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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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意向书有法律效益吗 篇一:篇一:透视“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透视“购房意向书”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协议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起乐随 发布时间: 2021-08-09 13:37:48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反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协议,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孰是孰非?实践中到底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目前显得尤为主要?近期来,大量订房户经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和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相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发的系列类案。有的从约

2、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协议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个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现在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因为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厉性。为此,笔者以为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多个问题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一、“意向书”的二重性有关购房

3、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协议”还是“购房协议”及其效力怎样,不可一概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该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署购房协议的权利义务确实定,对用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包括到很多详细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协议。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足保护了老百姓的正当权益,要求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必需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协议文本。二是工程还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还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需签署统一制式协议,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然而,从我们目前实践中碰

4、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全部已经包括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和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所以,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协议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协议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中国协议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协议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协议之性质。据此,能够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协议和销售协议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现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署统一制式协议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协议内容范围的有关

5、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础已经符合了买卖协议成立的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署销售协议,又就销售协议中包括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含有双重性。作为含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协议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签署规范制式买卖协议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该含有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协议也是协议,一样受协议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协议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的义务,含有法律效力。二、“暂”字的弹性到底有多大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常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轻易切合实际。然而,目前这个“暂”字

6、却变成了正当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能够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到底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该按习惯主义的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首先,我们要认可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能够改变的,它不含有确定或说绝正确法律约束力。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不然,当初就无必须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有相正确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

7、思维并结合、参考有关类似性责问题的法律要求了解。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协议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原因,因此只好以最终实测为准,但中国法律要求,上下改变不得超过3%,不然,多出部分购房人能够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能够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协议,由开发商负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的面积全部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所以,确定“暂定价”含有相正确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改变,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

8、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改变。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标准的演绎。中国对于和居民生活亲密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 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多种手段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十二个月的商品房价格涨幅全部应该在10%以下或更低。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和购房户签署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初的市场价的,因此开发商和购房户签署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能够在这个幅度范围内改变,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出暂定价的

9、10%。直观部分说,假如当初签署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21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协议时只能在2021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许可的弹性范围。三、公平协议背后隐藏的不公平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协议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和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协议,意向书给予你的是购置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它,二是意向书中确实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升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能够放弃签协议的权利,能够不签,不算你违约,能够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标准。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开发商因为私自乱提价行为

10、,购房人不愿购置就能够不签协议。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好像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能够说,每一套房屋全部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全部是不一样的特定物。购置人不签这份协议的话,一是她能在其它地方能找到和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因为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她在同一地方的其它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置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最少在现在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她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这对购

11、置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她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协议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改变有些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改变。在当初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和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初的行情。现在,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许可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一般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许自主定价,许可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依然必需是要依法。在和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够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和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

12、,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需遵守。中国协议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从法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协议法中所谓的“情势改变”的范围。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赔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应该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全部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篇二: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协议成全部精英律师团全部燕果律师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协议基础案情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好的教育,单亲母亲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企业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 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期望全部系于居住的这套房

13、产上,因此中介卖出房后才能够帮自己物色学区房。2021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 学区房,为此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购房协议。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和李松签署了购房协议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以后,刘雯雯以为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造成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置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置刘雯雯的房子。因为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推行和李琦的购房协议,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推行协议或支付自己违约金。案例分析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进自己的居住情况、

14、帮助儿女享受更加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主要的购房推动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署了两份协议,不过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一样的。和李琦签署的房屋买卖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协议成立的要件,双方应该推行。一方不推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和李松签署的购房协议意向书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推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署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这类意向书签署关键是为了预防不一样买主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署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许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用户来看房

15、。因此意向书仅就是否购置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法期限等详细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含有通常协议成立应该含有的关键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推行和李琦的购房协议要负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推行和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负担违约后果。篇三:购房意向书购房意向书 (2021-3-3 17:11:15)分类:协议范本标签:购房意向书 买房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范本 协议范本 |购房意向书乙 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

16、民币万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万元整 ,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计算为准,多退少补。四、本意向书签署的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交纳房屋确定金人民币万元。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公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敬请乙方自行注意。六、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和甲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法支付购房款。且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的同时全部付清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乙方每平方米元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

17、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如乙方逾期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法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方给的任何房价优惠。八、如乙方逾期未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确实认金不予退还。九、本意向书签署后,如乙方提出不购置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确实认金不予退还。十、乙方已知(:.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水岸二期的相关开

18、发建设手续,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在办理之中。如因该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不再建设,本意向书失效;或因计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户型、朝向改变而乙方提出不再购置该房屋的,本意向书失效。以上情况甲方应该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确实认金,不再负担其它责任。十一、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有或本意向书失效。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受,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协议中的买受人应该和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不然,视为乙方放弃购置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和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通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

