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灵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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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椒灵江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椒灵江水域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 域,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椒灵江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 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 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椒灵江水域内 特定桥梁水域通航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椒灵江水域,是指从台州港海门港区1 号灯浮至临海永丰镇三江村之间的水域。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 关。台州海事局所属椒江海事处、灵江海事处(以下统称为“辖区 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辖区职责权限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 理和现场监督管理。椒江海事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椒江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 理,灵江海事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灵江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 理。第二章航行第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椒灵江水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对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外国籍船舶进出椒灵江水域、在港内航行、移泊,必须遵守 相关引航管理规定。第六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椒灵江水域,必须办理船 舶进出港查验手续。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椒灵江水域,应按 规定办

3、理船舶进出港签证。第七条300总吨以上船舶锚泊后或起锚前、靠泊后和离泊 前及进出海门港区1号灯浮时,应及时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25频 道向主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呼号、锚位、锚泊时 间或起锚时间、靠泊时间或预计离泊时间,来自港或目的港、前 后吃水、所载货物种类及数量等。第八条航经椒灵江水域施工作业区的船舶应遵守施工作业 区建设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 行动态,并服从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必要时应选 择安全水域停泊,等候通过。第九条 航经椒灵江桥梁的船舶,其尺度应当符合椒灵江桥 梁的通航安全技术要求,保持足够的富裕高度,并尽可能选择缓 流时段通过桥梁。

4、第十条 新建船舶须符合关于椒灵江水域新建船舶通航安 全的通告(台政发20091号)通航参数要求,船舶过大桥前 应根据风、流和潮汐等条件,制定严格的过桥方案和应急预案, 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事先向主管机关报备。第十一条 沿主航道行驶的船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 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并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航经 桥区水域、施工水域、对江轮渡线、渔业基地码头、船厂等船舶 密集区水域,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缓速通过。第十二条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主航道,但如不得不穿越 时,应尽可能与航道船舶的总流向成直角穿越。并不应妨碍只能 在航道以内安全航行的船舶通行,提前使用声号或通过甚高频无 线电话

5、06频道发布本船意图,协调通过。第十三条 船舶经过桥区水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水上助航标志和桥梁助航标志特别谨慎驾驶,在 单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尽可能在航道中间 行驶;在双向通航的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尽可能避 免船舶交会,无法避免时,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 驶,并与桥墩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二)进入桥区水域前,对主机、辅机、舵机、锚机、通信 导航设备及拖带设备等进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并落实安 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通过;(三)船长在驾驶台亲自指挥,并极其谨慎地驾驶,轮机长 在机舱值班;(四)备车、备锚航行,禁止使用自动舵;(五)配有甚高频无线电

6、话设备的船舶,通过甚高频无线电 话06频道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六)禁止试航船舶、拖带船组夜间通过;(七)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禁止掉头、追越、 横越、逆向行驶、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一)恶劣天气;(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大型船舶进出船坞或下船台;(五)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六)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船舶如因设备故障、恶劣天气或其他原因不能正 常航行时,应采取妥善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主管机

7、关。第十六条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要求:(一)5000总吨以上船舶、危险品船舶和拖轮船队,逆流行 驶视程达到2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2500米以上,才准 予航行。(二)500总吨以上5000总吨以下船舶、危险品船舶,逆流 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500米以上,才 准予航行。(三)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 500米以上,顺流行驶视程达到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四)200总吨以下船舶,逆流行驶视程达到300米以上, 顺流行驶视程达到5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五)客船(包括高速客船、客渡船和汽车轮渡,视程达到 1000米以上,才准予航行。(六

8、)视距在300米以下时,除公务船舶及海事抢险的船舶 外,其它船舶一律停止航行。第十七条 禁止500载重吨以上的满载船、1000载重吨以上 的空载船在夜间进出灵江水域航行。第十八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椒灵江水域时,应遵守浙 江海事局引航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舶在椒灵江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时,除应按 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船籍国国旗外,还应按有关规定 显示相应的号灯和号型。船上的附属艇筏、吊杆和船舷等不得伸 出舷外;靠泊作业时不得伸出外舷。第二十条 客运船舶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能 见度不良时的航行限制条件,防止超抗风等级冒险开航,严禁超 乘客定额承运旅客,高速客船还应严格按

9、照核定的航线航行。第三章停泊第二十一条船舶、设施应在码头、泊位或者主管机关公布 的锚地、停泊区停泊。船舶、设施停泊时应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保持有 效值班和通讯畅通。非自航船舶、设施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功率的 机动船舶值守。船舶、设施停泊不应妨碍或者危及其它船舶航行、停泊或者 作业,以及港口、海底管线和其他海上构筑物的安全。第二十二条船舶、设施应当在规定的锚地内锚泊,不应在 不适宜锚泊的水域锚泊,遇有紧急情况确需临时抛锚的,应尽可 能避开航道,并及时发布船舶动态,同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 设施遇有紧急情况确需在航道中抛锚的,应当立即联系救助船舶 拖离航道。第二十三条在桥区水域内码头停靠或在

10、桥区水域附近锚泊 的船舶,应加强值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危及桥梁安全。 若船舶发生危及桥梁安全的行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强制 拖离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第四章作业第二十四条施工作业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应当依照交 通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施工作 业前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施工水域、方 式和期限作业。其它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设施不得进入主管机关核准的 安全作业区。第二十五条 参与施工作业的各类船舶,应当满足本水域航 行的施工作业安全要求,并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造成污染。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水上水

11、下 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持施工船舶和陆岸施工调度之间24小时 的通讯联系,维护施工作业区域的作业安全秩序。第二十七条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保持连续值班并在规定的甚 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保持值守,及时提醒过往船舶避让,确保安 全。第二十八条禁止船舶在桥区水域内试航、校正罗经、捕捞、 采砂及其他有碍通航安全的作业。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 得在椒灵江水域内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 活动或者体育比赛。第三十条船舶在椒灵江港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提前向辖 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三)船舶烧

12、焊或明火作业;(四)船舶悬挂彩灯;(五)船舶校正磁罗经;(六)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 船舶进出港应配备本水域最新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AIS的船舶,应确保AIS在港期间 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准确输入相关信息。第三十三条 热带气旋、强风期间,船舶应当按照主管机关 的相关要求做好安全保障工作。进港、停泊、疏散必须严格服从 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加强防风值班,确保通信畅通,自觉维护锚地秩序,保持航道畅通。第三十四条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险情,有沉没或其他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危险时,应尽可能驶离航道,并立即报告主管机 关。第三十五条

13、 船舶遇险时应发出呼救信号,积极组织自救互 救,并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保持通信联系。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 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尽力救助,接 受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主管机关接到有关遇险信息或报告后,应按照搜救工作程序, 迅速组织协调搜救力量,开展搜救行动。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椒灵江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椒灵

14、江水域由椒江水域和灵江水域两部分组成。“椒江水域”系沿海水域,是指从海门港区1号灯浮至三江口 (284206N/1211906E 与 284244N/121 1942E 两点之 间的连线)之间的水域。“灵江水域”系内河水域,是指从三江口( 284296N/12119 06E与284244N/1211942E两点之间的连线)至临海永丰 镇三江村之间的水域。(二)恶劣天气”是指能见度小于1000米、预报风力大于等 于9级等情形。第四十条 有关船舶避让事宜,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本 规定未作规定的,依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主管机关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 XXXX 年XX月 X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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