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买卖协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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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材买卖协议案例 篇一:钢材购销协议案例1、 案例2、 风险提醒3、 法律法规4、 协议范本据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商会统计,上海有12021多家钢贸企业,是全国最大的钢贸商聚集地。而松江钢材城是上海首家拥有自主产权的钢材交易市场,入驻经营企业近2021家,过去的几年,钢城连续几年市场钢材交易总额达成500亿元,交易量超出1000万吨。自2021年以来,在国家严厉调控房地产市场及银行银根紧缩的影响下,钢贸企业的发展步履维艰,低利润高成本是钢贸企业现在的生存现实状况。日前,在松江区法院召开的“服务经济发展,规范钢贸交易”座谈会上,松江钢材城的几家商户代表、松江钢材城法律顾问、业内教授和法院法

2、官就钢贸企业的发展困境、钢贸纠纷包括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钢贸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融资难及成本高已成为钢贸企业生存的严重障碍。上海皎龙钢铁有限企业总经理潘德辉表示,自2021年以来,国家银根紧缩,造成进入钢贸行业的资金成本过高,年利率为6.65%。另外,钢贸商还要经过市场担保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来向银行进行贷款,通常需向担保企业交纳一定百分比的确保金,这个百分比通常为20%-30%,部分较高的能达成40%。除此确保金外,银行也会要求钢贸商交纳每笔贷款金额20%的确保金,二者加起来在贷款金额的50%左右,而这还不算为了获取贷款而不得不支付的其它成本,如不得不“主动”配比购置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基

3、金、保险等负债类产品、钢材吊费、银行承兑汇票贴息等费用,如此一来,钢贸商取得的能够实际用于经营的贷款还不到该笔贷款金额的50%。另外,据周宁上海商会松江分会会长郑克用介绍,民间贷款利息日益飙升,现在民间拆借3%的月利息(年息36%左右)全部极难再找到,高利率无疑加剧了钢贸企业经营成本。“钢贸利润率通常只有3-5%,关键依靠钢材批量销售和资金循环、快速周转,一旦资金被拖欠超出30天,则利润全无。”其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严厉调控,使得房地产行业的上下游产业受到很大的冲击。而作为上游产业的钢贸行业和房地产业息息相关,钢材需求大幅衰减。再次,钢贸企业从钢厂拿货,就需要垫资上百万元甚至更多,而下游资金

4、前期操作也往往是垫资,且垫资期限较长,货款难和时收回甚至无法收回。另外,钢贸商在钢材购销协议中约定了拖延支付货款违约责任及未足量采购钢材违约责任,但打官司时,很多法院没有判决钢材终端用户支付违约金或支付的违约金很少。针对以上几大问题,松江钢材城法律顾问余畅池提出了自己的提议,第一,管辖权问题。外地有部分欠款企业以钢材交易中的印章涉嫌私刻为由否认交易协议的真实性,要求将案件移交当地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理。为避免当地地方保护损害钢贸商的正当权益,期望人民法院在法律要求的基础上保障案件的管辖权。第二,财产保全问题。若根据法院要求缴纳财产保全确保金,一则因被拖欠货款而无力缴纳,二则资金占用成本巨大,债权实

5、现遥遥无期的情况下,巨额确保金的缴纳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期望人民法院能够设计愈加简便、成本更低的担保方法。比如:松江钢材城在法院缴存一定确保金,为其商户涉诉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或担保企业进行财保担保等等。第三,违约金问题。钢贸企业民间融资成本大、利润率极低,一旦资金被拖欠,必将利润全无。期望法院能够维持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对此,松江钢材城常务副总经理孙军也表示,“因法院违约金支持的百分比较低,守约方经过司法救助得到的赔偿也是有限的,不能够十分有效地保障其正当权益。同时低违约金对部分违约方不能起到很好的处罚效果。”而郑克用则了解到,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于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作了部分调整,以

