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新轨道车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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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轨道车是用于铁路修理、检查和抢险等工作的 重要运输设备,包括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轨道平 车(含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等)及轻型轨道车(含轻型轨 道平车)。为加强和规范轨道车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 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工务、供电部门重型轨 道车和轨道平车的管理,其他部门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的 管理可参照执行。轻型轨道车的管理由铁路局规定。第三条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以下统称轨道车)须 符合国家、铁道行业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 关规定和标准。严禁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整车及 部件,以确保轨道车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第四条

2、轨道车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 修并重”的方针,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 则,推行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 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 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 确保性能良好;虽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 员技能水平,确保安全运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逐级负责、专业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 行总公司、铁路局、段(含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及供电段等 供电维修机构,以下统称运用单位)三级管理。第七条总公司运输局是总公司轨道车的主管部门(工 务部负责总公司工务轨道车的管理,

3、供电部负责总公司供电 轨道车的管理)。其管理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轨道车管理 制度。(二) 负责轨道车的技术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标准性技术 文件。(三) 组织制定轨道车年修、大修规则。(四) 监督、检查轨道车使用和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车的 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五) 组织轨道车先进管理经验的交流、推广。(六) 组织轨道车驾驶资格考试理论培训、高速铁路轨道 车司机岗位任职资格理论培训及重点性技术培训、技能 竞赛。(七) 监督、检查轨道车年检鉴定和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八) 工务部负责审核发放工务轨道车年检合格证(附 件1)。供电部负责监督供电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审

4、核发 放工作。(九)对轨道车监造、验收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专业指导。(十)负责铁路局间轨道车的配属、调拨工作。第八条铁路局工务处、供电处分别是铁路局工务轨道 车、供电轨道车的专业管理部门。其管理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 监督、检查、指导轨道车管理工作,掌握轨道车数 量、技术状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呈报有关报表;检查有 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运用中出现的 倾向性问题;定期组织轨道车的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和安全运 用评价;定期组织召开轨道车安全管理、运用检修工作会议, 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三) 负责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含根据需求选装 的

5、应答器信息接收装置BTM,下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 备(含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列车 无线调度手持通信设备(含无线列调手持电台、GSM-R手持 终端)、轴温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等行车安全装备的运用 管理,掌握数量和技术状态,制定运用管理办法,并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四) 制定轨道车司机一次出乘作业标准、呼唤应答作业 标准,以及防止冒进、追尾、溜逸、火灾和恶劣天气行车等安 全措施,并监督实施。(五) 工务处负责组织工务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及年检 合格证的申报分发工作;供电处负责组织供电轨道车的 年检鉴定、审核发放年检合格证,并将结果报供电部 备案。(六) 组织轨道车司机

6、年度技能培训、年度鉴定及技能竞 赛;且织轨道车管理人员年度技术培训;协调驾驶资格培训、 考试报名及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驾驶证换证、补证的申报、分 发工作;按年度提报驾驶人员聘用信息。(七) 根据运用单位的实际需求,优化轨道车配置;根据 轨道车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提出大修预算计划建议;组 织参与报废、更新、改造等工作;提出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 和分配方案,并参与采购工作。(八) 组织制定轨道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并指导实施。(九) 协调轨道车监造、验收相关工作。(十)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监督落 实整改措施。第九条运用单位是轨道车运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应明确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和

7、运用车间,配备管理人员。其 管理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二) 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理、 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加强安 全基础管理,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三) 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行车安全 装备的运用管理办法,负责运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应 用及考核等工作;落实一次出乘、呼唤应答、车机联控作业 标准;落实防止冒进、追尾、溜逸、火灾和恶劣天气行车等安 全措施,落实轨道车行车应急处置预案,并结合实际进行 细化。(四) 建立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附件2)、轨道车设备 履历簿(附件3)并保管技术档案。掌握轨道

8、车的数量、技术 状态、使用动态和安全状况,定期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 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运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五) 编制并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研判安全风险,制定 安全风险防范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六) 落实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年检鉴定前,按重型 轨道车完好标准(附件4)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附件5), 对照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附件6)和轨道平车年检鉴 定表(附件7),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自查;在年检工作中,应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七) 编制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预算建议。组 织实施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按规定向铁路局提报报废申请。(八)

