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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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课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2、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 1、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 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 2、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

3、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解读:原规范住宅是按照层数划分性质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解读:塔式高层住宅可以正大光明使用三合一前室了5.5.3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

4、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应具有防烟性能,其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解读:避难间、耐火窗横空出世 6.7.5.无空腔外保温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6.7.7.采用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6.7.7除本规范第6.7.

5、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解读:高层住宅A级保温材料和耐火窗二选一 7.2.救援场地和入口7.2.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7.2.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

6、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7.2.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救援入口7.2.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解读:消防扑救场地加

7、大,朝向扑救场地要有通道 7.3.1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解读:对于住宅消防电梯的设置统一以建筑高度来判断(33m),取消以住宅类型来判断的标准。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新规范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

8、、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9、 解读:雨篷能挑就挑,小点就不算面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解读:与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不计入建筑面积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解读:地下设备夹层层高在2.20m以下的原规范不计算建筑面积,设备夹层能不做就不做吧。 3.0

1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

11、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解读:凸(飘)窗别做太高,窗台别做太矮。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规字201461号)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 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

12、执行(入口大堂除外)。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解读:1、loft为啥层高4.7米 2、入口大堂可以气派点 2-2、半地下室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2-2-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

13、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2-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解读:青岛地形太复杂2-3、阳台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含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活动空间)。2-3-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3-2 封闭阳台视为室内空间计算全面积。 2-3-3 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3-4 与阳台相接的各

14、类建筑外部构件,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不一定) 解读:阳台不能做太深,露台要隔三层才能重叠 2-4、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建筑部件,须飘出建筑外墙、无维护结构、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净深尺寸不超过0.7米且不与阳台等连通,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2-5、有顶盖的采光井按规范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2-6、飘窗(凸窗):突出外墙面的窗户。外立面造型上须突出外墙墙体结构,且不得用实体墙封闭。2-6-1 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做法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室内地面起至窗

15、台面高度不小于0.45米; (2)外挑尺寸不超过0.7米; (3)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结构净高小于2.10米。 2-6-2 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7米且窗台结构净高小于2.1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2-6-3 飘窗结构净高大于或等于2.1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2-6-4 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标准层中提供飘窗大样和具体位置。2-7 退台式建筑中有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解读:室外构件不能做太大,飘窗不能做太深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青

16、政办字2016 100号(二)停车位指标1、建设单位自持产权的公共建筑工程,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机械停车位;住宅工程一般不再配建机械停车位 。2、停车位配建标准: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不少于每户 1、5个;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 ,配建标准不少于每户 1个。商业类建筑配建标准不少于每百平方米 1个。办公类建筑 (包括孵化器项目 )配建标准不少于每百平方米 1、5个。医院配建标准不少于每百平方米1、5个或每床位2个。3、对用地狭小、难以按标准配建的非住宅类建设工程,可以适当下调配建标准 ,但不得低于上述配建标准的 80%。4、不得擅自变更已规划的停车场用地用途

17、,不得擅自变更已建停车楼(场、库)的用途 。5、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空间建设,并优先用于配建停车场(库)。为确保行人安全,地下过街通道一般不得增设商业设施。 解读:地下车库越来越大了 (四)建筑内部结构变更。在建筑外轮廓不变的前提下,为完善建筑功能或引入新业态而改变内部结构分割布局,局部增加面积的,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增加的建筑面积予以确认,并出具变更审查意见及附图。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 解读:申报规划变更的依据 (四)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图纸施工。因合理的设计、施工误差导致建筑面积(地上部分 )增加且增加幅度在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规划主管部门不视为规划变更,可出具

18、规划竣工验收证明 。国土资源房屋主管部门可据此对增加的面积按照土地出让时的市场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1、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建筑面积指标不超出规划条件的 3%的;2、建设规模在10000平方米以上、50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0平方米 )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指标不超出规划条件的2%且不超出 600平方米的;3、建设规模在 50000平方米以上 、100000平方米以下 (含100000平方米 )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指标不超出规划条件的1%且不超出 800平方米的;4、建设规模在 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指标

19、不超出规划条件的 0.5%且不超出10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误差超出上述范围的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建筑面积规划变更手续。 解读:不用担心面积超了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审批、设计和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工201553号关于新建住宅阳台设置污水收集系统和已有阳台排污整治的通知(青城管20151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5.推进土建装修一体化。引导开发企业从委托设计入手,组织实施土建装修一体化,建设销售成品住房,避免施工过程中的拆改,避免业主购房后二次装修造成的材料浪费、环境污

20、染和安全隐患。研究制定地方强制性技术标准,2017年设区城市新建高层住宅实行全装修,2018年新建高层、小高层住宅淘汰毛坯房。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在销售时实行毛坯房和装修分别计价,分别开发票,分别纳税。 解读:2018年开始都是精装修 2016年消防审查部门关于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解释实施后,对于住宅项目穿越前室疏散的方式提出严格要求,明确禁止穿越疏散前室进行疏散 解读:公摊加大不少 针对住宅长边落地,规定必须严格满足整个长边落地 解读:青岛住宅侧向尽量不压网点 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

2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升我市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区发展水平和质量,根据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0号)、青岛市绿色建筑三年行动计划(青政办发20134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46号)等文件要求,我市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范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以下范围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一)蓝色硅谷、红岛经济区、西海岸新区所有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

22、段的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一星级。(二)全市范围内的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达到一星级:1.政府机关办公建筑;2.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 3.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4.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二、完善全过程实施机制(一)建设单位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负总责,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23、究报告时,应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进行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专篇中提及的技术措施应与图纸所反映的信息一致。(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认真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合

24、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其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施工时,鼓励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五)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编制绿色建筑监理规划,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服务合同提供符合绿色运营要求的日常运行管理。(七)鼓励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仅启动基础工程的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由建设单位交由原设

25、计单位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优化设计。(八)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三、强化重点环节监管(一)规划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并在规划许可过程中予以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绿色星级标准应符合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绿色建筑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对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有关标准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市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星级标识评价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三)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认定为一星及绿色建筑,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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