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勤及外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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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考勤及外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勤工作,加强区局干部请(休)假及外出管理,确保区局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考勤要求第二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区局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缺勤,不得迟到、早退。对缺勤、迟到、早退者,各单位(部门)应做好记录,作为考勤依据。第三条 干部申请各类假期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单位(部门)对干部申请假期要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批、登记制度。第四条 干部在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因公外出办事或开会等,应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对工作时间内不知去向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查明情况

2、,确属无故离岗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处理。第五条 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每日做好干部的考勤记录,并将当月考勤情况汇总,连同相关请(休)假材料,经考勤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签名后,于次月2日前报人事科备案。各单位(部门)应严格落实考勤制度,严禁弄虚作假。第三章 休假种类第六条 带薪年休假干部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第七条 病假1.干部请病假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干部长病假恢复工作的,应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第八条 事假1.干部因私事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以书面申请事假。2.享有年休假和补休假的干部,应在年休假和补休假休完后,方可申请事

3、假。3.未请事假的、请事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未履行续假手续超假不归的、弄虚作假骗取事假的均作旷工处理。第九条 探亲假干部按照规定可以休探亲假,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掌握审批范围和条件。第十条 婚假干部申请婚假应当提供本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十一条 丧假干部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申请丧假。第十二条 女性相关假期女性相关假期包括产前假、产假、生育假、哺乳假、授乳假及配偶陪产假。干部申请女性相关假期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生育医学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十三条 工伤假因公负伤需治疗或休养的,可按规定给予工伤假。第十四条 补休假按区局关于值班

4、安排补休的相关口径执行。第四章 假期待遇及缺勤处理第十五条 干部请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前假、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等假期的,请假期间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的发放按照国家及本市、本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干部请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授乳假、配偶陪产假、工伤假、补休假等假期的,请假期间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均全额发放。第十七条 干部的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2天计算。第十八条 凡迟到、早退一次,按公休2小时考勤;凡迟到、早退一次超过2小时不到4小时的,按公休半天考勤;凡迟到、早退一次超过4小时的,按公休1天考勤。凡无故缺勤的,按旷工处理。第五章 请(休)假及外出审批第十九条 审批事项及要求干部因公离沪外出

5、(包括执法办案、参加会议、考察、培训、疗休养、体检等)或请(休)假,均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次休假一般不超过12个工作日,其他干部每次休假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干部出境休假原则上一年一次。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要节点或全局承担重大工作任务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休假。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请(休)的人数不超过50%。凡报区局审核审批的请(休)假,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批,但不早于60天,审核审批结束后,报人事科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报批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须先采用短信或电话方式,向分管(分工联系)或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补书面报批。第二

6、十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因公离沪外出干部因公离沪外出,涉及执法办案的,由各办案单位(部门)申请,稽查科初审,经分管案件审批的局领导审核、分管(分工联系)领导阅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参加会议、考察、培训等其他事项离沪外出的,由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人事科初审,经条线分管领导审核、分管(分工联系)领导阅签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疗休养及体检由人事科统一组织,集中办理报批手续。(二)请(休)假1.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2.其他中层干部请(休)假,按以下事项确定报批权限:(1)请(休)假3天以内(含)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10天以内(含)的

7、,逐级报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批;超过10天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2)出国出境请(休)假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3. 其他干部请(休)假,按以下事项确定报批权限:(1)请(休)假10天以内(含)的,由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1个月以内(含)的,逐级报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2)出国出境请(休)假的,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第六章 其他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相关假期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及口径解释。第二十二条 区局处级干部考勤及外出按区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区局下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科负责解释。附件

8、1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请(休)假审批表单位(部门)申请人职 务请假种类带薪年休假( ),补休假( ),婚假( ),探亲假( ),病假( ),事假( ),产前假( ),产假( ),哺乳假( ),陪产假( ),其他 。请(休)假起止时间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其中公休假 天,补休假 天)外出地点请(休)假事由外出联系电话 签名: 年 月 日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如请假人为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在此栏填写外出期间负责人信息。人事科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分工联系)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附

