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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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三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教学提示,重点与难点: 1、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点; 2、重点掌握我国行政法各项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3、了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以及研究现状、了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宪政基础;了解外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并分析其异同。,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思考 1、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其内容是什么? 2、你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应该有哪些原则?, Int

2、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分述 第三节 案例思考与分析,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一、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不同的学术观点 (二)主流观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的准则。,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特点 法律

3、性 基础性 特殊性,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四)功能 、是行政法的精神灵魂 2、可以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西方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 1、依法行政原则 (1)法律规范创造力原则 认为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律)对于行政权的运作,能够产生绝对及有效的拘束效力。,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法律优越原则 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抵触 (3)法律保留原

4、则 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立法保留),指某些事项必须保留由法律来规定,不可由其他国家机构,特别是行政机关代为规定 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保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其行为才具有合法性,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比例原则 (1)妥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 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时适当的; (2)必要性原则(最小侵害原则): 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标、目的为限,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过度侵害; (3)均衡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害公民的权利做一个衡量,必须证明前者重于后者,才可

5、侵犯公民权利。,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1、自然公正原则 (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越权无效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无效。, In

6、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与自然公正原则关系 首先,自然公正原则是普通法上的程序原则,是在成文法没有程序方面的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备时作为成文法的补充原则。 其次,成文法有规定时适用越权无效原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完备时适用自然公正原则。,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3、正当程序原则 ()涵义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经等。 ()成文法依据 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

7、14条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其生命、自由和财产。,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一)初创时期 20世纪80年代,行政法学属于恢复初创时期 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归纳比较混乱,政治性、行政性、宪法性原则不分,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发展时期 、80年代末至90年代:受欧美影响 行政法治原则(狭义)、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 、90年代末:提出质疑 首先,这两个原则的内涵不明 其次,缺乏普遍性和特殊性, Intern

8、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当下:重新确立 观点分歧: ()主张只有一项原则:就是依法行政原则(以应松年为代表); ()主张有三项原则:有限权力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责任行政原则(以孙笑侠为代表); ()主张借鉴德国的经验: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以马怀德为代表)等等。,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分述,一、责任行政原则 二、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五、正当程序原则,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9、Foundation #,一、责任行政原则,(一)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任,对因违法或事实上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责任行政原则的内容 1、基本目标是实现行政活动的有责任状态 2、要求有明确的主体 3、要求行政机关的各种活动与责任相连,不存在无责任的行政活动 4、要求建立实现责任的法律制度,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承担责任的情况及责任形态 1、承担责任的情况: 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

10、或合法行政损害相对人权益 行政行为事实上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 2、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一)概念 又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与法规。 (二)如何理解 第一,行政要服从法律 第二,法律本身是良法,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我国依法行政原则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11、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四)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 1、法律优位原则 (1)概念 亦即消极意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内容 第一,法律已经对某些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二,在法律对某些事项没有明确规定、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

12、法律对该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都让位于法律的规定。 第三,各法律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依据法源的位阶原理解决,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法律保留原则 (1)概念: 是指,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2)实质 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是规范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分配,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3)保留范围 第一,立法法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13、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二,立法法第9条规定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4、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绝对保留: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 相对保留: 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一)概念 是指行政机

15、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职权,必须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法律依据 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指出,合理原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手段和措施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内容

16、1、平等原则 (1)概念 或称为公平原则,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主体不得恣意的实施差别对待。,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法律依据 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5条第5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案例思考与分析 问题:侵犯了张杰哪些权利? “乙肝歧视案” 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2003年月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

17、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月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月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月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比例原则 (1)内涵: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私益与公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Inter

18、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内容 A、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B、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之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与行政目的的实现是必要的。,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C、均衡原则 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或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

19、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四、信赖保护原则,引子:乐清行政许可案 原告:66位三轮车车主 被告: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 事实: 、1999年,乐清市的两个镇:乐城镇、虹桥镇政府以拍卖的形式投放了一批人力三轮车,这批车的经营牌照最低拍到了2万元,高的超过了4万元。 、2003年8月,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联合发布了一个通告,决定收回99年拍卖三轮车以及相关的经营执照。 、2003年11月,其中的66位三轮车车主

20、向温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7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一)概念 信赖保护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为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补偿其信赖损失 。,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如何理解? 第一、行为或承诺 第二、信赖利益 (1)信赖利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实际产生的利益;合法的预期利益 (2)注意区分信赖利益和信赖补偿 第三,信赖利益的正当性

21、 第四,不得撤销,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内容 首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其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

22、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四)我国已有的法

23、律规定 行政许可法 第八条: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第二,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三,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五、正当程序原则,(一)历史概况 (二)概念 (三)内容 (四)案例思考,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

24、tion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概况 1、国外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况 (1)正当程序原则,始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完善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 (2)一般而言,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 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和实体性正当法律程序。,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A、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是指:要求一切权利的行使在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B、实质性正当程序是指:要求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正与正义。,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

