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协议条款有条其它及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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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综合险协议条款有条其它及装修 篇一:财产保险基础险条款财产保险基础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和批单组成。凡包括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的范围第二条 本保险协议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和她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她人保管的财产;(三)其它含有法律上认可的和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 本保险协议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协议双方尤其约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一)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

2、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摄影摄像器材和其它便携式装置、设备;(五)还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它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和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判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

3、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倒塌、泥石流、地面忽然下陷下沉;(三)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预防灾难蔓延,采取必须的、合理的方法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全部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发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

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降低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去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难;(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它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它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点、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

5、温)改变、正常水位改变或其它渐变原因,物质本身改变、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偷窃、抢劫。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发的多种间接损失;(二) 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隶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和简易建筑本身,因为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协议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协议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协议责任范围内的

6、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能够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它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协议中载明。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考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出保险价值。超出保险价值的,超出部分无效,保险人应该退还对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协议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签订保险协议时,采取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7、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协议的内容。对保险协议中免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签订协议时应该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发投保人注意的提醒,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醒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本保险协议成立后,保险人应该立即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协议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出三十日不行使而消亡。自保险协议成立之日起超出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协议;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协议签订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通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

8、解除协议;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险人根据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的证实和资料不完整的,应该立即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该立即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该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该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推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协议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该根据约定推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根据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9、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相关证实、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该依据已经有证实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该支付对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 签订保险协议,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问询的,投保人应该如实通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推行前款要求的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投保人有意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推

10、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责任,但应该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后来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和投保人应该交付的保险费的百分比负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该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方法,尽力避免或降低责任事

11、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能够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验,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隐患的书面提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推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协议。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要求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协议。保险人解除协议的,应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根据协议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协议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推行本条要求的通知义

12、务的,因转让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在协议使用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和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它可能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它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协议主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协议。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须、合理的方法,预防或降低损失,不然,对所以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担赔偿责任;(二)立刻通知保险人,并书

13、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有意或因重大过失未立即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经过其它路径已经立即知道或应该立即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许可而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造成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实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判定证实、事故汇报书、救护费用发票、必须的帐簿、单据和相关部门的证实;(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和确定保险事

14、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它证实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推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造成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负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含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法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含有保险标的出险前相同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她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

15、或改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假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出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百分比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协议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根据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预防或降低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

16、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出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和其保险价值的百分比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出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协议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和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百分比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为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和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假如存在反复保险,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对应保险金额和

17、其它保险协议及本保险协议对应保险金额总和的百分比负担赔偿责任。其它保险人应负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通知造成保险人多篇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装修工程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装修工程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组成。凡包括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为:(一) 装修费用;(二) 装修材料;(三) 需安装的机器设备。第三条 未经保险协议双方尤其约定,施工用机具、装臵和设备及施工场地内原有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为下列原因造

18、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赔偿:(一) 火灾、爆炸;(二) 装修过程中因为施工造成的水管爆裂;(三)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四) 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 经公安部门确定的、有显著现场痕迹或被电子监测系统统计的外部人员偷窃、抢劫行为;(六) 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它电气原因引发事故,并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七) 升降机、吊车、脚手架的坍毁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降低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协议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去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19、、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点、物质本身改变、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改变、正常水位改变或其它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二)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点或工艺不善引发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三) 因为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四)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 罢工、暴乱、民众骚乱;(七)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八)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它多种污染。第七条

20、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善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 盘点时发觉的短缺;(三)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四) 罚金、工期延误、协议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 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第八条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考本保险协议第二条和第三条所约定的保险标的项目自行确定,各分项保险金额应为该项目下全部细分项的金额总和,并在保险单中分项载明。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协议时协商确定

21、,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条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间为装修工程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在保险单列明的终止期限前,若装修工程已部分或全部验收合格,或装修工程全部人已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保险责任即告部分或全部终止。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 本保险协议成立后,保险人应该立即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的证实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该立即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该立即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

22、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如实回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提出的问询,并如实填写投保单。第十五条 除本保险协议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协议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方法,尽力避免或降低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 在协议使用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的约定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能够根据协议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协议。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须的方

23、法,预防或降低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相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相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提供必须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相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一) 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相关部门的损失证实;(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它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实和资料。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赔偿:(一) 货币赔偿:保

24、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法赔偿;(二) 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含有保险标的出险前相同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加好的状态、性能;(三) 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她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第二十三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假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篇三:家庭财产保险基础险条款和附加条款家庭财产保险基础险条款保险财产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一)房屋(包含房屋交付使用时已存在的室内隶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

25、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二)房屋装修(包含和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隶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具、服装、家俱。第二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和其它无法判定价值的财产;(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四)其它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因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企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

26、体坠落、外界物体坍毁;(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发地陷或下沉。责任免去第四条 保险财产因为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企业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恐怖活动、暴乱、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组员、借居人、雇佣人员的有意行为;(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分或超电压、碰线、漏电、本身发烧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六)保险财产本身缺点、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七)未按要求施工造成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坍毁的损失;(八)置放于阳台或露

27、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因为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六条 家用电器、服装、家俱、床上用具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依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法确定。赔偿处理第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该向本企业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它必须的单证。第八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本企业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

28、百分比负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出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百分比计算。第九条 保险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具、服装、家俱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企业根据出险当初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出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第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出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百分比赔偿时

29、,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百分比进行赔偿。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能够向本企业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企业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企业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企业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主动帮助,并向本企业提供必须的文件及相关情况。第十二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企业赔偿后,保险协议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对应降低。降低金额由本企业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它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她人以其名义投保,本企业仅按百分比负担赔偿责

30、任。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出两年。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合理的预防方法,预防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原因和隐患的合理提议,应认真付诸实施。第十六条 在保险协议使用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该立即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须的方法。预防或降低损失,并立刻通知本企业。假如发生偷窃,应立刻通知当地公安局。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推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的各项义务,本企业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协议。

31、其它事项第十九条 保险协议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协议,本企业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协议。对保险协议使用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企业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和本企业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处理: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加盗抢险条款第一条 投保范围本保险为个人房屋保险或个人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本条款和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要求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要求。第二条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为遭受经公安部门确定的偷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企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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