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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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贷2010 1 号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资产安全与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与一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

2、定任职资格的人员;主管人员,是指公司内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副职人员;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司法部门处理;(五)国家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已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第二章处

3、理方式及规则第六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等;(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第七条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第八条因发生10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度考核性工资与奖金50%至100%的经济处罚。第九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考核性

4、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以上处分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第十条对同一员工犯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行为,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第十

5、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与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公司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与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第十三条对违规责任人员可以作出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

6、与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合并作出。第十四条受到通报批评、离岗清收、停职处理的员工,从处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第十五条因违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六条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公司工作的,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含)之内照发基本工资与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

7、月开始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六个月满仍未调离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多次违规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与处理的;(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七)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指

8、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一)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二)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与恶劣影响的;(三)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代问题的;(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七) 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八)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第十九条员工

9、违规行为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 拒绝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有关规章制度或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与组织实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10、。(二)因内部管理失控,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三)应监督检查而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引发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四)发现或知悉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失后果扩大的;(五)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者有意包庇的;(六)对已发现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未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七)违反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迟报、瞒报、漏报与误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信用的;(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

11、导贷款审查的;(三)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质量明显高估的。第二十四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二)违反规定审查,未审查出调查报告与审批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的纰漏,造成损失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四)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的;(五)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第二十五条信贷审查过程

12、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二)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三)审查通过调查经办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第二十六条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贷审会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二)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审贷会的;(三)未按规定实行计票、错误计票并误导决策的; (四)投票表决前,审贷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第二十七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

13、保贷款的;(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贷款的;(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发放贷款的;(五)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与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第二十八条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二)审批发放以贷收息贷款的;(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的;(四)审批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贷款的。第二十九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一)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债务的;(二)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

14、,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三)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四)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五)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六)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第三十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二)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质)押无效的;(三)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

15、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四)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五)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六)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七)未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领导指示及时处理与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的;(八)违法规定处置不良贷款的。 第三十一条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一)未建立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二)未及时催收利息的;(三)因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损失的;(四)

16、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失,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毁损、遗失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未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六)未按规定检查与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与保管情况的;(七)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减免息、核销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二)未按规定落实债权,或制止客户逃废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三)释放抵押物,形成经营风险的;(四)违反减免息、呆账贷款或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五)减免息、核销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

17、、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公司利益的;(六)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一)侵占截留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二)虚列各项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各种应收款项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三)对各种帐内帐外资产进行经营、投资、租赁、处置所得的收入未纳入帐内核算私存私放的;(四)截留、转移收回的已核销贷款资金的;(五)从事帐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三)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

18、虚报盈亏的;(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五)违反其他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二)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而影响合同效力的; (三)修改合同内容、文字后,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 (四)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五)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六)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合同文本文书的移交、归档、保管,造成业务合同文本文书毁损、丢失

19、的;(七)其他违反业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一)故意将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泄露给对方当事人的;(二)违反经济纠纷案件报告规定,有案不报、越权处理、或者隐瞒、虚构案件事实的。第三十七条在经济纠纷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 记大过至撤职处分:(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二)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 (三)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公司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违反规定列支经济纠纷案件费用或对经济纠

20、纷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的;(二)泄露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三)未经协商、调解与裁决,直接对外诉讼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故意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三)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一)印章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未按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携带、复制、摘抄、保管与销毁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与其他物品的,或违反规定维修与销毁涉及本

21、公司商业秘密的机器设备、信息载体的;(三)非法获取、持有或者过失泄露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四)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未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五)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使用本公司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五)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

22、制档案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一)侵占、私自占用单位财产或私分单位钱物的;(二)故意损坏本公司财产及其相关设施的;(三)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四)违反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后果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二)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未按规定保管或使用车辆,致使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四)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五)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公司财产损坏、丢失的;(六)在办公营业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内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物品的

23、;(七)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除名处分:(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二)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的。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一)经常迟到、早退或长期消极怠工的;(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与本公司社会形象的;四章处理程序第四十六条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给予单独罚款处理的,1000元以内(含)由有权部门报经总经理同意直接处理,1000元以上提交董事长或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第四十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填写经

24、济处罚通知单,罚款所得款项由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第四十八条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第四十九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第五十条有权部门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应当向有权人或公司董事会提交对违规责任人员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有权人或公司董事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有权人或公司董事会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应退回移送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权部门对违规、违纪、违法事实核实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陈述与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处理。第五

25、十二条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与部门。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移送工资管理部门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薪酬。第五十三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有权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有权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报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第五十四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经

26、济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十五条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处理的员工,如发生劳动争议,可内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五十六条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七条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东营市东营区城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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