9、件2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公离沪外出审批表申请部门外出地点外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组织单位经费预算参加人员出行方式外出事由参加会议( )参加培训( )学习考察( )其他 执法办案案由日程安排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意见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分工联系局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局主要领导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注:请附外出通知(邀请函)或案件审批表 7 附件3请(休)假审批权限及程序主要领导审批分管(分工联系)领导阅签分管案件审批的局领导审核稽查科初审办案单位(部门)申请执法办案因公离沪外出主要领导审批分管(分工联系)领导阅签条线分管领导审

10、核相关单位(部门)提出申请人事科初审参加会议、考察、培训等其他事项离沪外出9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核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领导审批人事科初审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休)假3天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人事科复审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核3天请(休)假10天其他中层干部请(休)假请(休)假10天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核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人事科复审主要领导审批出国出境请(休)假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休)假10天其他干部主要领导审批出国出境请(休)假10天请(休)假1个月请(休)假1个月分管(分工联系)领导审核人事科复审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人事科复审分管(分工

11、联系)领导审核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绩效考核制度为积极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工作部署,促进区局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工作目标立项、执行、监督、评估“四位一体”运转机制,以目标立项为起点,完善执行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考核评估,形成工作闭环,确保区局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二、工作目标聚焦重点工作,紧扣关键环节,科学设置考核权重、丰富完善考核手段,不断提高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充分发挥考核作为“风向标”和“指挥棒”的激励和鞭策作用,促进各项工作不断改进提高。三、考核内容(一)对单位(部门)的考核1.对机关科室的考核对机关科室的

12、考核按区局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2.对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的考核对执法大队、市场监管所的考核采取“重点工作+综合监管+内部管理”的模式进行:“重点监管”指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执法办案、无照整治、消保维权等方面重点工作;“综合监管”指其他业务条线下沉到基层的工作;“内部管理”指内务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建设3方面工作。各科室制定详细考核细则,对相关工作全面、细致开展考核,考核结果按名次折算考核分。(二)对干部个人的考核强化对基层所(队)公务员的二级考核,二级考核由各所(队)组织实施,分为定期考核和年终考核。每季度开展定期考核,主要检验干部日常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遵守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考核

13、内容设为共性指标、个性指标、督查督办工作和分管领导评定四部分内容。年终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干部对个人情况进行年度自我总结,由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民主测评。个人考核的结果应作为干部评优的重要依据。四、考核形式采取平时考核、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平时考核指平时对各单位(部门)进行的随机性、日常性抽考。定期考核指按一定周期和固定程序对各单位(部门)开展的系统化考核。对所队的定期考核每半年考核一次,一般为每年6月中旬(对上一年度12月本年度5月工作进行考核)和12月上旬(对本年度611月工作进行考核)。对机关科室的考核全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12月中旬。五、考核程序1.制定考核细则。各科室根据考

14、核总体方案,结合条线工作实际,制定各条线考核细则,考核细则提前下发至各单位(部门)。正式考核前根据实际情况作微调更新。2.考核及反馈。根据考核细则,实地考核各单位(部门)工作情况,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当场反馈给各单位(部门)。考核结束后,各科室将考核情况反馈至人事科。人事科根据各部分考核权重加总计算各单位(部门)的总成绩,并划分考核等次。经局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通报考核结果。3.年终评定。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权重,进行年终综合评定。人事科制定综合评定方案,根据各单位(部门)总体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如单位(部门)工作获上级肯定、媒体报道或取得重要荣誉的,视情予以升等升级;如单位(部

15、门)存在重大工作失误、履职不到位或违规违纪情况的,视情予以降等降级。单位(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将与本单位(部门)年终优秀名额、绩效考核奖励额度挂钩。六、有关要求考核工作要秉承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及时准确、继承创新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整体 13 考核和分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干部岗位调整相关交接工作规定为保证干部岗位调整后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岗位调整包含干部局内岗位调动、轮训及调出、辞职、退