6、往在上海范围内,违约金的支持力度最高能支持日计千分之一,现在将要下调至日计万分之七,这无疑给钢贸行业又一个沉重的打击。为此,郑克用提议,法院支持违约金不宜低于月息三分。加强风险防范降低纠纷据松江法院统计,因钢贸行业的上述特征而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类型关键包含买卖协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票据纠纷及房屋买卖、租赁纠纷等。其中又以钢材买卖协议纠纷为主,买卖协议案件所占各类纠纷比率在95以上。2021年至2021年涉案标的超出8亿多元,超出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案件20多件。据一中院民四庭庭长赵卫平介绍,钢贸纠纷包括四大问题:第一,和谁建立协议关系的问题。实践中,大多数

7、案件包括向建设工程工地供货,钢材供给商通常和工程实际施工方签署协议,这些工程实际施工方往往为个人或企业,持建设单位的项目专用章或协议专用章,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签署钢材买卖协议,而在诉讼中,建设单位往往辩称没有和钢材供给商签署过协议。从法律适用上讲,这一问题包括表见代理问题,即实际施工方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是否应由建设方来负担付款责任。因为这一代理问题既包括众多的事实问题,司法判定的标准也还不尽清楚和统一,所以,这一问题成为现在钢材买卖协议纠纷中面临的关键法律适用难点。第二,货款结算及支付问题。钢材买卖交易在货物价格确定、款项结算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在这类案件中,对货物交付的数量、单价怎样

8、确定,对应对账单、欠条、收货单的真伪怎样判定,成为案件事实部分的审理难点。第三,货物质量问题。假如发生收货方以钢材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对怎样认定协议项下的标的物,和怎样认定货物质量问题等,均面临一定的难度。第四,违约金调整问题。钢材买卖协议纠纷中,八成案件包括收货方是否组成逾期支付货款和逾期违约金怎样计算这一争议焦点。实践中,当事人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键有两种,一是按逾期付款部分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到千分之一不等,二是逾期付款部分货物每吨加收一定数额货款。纠纷发生后,拖欠支付货款的当事人往往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进行调整,而供货方往往难以举证证实其因需方逾期付款而遭受的实

9、际损失,所以,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该调整,和怎样调整,成为这类纠纷的一个关键争议焦点。针对松江钢材城案件多发、频发的情况,松江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卫国提议,钢材城内部要对钢贸企业在招商、经营等个步骤加强法制宣传;要加强和政府职能部门和钢贸企业、管理企业的互动沟通;另外,法院要加强诉讼服务工作,如在财产保全问题上加强研究,合适增加信用担保。赵卫平则强调,“我们在涉钢材纠纷的处理中,既坚持公平公正地调处纠纷,依法维护和平衡好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坚持经过审判一件(类)案件,明确或树立一项正确的市场规范和价值导向,发挥审判服务经济建设的职能作用。另外,我们还要加强和企业的沟通,比如,包括到违约金调整到底

10、是万分之七还是能够略高,这些全部需要经过加强和钢材市场管理者及企业的沟通,使法官尽可能地丰富和案件相关的背景信息和情况,从而使得我们的审判结果既正当又合理。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钢铁贸易商会为了更加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受商会委托,笔者最近到会员单位调研,了解会员单位的相关需要,走访了商会二十余家钢铁贸易会员单位,走访过程中,笔者发觉,很多企业全部或多或少有着应收帐款的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遭遇协议欺诈,损失颇大。笔者特作此文,期望有助钢贸商该类问题的处理。严格说来,企业应收帐款是一个财务概念,指的是一个会计主体所拥有的未来收取现金、得到商品或劳务的多种请求权;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则是债的关系,

11、是一个债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利益,对债务人来说则是一个负担,假如债权人没有采取必须的方法,应收帐款通常会演变为债务纠纷,甚至可能造成企业严重的损失,有些钢铁贸易企业的法务人员每十二个月二分之一以上的精力全部在处理该问题。因此对于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问题,殊为主要。笔者提议企业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尽力把债务风险控制在最低线,从法律角度而言,防范的着眼点不外乎围绕该三个节点而展开,下文详述有关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关键方法一、有关应收帐款法律风险事先防范的多个注意点1、签约前,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必须的资信情况调查当然各个企业详细内容、名称不一样,有的叫做用户认证记录表,详细要了解对方