19、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要求的契税标准实施。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络方法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保证通讯地址、联络电话正确无误且长久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该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不然,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和甲方无关。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到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乙 方: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话:邮编:篇四:购房意向书协议编号:gfyx-购房意向书篇二:透

20、视“购房意向书”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协议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 乐随 公布时间: 2021-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反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协议,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到底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目前显得尤为主要?近期来,大量订房户经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和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相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发的系列类案。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协议时涨价为3700元,有

21、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协议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个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现在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因为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厉性。为此,笔者以为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多个问题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一、“意向书”的二重性有关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协议”还是“购房协议”及其效力怎样,

22、不可一概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该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署购房协议的权利义务确实定,对用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包括到很多详细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协议。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足保护了老百姓的正当权益。要求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必需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协议文本。二是工程还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还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需签署统一制式协议,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然而,从我们目前实践中碰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全部

23、已经包括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和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所以。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协议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协议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中国协议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协议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协议之性质。据此,能够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协议和销售协议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现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署统一制式协议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协议内容范围的有关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础已经符合了买卖协议成

24、立的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订销售协议,又就销售协议中包括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含有双重性。作为含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协议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签署规范制式买卖协议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该含有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协议也是协议,一样受协议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协议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的义务,含有法律效力。二、“暂”字的弹性到底有多大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常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轻易切合实际。然而,目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正当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

25、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能够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到底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该按习惯主义的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首先,我们要认可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能够改变的,它不含有确定或说绝正确法律约束力。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不然,当初就无必须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含有相正确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考相关类似性责问题的法律要求了解。我们知道,即

26、便是在换签正式协议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原因,因此只好以最终实测为准,但中国法律要求,上下改变不得超出3%,不然,多出部分购房人能够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能够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协议,由开发商负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的面积全部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所以,确定“暂定价”含有相正确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改变,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改变。举例说,暂定价为238

27、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标准的演绎。 中国对于和居民生活亲密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 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多种手段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十二个月的商品房价格涨幅全部应该在10%以下或更低。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和购房户签署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初的市场价的,因此开发商和购房户签署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能够在这个幅度范围内改变,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出暂定价的10%。直观部分说,假如当初签署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

28、021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协议时只能在2021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许可的弹性范围。三、公平协议背后隐藏的不公平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协议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和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协议,意向书给予你的是购置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它,二是意向书中确实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升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能够放弃签协议的权利,能够不签,不算你违约,能够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标准。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开发商因为私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置就能够不签合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

29、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好像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能够说,每一套房屋全部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全部是不一样的特定物。购置人不签这份协议的话,一是她能在其它地方能找到和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因为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她在同一地方的其它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置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最少在现在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她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这对购置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她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

30、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协议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改变 有些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改变。在当初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和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初的行情。现在,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许可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一般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许可自主定价,许可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依然必需是要依法。在和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够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和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需遵守。中国协议法的

31、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从法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协议法中所谓的“情势改变”的范畴。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赔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应该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全部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篇二: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协议成全部精英律师团全部燕果律师 法院认定购房意向书不是协议基础案情为了让孩子享受更加好的教育,单亲母亲刘雯雯决定将自己居住的房子换置成学区房。为此,刘雯雯将自己换房事宜交给某中介企业全权处理。刘雯雯明确表示, 现在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自己换房的期望全部系于居住的这套房产上,因此中介卖出房后才能够帮自己物色学区房。202

32、1年底,刘雯雯看中了李琦名下的一套 学区房,为此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购房协议。为了筹集房款,刘雯雯在三天后和李松签署了购房协议意向书,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了李松。以后,刘雯雯以为自己房屋卖的过于仓促造成价格偏低,要求李松捆绑购置自己的地下室,遭到了李松拒绝。在双方对峙过程中,李松又在中介介绍下看中了别处房子,后干脆拒绝购置刘雯雯的房子。因为没有卖出房子,刘雯雯无力推行和李琦的购房协议,李琦诉至法院要求刘雯雯支付违约金四万元。而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刘雯雯将李松诉至法院,要求推行协议或支付自己违约金。案例分析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出于改进自己的居住情况、帮助儿女享受更加好教育等原因,换房已经成了主要的购房

33、推进力量。本案正是在换房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类纠纷。案中女主人公在换房的过程中签署了两份协议,不过其法律效力确实完全不一样的。和李琦签署的房屋买卖购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协议成立的要件,双方应该推行。一方不推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金。而和李松签署的购房协议意向书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形式,双方达成的仅是达成了购房意向。不推行这份意向书不会产生违约的法律后果。 据了解,二手房中介买卖行业中,签署意向书比较常见,中介单位表示,这类意向书签署关键是为了预防不一样买主反复看房而在单位内部产生纠纷。签署意向书后中介会收取少许意向金并排斥其它中介带用户来看房。因此意向书仅就是否购置这个房屋达成了初步意向,对