9、参与轨道车新造、年修、项修、大修的质量检查;负 责交接验收。(九) 按期组织轨道车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 走合期保养,按时执行轨道车年修、项修、大修计划,保持轨 道车技术状态良好。(十)组织轨道车司机日常技术业务学习,定期安排轨道 车司机技能培训、演练及竞赛,及时向上级提报轨道车驾驶 资格培训需求并积极安排驾驶资格申请人参加乘务学习和 跟车练习,组织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申报工作。(十一)及时在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和提报相关 数据。(十二)参与轨道车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落实 整改措施。第三章技术管理第十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应符合国 家职业标准轨道车司机的相关规定。第

10、十一条轨道车司机执行双人值乘制度,均须取得L1 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并经运用单位培训考核合 格,持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第十二条运用单位设指导司机。指导司机应从五年 以上驾龄、连续三年无责任事故、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 司机中择优选拔。指导司机应脱产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司 机的标准化作业,参与司机的日常教育培训,组织司机学习 与行车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司机的运行操作技能。指 导司机的职责、任用、待遇及考核等管理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十三条轨道车司机及指导司机的定员和配备,由铁 路局按照生产安排并考虑一定的预备率确定。第十四条轨道车新造、大修须由取得制造、维修许可 证的企业承担。

11、第十五条轨道车监造、验收工作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 行。年修轨道车由驻段验收室实施验收。大修轨道车由监造项目部实施监造;未派驻监造项目部的大修企业承修的轨道车,按铁路局管辖范围由驻段验收室实施验收。第十六条重型轨道车须安装符合行政许可、产品认证 相关要求的gyk、cir等电务车载设备,电务车载设备故障 未修复、未检测合格或超期的严禁上线运行。在非GSM-R 区段运行的重型轨道车,既有的无线列调机车电台可继续使 用至报废。电务车载设备的管理和检修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轨道车年检鉴定和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 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第十八条轨道车年检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 按年检鉴定表对

12、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评定。(二) 按总公司相关规定对电务车载设备进行质量鉴定。(三) 铁路局工务处通过轨道车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年检 合格证申报表(附件8)。铁路局供电处审核发放供电轨道 车年检合格证。第十九条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工作的主要内容:(一) 审核轨道车司机安全行车记录和健康体检表。(二) 组织年度脱产业务培训。(三) 考核轨道车司机技术业务能力。理论考试重点内容为相关规章制度及轨道车专业知识;实作考试重点内容为 轨道车驾驶操纵、行车安全装备运用、常见故障排除和非正 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四) 在轨道车司机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签章记录年度鉴定结果。(五) 提出轨道车司机岗位聘用意见。(六

13、) 提报轨道车司机年度鉴定信息。第二十条年度鉴定合格的轨道车司机方可继续聘用。第二十一条新造、大修的轨道车,凭制造、维修企业的 出厂合格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产品认证证书(含整车及 GYK、CIR)、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或驻段验收室出具的相关证明,申领年检合格证。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轨道车严禁上线 运行,但下列情况除外:新造轨道车出厂至用户所在地,凭工 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出具的相关证明;新大修轨道车出厂至 用户所在地,凭工务机械车监造项目部或驻段验收室出具的 相关证明。轨道车过轨技术检查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轨道车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具体标准和要 求由铁路局规定。第二十四条轨道车运

14、用单位按规定铺设轨道车专用 线,设置用于保养检修的车库(北方地区设保暖设施)和轨道 车停留线。车库检查坑的长度应满足车组保养检修作业的 需要,以60 m为宜。第二十五条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装置等设备的管理, 执行国家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起重装置操作人员须经专业 培训、考试或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并在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上签章记录方可上岗。 10第二十六条重型轨道车的牵引重量、轨道车的载重量 及集重装运按使用保养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偏载限度执行铁 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偏载和超集重。第二十七条轨道车执行包乘、包检、包保养制度。包 乘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轨道车司机双人值乘;包 检指值

15、乘司机出乘前、作业前、作业完毕返回前和到达驻地 后按规定检查、记录车辆技术状态和装载加固情况,发现故 障或异常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包保养指值乘司机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换季保养,参与定期保养和走合期保养。第二十八条司机应真实、齐全、及时地填写轨道车工 作日志(附件9)。轨道车工作日志保存期两年。第二十九条铁路局应对轨道车进行编号登记和管理。 工务重型轨道车编号采用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两位为铁 路局代码,后三位为局内顺序号、号段为001499。供电重 型轨道车编号采用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前两位为铁路局代 码,中间两位为运用单位代码,后三位为顺序号。轨道平车 编号以字母P开头,后面为六位阿