25、ation #,(3)正当程序的革命(1970年到1972 ) A、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 B、在随后的涉及政府雇员工作权的案件,即1972的Perry v.Sinderman和Board ofRegents v. Roth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在某些条件下,雇员的工作权可以构成一种“财产”,应受正当程序的保护,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C、在1971年的Wisconsin v. Constantineau一案中,

26、最高法院对“剥夺自由”的内涵作了很大的扩展。法院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政府采取某种“可能玷污(stigmatize)”特定个人名誉的行为,则政府的行为构成对个人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正当法律过程。 D、在1972年的Morrissey v. Brewer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监狱中服刑的犯人因州法律赋予他们的各种利益而获得“受保护的自由权”。这种自由权可以来自于各种监狱管理规则的规定。,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中国关于行政程序的发展及现状 (1)1989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第一次提出了行政权行使的程序合法性要求。 (2)行

27、政处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听证作为一项程序制度引入行政决定的制作过程。,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如何理解正当程序? 1、程序 A、一般意义上,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或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工作的步骤。 B、在法学意义上,程序是与实体相对应的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指法律主体按照一定方式和步骤形成实体法律决定的过程。 C、从技术层面来讲,行政程序就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地方式和步骤。,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正当:即程序自身所具有地正当性 引子:试分析案中程序是

28、否具有正当性? 1997年10月16日在钱江晚报上登了这样一则新闻:“餐饮店审批,周围居民先盖章”: 杭州市环保部门在为餐饮店办理排污许可证时,事先请居民来把关,要求店主必须如实向周围居民讲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并征得居民签字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内容 1、行政公开 (1)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公权力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并有效参与和监督公权力的运行。,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如何理解

29、第一,过程性。 第二,有限性,指与行政权有关的事项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不列入行政公开的范围。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典型案例:2003年非典;2008年汶川地震,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公开的范围(第九条到第十三条)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

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不公开的范围(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保密法: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可进一步细

31、分为:(1)国家事务中的保密资讯;(2)国防、外交事务中的保密资讯;(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保密资讯;(4)科学技术发展中的保密资讯;(5)维护国家安全的保密资讯;(6)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应当保密的资讯,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行政参与 是指受公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对行政权力运行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作用。,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3、行政公正原则(避免偏私原则) (1)涵义: 即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应当在参与各方之

32、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依地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地影响。 (2)具体要求: 第一、没有利益牵连 第二、没有个人偏见,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四)比较案例思考:行政程序对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意义 案例1:尹健庭案 事实经过: 、尹建庭年月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

33、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后该获奖被取消)。,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2001.6.尹建庭出版了其个人所著的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该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尹建庭在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一书。 、2001.8.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通报:按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

34、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株教通字()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 )。,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法院判决: 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其有权对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株洲市教育委员会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存在,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已经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Internat

35、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尹建庭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目之规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7.29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株教通字(2001)60号文件中“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案例2:罗斯案 、1968年,被上诉人戴维得罗斯受雇于威斯康星州奥斯克斯大学作政治学教授的助手。大学教员任命通知书上明确地表明,他的受雇期限从1968年9月1日到1969年6月30日,只有一学年。罗斯完成了这一学年的工作后接到了学校的通知:在下个学年学校将不

37、再续雇他了。 、根据这些规章,奥斯克斯大学的校长在1969年2月1日前通知罗斯,在1969到1970学年他将不会再被雇佣。校长没有向他说明作出这个决定的理由,也没有为他提供任何使他有机会为自己的权利进行辩论的听证会。,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于是罗斯起诉到区法院,主张这个否定续雇他到下一年的决定侵犯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 首先,他认为由于他对这个大学的行政管理方面发表过一些批评言论,所以这个决定的真正原因是为了惩罚他。而这恰恰侵犯了他的言论自由权。其次,他认为校方没有向他说明作出不再雇佣的决定的理由,也没有为他提供听证的机会

38、。这侵犯了他受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 、区法院的判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即决判决,支持罗斯有关程序方面的主张,要求校方向他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并为他提供听证的机会。上诉法院除了一个法官反对外,肯定了这个部分即决判决。,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三节 综合案例分析,一、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原告: 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39、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事实: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

40、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6、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

41、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

42、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法院判决: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

43、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

44、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

45、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

46、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

47、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

48、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国家实行

49、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井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

50、永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中华人民共和

51、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此事实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

52、但是并未对田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田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综上,北京市侮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Internati

53、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二)问题: 请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本案进行分析。 提示:可以从学校的行为、田永的行为以及法院的判决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评价,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三)分析 、运用了哪些原则 、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点补充,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l Foundation #,(一)权利失效之涵义 指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相对人产生权利人将永不再行使权利的信赖,一旦权利人以后再行使该权利,依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是不诚实的迟延时,相对人有权抗辩,权利人无法主张其权利。 (二)条件 1、权利的不行使 2、相对人的正当信赖 3、权利人系可归责 4、不可预期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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