12、的包含但不限于下述信息:对方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纳税登记情况、关联企业情况、关键股东情况、资产情况(责任财产情况)包含汽车牌照号、房屋地址权证号码、资金周转情况、银行帐号等、还有就是对方的守信用的情况,越具体越好。2、协议约定应该规范、详细,条款尽可能完备,这是降低风险的主要方法。笔者在走访企业中发觉,很多钢贸商对于协议的主要条款付之阙如,比如有一份经典的钢材购销协议,价值上千万,协议约定十分简单:有关钢材规格,协议约定根据国家标准,质量异议依据协议法,违约根据国家法律等,这些约定让笔者十分佩服钢贸商的勇气和胆气,同时让笔者十分的担心: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救助很困难!依据中国协议法第12条要求

13、协议的内容通常包含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酬劳;(六)推行期限,地点和方法;(七)违约责任;(八)处理争议的方法。以上是协议的基础条款,当事人应约定明确详细。尤其是违约责任的约定,这通常是协议推行的主要确保手段,在上述钢贸商的协议中,根本未作约定,造成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甚为不妥,笔者认为,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合适的违约金条款甚有必须,结合司法实践,违约金通常不超出协议标的的3050%,期望能引发“铁哥们”的关注。另外,有关协议风险防范的技巧,笔者已经数次论述,此处不赘述。二、有关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控制的多个注意

14、点1、定时的财务对帐,将法律争议事实缩小和将法律事实固定钢贸企业财务要形成定时的对帐制度,考虑到行业的资金密集型特征,应每隔三天或七天就必需同下家查对一次帐目,以下几个情况轻易造成单据、金额等方面的误差,钢贸企业要尤为重视:产品结构为多品种、多规格;产品的回款期限不一样,或因经营条件的不一样而同种产品回款期限不一样产品出现平调、退货、换货时等情形,上情况会给应收帐款的管理带来困难,所以要制订一套规范的、定时的对帐制度,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造成一旦发生诉讼,给法律事实的查明造成障碍,同时对帐以后要形成含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杜绝口头承诺。2、要高度关注应付帐款方发生拖欠的危险信

15、号,主动因应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付帐款方出现的部分信息,对应收帐款企业的应收货款的安全性含有警示作用,如:办公地点由高级向低级搬迁,表明经营财务支付能力下降;频繁转换管理层、业务人员,企业离职人员增加;受到其它企业的法律诉讼;企业财务人员常常性的回避;付款比过去延迟,常常超出最终期限;数次破坏付款承诺;开出大量的期票;银行退票(理由:余款不足); 以低价抛售商品(低于供货商底价); 忽然下过大的定单(远远超出所其正常的销售能力)。当下家出现以上危险信息时,钢贸商要采取果断、快速的应变方法,主动采取法律方法和手段。三、有关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事后补救的多个注意点有关应收帐款风险的事后补救则是我们

16、需要探讨的法律手段了,有关法律救助手段则分为实体上的救助和程序上的救助,有关实体上的法律救助关键包含协议法的不安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等,担保法的债的担保手段,如确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此处不详述;有关程序上的救助,这里有必须略加介绍。为了保障债权、债权人可充足利用下文所述的几个程序机制:1、 债权人要充足重视支付令的作用依据中国诉讼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时间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应该在法定时限内清偿债务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逾期不推行支付义务而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其特点有:不用经过诉讼程序;结案立即、快速;能够立

17、刻申请实施;费用低廉,申请费为人民币100元。惟需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同时必须是要求债务人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双方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等情形。2、债权人要充足利用债权公证文书手段,立即保障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公证机关给予强制实施效力的债权文书实施相关问题的联合通知(2021年9月21日)的要求,强制实施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能够强制实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公证讨债法,它指的是债权人凭借被国家公证机关给予强制实施效力的债权文书,督促或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是在债务人不按债权文书推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公证讨债法含有