16、拉伯数字,前两位为铁路 局代码,后四位由铁路局规定。第三十条应按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附件10)。重型轨道车标志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的车体外侧面正下方,最高运行速度喷涂在轨道车车体中间位置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标志和最高运行速度按两端侧面对角线的原则,分别喷涂在车体的I端左侧和II端右侧。第三十一条轨道车报废鉴定工作按重型轨道车报废 条件(附件11)或轨道平车报废条件(附件12)执行。第三十二条行车安全用品按重型轨道车行车安全用 品(附件13)配置,应按期检查、校验或鉴定,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三条轨道车上线运行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及 用品:(一) 有关行车及安全的规章。(二) 轨道车工作日志。(三

17、)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车轴和车钩探伤合格证,制 动部件校验合格证,GYK和CIR(含无线列调机车电台,下 同)检测合格证。(四)司机的L1或L3类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及记载 年度鉴定信息的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有L1或L3 类机车车辆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的轨道车驾驶证申请 人(以下简称理论合格证持有人)跟车练习时,应携带相应的驾驶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明。(五) 轨道车使用保养说明书,GYK、CIR操作使用手册。(六) 行车安全用品.第四章运用管理第三十四条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运行计划 由运用单位按规定提报,调度所纳入调度日(班)计划。第三十五条司机须在运行方向前端操纵重型轨道车。 轨道车上

18、线运行前,应合理编组,保证车组操纵端具有良好 的瞭望条件。第三十六条轨道车机组人员出乘前24 h内休息时间 不得少于6 h,出车前预留不少于lh做准备工作(应急处置 除外),一次连续工作时间(包括出、退勤时间)不得超过10h。 严禁酒后出乘。机组人员出乘前应参加班前会,退勤前应参 加班后小结,并留存记录。第三十七条出乘前,须接收GYK基本数据版本信息 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并经值乘司机共同确认。调度日(班) 计划外,加开、途中折返、变更运行区段时,司机接收调度命 令后,应主动联系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确认相关区段运行揭示调度命令。第三十八条司机应熟悉行车安全装备的基本工作原理、结构和技术性能,

19、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第三十九条值乘司机不熟悉运行区段的有关行车规定或线路、信号设备时,应安排熟悉运行区段相关情况的司机带道或组织值乘司机提前看道。第四十条轨道车出(入)库或由车站进入停留线时,应 认真确认信号,按规定动车,并严格遵守限制速度。停留时, 全部车辆须停在警冲标内方;设有调车信号时须停在该信号 机前方,不得压轨道绝缘;并按规定设置防溜。第四十一条轨道车进行转线、进出库、连挂车辆以及 在车站、停留线等移动时,按调车作业办理,须正确设置 GYK控制模式,严格执行调车作业规定。在段管线移动时, 执行段管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调车作业时,调车指挥人员白天使用信号 旗,夜间使用信号灯

20、;无线通信设备可作为提示注意、相互联系的辅助手段。第四十三条调车作业应准确掌握速度及安全距离。 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得超过40 km/h;推进运行时,不得超过30 km/h;调动有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气体类危险货 物、超限货物的车辆时,不得超过15 km/h;连挂时严格按照 十、五、三车距离控制速度,距被挂车10 m前、2 m处两度停 车,接近被连挂车辆时不得超过5 km/h;遇有天气不良等情 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 10 m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 m时,严格控制 速度。第四十四条调车作业摘车时,必须停妥,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

21、,没有连挂妥当,不得撤除 防溜措施。摘挂作业由运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摘车 作业须严格执行“一关前后折角塞门、二摘风管、三提钩”的 作业程序。挂车作业须严格执行“一试拉、二接风管、三开前 后折角塞门、四试风、五撤防溜(松人力制动机)”的作业程序。第四十五条非集中区调车作业时,须认真执行要道还 道制度,确认扳道员信号、道岔标志、股道信号、道岔开通信 号、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后,方可动车;联控不彻底时不得动车。第四十六条轨道车参加施工作业时,施工方案中须有轨道车安全卡控措施。开工前的施工预备会,须明确轨道车的施工任务、施工地点、封锁区间、封锁时间、运用安全措施等内容,并提前通知到值乘司机。第四十

