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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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募股权投资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私募股权投资之对赌协议法律效力 二、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探讨 从最高法院作对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的对赌协议补偿案的判决生效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一直是PE界和法律界热烈讨论的焦点,有些人认为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司法机关对于对赌案件的态度,即凡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对赌协议皆无效,而其与目标公司股东的对赌协议则是有效的。诚然,我们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是先例对于后来案件的影响力也是存在的。但是,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真的就是这么一刀切的认定吗?要认清这点,我们首先要基于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以下为从合同法和经济法两个角度对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一

2、)合同法基础: 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 显然,我们无法在有名合同中找出一种合同与之对应,对赌协议不是一种有名合同。既然如此,我们就不能简单依据某个特定条款为“对赌协议”而判断其无效,而应当具体考查其条款设置是否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对赌协议的制度设计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的印记,不能抽象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对赌协议或者对赌条款的有效性,而不是依据合同种类的定性或者当事人对合同名称的选择,直接否认该条款的效力。” 诚然,对赌合同不具有一般合同所要求的等价有偿的特性,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对赌协议是一种射幸合同,其符合射幸合同的一般要件。射幸合同

3、 ,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合同、押赌合同、有奖或有奖销售合同均属此类。正如有学者所称: “区分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若不等价则可能被撤销乃至无效。射幸合同一般不能从等价与否的角度来衡量合同是否公平” 综上,我们在讨论对赌协议合法性进行考量时,不应当仅仅从某一个时间节点,如对赌结果发生时,以静态的角度来衡量其是否符合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原则,而应当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始终来进行整体和客观的分析。对赌协议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PE投资都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其商业性已经得到了检验。由于我国法律政策和道德习俗的特殊性(比如,拆借禁令、投

4、资人风险共担),对赌协议的合法性尚未得到认可,但是我们应当打破这个窠臼,正确合理地看待对赌协议。 (二)经济(金融)法基础 我国绝大多数未上市民营企业都面临这样的问题,企业规模大,发展前景好,但是也面临着严重的资金和现金流不足的困境。融资难、融资渠道狭窄已经成为制约这些企业发展的桎梏所在。 实践表明,我国民营企业处于发展上升期,急需银行和大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而银行的资金倾向国有、大型企业的天然特性,使得这些企业融资无门。以此同时,很多如摩根士丹利、英联、鼎晖这种大的国际投资机构正是看中了这些大企业的上升空间特别是上市后的溢价增长,而“对赌”的“定心丸”承诺也是让这些大PE机构争夺这些项目的另

5、一个重要原因。 PE过程中引入对赌协议,形式上是通过签订合同实现,而实质上是投资者对未来不确定的权利的购买,与金融衍生产品相似。在金融领域,金融衍品生交易本质上也是一种射幸合同。 例如,商品期货合同是取决于某一商品在未来时点上的不确定价格。商品期权投资者购买未来某一资产的权利,通过未来价格和买入价格的偏离来获取差价。“与这些合同和安排类似,对赌协议实际上也是一个取决于未来某一参数的支付安排,只是该参数是公司的盈利数额。不过,盈利数额实际上对应了公司净资产的增长,也与股权价格直接联系。因此,从经济实质上说,对赌协议所参照的也是公司的净资产价值,因此可以被看作是一份股票期权合同。只是,与通常人们所

6、理解的证券市场上可行权交易的期权合同不同,这份合同并不是以股权进行交付,而是根据股权价值以现金支付。” 我们可以发现,对赌协议实际上完全符合金融衍生合同的定义,是金融衍生合同的“变种”与创新。对赌协议的引入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纳入经济法的范畴。以经济法的视角保护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投资者。如果目标企业提供了错误的财务或者非财务信息或故意捏造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信息或隐瞒巨额债务,投资方可以宣布投资合同和对赌协议无效,并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内容简介: 摘 要: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政府因违反其经济法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内在地包涵了责任及制裁两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有独立的经

7、济法责任才有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的必要与可能;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又证实了经济法责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政府因违反其经济法职责而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内在地包涵了责任及制裁两方面。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有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才有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的必要与可能;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又证实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在对经济法责任等概念进行解析之后,试图通过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比较,论述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问题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的巨大作用。又从实际出发,论述了我国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从立法情况到实现途径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政府的经济法

8、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立法;实现机制 正如耶林所说,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任何部门法都应有自己的法律责任,这是法的强制性的内在要求和体现。有了法律责任的约束,权利义务的实现才有保障,法律才能够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要发挥其特有的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必须建立完善的经济法责任体系,对各种违背经济法的行为进行制裁。其中,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对于整个经济法责任体系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需要学界予以关注。 在我国,政府作为经济法的主体,针对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采取包括市场强行规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