18、以下优点:(1)强化债务人偿债的责任意识;(2)不经审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请强制实施。这既减轻了债权人的讼累,又促进实施程序立即进行 (3)能够作为债权人延误时效的补救手段.3、要充足利用诉讼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手段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要充足利用保全手段,这既便于判决的顺利实施,也是促进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而提升对应的筹码。以上就是笔者针对钢铁贸易企业企业应收帐款法律风险防范的几点简单思索,期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同时有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送工地后败诉案:私刻印章败诉一案行为人负担责任上海某某物资有限企业诉中扶城市建设(北京)有限企业某某分企业等买卖协议纠纷案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19、21)崇民一(民)初字第3669号原告上海某某物资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缪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扶城市建设(北京)有限企业某某分企业。责任人高某某,该分企业经理。被告黄某某。被告黄某某。以上两被告黄某某、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孙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某。原告上海某某物资有限企业(以下称“某某企业”)诉被告中扶城市建设(北京)有限企业某某分企业(以下称“中扶企业”)、黄某某、黄某某、陆某某买卖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受理后,被告黄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本院裁定给予驳回。

20、本案依法适用一般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参与诉讼。被告中扶企业及被告陆某某经本院正当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止。原告某某企业诉称,2021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黄某某挂靠被告中扶企业,并以被告中扶企业名义承建浙江乍浦、永康等地施工项目,嗣后被告黄某某陆续向原告购置钢材等,但被告黄某某未足额支付对应货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中扶企业及被告黄某某于2021年4月17日确定尚欠原告在永康工地上的钢材款计人民币1,710,000元,并由被告陆某某等人

21、作了担保。2021年8月4日,被告黄某某出具欠条,认可尚欠原告在乍浦、永康等地的钢材款合计2,460,000元,并承诺了还款日期,被告黄某某为其提供了担保。因被告黄某某未兑现还款承诺,诉讼要求被告中扶企业和被告黄某某共同偿付欠款2,4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暂计100,000元);要求被告黄某某就该欠款2,460,000元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某某在欠款1,710,000元内负担连带清偿责任。篇二:钢材买卖协议钢材买卖协议协议编号:_钢材买卖协议甲方(卖方):_甲方法定代表人:_甲方委托代理人:_乙方(买方):_乙方法定代表人:

22、_乙方委托代理人:_协议推行地:_依据中国协议法及相关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标准,就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工程的地点及名称:_。二、乙方因工程需要,自(公历)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不定时、多批次向甲方采购钢材,总需货量约_吨。三、乙方工程日期:自(公历)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完工。四、交易方法:1在本协议使用期内,乙方指定_作为乙方代表,能够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甲方订货,有权签收甲方的供货单,乙方对该代表的一切行为均给予认可。除该代表外,乙方其它人员除有书面尤其授权外,无权行使本协议项下乙方之权利;2在协议使用期内,乙方代表能够用电话、订货单等形

23、式通知甲方所需采购钢材的详细品名、规格、数量等,甲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货通知在五天之内将乙方所需之钢材送达双方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立即送达的,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3乙方在甲方的钢材送达以后,应该场给予清点数量,查对规格、品名、价格等,核实、确定后在甲方的送货单或供货单上署名,该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4前两个月甲方的送货量只限定在_吨_吨之间;今后每个月乙方需甲方的送货量累计全部不得超出_吨,并不得少于_吨;超出部分甲方可不予送货。五、钢材的计量方法:除线材按实际重量计算外,按国家标准理算。六、钢材的价格:按送货当本优质钢价每吨加_元。七、交货(提货)地点、方法:每批钢材的交

24、货地点为昆山市东澳钢材现货市场,由甲方代办托运至协议约定的工程地点。八、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所供钢材必需符合国家要求的质量标准,并随货出具当批次货物的质量确保书。九、验收标准、方法;乙方应于甲方送达钢材之日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取样送达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国家质量标准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测乙方投入使用的,甲方对此概不负责。如钢材经检测为不合格,乙方应该在收到检测汇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后立即将该批钢材退回并于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立即供给合格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十、结算及付款方法1基于乙方需货量大、工程周期长,加上甲方同意对