22、七条轨道车进入施工封锁区间的行车凭证为调度命令。向施工封锁区间开行轨道车时,施工单位应指派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手持通信设备(GSM-R区段携带GSM-R手持终端、非GSM-R区段携带无线列调手持电台)值乘,并在区间协助司机作业。轨道车进入施工地段时,应在防护人员显示的停车手信号前停车,再根据施工负责人的要求,按调车办法,进入指定地点。第四十八条在封锁区间内需分解作业时,须在施工前制订安全卡控措施,明确分解地点、各自作业范围、连挂时间 15及地点。分解后的车组按规定设置防护,须显示移动停车信 号。分解、连挂地点应选择在平直线路上或坡度和曲线超高 较小的地段,严禁顺坡连挂。第四十九条轨道车运行

23、及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 司机须严格执行一次出乘、呼唤应答和车机联控作 业标准,按规范操纵轨道车。(二) 开车前,按规定开启行车安全装备,并确认状态良 好;值乘司机共同输入各项参数并进行复核;核对GYK基本数据版本信息;选定CIR通信模式和运行线路;在GSM- R区段运行时,CIR、GSM-R手持终端按规定注册列车车次,并确认正确;确认仪表显示正常,制动系统风压符合规定。进行制动机简略试验,确认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在制动保压状态下,制动主管的压力lmin内漏泄不得超过 20 kPa。(三) 运行开车前,值乘司机须共同确认行车凭证及发车 信号正确无误。调车作业开车前,值乘司机须共同确认行

24、车 凭证、调车进路及动车信号正确无误。(四) 运行中,值乘司机须遵守各种允许及限制速度,严 禁超速和臆测行车;须时刻注意线路状况,随时检查各仪表 状态,遇有信号显示不明或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 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五) 轨道车在封锁区间各自运行时,须正确设置GYK控制模式,续行间隔不得小于300 m,续行速度不得超过40 km/h,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六) 作业中(包括停车时),值乘司机不得擅离岗位。(七) 施工作业时,须时刻注意作业人员安全。(八) 严格按规程操作起重装置。第五十条轨道车推进运行时须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 30 km/h,须指定胜任人员携带列车无线调度手持通信设备

25、(GSM-R区段携带GSM-R手持终端、非GSM-R区段携带无 线列调手持电台)及手持信号在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司 机应时刻注意引导人员的信号,遇信号显示不明、显示不正 确或无显示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严禁跨越区间 推进运行。第五十一条引导接车时,轨道车凭引导信号或引导手 信号(特定引导手信号除外),以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进站 或通过接车进路,并做好随时停车的准备。第五十二条轨道车到达驻地采取防溜措施后,值乘司 机按保养检查项目(附件14)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 理的故障应及时上报。第五十三条运用单位应制定并落实行车安全装备运 行记录数据的转储、分析、应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制度

26、。转储 的运行记录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视频数据不少于一 个月)。发生非正常情况时,应及时对运行记录数据进行转 储、分析,并须保存一年。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五十四条在普速铁路使用轨道车,应遵守普速铁 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第五十五条轨道车严禁溜放和通过驼峰。第五十六条既有轨道平车不得跨局运行,不得编入货 物列车。第五十七条四轴重型轨道车无动力回送,提报回送计 划时,应注明附挂于普通货物列车尾部,自动制动机应状态 良好,并严格按使用保养说明书中无动力回送的相关规定对 传动轴等进行处置,换算闸瓦压力参照四轴重型轨道车换 算闸瓦压力表(附件15)。两轴、三轴重型轨道车不得提报 货物列车无动力回送

27、计划。第五十八条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上线 运行:(一) 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油压、冷却温度异常。(二) 传动不良、有异响,安全保护装置失效,液力传动系统温度或压力异常。(三) 车轴发现裂纹,车轴齿轮箱、轴箱异响或温升超过规定。(四) 车轮发现裂纹,踏面碾堆、剥离、掉块、擦伤超限,轮辋或轮缘厚度不足23 mm。(五) 轮对内侧距离超出1353mm3mm的容许限度。(六) 轮轴弛缓线发生相对位移。(七) 车架任何部件发现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八)空气制动或基础制动作用不良,安全保护装置 失效。(九) 前后照明、刮雨器或风笛失效。(十)车钩有裂纹,“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

28、损超限。(十一)影响行车安全的走行、传动、制动部件外部螺栓 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十二)GYK或CIR故障。(十三)行车安全用品不全或失效。第五十九条司机应全面掌握车辆技术状态,对发现的设备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运用单位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第六十条编组运行时,在满足牵引和制动能力的前 提下,编组数量由铁路局规定。原则上各车制动型式应相同;大功率或重载车应编在前端。两台或多台动力车连挂运行时,本务车司机与各连挂车司机间应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保持联系,提出加速、减速或制动的要求,确保操纵同步。第六十一条运行中,gyk、cir须全程运转,严禁擅自关机或变相关机。

