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协议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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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协议纠纷答辩状 篇一:协议纠纷答辩状协议纠纷答辩状鹿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黄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弄9幢201室,联络电话0577-88500367。被答辩人:林永畴,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丁岙镇丁腰路11弄4号,联络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林永畴诉答辩人黄香珍买卖协议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和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协议关系,所以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负担责任,其次,答辩人和被答辩

2、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含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 (一)对事实部分答辩:首先,经司法判定机构判定证实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收据中的黄香珍署名非黄香珍本人所签,该份证据无效,所以,可证实黄香珍并没有授权陈意泽去经营,黄香珍未参加到被答辩人林永畴及被告陈意泽之间的交易中。其次,黄香珍和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将温州鞋市场第456东号(计半间)的摊位转租给乙方即陈意泽经营。而且依据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暂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可证实,双方签的只能是店面租赁协议;而且依据收据签字非黄香珍本人所签

3、和租赁协议的第三款中相关要求,得悉答辩人黄香珍只是按协议约定收取租金,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赁方陈意泽自主管理的,深入证实了黄香珍和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协议,是财产租赁协议而不是经营权的转租,即出租人黄香珍将摊位使用、收益权交给承租人陈意泽使用收益,陈意泽支付租金给黄香珍,陈意泽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被告陈意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陈意泽自行负担,被告黄香珍不负担给付义务。 (二)对适使用方法律部分答辩:被答辩人林永畴在起诉状中所适使用方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协议或不推行其它义务的,应该负担民事责任。”

4、和协议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该根据约定全方面推行自己的义务。”来要求答辩人黄香珍负担连带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责任。而此案中,依据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暂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措施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受全部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能够依法出租。而且依据协议法的意思自治标准,因此可知,答辩人黄香珍和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她们属于租赁协议关系。 所以,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收,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主张:答辩人和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协

5、议关系,所以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负担责任,其次,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含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给予考虑。证据和证据:1.租赁协议书,证实答辩人和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协议关系。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实房屋的实际情况3.司法判定机关出具的判定书,用于证实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此致鹿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黄香珍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附项:(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要求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

6、在权利义务关系。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和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和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依然负担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转租和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一样的。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暂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暂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暂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7、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要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能够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要求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合作债务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作的债务,由合作人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负担清偿责任。合作人对合作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偿还合作债务超出自己应该负担数额的合作人,有权向其它合作人追偿。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企业、机关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有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的约定,以

8、各自全部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负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的要求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负担连带责任。民通意见全体合作人对合作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该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百分比或出资百分比分担;协议未要求债务负担百分比或出资百分比的,能够根据约定的或实际盈余分配百分比负担。不过对造成合作经营亏损有过失的合作人,应该依据其过失程度对应的多负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作人,对于合作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该负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根据协议约定的债务负担百分比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百分比负担;协议未要求债务负担百分比或出资百分比的,能够根据约定的或合作人实际的盈余分配百分比

9、负担;没有盈余分配百分比的,根据其他合作人平均投资百分比负担。合作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作人退出合作时未按约定分担或未合理分担合作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作的债务,应该负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作债务的,对其参与合作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作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作企业,是指根据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置的由各合作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合作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作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作人和原合作人享受相同权利,负担相同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作企业债务

10、,和其它合作人负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人对合作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负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亡。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能够设置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作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负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违反要求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法、场所等项内容应该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该重新申请登记。新的经营者想要延用原执照上的字号名称,必需等原执照注销满一年后方

11、可提起申请。想要盘店创业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门问询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骗。XX篇二:协议纠纷案答辩状范本李艳某担保协议纠纷案答辩状答 辩 状答辩人:李艳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张镇-朝阳路4号被答辩人: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企业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西道3-号办公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某,职务:董事长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接收被告李艳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因煤炭买卖协议一案,出庭担任代理人,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人依法依约均不负担连带偿还被答辩人货款的责任。一、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和本案第一被告之间的煤炭买卖协议中所负担的抵押担保条

12、款依法没有生效,答辩人不负担担保责任。依据本案被答辩人和第一被告包头市云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云通企业)之间签署煤炭买卖协议第九条5款“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双方的协议实施”之约定,答辩人在该买卖协议中负担的是抵押担保义务,而且是以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依据中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要求,用房屋进行抵押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本案中煤炭买卖双方及答辩人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在抵押协议中,抵押登记是协议生效的要件,不具有生效要件的协议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本案中答辩人依法不应负担担保责任。二、被答辩人主张答辩人负担连带偿

13、还货款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协议依据。买卖双方煤炭买卖协议第九条5款的原文是:由第三方李艳某(即答辩人)个人名下房产作为买方预付款的担保,监督买卖协议的实施。从该条款的意思表示可知,本案买卖协议中有关抵押担保条款约定的义务是答辩人为买方向卖方提供担保,即被答辩人不能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答辩人以个人名下房产作为预付款的担保。现在既然被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协议约定的预付款,答辩人即使在抵押条款生效情况下,答辩人也不应负担向买方偿还货款的义务。不然,只能有另外一个解释,即该抵押担保条款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就等于没有约定,是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务担保法若干问题的

