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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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荣县合作社联合作社:H 口章程(二 O 一年九月六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 保护本社成员的合法权 益,促 进果蔬产业发展,服务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及国家有关法规和 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 以果蔬专业 户为主体,在县农经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民主管 理、加入 自愿、退出自由、盈余返还的原则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 织。第三条: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本社住所: 。由等 8 家联合组成,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 联

2、合社 法人资格,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不得以农民 专业合作社名 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组织本社成员开展果蔬种植、技术 培训; 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的自产果蔬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的 产品。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 记载 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联合社承担责任, 本社以其成 员出资总额 及其他合法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 责任。第二章 成员出资总额 第六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 由参加本社的成员合作社出资组 成。第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 权等能 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依法出资。 成 员以非货

3、币财 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代表(各合作社负责人)评 估作价。实物评估作价 出资与货币出资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八条:成员出资后,本社向成员签发出资证书,作为成员 所有者 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第九条:各合作社出资总额为 2000 万元。社员的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第三章 成 员第十条:凡从事果蔬的种植, 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服务能力, 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 组织或相关的事业服务单位, 承 认并遵守 本章程,自愿提出入社申请,缴纳出资,经联合会(合 作社负责人代表)讨论通过,核发成员证,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 以组织名义入社的成员, 其权利和义务由该组

4、织 法定 代表人负责行使。第十二条:成员的权利:(一)有权参加本社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 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享有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 会议记 录、理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五)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 质询、 批评和建议;(六)有权建议本社召开成员大会;(七)有权拒绝本社不合法的负担;。(八)有权申请退出本社;(九)享有本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十三条:成员的义 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

5、制度, 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定,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担相应责任;(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活动, 按规定的生 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提供产品,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 易;(四)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 本社反 映情况,提供信息;(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 产、经 营和服务活动,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六)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财产,爱护本社设施;(七)承担本社认为需要承担的其他责任;(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出具责任承担 字 据,经理事会讨论

6、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股金 于该年度年 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 如本社经营盈余, 可参加盈 余分配;本社经营 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合作社公 共积累不能分配。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 事会讨 论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二)不履行成员义务;(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六条:成员死 亡的,其成员资格和出资额,经理事会讨 论通过, 可由其具有入社条件 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愿意入社 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 退社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7、:本社设立成员大会,产生理事会、监事以及其成员。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 本社全体 成员组成。第十九条:成员大会的职权:(一)审议、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成员;三)决定增减成员出资总额和股金出资额转让;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五)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七)决定成员认购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单个成员认购股 金最高份额和从事生产的成员认购股金的最低份额;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九)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

8、以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一)四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议二)监事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 出席方可召开。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或者按交易 额与 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方式, 但单个成员最多不得超过总 票数的百分 之二十) 。第二十三条: 成员因故不能到会, 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 个成员可以代表 1 个合作社。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 成员同意,方可生效。第二十四条: 召开成员大会前, 理事长须提前 5 天向成员书 面报告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二十五条:本社设理事会,由三

9、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 名,理 事长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任期 5 年,可连选 连任。理事长 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及理事长由本社成员大会 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 等有关事项;三)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四)讨论决定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五)讨论决定对成员代表的工资、奖励和处分; 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 七)聘用或解聘本社职员;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九)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负责经营本社业务, 保障本社的

10、财产安 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 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理事会应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 按期向成员大会报告本社 生产、经营、服务和内部管理、财务等情况。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应邀请监事列席, 必要时可邀请成员代 表列席。每次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联合社工作并记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 代表全体成员监督 和检 查理事会及理事长的工作, 对成员大会负责。 本社不设监事 会,只设一 名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 选连任。第三十条:执行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11、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配 情况;(三)监督成员履行义务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工作报告;(五)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六)提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 十二条:成员大会、理事长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应采 取适当形式及时向 成员报告。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公配第三十三条:本社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建立和健 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成员利益共享,风 险共担。第三十四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财产账户,用于记载成 员出资和 应当量化为成员

12、的财产份额。第三十五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成员出资;(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三)未分配利润;(四)金融机构贷款;(五)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的捐赠;(六)其他资金。第三十六条:成员出资属于该出资成员所有。本社存续期 间由公共 积累形成的财产,应量化为积累形成时每个成员所有 的份额。政府扶持和 其他组织、个人赠予本社的资产,均按接 收进的现值入帐,并平均量化为 每个成员的份额,用于本社的 发展。国家另行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任何单位与个 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第三十七条:本社按日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 每一季度 (或每月)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

13、。 理事会须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交上年经监事审核的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 务状况变动表。第三十八条: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 用 等,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顺序分配和使用:(一)公积金,按盈余 5%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 奖 励及亏损弥补;(二)公益金,按盈余 5%比例提取, 用于文化、福利事业;(三)风险金,按盈余 10%提取,用于本社的生产经营风险;(四)盈余返还,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后,按交 易额 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上述分配项目、 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 由理事会提出方案, 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

14、业,实行 独立 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风 险 金、公积金弥补。风险金、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的,可 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 大会应酌情 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 得相 互兼任, 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二条:本社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要 求,可委 找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第六章 变更、终止、清算第四十三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成员出资额 以及股金结构、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

15、商行政管理机 关申请办 理变更等相关手续。第四十四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 理注销手续,予以终止: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的; 本社成员大 会决议解散的; 本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本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的;宣告破产。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终止后,由成员大会选出五人组成 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 成员大会指使。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 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3)缴纳所欠税款;( 4)抵偿债务; (5)按 成员认购股金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本社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工商 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注销。第四十六条:本社发生变更或终止行为后,理事会应在 1 个月内向 成员宣布,并报农经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 触,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也可以 制定补 充条文,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全体入股成员在 章程上签字,并报县农经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第五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本社依法登记成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成员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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