29、第六十二条严格按信号显示要求行车。当接近地面 信号机时,司机应确认地面信号,遇地面信号和机车信号显 示不一致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施。轨道车的停车位 置,应以地面信号机或有关停车标志为依据。第六十三条在长大下坡道行驶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不得关闭发动机,不得空挡运行。第六十四条在站内停车待避时,应进行保压制动;发 动机熄火等待时,应设置防溜;值乘司机不得同时离车。第六十五条轨道车在车站停留时间超过20min时,在 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值乘人员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系 统、制动系统、轴箱温度、车钩连结和装载加固等情况,并观 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再开车时,应按规定进行 制动

30、机简略试验。第六十六条在车站或停留线停留过夜时,须采取防溜 措施,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用铁鞋双向止轮并加锁 防盗,车组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第六十七条轨道车停站过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安 排转线作业。第六十八条运行中,接近和通过车站、鸣笛标、道口、桥梁、隧道、路堑、曲线、行人、施工地点或天气不良时,司机应加强瞭望、勤鸣笛(禁鸣区段除外遇恶劣天气,司机须开启前大灯,适当减速运行。第六十九条运行中,当GYK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司机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报告车站值班员 (列车调度员),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填写记录后方可关闭 GYK;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运行速度,在自动闭塞区间

31、, 以不超过20 km/h的速度运行至前方站停车;在确认本务车 GYK正常后方可继续运行。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 时,司机应在前方站停车报告。第七十条在区间内停车进行防护、分部运行、装卸作 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开车时,司机须检查制动主管 的贯通状态,确认车组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第七十一条在自动闭塞区间紧急制动停车或被迫停 在调谐区内时,司机须立即通知后续列车司机、向两端站车 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报告停车位置(具备移动条件时司机 须先将轨道车移动不少于15 m),并在轨道电路调谐区外使 用短路铜线短接轨道电路。同时,机组人员应立即组织处 置,尽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

32、;确认不能继续运行 时,执行以下规定:(一) 实施保压制动,采取防溜措施。(二) 按规定设置防护。(三) 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四) 需要救援时,应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请求救援后,不得再行移动。第七十二条运行中,当发现制动系统、走行系统及与 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应立即采取减速或停车措 施。停车后按第七十一条办理。第七十三条使用起重装置时,限位机构须保持状态良 好,避免损坏线路标志标识以及电务、供电等设备设施。第七十四条起重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 须指派胜任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指定专人负责防护。(二) 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三)

33、 双线或多线并行区段作业,邻线未封锁时,不得侵 入邻线建筑限界。(四)吊装时严禁超载、偏载作业。(五) 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 牢固。(六) 两台或多台起重装置配合作业时须保持动作同步; 升降、回转、变幅操作须分步进行。(七) 单钩起吊物料时,起吊前应拴挂方向绳,防止物料 在空中转动。(八) 作业完毕后,须将吊臂和支腿完全复位并确认锁 定、不超限界方可动车。第七十五条装卸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 须指派装卸车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防护。(二) 邻线来车时,须停止装卸作业。(三) 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的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 建筑限界。(四) 按载重和集重有关要求装

34、载,不得偏载,不准超限。(五) 装载货物应稳固。未达到装载加固要求,不得动车。(六) 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第七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使用轨道车须执行电气化 铁路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守以下 规定:(一) 严禁攀登车顶作业。(二) 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三) 装卸长大物料时,只准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四) 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须保持2m以上的距离。(五) 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需在距牵引供电 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 m作业时,接触网必须停电。第七十七条理论合格证持有人须在连续安全驾驶三 年以上的轨道车司

35、机的指导下方准练习操纵轨道车。下列情况严禁理论合格证持有人操纵轨道车:高速铁路区段、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运输、抢险运输、人员运输、反方向运行、恶劣天气及施工封锁区间作业。第七十八条轨道车严禁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重型轨道车乘坐人员须听从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司机位严禁与驾驶无关的人员入座。司机确认乘坐人员上、下 车完毕后,方可动车。第七十九条运送散件物料的平车应有侧板和端板,插 销、锁件应齐全有效,散件物料应放入牢固的包装箱(袋)并 与车体锁定。第八十条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 危险品的安全规定。第八十一条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