9、、宏观调控等一系列救济措施,这是政府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那么,根据权利(权力)义务相一致原则,政府理应在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政府的该种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政府是权力中心,权力如果不被加以制约,容易随意扩张。权力与经济结合,更容易导致腐败和侵犯民众正当经济权益情形的出现,出现政府失灵。为防止政府失灵,确立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有着重大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要界定经济法责任首先要界定责任。何为责任,学界基本有义务说、制裁说、后果说三种观点。通过比较分析更倾向于后果说。首先义务说认为,“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

10、关系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义务说承认了责任与权利和义务之间前后有序、紧密相连的逻辑联系,这一点值得肯定。义务是第一性,责任是第二性,义务并不当然产生责任,只有在义务没能依法履行时方有责任产生。这是由于在权利本位观念的影响下,法律责任的设置以权利的实现为依归,责任是在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即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的,有保障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义务的顺利履行的作用。但是将责任表述为“第二性义务”不符合厘清概念与清晰表述的需要。其次就制裁说,后果说更加贴切。责任实则是因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导致的否定性后果,这种后果包括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两个

11、相关联的环节。总的来说,违反法律义务,导致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并需强制其履行法律责任;强制其履行法律责任即为法律制裁。那么,违反经济法所规定的法律义务需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后果,行为人承担经济法责任,受到经济法制裁。 因此,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二、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之界定 在对政府的经济法性质的研究中发现,有学者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看作是一种角色责任。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之法。国家干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结构

12、和运行的协调与稳定,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由于国家是国际法上抽象的主体,国家将其干预经济的职能让渡给政府承担,在实践中由各级政府、政府中的各种职能部门代表与行使,总体上表述为政府。 因此,国家干预也可以说是政府干预,政府扮演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护者之角色,替代国家行使经济职权,就是所谓的政府在经济法上的角色责任。经济法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不处在同一层级,二者的权利义务分配的不同,责任的分配不同,各自承担分内的角色责任。角色责任的意义在于其点明了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的特殊性。但如果要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定义成角色责任,就应把政府的角色责任限制在政府在没有依法或者正当行使其经济调节职责时承担的不

13、利后果,包括责任与制裁两个方面。 三、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学理上构建政府经济法责任的意义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 政府作为经济法的重要主体,通过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宏观调控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等手段,维持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的独立性已被广泛认同,但学界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还有争议。由于传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四大责任的划分根深蒂固,而且经济法责任的形式除个别外大部分都来自这几大责任,因此,很多人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或者经济法责任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综合(经济法综合责任论)。 实际上,经济法没有独立的责任或者经济法综合责任论都是站不

14、住脚的。经济法是近代发展起来的法,以政府职能的社会化为产生前提,它从传统的民法、行政法的狭缝中脱胎而出,其法域也应有自己独立的责任形态。因为任何部门法都应当包含有本部门法的法律责任,这是法理学上法的强制性的要求和体现,以及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既然经济法是独立的,通过一般法学逻辑可以推演出经济法责任同样是独立的。主要理由是法律责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立法思维活动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权利义务配置后的必然环节。 如果经济法对主体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并明确了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则只要相关主体违反经济法规范,便同样应承担经济法上的责任。 经济法的权利和义务是特殊的,特殊的权利义务配

15、置必然需要与之适应的责任制度。 对经济法责任独立的肯定也是以下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相比较的前提。 (二)研究政府之经济法责任对经济法责任独立之裨益 经济法责任要实现独立,离不开对政府的经济法责任的学理探究。这是因为,任何法律责任首先是法律主体的责任,经济法责任主体有别于民事责任主体、行政责任主体的重要一点就是有关政府责任的制定。对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研究有利于对经济法责任独立的论证。 1、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对比 首先,民商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政府的民事责任,这一点与经济法中直接规定了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有本质差别。由于政府不是民商法上的平等主体,民商法没有对政府的民事责任的直接规定。

16、但政府是经济法上的调制主体,因此经济法中天然地有对政府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民商法的制定是为了让社会上每个平等主体遵行,政府并不直接参加该法律关系,不以自己为一方权利义务主体。即使政府有时会以特殊民事主体身份承担民事责任,但民商法中政府并不是责任主体。 进一步从调整对象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即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或者政府为一方主体的关系。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调整对象决定了法的功能和目的不同。民商法维护的是个人利益,为了实现私人利益多规定补偿的填平的责任。经济法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强势主体给弱势主体造成损害时不仅应为弱

