防虫鼠要求】 厂房应设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等。特别是用于加工处理动物脏器、组织、体液或分泌物的生产操作区应当配备有效的防虫防鼠措施, 并评估其有效性。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第十一条 【原则】 原材料采集的厂房设施与设备应符合产品相应特性、卫生管理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并与药品制剂生产不在同一建筑内。第十二条 【环境控制要求】

6、 应当结合产品潜在风险、不同生产阶段的工艺要求与特点, 设置相应生产操作区域的环境控制要求,应尽可能降低产品(或原料)被微生物污染的风险。第十三条 【防交叉污染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预定用途和设备等因素,使用风险评估的手段,采取相应的预防差错、交叉污染、安全防护措施,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使用密闭系统等。如使用敞口容器或设备操作时,应当有避免污染的措施。难以清洁的设备或部件应专用。生化药品的去除 / 灭活病毒前的工艺步骤,不宜与其他类型的药品共用生产区域和设施,如不可避免时,应有适当的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产品在病毒去除 / 灭活操作后

7、可能的交叉污染。第十四条 【生产区设置要求】 原材料摘洗、切割等应有专用区域,原料(原液)制备与制剂生产区域应严格分开。 原料(原液)制备和制剂生产的空调净化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采集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使用的设备、 工器具、 包括取样器具应光洁、 耐腐蚀、 易清洗或消毒。第十六条【清洁要求】 原材料粗加工和提取纯化设备、管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道、阀门和容器等应根据产品特性和过程控制要求进行适当的清洁或消毒处理。第十七条 【贮存设施、设备要求】 洁净区内的冷冻或冷藏设施的使用、清洁、维护不应对洁净区环境造成污染。第十八条 【风险防范要求】 用于物料及产

8、品贮存的冷冻或冷藏设施应有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的措施, 避免物料及产品质量受到影响。第五章病毒去除/ 灭活及验证第十九条【基本要求】 应根据品种原材料来源,采用有效去除 / 灭活病毒工艺步骤和方法。病毒去除/ 灭活的同时,不应对产品质量有不良影响。第二十条【病毒灭活验证】根据品种特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有效去除 / 灭活病毒并经验证。当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重新评估验证的适用性,必要时应重新进行验证。第二十一条【参考标准】 病毒去除 / 灭活工艺的有效性验证可参照有关病毒去除/ 灭活技术方法和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病毒风险防范】病毒挑战试验不得使用生产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 灭活方法

9、的验证。第二十三条【原则】 病毒去除 / 灭活验证不能代替原材料及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第六章供应链管理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第二十四条 【基本要求】 企业应针对生化药品供应链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原则建立有效的追溯系统和控制措施,应当有文件明确供应链流程,企业和供应商必须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相应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 【来源控制】 应当对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来源进行严格控制,原材料应来源于非疫区,并考虑采集地域的流行病发生状况。(一)纳入检验检疫管理的动物原材料均应来自经检疫合格的健康动物。(二)人尿液的采集应明确收集方法和要求。应根据以上原材料特性建立相应的追溯系统

10、并记录。第二十六条 【资质要求】 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等原材料采集单位应依法取得国家相关资质。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管理】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品种特点建立供应商质量管理档案。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现场审计,重点考察供应链的各个环节质量控制情况,确保供应商提供产品质量可控、稳定,并有质量审计报告。必要时,应派人现场确认原材料、粗品和原料 (原液) 生产过程, 符合预定要求, 记录可追溯。第二十八条 【验收要求】 应当对每批接收的原材料或粗品进行检查,并有相应记录:(一)供应商与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一致;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二)动物组织、器官等原材料附带检疫合格证明与货物一致;(三)包装标

11、识与实物相符,标识内容应符合供应商档案中的相关内容;(四)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五)对贮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接收时应进行温度确认;运输全程的温度监控记录应完整可追溯,温度始终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包装要求】 原材料、粗品贮存和运输期间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不应对质量产生影响, 与其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要求。第三十条 【确认及验证要求】 冷库及冷链运输设备应经过确认。原材料储存条件、储存期限、运输条件等经过验证,以保证产品质量。第七章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原则要求】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同种属或同一种属的不同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在采集、转运及存放过程中的混淆、差错、

12、污染、交叉污染。第三十二条 【批号管理】 应对生化药品的原材料、粗品及成品制定批号,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第三十三条【防污染要求】应结合产品特性,尽量降低生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产过程中微生物、病毒、相关代谢物等的污染、交叉污染。(一)应根据产品特性及贮存条件规定不同生产阶段的生产间隔时间,尽可能缩短不同生产阶段的时间间隔。(二)生产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设备和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或灭菌。(三)直接接触中间产品、原液的包装容器、设备清洁、消毒或灭菌后应避免再次污染。纯化原料的各种设备、容器,不同产品和不同批次之间应进行清洁或消毒。(四)同一设备通常不得用于不同产品或同一产品不同阶

13、段的病毒去除 / 灭活操作。如果使用同一设备,应当采取适当的清洁或消毒措施, 防止病毒通过设备或环境由前次操作带入后续纯化操作。第三十四条 【防污染要求】 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或废料应及时退出生产区域,防止污染生产环境及设备。第三十五条【防病毒污染】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病毒去除或灭活后产品被污染;已经过病毒去除/ 灭活处理的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当有明显区分和标识, 并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防止混淆、差错。第三十六条 【层析的要求】 层析步骤所用层析分离柱应专用。同一层析分离柱不得应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应有文件规定层析柱的接受标准、操作条件、再生方法、使用寿命、清洗或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

14、下载支持!消毒程序、过程监测参数等。第三十七条【溶剂回收要求】生产所用的溶剂等需回收使用的,应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及与其用途相适应的质量标准。回收后的溶剂再使用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产生不利影响。第八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八条【基本要求】 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要求对生化药品原材料、辅料、粗品、原料(原液)、中间产品及成品进行检验。无法定标准的,企业应依据品种质量风险建立适宜的内控质量标准,必要时应考虑增加新鲜度、微生物限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异常毒性、降压物质、外源因子等检查项目。第三十九条 【种属鉴别】 生化药品的原材料来源应相对稳定,应明确动物的种属

15、及器官组织。必要时对原材料的动物种属进行鉴别(如 PCR 法等),取样应具有代表性。第四十条 【原材料放行要求】 生化药品原材料的放行应包括完整的原材料追溯记录、 来源于动物的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项目;对于无法获取证明的,应提供“可供人食用”或同等情形的文件,如确认健康的证明性材料等。第四十一条 【过程控制及放行原则】 原材料、辅料、粗品、原料(原液)、中间产品的检验应当在适当的生产阶段完成,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行成品。第四十二条 【留样要求】 必要时,粗品、原料(原液)应当留样,以满足检测或中间控制确认的需要, 留样

16、数量应当充足,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第四十三条 【稳定性考察要求】 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原液)应进行稳定性考察,明确其储存条件、期限。应考察、评估反复冻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原液质量,并对反复冻融的次数进行验证。第九章术语第四十四条【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含义是(一) 原材料:用于药品生产的动物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人尿液等或其粗品,不包括辅料。(二)粗加工 : 采用简单工艺从动物器官、组织、体液、分泌物或人尿液中提取或分离活性成分,便于储存运输以及后继工序的控制。(三)粗品:原材料经粗加工得到的产品,便于进行质量控制。(四)中间产品(原液) :原材料或粗品经提取、纯化、病毒去除 / 灭活,各项指标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待制剂产品。(五 )病毒去除 / 灭活:将病毒从产品中去除或灭活以保证安全的工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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