36、用电、用火时,须 有防火、防中毒措施。车内取暖宜选用电加热取暖器、冷暖空调机。使用有安全装置的低压取暖炉时,炉具应可靠固定。第八十二条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严禁存放汽油等易燃物品。第八十三条每台重型轨道车配备2具2L水型灭火器 和2具2kg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固定放置、便于摘 取。运用单位应按消防有关规定对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保证齐全有效。第六章检修管理第八十四条轨道车实行以保养检查为基础,项目修理 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第八十五条轨道车的保养包括日常保养、定期保养、 换季保养和走合期保养,参照使用保养说明书和保养检查 项目执行。(

37、一)日常保养是在每天或出乘前后,按规定项目进行的以清洁、检查、调整、紧固、润滑为主要内容的预防性维护工作,使轨道车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二) 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或里程,按规定项目 进行的以全面检查、调整、紧固、润滑和处理不正常状态为主要 内容的周期性维护工作。定期保养周期为3个月或3 000 km士 300 km。(三) 换季保养是季节温、湿度变化时进行的季节性维护 工作。轨道车运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当地的防寒过 冬要求,对轨道车进行防寒处理。(四) 走合期保养是新造或大修轨道车在出厂初期行驶 2 500 km500 km进行的特定性维护工作,其内容在合同质 量保证期条款中约定

38、。(五) 第八十六条重型轨道车的修理分为年修、项修、大修 三种修程。逾期未年修、大修的,不得上线运行。(一) 年修是按年修规则对动力传动系统、走行系统及制 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理和更换工作。(二) 项修是根据实际技术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总成修 理和更换。(三) 大修是按规范对全部总成全面检查修理,更换必要 部件,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大修出厂前应进行路试, 路试里程不少于100km。机械传动重型轨道车大修周期为120000km 5000 km或 6年;夜力传动、电传动重型轨道车大修周期为160000 km士 5000 km或8年,以先到者为准。第八十七条既有轨道平车的修理分为小修、大修两种

39、修程。逾期未修理的不得上线运行。(一) 小修是对走行系统及制动系统等部件的维护性修 理和更换工作。小修周期为10 000 km 1000 km或半年,以 先到者为准。(二) 大修是按规范对全部总成全面检查修理,更换必要 部件,恢复整车性能的修理工作。大修周期为50000 km士 5 000 km或5年,以先到者为准。第八十八条轨道车修理中,如更换属于固定资产的零 部件,按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轨道车上安装的起重装置等设备的修程 与轨道车一致,其修理内容和标准执行相关规定。第九十条轨道车每行驶10 000 km 1 000 km或行驶 满一年,应按规范对车轴进行探伤,合格的填

40、发轨道车车轴 探伤合格证;对车钩进行解体探伤并对车钩缓冲装置进行检 查,合格的填发轨道车车钩探伤合格证。第九十一条轨道车运用单位应设置专业的检修班组, 配置必要的检修、检测设备,组织实施故障检修和定期保养、 走合期保养工作。第九十二条轨道车GYK、CIR设备用于互换修理和故障修理的备品(如压力传感器、电磁阀等)根据总公司相关规定按在用设备总数合理储备。第九十三条轨道车大修由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按规定签订修理合同,合同中明确修理项目、修理内容、应达到的 技术状态、验收办法及质量保证期。轨道车入厂时,双方须 共同填写入厂交接记录,轨道车设备履历簿随车入厂,供 修理时参考。第九十四条轨道车制动部件和风

41、压表的校验周期按 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执行,其他 部件及仪表的校验周期按使用保养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第七章高速铁路运用的特殊规定第九十五条轨道车在高速铁路运行及作业时,应遵守 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相关规定。第九十六条轨道车停留线、车库、检查坑的设置按高 速铁路有砟轨道线路维修规则高速铁路无砟轨道线路维 修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轨道车须装备GYK、CIR、轴温报警及视 频监控装置。司机须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列调手持 电台。第九十八条轨道车前后车顶两端应安装黄色警示灯, 运行和作业时开启警示灯;平车安装移动停车信号,配备简 易紧急制动阀。第九十九条司机应符合高速铁

