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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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制定了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xx年4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即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 )承担重庆市商品粮油(粮油是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豆粕, 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油)竞价销售的相关工作。 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行的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活动。第二条 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场外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 参加交易的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粮油

2、经营资格的企业,卖方具体负责粮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参加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与竞价的粮油经营企业。第三条 交易中心按照 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向交易中心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已取得前述资格的买方企业必须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年审。第五条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中心预交履约保证金100 元/吨(粮食)或

3、 500元/吨(油、豆粕)和交易保证金10 元/吨(粮食)或 50元/吨(油、豆粕 ),在竞价交易会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必须汇至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第六条 卖方在正式交易前5 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销售标的明细,标的内容包括品名、数量、存储库点、仓号、生产年限、质量等级以及近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并同时提供与标的内容相符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检报告1 份、样品 1 公斤。第七条 交易中心于交易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国家粮油交易中心交易公告栏和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一重庆粮网”()公告竞价销售信息, 交易代表应及时到交易中心或登陆 重庆粮网 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第三章 交易地

4、点和时间第八条 交易地点: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重庆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责任交司 )。第九条交易时间在交告交易日进行。第十条因交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 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另行通知。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二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应按时入场参加交易。 参加场外网上竞价交易的用户按时登录 http:/171.8.119.8:7001/rtp 场际交易系统,参加交易。第十三条进场人员应服装

5、整洁, 举止文明, 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场。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 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六条竞价销售的商品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及要求以竞价销售公告为准。第十七条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仓(罐)前汽车车板交货价,不含包装。 汽车车板交货是指粮油出库到装车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由卖方负担,具体包括:粮油散装出库时,装车(装油罐车 )、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

6、;包装出库时,灌包(装油桶 ) 、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运杂费由买方据实结算,标准应与当地市场价格相符。包装运输,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 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第十八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可以临时调整。第十九条开市后,买方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 5 元(粮食)或 20 元 (油、豆粕)的价位递增报价。第二十条 在标的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一条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

7、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二条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第二十三条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买方报价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方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标志该笔交易生效,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第二十四条合同自交易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2 个工作日内到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或传真签订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六条竞价成交的,交易中心按成交金额的2.0%。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8、 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余款全 额退还。第二十七条竞价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买方或卖方的退款申请书,经交易中心核实后, 3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第二十八条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公告规定时间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交易中心收到货款后, 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 。第二十九条买方将货款汇到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后,凭交易中心出具的出库通知单可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买方代表应向卖方出示重庆市商品粮油竞价销售合同 、 出库通知单 、本人身份证明,并及时派人到卖方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 卖方应及时组织发货, 并保证足

9、够的出库能力,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出库。第三十一条数量确认:以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数量为准,并按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的卖方计量衡器计量。第三十二条质量确认:买卖双方无异议的,以公示的质量等级及指标为准;买卖双方若有异议,以公示的质量等级及指标为依据,则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第三十三条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以公告规定时间为准。买 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货, 由于买方原因逾期未出库的, 货物所有权及附属的所有权利视为完全转移给买方, 交易中心将全额货款划转给卖方。 逾期未出库完毕的部分, 卖方有权按库内的相关规定向买 方收取保管费用。第三十四条货款结算:卖方发货后,

10、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无争议的,可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 ,并由买方送达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凭每批次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 ,于 3 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指定账户。交割完成后,交易中心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第七章 违约处理第三十五条参加交易的买方或卖方代表竞价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均视为违约, 合同终止, 交易中心负责将买方(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100元/吨(粮食)或 500 元/吨(油、豆粕)和交易保证金 10 元/吨(粮食)或 50元/吨(油、豆粕)分别划拨给卖方(买方)和交易中心。第三十六条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交易中心负

11、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 100 元/吨(粮食)或 500 元/吨(油、豆粕)和交易保证金10 元/吨(粮食)或 50 元/ 吨(油、豆粕)分别划拨给卖方和交易中心。第三十七条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 若卖方承储库部分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算已履约部分货款, 并从卖方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对于全部违约的,交易中心负责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划拨给买方和交易中心。第三十八条在供货中买卖双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立即停止收发货, 并书面告知对方和交易中心。 由交易中心组织重庆市有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

12、站进行实地抽样并进行检验, 该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第三十九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 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立即停止提货并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 3 日内书面申请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 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 如遇未尽事宜, 由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重庆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对于单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在交易公告里给予说明。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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