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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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稿)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简政放权始终是改革发展的一个高频词,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是高等教育领域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2017年,国家相关部门一年之内连发4份关于高校职称改革文件,程度之深,力度之大,前所未见。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再次强调了“推动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等学校,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任”。出台广西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高校职称评审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扩大高等学

2、校办学自主权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主要体现,将有效推动我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我区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二、主要政策依据中央和自治区近期出台的有关职称改革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2.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4.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5.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师201712号)6.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贯彻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

3、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司函20189号)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8.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726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实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10.关于加强我区高级职称规范化评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763号)11.关于加强我区高级职称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764号)三、修订过程(一)2017年5月15日至16日,分批组织区内46所高校召开座

4、谈,听取各高校开展职称评审的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等,理清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的工作思路和要点。(二)2017年5月至11月,对全区高校承接职称评审工作的条件开展摸底调研,针对高校硬件条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各种解决方案,结合教育厅和部分高校的经验做法,形成实施方案初稿。(三)2017年11月11日,组织区内主要高校领导、专家召开座谈会,听取实施方案初稿的修改意见,参考东、中西部不同省份的做法,对实施方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四)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分批组织全区78所高校主要领导、人事处长、职改专干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高校各层面对实施方案初稿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五)2

5、018年1月,向教育厅各处室和全区高校征求意见。全区79所高校中,38所高校无意见,32所高校未提出意见,其余9所高校报来的意见均已在后续的修改中予以考虑。(六)2018年3月,第二次将修改后的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征求各高校、自治区相关厅局及地市职改办的意见。共收到23所高校及自治区厅局和地市职改办的意见或建议,均已在后续的修改中予以考虑。四、主要内容(一)方案的亮点和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确保质量。高校学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而特殊的责任和使命。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是自治区落实国家有关职称政策,突出高

6、校作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破除制约高校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壁垒,为高校职称评审松绑的主要体现。但评审权下放不等于一放了之,只放不管,政府有关部门将更多精力放在事中和事后监管和服务,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和质量。二是一次性全部下放,突显高校评价主体地位。明确从2018年起,将高等学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5个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具备其它辅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资格的,由高校向自治区相关系列职改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增强人才活力。三是高校自主评审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

7、合。近年来,我区人社、教育等部门陆继下放了一批高校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为此次全面下放奠定了基础。相比之前自主评审仅限于评审组织工作范围,这次下放的范围更广,也更加彻底。政府将不再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印发资格文件、不再办理资格证书,改为由高校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建立评审机构、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使用评审结果。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对高校自主评审事中事后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巡查抽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制度等,建立高等学校自主评审与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的职称评审制度。(二)高校自主评审的主要举措一是自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各高校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

8、修订本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及操作方案等自主评审文件,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执行。二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学校评审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要求。三是自主组建评审管理机构。各高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学校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以及学校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办)、评委库和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等管理机构,

9、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校,可采取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四是自主组织评审。各高校应确保自主评审的常态化,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开展自主评审。五是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各高校可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职称证书。自主评审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的,转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自主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评审。(三)确保自主评审质量的做法在权责划分方面,一是明确高校要切实担当起自主评审的主体责任;

10、二是明确各高校书记、校长是职称评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职称评审工作直接责任人;三是要求高校主管部门、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切实做好对高校自主评审的指导和监督。在规范职称评审工作要求方面,一是要求所有高校及时将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及评委会组建情况等报送给高校主管部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二是要求各高校上述内容有修订的,要及时报备。在评审范围方面,一是将具备条件职称系列高、中、初评审权全部下放,避免了“多头”评审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将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自主评审的范围,最大发挥高校用人自主权。在组建评委库、评委会方面,一是鼓励条件不具备的高校从校外

11、征集专家评委;二是本校评委库人选不能满足评审要求时,可从校外相同或相近系列跨库抽选;三是允许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议组。在职称制度建设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三是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四是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保密制度;五是出台完善职称评审惩处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处理;六是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妥善处理群众反映有关问题。(四)对高校自主评审有效监管的规定一方面,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内评审监督机构。建议各高校建立由校领导(一般建议由校纪委书记担任)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参与并负责高校职称评审监督、负责受理学校职称评审过程的投诉举报。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教育、人社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主要通过书面核查、抽查巡查、实行信息公开、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等方式加强监管,每年开展复核工作,抽查比例不低于当年开展评审学校的1/5;同时,明确对相关责任主体违纪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采取必要的惩处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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