25、此800吨款项乙方可于协议终止前最终六个月(即: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内给予结清,乙方同意给甲方每个月_元赔偿,此项赔偿款乙方应于每个月结款日(即:每个月_日)同货款一同结算;2对于甲方最初两个月(即_年_月和_年_月)所送钢材之货款,除甲方同意给乙方延期结款的800吨货款外,乙方应于送货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结清其他货款;3若每个约定结算月乙方需甲方送货量超出第四条第四款之约定,并甲方给予送货的,乙方应予该货物送达之日起_日内,对超出部分之货款用现金结算;4付款方法:_ 。十一、违约责任1若乙方未对前述第十条第一款之赔偿金及甲方在协议之初所送之钢材货款(除乙方可延期结款的800吨钢材货款

26、外)未在送货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结清,甲方可中止协议,并可自逾期之日起按总货款(含可延期之800吨货款及前述第十条第一款之赔偿金)每日千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2在协议推行期内,若乙方更换供给商,应提前15日通知甲方,并于通知抵达甲方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付清全部货款,不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3因甲方所提供钢材不合格,而且没有立即给予更换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该批不合格钢材对应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4乙方未按协议约定付款的,甲方有权中止协议,并开始按所欠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待乙方结清对应货款后,协议继续推行;若乙方逾期付款达_日,甲方有权单方

27、终止协议,并于终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结清全部款项。若逾期,则乙方应按所欠总款项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5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无法推行的,双方可终止协议。乙方应于协议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结清全部款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欠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6乙方每个约定结算月应根据第四条第四款之要求数量要求甲方送货,如未达成此数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于五日内付清全部货款,逾期,则每逾期一天按所欠货款总额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十二、纠纷处理方法若协议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其它约定事项1约

28、定钢材厂家为:马钢、沙钢、西城、南钢、永刚、中天、日照、苏钢、杭钢、山西长冶、江苏鸿泰、无锡雪浪等厂家;2“约定结算月”:即从第一个结算日起至第二个结算日计一约定结算月;今后以这类推。3每个月_日作为结算日;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甲方单位:_(章) 乙方单位:_(章)甲方委托代理人:_ 甲方委托代理人:_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电话:_ 电话:_甲方单位开户行:_ 甲方单位开户行:_账号:_ 账号: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附件:甲、乙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各委托代理人的单位证实各一份。(协议总共四页)篇三:采购协议经典案例篇一:采购法务和

29、协议管理案例答案1解析:(1)属于悬赏广告,组成要约。依据协议法第14条之要求,要约是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冯某在广播电台公布的寻包启事符合上述要件,故组成要约。(2)存在,冯某发出悬赏即属一个要约,不特定人只要完成约定行为即组成承诺,依据协议法第25条、第26条之要求,承诺通知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冯某和文某之间即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冯某反悔而失效。(3)不能成立。拾得人并无义务寻求失主,法律要求也不排斥失主依据需要允诺给拾得人酬劳。依据民通意见第70

30、条之要求,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能够认定为乘人之危。文某既然没有义务寻求买主,其得到酬金的行为便不属牟取不正当利益。悬赏是失主权衡后的自主行为,可知其当初为了找到手提包,情愿付出500元酬金的代价,从客观上足以认定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悬赏行为非文某所迫,不能认定为文某乘人之危。(4)冯某应给付文某500元酬金。2解析:(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关键点是看内容是否详细完整,通常看是否有价格条款。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1月27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承诺的内容应该和

31、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相关协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推行期限、推行地点和方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1000双改为2021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抵达时间为1月30日,不过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1月28日传真撤回了此新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要约的撤回)(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协议根本未成立,假如一方因为对方的反悔而

32、使得协议没有成立进而造成损失的话,能够请求对方负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案例中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负担责任 。 3解析:(1)此案的纠纷是因农场的原因此造成。(2)果品企业向农场发出的传真并不符合内容详细完整的要求,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农场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企业属于要约性质,而果品企业拒绝了,因此协议并没有成立。该案例是农场没有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而造成的。(3)基于上述原因,法院判决农场败诉,果品企业不负赔偿责任。4解析:建华企业向三家钢材企业发出的通知不满足要约的要件:内容详细完整,因此定性为要 1约邀请。三家企业对建华企业的回函中将价格条款通知了建华企业,该行为定性