42、路轨道车司机岗位标 准相关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持高速铁路岗位培训合格 证书上岗。第一百条司机应熟悉运行区段内的线路、设备情况。 掌握运行区段长大下坡道以及超高大于125 mm的曲线区段 等相关信息。第一百零一条轨道车上线运行应纳入施工、维修日计划,向调度所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计划表,注 明发站、到站、编组、运行径路、作业地点及转线计划并经主 管业务处审核批准。未提供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作业 计划表或内容不全的,禁止进入高速铁路运行。第一百零二条开车前,司机应对车辆及GYK、CIR进 行检查、试验,确认状态完好;直乘司机共同输入各项参数并 进行复核;正确选定CIR的运行线路、通信

43、模式,注册列车车 次;将GSM-R手持终端联系号码报告列车调度员和相关车 站值班员;相关人员间应相互通报联系方式并进行通话 试验。第一百零三条在车站出发时,值乘司机共同确认行车 凭证正确、发车条件完备后,直接起动轨道车。第一百零四条轨道车由封锁区间进站时,司机须得到 列车调度员(车站控制时为车站值班员)的同意后,方可 进站。第一百零五条引导接车时,轨道车凭引导信号或调度 命令,以不超过20 km/h速度进站或通过接车进路,并做好 随时停车的准备。第一百零六条轨道车在区间推进运行时,须安装简易 紧急制动阀,施工单位指定胜任人员登乘车组前端,认真瞭 望,及时与司机联系,必要时使用简易紧急制动阀停车

44、或通 知司机停车。第一百零七条高速铁路处理设备故障需临时开行轨道车时,由设备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值班主任(值班副 主任)准许,列车调度员发布调度命令。第一百零八条既有轨道平车不得在高速铁路使用。 平车在高速铁路上运行时,严禁乘坐人员。第一百零九条轨道车易松脱部件应进行画线标识,对 走行、传动、制动系统和转向架悬挂装置、作业装置、起重装 置等安全关键部件进行重点标识。第一百一十条运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物品清点登记制 度,轨道车随车配备的工机具及辅助设备应落实定置及编号 管理;其他临时上车的工机具及物料应专管专用;工机具应 加贴反光标志。第一百I条运用单位须指定专人在出乘前、作业 前、作业完毕返回

45、前和到达驻地后检查装载加固、防脱落措 施情况,比对清点载运物料数量。发现缺少、遗失或加固、锁 定异常须立即报告。第一百十二条运用单位须加强轨道车的保养和检 修,并指定专人督促落实。第一百十三条轨道车在高速铁路运行作业时,运用 单位应安排专人添乘盯控。第八章路外轨道车管理第一百一十四条路外轨道车受托承担铁路工务或供 电施工维修任务时,须签订委托协议,由铁路局工务处或供 电处组织对路外轨道车进行年检鉴定、对路外轨道车司机进 行年度鉴定;均鉴定合格的,由铁路局工务处或供电处核发 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附件16),载明有效期、运行径路及 所属单位、车号等信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一百十五条在载明的有

46、效期和运行径路范围内,铁路局工务处或供电处核发的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与年 检合格证具有同等效力。路外轨道车的其他管理要求比照 本规则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在发 证有效期内,铁路局工务处或供电处应组织对路外轨道车的 技术状态、运行状态、岗位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 改措施。第一百十七条路外轨道车过轨技术检查按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九章附 则第一百十八条本规则未定事宜按国家、总公司相关 规定执行。第一百一十九条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制定管理细则, 报总公司运输局备案。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原铁道部印发

47、的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运200722号)同时 停止执行。附件:1.年检合格证2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3. 轨道车设备履历簿4. 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5. 轨道平车完好标准6. 重型轨道车年检鉴定表7. 轨道平车年检鉴定表8. 年检合格证申报表9. 轨道车工作日志10. 轨道车标志11. 重型轨道车报废条件12. 轨道平车报废条件13. 重型轨道车行车安全用品14. 保养检查项目15. 四轴重型轨道车换算闸瓦压力表16. 局管内施工运行证明年检合格证(正面)(背面)轨道车设备管理台账序号运用 单位 (部门)车型编号设备名称轨道车基本信息GYK基本信息CIR基本信息轨道车修理信息备注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曰

48、期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曰期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曰期上次年修曰期上次年修单位上次大修曰期上次大修单位轨道车设备履历簿(保存至轨道车报废后一年)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车型编号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号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铁路局段一、主要技术参数及结构特点1.轨距(mm)2.轮径(mm)3.轴距(mm)4.转向架中心距(mm)5.轴列式6.发动机功率(W)7.传动方式8.制动机9.紧急制动距离(m)10.最高自行速度(km/h)11.最高连挂速度(km/h)12.通过最小曲线半径(m)13.构缓装置14.车构中心水平线距轨面高度(mm)15.整备重量()16.最大载重()17.最大起重量()1