17、势主体进行补偿,同时要为可能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其中,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尤为重要。一方面,政府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应为其设置经济法上的责任以督促其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政府拥有很大的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与经济结合,其不当或者违法行使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更大,也就更需要设立责任。因此,制定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重要一环,单凭民事责任是不能满足的。 2、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与行政责任对比 有学者认为,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就是行政责任,因为都是基于限制政府公权力的考虑而设置的制度。其实不然。行政责任虽然也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但是行政责任不能保护社会利益。行政法是公法,目的是限制公共权力滥用,维护相

18、对人的利益。而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不是仅仅对单个人负责,而是对整个社会负责。这样看来,行政责任保护的利益范围是有限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相对人,不是不特定的整体,不能涵盖社会利益。因此,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不能与行政责任划等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要规定政府的经济法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知,经济法特别规定了政府责任,这是单单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里所没有的;经济法责任包括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旨在维护社会利益,这是仅仅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责任所不能涵盖的。因此,经济法责任是特殊的、独立的。 四、政府经济法责任与制裁现实中政府经济法责任状况及反思 根据前述,对于责任采“后果说”,经济法责任就是政府

19、在没有依法或者正当行使其经济调节职责时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责任与制裁两个方面。以下,分别对我国有关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立法情况,以及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政府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制定情况以及反思 1、我国政府经济法责任的法律制定情况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规制的是政府违反经济职权的行为。主要分为三类: 不依法行使经济职权、不当行使经济职权、怠于行使经济职权或不作为。对我国经济法中已规定的政府责任进行研究发现,经济法在政府的经济法责任规定上存在严重缺失。有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当规定政府责任的地方没有规定,以政府不作为为典型。例如,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20、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做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如果行政机关逾期未做出决定,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这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逾期未做出决定实际上就是一种政府不作为行为,法律却没有规定此处政府不作为应担负的责任。又比如,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同样,此处法律对政府不举行听证会的不作为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

21、任。单纯靠政府自觉举行听证会,不利于公共利益的保护。 其次,政府责任多流于替代责任,没有体现经济法责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功能。根据前述,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政府因违反其经济法职责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我国很多经济法律法规,往往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没有规定经济法责任,却以有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取代。这种替代责任属于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而不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法责任。 导致政府不能受到有效的责任监督。而且,单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可能或已经损害了的社会利益没有起到补偿或者保护作用。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22、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规定: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等均只规定了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缺乏对政府法律责任的规定。 2、对于采取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建议 法理上有强制、补偿、惩罚责任。对于政府的经济法责任认为应该灵活采取多种方式。比如对于政府的不作为,应当苛以强制性责任,具体形式有实际履行、限制或剥夺相关调制资格等

23、;对于政府不当行为,应规定补偿性责任,形式有撤销、变更或重新做出调制行为、政府经济补偿、理发行决策失误补偿等;针对违法行为,规定惩罚性责任,具体的责任形式有引咎辞职或罢免、限制或剥夺相关调制资格、惩罚性赔偿等。 (二)我国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现状及建议 违法之否定后果包括责任与制裁两内容,责任是一般法律规定,要真正达到目的还需有效的责任实现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经济法诉讼体系,而一般采取的民事诉讼途径与行政诉讼途径对于追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都有其局限性。民事诉讼的缺陷自不用说,行政诉讼的结果也就是转化为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无法维护公共利益。 鉴于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

24、法已经规定了公益诉讼,其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为了完善政府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可以考虑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当公民认为政府有违反经济法职权的行为并且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并由特定机关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这样,避免了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的资格要求,更利于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其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五、结论 政府的经济法责任是政府因违反其经济法职责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包括责任以及制裁两个方面。在

25、学理上,研究政府的经济法责任对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证明有很大裨益;在实践上,我国政府的经济法责任从法律规定到实现途径都有不足,应当重新审视并完善。有关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可诉的问题,仍然亟待解决。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决策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宏观调控执行行为具有可诉性。此问题是有关政府经济法责任的热点话题,有待学界的深入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

26、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关键词】 高校周边 安全隐患 创新 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

27、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

28、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

29、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食品安全存在隐患。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

30、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交通安全存在隐患。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

31、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

32、康带来了危害。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

33、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34、。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

35、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

36、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高校要根据学

37、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在队伍建设

38、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

39、理中的功能。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关键词: 试,析,强制执行 近几年,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法规,部分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 分析 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 问题 ,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关键词: 试论,商业,登记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法律 法律行为制度作为民法领域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在整个民事生活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自清末民初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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