16、休等岗位及人事关系的变动。二、相关部门职责人事科负责干部岗位调整手续;党建科负责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办理;办公室负责OA系统相关人员信息、工作权限及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的调整;财务科负责财务人员、基层财务人员(内勤)交接的监交工作。 三、办理事项及流程相关部门按要求办理相应手续,主要内容有:(一)人事科1.根据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的干部岗位调整名单,制发文件或通知,同时抄告办公室、财务科及党建科。2.对于局内岗位调动、轮训的,通知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本人,确定报到时间(一般为一周);填写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附件1)抄告办公室实施;要求相关单位(部门)督促岗位调整人员在规定报到日期

17、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务及书面材料的交接,并按时到新单位(部门)报到,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3.对于干部调出、辞职的,填写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抄告办公室实施,印发免职通知或批复,并办理相应手续。4.对于干部退休的,填写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抄告办公室实施,并安排退休离职前约见谈话,印发免职通知,制作退休证,并办理退休相应手续。(二)办公室1.收到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书后,一般应在干部正式报到当日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人员信息和权限的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暂缓调整权限的,经人事科审批同意后,按确定的延长期限调整。对于调出、辞职、退休的干部,应及时注销其相关权限,并更新有关系统名录。2. 要求相

18、关单位(部门)督促岗位调整人员做好固定资产交接工作。干部本人使用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其他电子产品,如照相机、扫描仪、打印机及PAD等固定资产须交原单位(部门)内勤,并办理移交手续。3.要求各单位(部门)做好岗位调整人员的办公用品交接工作。干部所使用的物品,属公用物品的,如计算器、订书机、移动硬盘等,应当一并交接给原单位(部门)内勤。(三)财务科 机关财务人员在岗位调动时须将有关工作移交清楚,做好相应记录,并由局财务科负责人监交;基层财务人员(内勤)在岗位调动时,必须制作财务移交清单,应清点所管财物并制作交接清单,由单位负责人及财务科负责监交。(四)党建科如岗位调整人员涉及党员干部及党派干部

19、的,党建科应及时调整基层党组织数据库。党费收缴由新老单位按照交接时间节点按期收取。四、对岗位调整人员的要求人事科确定报到时间后,相关岗位调整人员应尽快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各项事务,做好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接及固定资产、物品的移交,填写信息化系统业务结束清单(附件2),并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部门)报到,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调出、辞职、退休的干部还需在离职前向人事科缴回工作证和工号牌,向法规科缴回执法证,并向办公室缴回肩章、领花。五、其他(一)干部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开除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二)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人事变动计算机执行通知单填表日期:序号姓名变动

20、原因原单位(部门)新单位(部门)起始时间12345678910人事科意见: 办公室意见:信息中心执行人:需调整以下所有事项(由信息中心填写)门户系统调整事项:邮件系统调整事项:金信工程系统调整事项:基层所工作平台系统调整事项:原食药监局业务系统调整事项:其他调整:权限调整:由新进单位(部门)填写权限申请表后,再行调整。完成日期:注: 1.本表由组织人事科填写,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交信息中心执行。 2.OA部门变更的用户,必须将原部门的待办事务处理完毕后才可执行变动。附件2信息化系统业务结束清单说明:为防止业务流程的中断,涉及岗位调整的同志需检查自己所使用的信息化业务系统,结束本人在本岗位上拥

21、有的信息化业务流程。填写此表并由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存档。该系统业务结束的打“”,无该系统业务的填“无”,未结束的,请填写情况说明。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化系统名称业务已结束未结束业务移交说明分局OA文件收阅流转政务公开信访件所工作平台徐汇区公务员门户徐汇区协同办公系统徐汇区信息公开系统电子行政效能监察工商综合监管内资企业登记外资企业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管理广告监督管理商标监督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网络市场监管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双随机)食品药品综合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系统食品药品行政审批综合业务平台四品一械业务管理系统案件稽查系统行政检查系统(药品、器械、包材、保化

22、)区县监管机构行政审批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药品、化妆品、医械)抽样管理系统(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抽样系统药品实时监控系统药品抽样管理系统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质量监督管理执法信息系统质量管理系统认证监督管理系统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计量管理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企业质量档案系统标准化管理系统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系统网上办事系统投诉举报公众诉求平台全国12315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上海市统一执法平台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本人签名:日期: 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日期: 专项业务工作带教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