33、为要约。(1)前进企业在回函的同时,并派本企业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企业,整个行为是要约行为,建华企业只对其中的100吨表示承诺,因此对于前进(转自:wWw.XiAocAoFanWeN.cOm 小 草 :)企业剩下100吨造成的损失由前进企业自行负担。(2)在内蒙大成钢厂发出要约后,建华企业做出回复称购置其1000吨钢材,该行为定性为承诺。承诺一抵达内蒙达成钢厂,协议即成立并生效。以后建华企业提出只收其中的900吨,应定性为协议法上的协议的变更,协议变更产生效力的要求是得到对方的同意,在本案中显著大成企业并未同意,因此依然应该根据1000吨推行。而建华企业只收了900吨,已经违约,对此造

34、成的损失,应由建华企业负担。5解析:(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企业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协议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期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企业发函的内容并不包含协议的关键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经过发函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2)甲、乙两企业复函的行为是要约。依据协议法第14条、15条的要求,要约是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需内容详细、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本案中,甲、乙两企业的复函行为全部通知备有a4型的包装纸,并通知了价格,内容明确详细,所以,她们的行为属于

35、要约。(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企业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依据协议法第21条、第30条的要求,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该和要约的内容一致。从本案来看,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企业发函的行为完全符合承诺的条件,属于承诺行为。(4)食品加工厂和乙企业的买卖协议成立。依据协议法25、26条,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本案中,乙企业在食品加工厂发出复函后第二天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已表明承诺通知已抵达要约人,所以,食品加工厂和乙企业的买卖协议已经成立。(5)食品加工厂和甲企业的买卖协议未成立。如前所述,食品加工厂向甲企业的发函是要约邀请,并不受其意思表

36、示的拘束。甲企业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食品加工厂对甲企业的要约并未承诺,所以协议未成立。(6)甲企业送货的行为并非推行协议的行为,因为她们之间的协议未成立,所以食品加工厂也没有接收甲企业货物的义务,所以,甲企业因送货而受到的损失,只能由自己负担。 6解析:(1)贸易企业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其内容并未包含协议关键条款,如没有价格方面内容。可见贸易企业只是经过发函期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以这一行为属要约邀请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内容明确详细,包含了签订协议所需的标的及其规格、数量、价格条款,所以是要约行为。依据协议法第21条、第30条的要求,可知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该和

37、要约的内容一致。贸易企业向金利水泥厂发出的第二封函电完全符合承诺的要件,是承诺行为。从案情可知,这封函电发出后第二天金利水泥厂就发函表示准备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已抵达要约人。依据协议法第25条。第26条可知: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抵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之时协议成立。所以本案中,贸易企业和金利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协议已成立。(2)贸易企业向鸿达水泥厂的发函是要约邀请,贸易企业并不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2鸿达水泥厂的复函是要约而非承诺,贸易企业对要约并未作出承诺,因此二者之间的买卖协议并未成立。鸿达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并非推行行为,贸易企业也没有义务接收鸿达水泥厂的货物。因此鸿达水泥厂因发货而受到的损

38、失,只能自己负担了。7解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朱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2)协议法第48条要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协议,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负担责任。”由此可见,这类协议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对被代理人生效。 此案中的朱某即使是乙方的干部,但她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她若以乙方名义和她人签署协议,必需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才行。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和甲方签署协议,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所以,朱某以乙方名义和甲方签署的购销协议,对乙方不发生

39、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推行协议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负担,乙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8、解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和赵某之间的协议属于显失公平的可撤销协议,且显失公平系因为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所以赵某有权依据协议法第54条的要求,请求法院撤销协议。买卖协议一旦被撤销,协议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协议法第58条的要求,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依据协议法第54条的要求撤销该花瓶买卖协议。并依据协议法第58条的要求,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和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

40、,赵某也同意接收,赵某能够不用撤销该协议,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9解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协议法第54条要求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第58条要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该给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须返还的,应该折价赔偿。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所以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应该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 因此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有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依据本案的情况,符

