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专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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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专科毕业论文题 目:浅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法 律 分 校: 娄底电大 教 学 点: 双峰电大 指导教师: 浅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介入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果关系、路权原则是交通事故认定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应根据具体的交通安全法律条款而

2、不应根据原则性的规定来认定。【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 认定 若干问题 目 录一、引言4二、交通事故概述4三、交通事故认定概述4四、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5五、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及认定方式5六、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6(一)救济途径的演变6(二)复核的主要规定6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7(一)行为责任原则7(二)因果关系原则7(三)主观过错原则7(四)路权原则7八、交通事故认定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条款8(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则性的规定不能用来认定交通事故8(二)交通事故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8(三)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标准)是具体法律条款的细化8九、几种具体交通事故认定的思路8(一)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

3、生交通事故的认定8(二)影响交通行为的定责9(三)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9(四)“案外人”的定责9(五)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9 参考文献 10浅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及驾驶员人数急剧增长,这为人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我国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以十万起计,如2010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确定了交通事故的四个特征:1、事件涉及车辆车辆是指机动

4、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2、事件发生在道路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3、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或意外。4、客观方面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根据当事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式,可将交通事故分为意外交通事故、故意交通事故和过失交通事故。(1)意外交

5、通事故。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事故。(2)故意交通事故。这种情况当事人如果构成犯罪,并非交通肇事罪,而应以触犯的具体罪名定罪。(3)过失交通事故。过失交通事故是交通事故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我们一般所说的交通事故就是指过失交通事故。一、交通事故认定概述交通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的作用大小,认定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它由四个有机部份组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的认定。交通事

6、故绝大部分要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其实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所谓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对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没有提及交通事故责任,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取消责任认定,只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称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司法实践中,无论是追究行为人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案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都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也就成了全社会十分关注、敏感和热门的话题。如认定不公,

7、极易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大局。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认定关系到遵守交通安全法的导向,关系到交通秩序的维护。因此,正确认定交通事故就成了十分的问题。 二、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长期以来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鉴定行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后做出

8、的一种结论。这种结论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公安部关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复字20001号)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鉴定结论;3、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名称变更为道路交通事

9、故认定书,更淡化了交通事故认定的行政行为性质。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说。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属于行政确认,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法律事实的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唯一有权调查、认定交通事故原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并予以认定、宣告的过程,在性质上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属性与特征。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虽然还有争议,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已经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2005年1月5日)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照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因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

11、据规则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三、交通事故责任类型及认定方式1、交通事故责任类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12、,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2、交通事故认定方式交通事故认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查明事实后,依据各方当事人有无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这称为认定责任方式。二是由于事

13、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当事人有否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有否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而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这称为推定责任方式。有人认为,认定责任和推定责任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意义,即推定责任方式认定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不产生必然的效力,应由法院根据事实确定。四、交通事故认定的救济途径(一)救济途径的演变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

14、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取消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性和不可诉性,2007年5月23日公安部出台的

15、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14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则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核程序,使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人有了新的救济途径,对及时纠正存在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这样,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一是复核;二是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责任(本文不涉及诉讼)。(二)复核的主要规定复核是指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6、对下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复核申请要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1、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

17、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

18、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当了解下列原则。(一)行为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应是交通事故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人不负事故责任。故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考察当事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 (二)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起到作用,才能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要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然因违法行为引起,因此,不应将当事人的所有违法行为都作为认定责任的根据,而应当找出引

19、发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对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起到了作用,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结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原因。实践中,凡是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应该确认为是在交通事故中起作用的行为。一般来说,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致险行为,违反安全注意义务的避险行为是与交通事故

20、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不仅要确认当事人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作用,而且要确认其作用大小,因此需要从因果关系联系的紧密程度加以评判:因果关系联系紧密的,其作用就大;因果关系联系松散的,其作用就小。(三)主观过错原则过错是指当事人行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这里的故意是指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不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故意造成事故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违法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不是判断过错严重程度的依据。因为过错是针对后果而言的,没有后果也就谈不上过错;有了后果就要看行为对后果的实际作用,有作用就有过错;作用大过错就严重,作用小过错就一般。也就是说作用大

21、小决定过错严重程度。交通事故是交通系统中人、车、路、交通环境等四要素相互冲突的产物,且多数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分析事故发生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主观上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定有责。(四)路权原则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路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找不到其明确定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路权。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或使用道路的权利,因此

22、,路权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尤其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被广泛应用。按照权利的特点,又可将路权分为通行权和占用权。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交通参与者最经常遇到的就是有关通行的权利,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用了大量的条款来规定交通参与者通行的规则。通行权是路权的主要权利,按其性质,又可将通行权分为一般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一般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只要各交通参与者遵守规定,通常不发生行驶路线交叉,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通行权也称为空间路权或绝对路权。优先通行权是指在特定的场合,交通参与者的优先通行权利。如在交叉路口的通行,因为进