14、解释第56条的要求,“抵押协议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据主协议和抵押协议不能补正或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所以,本案中答辩人不应负担抵押担保责任。另外,我们从上述条款中还能够看出,答辩人所起的关键作用应是监督买卖协议的实施,而不是抵押担保的义务,这一点从条款中能够明确得悉,也是深入说明为何三方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有力理由。三、本案中被答辩人和第一被告云通企业已于2021年2月16日对原三方签署的煤炭买卖协议进行了变更,即买卖双方实际上已达成了终止协议协议,并实际推行了终止协议的相关义务,所以,答辩人不论是否负担抵押担保或确保责任,均伴随主协议的终止而消失。1、云通企

15、业和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秦皇岛市博-贸易有限企业煤炭买卖协议货款使用情况的说明(见证据10)和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见证据不11)两份证据充足证实买卖双方已达成了一致,不再推行双方之间的协议,云通企业并于2021年2月17日、3月12日和6月26日三次退还了货款总计人民币179万元,双方对终止协议达成共识后,云通企业推行了退还货款的行为,至今被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并在本案民事起诉状中再次确定该终止协议退还货款的行为,至此双方已解除买卖协议,实际上在推行解除协议的义务,完全脱离了当初三方签署煤炭买卖协议的真实目标,而答辩人依据原买卖协议所负担的担保义务,即使有效的情况下,也因被答

16、辩人和云通企业之间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消亡。2、被答辩人和云通企业之间终止协议,并推行退还货款的行为没有立即通知到答辩人,答辩人依法不应负担抵押担保或确保的责任。 答辩人在原协议抵押条款的义务是为买方支付预付款提供担保(且不论该条款是否生效),并监督双方推行协议,现买卖双方在未通知答辩人的情况下,私自终止主协议,应由买卖双方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推行后续义务,答辩人不负担任何责任。四、被答辩人提交证据9,即李艳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答辩人负担确保担保责任的依据。1、该情况说明落款买方盖章处的单位是北京市博恩兆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企业,而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原告秦皇岛市博恩贸易有限企业,二

17、者不含有关联性,二者为各自独立的主体,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2、为说明相关事实,我们做以下多个假设: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我们了解此份说明是一份确保责任,是向买方确保卖方应在2021年12月15日推行交付煤炭的义务,就此一点已和煤炭买卖协议向卖方确保买方支付预付款的抵押担保义务相矛盾,包含两方面的矛盾,即抵押和确保的矛盾,向买方确保和原协议向卖方抵押担保的矛盾,由此可知,此情况说明是不能证实任何目标的。3、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依据此份说明,答辩人也已过了确保期间,依据中国担保法的要求,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推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负担确保责

18、任,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在法律要求的期限内主张答辩人推行确保责任,答辩人依法应免去确保责任。4、假定该情况说明真实存在并是向被答辩人出具的,答辩人李艳某不论是依据煤炭买卖协议,或是依据这份所谓的情况说明,答辩人的担保义务是相对于协议推行而进行的担保,而不是就买卖双方终止推行协议负担任何担保义务。以上几点均是为了充足说明和论证本案中有关答辩人的确保责任问题而进行的假设。事实是上述情况说明和本案没相关系,买方也不是本案的被答辩人,即不是本案的原告,而真实的情况是被答辩人和云通企业已于2021年2月16日达成了终止协议,而且没有通知答辩人,依据中国担保法第24条的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的

19、,应该取得确保人书面同意,未经确保人书面同意的,确保人不再负担确保责任。确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 那么,据此答辩人不论是否负有抵押或确保的义务,也因被答辩人买卖双方协议的终止而消亡,答辩人不负担任何责任。五、本案中被答辩人和云通企业之间的煤炭买卖过程中,因为被答辩人推行协议过程中以煤炭质量为理由少付货款,造成第一被告无法继续推行协议,买卖协议的过失方在于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应对其过失行为负担对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就抵押而言,答辩人在本案中抵押担保责任因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而且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依法不应负担责任;从确保的角度论证,买卖协议的双方已终止推行协议,并达成一致,且没有通知答辩人,

20、也没有在法律要求的期限要求答辩人推行确保责任,所以,答辩人依法不负担担保责任。恳请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2021年9月23日篇三: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xxx年x月x日生, 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络电话xxxx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xxx年x月x日生,xxxxxx人,现住xxxxxx,联络电话xxxx2021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

21、理由以下:一、协议含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2021年3月18日,被告xxx因往煤业企业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xxx出具了欠条。2021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协议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x依据协议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含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含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含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含有返还借款的义务。实际上,答

22、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法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实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实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推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个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中国担保法要求的担保关键有确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法。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个。那么是否就属于“确保”行为呢?依据中国担保法第6条的要求:“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

23、务人不推行债务时,确保人根据约定推行债务或负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确保应是确保人和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推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确保协议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要求: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协议上签署确保条款,但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确保协议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09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推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推行还款义务或负担责任的明确约定,

24、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答辩人以确保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所以,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和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个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和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和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加案件审理的“被告”,应该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负担任何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确保”,该确保期间也

25、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去确保责任,不负担还款义务。中国担保法要求,确保人和债权人对确保期间未约定的,确保期间为主债务推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和被告约定50万元的推行期满之日为2021年7月份底,那么依据法律要求确保人的确保期间即为2021年7月份底至2021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确保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负担确保责任。依据担保法的要求,确保人将免去确保责任。所以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法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确保”,答辩人也不应该负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和被告xxx之间借款而引发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和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确保”,该确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去。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正当权益!此致xxx市人民法院答辩人:王海2021年11月29日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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