34、房屋的面积、房价款及付款方法期限等详细的交易条件还没有明确,不含有通常协议成立应该含有的关键条款。最终,刘雯雯因没有推行和李琦的购房协议要负担违约责任,而李松没有推行和自己的购房意向书则不需要负担违约后果。篇三:购房意向书购房意向书 (2021-3-3 17:11:15) 分类:协议范本 标签:购房意向书 买房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范本 协议范本 | 购房意向书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置甲方开发的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号楼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愿意和甲方签

35、署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万元整 ,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计算为准,多退少补。四、本意向书签署的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交纳房屋确定金人民币万元。五、乙方应于甲方水岸二期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已交纳确定金的收款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售楼处 上海市松江区路号 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按商品房预售协议支付购房款。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确实认金转作等

36、额购房款。 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公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敬请乙方自行注意。六、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和甲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法支付购房款,且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的同时全部付清 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乙方每平方米元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 如乙方逾期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选

37、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法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方给的任何房价优惠。八、如乙方逾期未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确实认金不予退还。九、本意向书签署后,如乙方提出不购置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确实认金不予退还。十、乙方已知水岸二期的相关开发建设手续,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正在办理之中。如因该项目计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不再建设,本意向书失效;或因计划、设计变更致使该房屋户型、朝向改变而乙方提出不再购置该房屋的,本意向书失效。以上情况甲方应该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确实认金,不再负担其它责

38、任。 十一、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受,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协议中的买受人应该和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不然,视为乙方放弃购置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和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通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要求的契税标准实施。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络方法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确保通讯地址、联络电话正确无误且长久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该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不然,由此引

39、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和甲方无关。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到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乙 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话:邮编:篇四:购房意向书协议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代理方:中视选房网 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简称甲方 代理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简称乙方 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

40、致的基础上签定以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置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 以下简称“该房产”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产权证为准 ,户型为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小写 。第二条 双方责任:1甲方应于本意向书签定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的购房定金人民币 大写 : 元整 小写 ,双方约定此款项在双方签定该房产的买卖协议后计入甲方应付的首期房款 即首期房款金额含定金 。2乙方依据甲方的委托内容和该房产全部权人或产权单位进行洽谈,并将洽谈内容通知甲方。甲方于本意向书签定后日内和乙方签定相关购房协议,以确定付款.房屋交接日期及手续办理等事宜,同时向乙方支付该房产实际成交价

41、格 %做为代理费用,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3乙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和甲方签定该房产的购房协议,甲方有权解除本意向书,同时乙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交的全部购房定金 不计利息 。4本意向书签定以后,如甲方中途反悔不能推行本意向书条款时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仍按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价格的%支付乙方酬劳。5本意向书推行过程中,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和该房产全部权人 其委托代理人 或原产权单位等第三方签定任何相关该房产的购房意向书,不然甲方交纳的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不予退还。6因为非甲乙双方本身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意向书不能继续推行时,双方免责。第三条 本意向书如有未

42、尽事宜,应根据相关法令习惯及诚信标准公平处理。本意向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第四条 本意向书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协议时由乙方收回,如在双方签定该房产购房合同时乙方未能立即将本意向书收回,则本意向书自动失效。第五条 补充协议:甲方:乙方: 中视选房网 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身份证号: 经办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篇三: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透视“购房意向书”从意向书中每平米房价暂定2300元到换协议文本时的销售定价每平米3700元谈起乐随 公布时间: 2021-08-09 13:37:48 一方说:开发商不按意向书约定事项签约而乱涨价,违反

43、诚信,实属欺诈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协议,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到底应该怎样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目前显得尤为主要?近期来,大量订房户经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和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相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发的系列类案。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协议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协议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个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

44、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现在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因为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 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厉性。为此,笔者以为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多个问题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一、“意向书”的二重性有关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协议”还是“购房协议”及其效力怎样,不可一概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该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署购房协议的权利义务确实定,对用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包括到很多详细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协议。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

45、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足保护了老百姓的正当权益。要求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签订商品房销售协议必需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协议文本。二是工程还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还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需签署统一制式协议,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然而,从我们目前实践中碰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全部已经包括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和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所以。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

46、”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协议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协议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中国协议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协议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协议之性质。据此,能够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协议和销售协议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现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署统一制式协议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协议内容范围的有关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础已经符合了买卖协议成立的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订销售协议,又就销售协议中包括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含有双重性。作为含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协议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签署规范制式买卖协议的预约性,并不影响