23、入交叉路口之前的各方,原先都在各自的本道内通行,已经获得一般通行权,由于各交通参与者的行驶路线相交,各自的权利发生冲突,产生一个谁先通行的问题,优先通行权也称为时间路权或相对路权。占用权是与指交通参与者依照规定占用道路路面的权利。占用权不是通行权而是阻塞通行的权利,包括停车、临时停放等,此外修建道路必需适当阻断交通占用道路,也是一种占用权。有人把上路行驶权也作为路权的组成部分,认为上路行驶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规定的条件,才有权上路行驶。如车辆必须领取号牌、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等,这是上道路行驶的先决条件。笔者认为,车辆无牌或驾驶人无证上路行使,只要其遵守通行权的规

24、定,对动态的交通秩序没有造成实际侵害,不能视其没有路权。享有路权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一般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责任。六、几种具体交通事故认定的思路(一)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一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一档。如:两车相撞,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甲车的驾驶人无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又如:一行人突然横穿公路,被机动车撞伤,本来行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驾驶人驾驶证失效,即认定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但显与交通事

25、故认定原则相悖。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另行处罚。(二)影响交通行为的定责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谷物、挖坑等影响交通引起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往往未将行为人列入当事人认定其应负的责任。如:俞某驾驶车辆,途经一

26、转弯地段,突然发现右边有一堆泥石,对面又有来车,无法避让,车辆撞上沙石后翻入路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俞某车速过快,措施不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理解只限于交通事故中受损的一方和相对方,如车与车、车与人、车与其他财物,而没有将引起交通事故的各种因素列入交通事故的原因。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道路的管理纳入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把违反道路管理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该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三)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刑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免责的理由。

27、但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对此并未重视。意外事件是指并非由于当事人过错、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意外事件的认定,通常须具备两个条件:1、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积的谨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各种客观条件,确实无法预见;2、意外事件糸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机偶然发生的。如:一客车,某日早上出车前,经安全检验员检验,车辆各部位包括传动、制动系统均正常,准予出车。潘某驾驶该车途经一下坡地段,传动轴突然脱落,并致制动失灵,车速越来越快,终于失控,翻下数十米崖下,车辆严重损坏,乘客死三人,伤八人。对驾驶员潘某来说,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肇事车辆出车前经检验为合格,潘某确信该检验结论,传动轴脱落是一种偶见的事故

28、,而传动轴脱落后打击制动系统,致制动失效更为罕见。故要求潘某对此应当预见显然苛刻。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故潘某应负事故的全责。笔者认为:不准驾驶车况不良的车辆是指驾驶员有义务检查车辆的完好情况而未尽义务,或者是明知车辆机件失灵而继续行使。对突发事件不应包括在内。对符合意外事件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意外事件,驾驶员可以免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四)“案外人”的定责这里所说的“案外人”是指除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以外的但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人。如本文第3节中的案例,假如该车的确存在安全隐患,而车辆检验人员在检验

29、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检验出隐患,检验人员是否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有人认为,车辆检验人员不是交通参与人,因此不宜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其责任,如触犯刑法或其他法律,可另行处理。笔者对此不能苟同,首先,如另行定责,不利于交通事故认定和交通事故的处理;其次,车辆检验人员的检验责任其实是驾驶人车辆安全检验责任的转移,车辆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所以说车辆检验人员也是交通参与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检验人员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其应负的责任。(五)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己而采取的

30、紧急措施。紧急避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能构成:一是必须存在正在发生,并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二是必须情况紧急,没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才能采取避险措施;三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就是说,紧急避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不采取这种措施必然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所以,在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如:甲驾客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

31、对面乙驾货车因刹车失灵向其直冲过去,如两车相撞必然造成人员伤亡,甲只得将客车驶向路边避让,货车得已安全通过,但客车却撞倒了路侧的摩托车,致驾驶摩托车的丙轻伤。在此事故中,虽然客车货车并未相撞或相擦,但客车撞伤丙的行为是为了避让乙所驾货车所引起的险情,属紧急避险,故乙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又如:某客车司机A为避免与一辆B驾驶的逆向行驶货车相撞而造成车毁人亡的后果,将车急驶上人行道,撞毁了货摊,并致数人轻伤。同样,人货并非B的车所撞,但因险情是B所引起,B应对事故负责。总之,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首先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

32、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 庄洪胜、刘志新:伤残鉴定与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第一版3 许洪国、何 彪: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警官教育出版社,2002年5月第一版4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 5 李蕊: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法律责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3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教师指导过程

33、记录表教师情况姓名技术职务所学专业第一 次 指 导第 二 次 指 导第三次指导第四次指导第五次指导 指导教师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写作过程考核表作者写作过程记录选题经过调研与材料准备情况初稿写作第一次修改内容第二次修改内容第三次修改内容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评审表指导教师评语初评成绩指导教师(签名):年 月 日电大分校初审意见初审成绩分校初审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省电大复审意见复审成绩省电大复审小组长(签名): 年 月 日娄底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报告社会调查(生产实习)课题: 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地点: 姓 名: 学 号: 专 业: 法 律 分 校: 娄底电大 教 学 点: 双峰电大 指导教师: 黄桂花 成 绩:_ 娄底广播电视大学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成绩评审表社会实践(生产实习)单位意见成绩实习单位(盖章):年 月 日教学点(管理教 师)意见初审成绩教学点(盖章): 年 月 日分校审定成绩教学科(盖章): 年 月 日实 习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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