23、干部队伍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年轻干部的培养力度,全面提升区局干部的业务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全领域、专家型执法队伍,现就实施专项业务工作带教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带教老师是指由区局指定,对带教对象进行授课带教的业务骨干。带教老师队伍规模与监管要求相适应。带教对象是指根据基层所队工作实际,由区局统一选定的年轻干部。第三条(责任分工)人事科会同法规科负责制定实施办法及统筹协调等工作,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指导、制定考核评估方案等工作,带教老师和带教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日常带教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遴选条件第四条(带教老师遴选条件)带教老师分为首席带教老师和带教老师,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首

24、席带教老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扎实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实务工作能力,热心于干部传帮带,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带教能力;需从事相关业务工作1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市局相关条线所公认。(二)带教老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和实务工作能力,热心于干部传帮带,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带教能力;需从事相关业务工作8年以上,或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于业务能力特别突出,从事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的干部,经考评可聘任为带教老师。第五条(带教对象遴选条件) 从事相关业务条线工作3年以内,在日常工作中表现较突出,热爱本职工作,吃苦耐劳、勤奋好学、积极向上,工作经验尚浅的年轻

25、干部。第三章 带教管理第六条(带教时间) 带教结对时间一般为1至3年。第七条(带教老师职责)(一)首席带教老师1.根据市局条线工作要求,结合区局工作安排,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制定带教培训大纲、课程安排等。2.聚焦放管服改革,研究解决新型、重大、复杂监管问题,探索监管方式创新。3.指导和培训带教老师,会同相关科室制定带教工作考核评估办法。(二)带教老师1.每年年初根据培训大纲,结合带教对象具体情况,制订带教计划,建立带教档案,认真记录带教工作进展情况。2.按照带教计划,理论联系实际,开展以现场教学、实务操作及实地监管为主的带教活动,切实有效地提高带教对象的工作能力。3.负责解读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带

26、教对象的各种咨询,及时发现和纠正其日常监管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带教对象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4.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和措施,确保带教对象在带教期满后达到带教目标,独立开展工作。第八条(带教对象职责)1.主动向带教老师请教,及时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做好学习记录,总结带教过程中的收获、取得的进步、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2.严格按照监管程序和现场操作规范开展日常监管,虚心学习带教老师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综合素养。3.带教期间接受带教老师的全面考核,尊重带教老师,保证带教计划顺利完成,带教期满后,能独立开展工作。第九条(考核评估)人事科会同

27、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对带教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做法,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对带教对象实际工作能力实施考核评估。第十条(激励监督) (一)建立带教老师激励机制。带教期间,发放带教津贴。带教对象获得市级荣誉或奖励的,区局将给予带教老师一定的奖励。(二)带教期间,如带教老师或带教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带教工作的,由区局视情予以调整。(三)未能在带教期限内完成带教工作目标的,应适当延长带教期限。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制度为进一步扩大区局领导与广大干部之间的沟通渠道,在区

28、局营造团结奋进、和谐融洽的良好氛围,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指导思想以打造一支上下齐心、积极进取的市场监管队伍干部为目标,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搭建局领导与干部之间“零距离”交流的平台,倾听各类诉求,了解真实想法,给予正面引导与帮助,增强相互间的理解与信任,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二、基本原则1.加强人文关怀。从工作上、学习上、生活上关心干部,了解干部所思所想,营造积极向上、和融共进的工作氛围,促进全局上下同心同向,为市场监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2.实施分类接待。对于涉及全局重大事项及重点的事宜,由局主要领导负责接待;对于涉及条线或各单位(部门)工作的事宜,由分管或分工联系的局领导负