41、合重大误解的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法院可依据协议法第58条要求,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或补交4000元,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负担责任。10解析:(1)改买卖协议为效力待定协议。(2)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虽年满16周岁,但不是以自己的劳动作为生活,是限制 3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造成该协议效力待定,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给予追认,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 11解析:(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

42、可变更的协议行为。依据协议法第54条的相关要求,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落实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要求: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和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能够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置标的发生了误解,而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协议行为。(2)、甲企业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依据协议法第55条的相关要求,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亡。本案中,甲企业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

43、协议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12解析:(1)协议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全部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依据协议法第51条的要求,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她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签订协议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协议有效。(2)孙某能取得该古董的全部权,因为孙某是从钱某那里买得的且孙某是善意有偿地买得该古董的,可因善意取得而得到古董的全部权。(3)在孙某和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孙某是质押人,李某是质权人。(4)该约定无效,因属流质条款,为法律所严禁。13解析:(1). 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能够抗辩。协议法中要求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

44、方免去其责任(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的;因有意、重大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和责任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关键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 丙某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不能够以自己的单方免责申明来抗辩。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协议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种无效是一个绝正确无效,不管协议中是否约定,也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明确同意。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3). 假如丙某的赔偿主张能取得支持,则丙某不能深入主张自己和甲某的协议无效,进而要求甲某负担协议无效责任。因为,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依然有效。本案中,仅仅是该免责条款无效,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4). 丁某

45、向甲某主张赔偿责任时,甲某能够抗辩。因为,即使甲某的单方面申明不能够用来抗辩,但甲某已经明确通知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丁某未根据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洗衣机造成损失的,应有其自己负担责任。再者,甲某告诉了丁某的正确使用方法后,自己也就不存在有意或重大过失了,自然不需要负担责任。414解析:协议法第41条要求:“对格式条款的了解发生争议的,应该根据通常了解给予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该采取非格式条款。”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确立了三项标准:(1)按通常的了解给予解释。格式条款是为不特定人制订的,在对其的了解发生争议时,应考

46、虑多数人的可能的了解,而不应以部分人的了解来解释,尤其是对特殊的术语应作出通常、通俗、日常、通常意义的解释。(2)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是由制作方单方制订的,法律上所以推定制作人在制作时完全、充足地考虑了自己的利益。当对了解发生争议时,法律从利益平衡考虑,应偏向于相对人,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3)当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采取非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在制作时排斥了协商,它更多地表现了制作人的意志,而协议中的非格式条款则表现了当事人双方的意志,因此,当二者发生不一致时,自然应采取非格式条款。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署的格式协议中相关利息的要求是这么的:借款方确保于

47、期满前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贷款利息按月息千分之十一点一计算。根据银行方面的解释,利息按月息率计算,那么就要每个月承付;按借款人王诚的了解,利息按月息来计算,并非一定也要按月来承付,也能够在贷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偿清本金和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这一条款的了解产生了争议。根据(协议法)第41条的要求,应采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即银行方的解释。所以,本案中利息的偿付,不是按月,而是按月息计算,于贷款到期后一次偿清。 15解析:(1).甲企业拒绝支付余款是正当的。协议法第68条要求:“应该先推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推行:(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48、,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本案中甲企业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情况显著恶化,且未提供合适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能够中止推行协议,保护权益不受损害。所以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企业的主张。(2).甲企业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须是同一双务协议所产生的两项债务,而且相互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协议要求有前后推行次序,且应先推行债务的一方的推行期届至。 (3)应后推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协议依法成立以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推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推行债务的当事人

49、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推行提供合适的担保。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需立即通知对方,假如没有通知,则组成违约。16解析:(1)、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需具有一定的条件。中国协议法第68条要求:“应该先推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中止推行:(l)经营情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由此可见,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后推行一方当事人的通常违约,并不能造成先推行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需是先推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 五篇二:物流采购协议纠纷案例分析经济法案例分析物流采购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介绍:2021年7月,原告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企业和被告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企业协商买卖成品优质大豆期间,收到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企业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协议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协议的正面签字。协议约定:买方海林豆制品有限责任企业、卖方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企业;买卖货物优质成品大豆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2021年8月20日前;付款方法是经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大豆生产有限责任企业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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