47、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该含有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协议也是协议,一样受协议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协议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的义务,含有法律效力。二、“暂”字的弹性到底有多大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常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轻易切合实际。然而,目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正当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能够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到底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中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该按习惯主义

48、的方法来认识和处理。首先,我们要认可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能够改变的,它不含有确定或说绝正确法律约束力。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不然,当初就无必须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含有相正确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考相关类似性责问题的法律要求了解。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协议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原因,因此只好以最终实测为准,但中国法律要求,上下改变不得超出3%,不然,多出部分购房人能够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能够要

49、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协议,由开发商负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的面积全部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所以,确定“暂定价”含有相正确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改变,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改变。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标准的演绎。 中国对于和居民生活亲密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 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

50、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多种手段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十二个月的商品房价格涨幅全部应该在10%以下或更低。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和购房户签署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初的市场价的,因此开发商和购房户签署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能够在这个幅度范围内改变,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出暂定价的10%。直观部分说,假如当初签署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21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协议时只能在2021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许可的弹性范围。三、公平协议背后隐藏的不公平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协议是你的单方

51、权利;一是我和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协议,意向书给予你的是购置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它,二是意向书中确实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升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能够放弃签协议的权利,能够不签,不算你违约,能够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标准。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开发商因为私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置就能够不签合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好像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能够说,每一套房屋全部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

52、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全部是不一样的特定物。购置人不签这份协议的话,一是她能在其它地方能找到和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因为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她在同一地方的其它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置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最少在现在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她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这对购置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她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协议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改变有些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改变。在当初的市

53、场行情下,开发商和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初的行情。现在,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许可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一般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许可自主定价,许可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依然必需是要依法。在和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够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和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需遵守。中国协议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从法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协议法中所谓的“情势改变”的范畴。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赔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应该说价格

54、的约定对双方全部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篇二:购房意向书购房意向书 (2021-3-3 17:11:15) 分类:协议范本 标签:购房意向书 买房意向书 商品房买卖意向书 意向书范本 协议范本 | 购房意向书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乙 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选定甲方开发的水岸二期房屋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一、乙方已选中并决定购置甲方开发的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号楼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愿意和甲方签署本意向书,并同意按本意向书要求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二、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为准。三、该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

55、建筑面积 ,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 大写:万元整 ,最终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定的建筑面积乘以本意向书约定的单价计算为准,多退少补。四、本意向书签署的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交纳房屋确定金人民币万元。五、乙方应于甲方水岸二期项目开盘销售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意向书、已交纳确定金的收款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售楼处 上海市松江区路号 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按商品房预售协议支付购房款。乙方依据本意向书支付确实认金转作等额购房款。 甲方项目开盘销售日以在当地报纸即文汇报公布的开盘广告确定的开盘销售日为准。敬请乙方自行注意。六、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时,

56、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七、如乙方按本意向书约定和甲方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选择一次性付款方法支付购房款,且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的同时全部付清 购房款的,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协议约定的单价基础上给乙方每平方米元优惠,即优惠后的单价为人民币万元平方米 建筑面积 。 如乙方逾期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或逾期付款的,则乙方不再享受甲方给予的任何房价优惠。乙方已交纳的房屋确定金甲方不予退还,作为赔偿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或分期付款方法支付购房款的,则乙方不享受甲方给的任何房价优惠。八、如乙方逾期未和甲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

57、该房屋,甲方有权无需通知乙方而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依据本意向书已交纳确实认金不予退还。九、本意向书签署后,如乙方提出不购置该房屋,乙方已交纳确实认金不予退还。 十一、本意向书签署后甲方不得另行出售该房屋,除非本意向书约定的另行出售条件具备或本意向书失效。十二、本意向书仅限于乙方本人享受,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协议中的买受人应该和本意向书中的乙方一致,不然,视为乙方放弃购置该房屋,甲方有权拒绝和其签署商品房预售协议及相关文件,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乙方承诺甲方已通知乙方所选定的房屋为商品房,所缴纳契税按办理该房屋产权时政府要求的契税标准实施。十三、乙方的通讯地址及联络方法以本意向书记载为准,为

58、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乙方确保通讯地址、联络电话正确无误且长久有效,如有变更乙方应该以书面形式自变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不然,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和甲方无关。十四、本意向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全额交纳确定金之日起生效,在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协议生效同时失效,乙方同意到时将本意向书原件交还甲方。十五、本意向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 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乙 方: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签署日期:年月日 电话:邮编:篇三:购房意向书协议编号:gfyx-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代理方:中视选房网 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购房意向书委托方: 简称甲方 代理方: 中视选房网北京 房地产经纪有限企业 简称乙方 服务监督电话:400-881-5000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以下意向书,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拟为其购置房屋的概况: 北京市区/县 以下简称“该房产”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以产权证为准 ,户型为 ,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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