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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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经营许可发布时间:08029 【项目名称】(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许可 (二)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设施许可 (三)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许可(四)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许可 (五)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许可 (六)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七)为船舶进出港、离靠码头、移驳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许可(八)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许可(九)为船舶提供燃料服务许可 (十)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许可(十一)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许可(十二)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服务许可 (十三)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服

2、务许可 (十四)从事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许可 (十五)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租赁、维修业务许可 (十六)从事港内驳运业务许可 (十七)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 (十八)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办理依据】、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

3、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式样附后)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经营的港口业务种类。对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市港口局将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

4、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办理程序】1、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审

5、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办理期限】(一)至(十六)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十七)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八)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一)申请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

6、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企业统计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8、租用他人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二)申请为船舶提供过驳锚地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 、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过驳锚地的须提供相关过驳锚地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近期水深测量

7、图等)及港口锚地设置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管理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租用他人过驳锚地经营的,应当提供与码头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三)申请为船舶提供浮筒设施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浮筒设施的须提供相关浮筒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

8、)及港口浮筒设置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为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应急处理相应处置方案;、租用他人浮筒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浮筒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四)申请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自有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的,须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

9、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7、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1、企业客运服务管理制度、售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旅客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预案等;11、租用他人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码头经营的,应当提供与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五)申请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需

10、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自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港口机械安全检验合格证书;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8、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

11、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9、从事污染环境等特种货物装卸和储存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防污染等特种作业措施的说明及资料.10、租用他人港口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六)申请水上过驳作业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船舶(浮吊)设置地点平面位置图与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自有船舶(浮吊)的,应提供相关船舶(浮吊)检验证书、起重机安全检验(评估)合格证书;6、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7、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12、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8、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9、船舶(浮吊)的权属证明或与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书。10、使用港口岸线停靠船舶(浮吊)的,应当提供有关岸线使用协议书.(七)申请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

13、计人员的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7、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有关应急预案;8、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租用他人港作船舶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0、租用他人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应提供有关港作船舶靠泊协议或证明。(八)申请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岸电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

14、图、平面布置图等)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8、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九)申请为船舶提供燃料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

15、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涉及加油服务的应当提供油品经营特许证明;6、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9、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租用他人港口设施、港作船舶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申请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

16、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用于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的车辆相关证书。6、涉及食品供应的,应当提供港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涉及供水服务应当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和船舶供水技术说明;8、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9、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0、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

17、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一)申请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使用船舶接送的,须提供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使用车辆接送的,提供相关的车辆证书。6、统计制度和统计

18、人员的上岗证;7、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9、租用他人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二)申请为船舶提供垃圾接收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使用船舶接收的,须提供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

19、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租用他人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三)申请为船舶提供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使用港作船舶的

20、,须提供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残油、污水的收集处置说明;、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7、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9、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租用他人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

21、十四)申请从事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涉及使用港作船舶的,须提供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常备围油栏的数量、规格及技术说明;6、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7、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22、证书;9、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10、租用他人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五)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3、相关的办公用房、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从事港口设施租赁的,应当提供码头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书(环保、消防、质监验收会议纪要)、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从事港口机械、设备租赁的,

23、应当提供其权属证明或租赁文件及安全检验合格证书;6、从事码头设施、机械、设备维修的,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质证明;7、使用港作船舶的,须提供自有港作船舶的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港口设施停靠港作船舶的,须提供相关港口设施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8、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0、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

24、港作船舶、车辆经营的,应当提供与港口设施、港作船舶、车辆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六)申请从事港内驳运业务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港口经营基础设施、设备一览表;、与港口经营相关的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自有港作船舶的须提供港内驳运船舶的营运证、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防污染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自有码头的须提供相关码头资料(设计说明、平面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近期水深测量图等)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等相关文件;5、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的上岗证;6、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证;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船舶营运管理制度、船舶

25、安全管理制度,环保、卫生制度以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8、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供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9、租用他人船舶、码头设施经营的,应当提供与船舶、码头设施权属人签订的使用协议。(十七)申请港口经营许可项目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表)2、申请人(单位)申请报告3、原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新增项目,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十八)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需提交以下材料:、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表)2、申请人(单位)申请报告、因企业体制变革发生的注销,需提供上级单位相关批文4、经营人因租赁到期而需注销,需提供原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原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文中如有不足,请您见谅!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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