49、8.外形尺寸(长mmX宽mmX高mm)19.平直道80 km/h牵引吨位序号名称型号编号数量生产厂家修别及日期1发动机2离合器3机械变速箱 (液力变速箱)4换向箱5车轴齿轮箱6轮对7万向传动轴8构缓装置9制动机10标准化操纵台11分动齿轮箱12液压菜13液压马达14GYK15CIR16起重装置17牵引发电机18牵引电机19空调20取暖器21发电机组22轴温报警装置23视频监控装置三、走行公里及年检鉴定情况年度走行公里(km)年检鉴定情况本年度累计四、年修、项修及大修记录序号曰期修别承修单位走行公里(km)检修记录编号验收人本年度累计五、临修记录序号曰期故障原因处理情况验收意见承修人验收人六、技

50、术改造记录序号曰期项目承担单位内容和说明批准文件签认七、试运记录序号曰期试运原因试运区间/公里主要项目 测试结果试运结论验收人八、配属动态记录序号配属单位配属地点配属日期负责人附注九、特别记录序号曰期事 件责任人处理结论备注注:1.采用A4纸印制;2. 个别项目可根据车型调整;3. 按顺序装订成册,每车一本。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1整车技术性能符合要求1.1符合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机车车 辆限界相关要求。1.2牵引速度、牵引吨位符合使用保养说明书的规定。1.3制动系统作用可靠,制动距离符合技术要求。1.4同轴两车轮轮径误差小于1mm,动力转向架各车 轮轮径误差小于2 mm,全车各车轮轮径

51、误差小于4 mm,轮对 内侧距离为1 353 mm3mm,轮对内侧距离三点差值小于 3mm。1.5车轴探伤合格。1. 6车钩中心水平线距轨面高度为845890mm,且同 一车辆两车钩中心水平线高差不大于10mm,排障器下平面 距轨面高度为90130mm,排障胶皮完好,撒砂管距轨面高 度不小于25 mm,各垂下构件距轨面高度不小于60mm。1.7整车结构完整,紧固件齐全,作用可靠。1.8车内外整洁,物品定置管理,布置有利安全。油 漆无明显起皮、脱落;喇叭声音洪亮;行车灯光明亮,满足 行驶需要;红色标志灯显示正常;车内灯具、刮雨器齐全有 效。2.1发动机2.1. 1发动机从怠速到最高转速升降迅速、

52、稳定,发动 机无异常冲击或敲击声,怠速运转平稳(转速表显示其转速 波动范围符合发动机说明书要求)。发动机在冷热车状态下(冬季寒冷地区允许采 取预热措施),点火次数不大于3次应能成功起动(起动间隔 不少于1 min)。2. 1. 3发动机润滑良好,机油压力在发动机说明书规 定的范围之内。发动机正常运转后机油压力、冷却温度符合发 动机说明书要求。2. 1. 5发动机冷却系统、燃油系统、润滑系统、配气系 统密封良好,作用可靠。2. 2传动系统离合器在标定的牵引吨位时无打滑、抖动或分 离不彻底,离合器分离杠杆间隙符合说明书要求。2.2. 2变速箱、换向箱、车轴齿轮箱、分动齿轮箱等工 作正常、操纵灵活,

53、不脱挡、乱挡,无漏油,齿轮啮合平稳,无 异响。液力变速箱及附件工作正常,油温符合说明书 的规定,换挡、换向、工况转换机构动作准确。运行时换向箱的温升不超过60C,车轴齿轮箱 温升不超过50C,采用矿物润滑油时最高温度均不超过 85C;采用合成润滑油时最高温度均不超过95C。固定轴温 升不超过55C,最高温度均不超过90C。特例情况参照说明 书。传动轴转动平稳,无裂纹、变形。万向节润滑充 分,转动无异响。2. 2. 6传动系保护装置及附件齐全,固定可靠。2.3轮对及走行系统2.3. 1在快速运行时不应有异常振动和明显的横向摆动。车轮无裂纹,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有关规定,车 轮轮辋厚度不小于23 mm,在距轮缘顶点15 mm处测量轮缘 厚度不小于23 mm,轮缘高度不大于28 mm。轮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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