29、责接待。3.注重沟通引导。对来访人员提出的合理问题和诉求,耐心细致了解相关情况,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答复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事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取得来访人员理解支持。三、接待重点重点解决来访人员提出的合理问题、诉求、情况等:1.对区局各级领导班子的意见、建议和要求;2.对区局开展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3.来访人员在思想、工作等方面需要领导帮助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4.举报和反映区局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 5.其他相关事宜。四、具体安排(一)接待人员局长接待日一般情况下由局领导主持接待,相关机关科室及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接待工作。(二)接待对象区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30、(三)接待日时间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如遇法定节假日,作临时调整)。(四)接待要求人事科负责做好接待来访人员的登记和引导,做好接待记录,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证来访人的隐私和安全。(五)接待预约方式为提高接待效率,接待工作实行预约制。来访人员应事先向人事科上报来访简单事由,并填写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干部职工来访接待预约表(见附件)。根据来访对象和事由,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接待领导,由人事科负责通知,并安排具体接待时间和地点。五、施行时间本制度自2018年7月起施行。附件: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干部职工来访接待预约表附件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内部接待日干部职工来访接待预约表姓 名性

31、 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单位及职务来访事由签名:年 月 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我局用工人员使用,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概念)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是指由上海市徐汇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编制外用工人员。第三条 (聘用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管理以“规范、精简、合理”为原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不得替代公务员的职位,不得替代公务员行使工作职权,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 (岗位设置及人数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岗位设置和用工

32、需求严格控制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要求设置岗位,并实施有效管理。各单位(部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数量必须在编制数内,人事科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用工缺编数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优化。第五条 (聘用人员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基本条件;3. 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记录;4.具备相应岗位所需的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5.录用时年龄不超过40周岁;6.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7.身体健康。第六条 (招聘程序)1.申报。需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单位(部门),应根据本单位(部门)编制数及工作需要,将用工需求(含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人员类别、工作岗

33、位、基本职责等)报人事科。2.核准。人事科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用工需求进行汇总并核审,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缺编数及实际工作需求,核准该单位(部门)的招聘人数,并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招聘。 3.招聘。人事科根据汇总后的招聘人数,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委托区就业促进中心发布招聘公告。人事科负责对报名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通过者进行入职体检、政审等环节,最后择优录取。4.签订劳动合同。经过统一招聘、体检和政审合格后确定聘用的,由各聘用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用工审批表,一个月内由人事科与劳务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

34、2年(试用期为2个月)。第七条 (部门职责)人事科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编制核定、合同管理、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管理事务。用工单位(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等。1.用工单位(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2.用工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使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熟悉并掌握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3.用工单位(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和考勤考核,并督促其遵守相关工作纪律;4.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违反与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和

35、纪律的,用工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职责)1.应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协议所明确的各项义务;2.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3.必须遵守区局和聘用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和纪律;4.应服从聘用单位(部门)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第九条 (工资计算及发放)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资按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由区局根据区人社局的相关规定额定工资,由财务科负责送派遣公司发放。1.每月26日,各用工单位(部门)上报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考勤情况;2.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按上月实际出勤天数计算;3.因故缺勤的,按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4.人事科根据各单位(

36、部门)的考勤表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资进行统一造册,经局领导批准,由财务科审核后送派遣公司发放。第十条 (工作时间)1.用工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或每周累计40小时工作时间。2.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加班,确需要加班的,各单位(部门)按照加班时间及时予以补休。3.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享有病事假、产假、授乳假、公休假等。各单位(部门)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第十一条 (管理及考核)1.人员管理。人事科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人事管理,各用工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

37、服务员人员的日常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在岗位培训、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与在编干部同等管理。2.人员考核。用工单位(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情况将作为与用工人员续签、解除劳动合同及奖惩等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续聘与解聘1.合同续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合同期满前,用工单位(部门)需提前一个月根据工作需要、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以及考核结果等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对续聘人员,用工单位(部门)填写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续聘审批表,并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2.合同解聘(1)达到合同期限中规定的相关条件;(2)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用工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4)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因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辞职、解聘等原因而离开的,由人事科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工资的核减、变动以及保险关系转结手续等。用工单位(部门)和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都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明确的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十三条 (适用)本办法在适用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或另作补充规定。第十四条 (解释)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印发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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