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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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1038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保证项目档案质量,更好地为公路建设事业服务,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是指自项目立项审批(核准)至竣工验收全过程产生的,反映项目质量、进度、费用和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对

2、建成后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按照项目档案组卷要求,经系统整理并归档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第二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组织与职责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上级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形成的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承担各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等管

3、理职责;将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纳入招投标制,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归档,保证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及时、准确、完整、系统和安全。第六条 项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应纳入工程合同管理,纳入监理工作内容,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他人。项目监理单位应负责对施工单位竣工文件材料形成、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交工验收前向项目法人单位提交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意见。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配备具有相关工程专业知识、能够适应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其稳定性;明确本单位有关岗位和人员项目

4、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职责和要求;按规定做好项目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第三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第八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具体收集范围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65号)中附件2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已经实行计算机辅助项目管理的,电子文件须与纸质文件同步归档;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电子版设计文件归档提出明确要求;如无条件形成电子文件的,对利用率高的竣工文件,可采取图像扫描或缩微方式,进行档案复制。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文件收集归档责任分工按照本办法附件1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单位执行。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

5、应按照收集归档责任分工,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制度和预立卷制度,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不同阶段文件材料产生的自然过程,分别做好预立卷工作。第十一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其中,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原件保存在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法人可将复印件归档保存;供货商提供的原材料及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销售单位印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后归档保存;热敏纸传真件,需复印保存。复印件应清晰。第十二条 收集归档的项目文件材料应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过程。勘察及测量基础资料、施工记录须是现场原始记录,如需清稿,须将原始记录与清稿后的记录文件一并归档保存;表单填写内容规

6、范,产生及使用部位标注清楚,相关签署手续完备,且为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第十三 条项目文件材料应书写工整,字迹、线条清晰,修改规范;纸张优良,规格基本统一,小于A4纸规格的出厂证明、材质合格证等应粘贴在A4纸上;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第十四条 数码照片应刻录在不可擦写光盘上保存,同时还须冲印出6英寸纸质照片与说明一并整理归档;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要求。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及纸质文件数字化的形成和保存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994-2002)、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

7、1999)和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的要求。第十六条 竣工图编制要求:(一)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完成的竣工图应由编制单位逐张加盖竣工图章并签署,经监理审核签字认可;如项目法人指定由设计单位编制或施工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的,应明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核及签字认可责任。(二)竣工图应能全面、准确、清晰地反映项目竣工时的实际情况。竣工图编制说明应能充分体现已完工项目的建设过程和完工时的实际情况,包括主要建设内容、完成工程量、执行的规范标准、主要施工方案、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特殊问题的处理、施工图的版本、变更情况以及修改完善情况、完工时间等。(三)一般性变更及

8、符合杠改或划改要求的,可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要注明修改依据,并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变更及图面变更面积超过10%的,须重新绘制竣工图;重新绘制竣工图的图签如能全面反映施工和监理单位签署情况的,可不另加盖竣工图章。重绘竣工图纸在原施工图号前加“竣”字。(四)同一构筑物、建筑物重复使用的标准图、通用图可不编入竣工图中,但应在图纸目录中列出图号,指明该图所在位置并在编制说明中注明;不同构筑物、建筑物应分别编制。第四章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第十七条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前,由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在项目文件材料预立卷的基础上,按照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过程并保持其内在

9、有机联系,进行系统化整理组卷,要做到分类科学,便于保管和利用。合同段未完成项目档案整理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一)立项审批阶段文件材料根据审批事项内在联系分别整理组卷。(二)勘察设计阶段文件材料按照设计的不同阶段和专业分别整理组卷。(三)招投标及合同文件材料按照招投标工作程序和合同内容分别整理组卷。(四)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事项及相关手续办理过程分别整理组卷。(五)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按照问题结合时间分别整理组卷。(六)变更文件以合同段为单位,按照变更文件编号依次汇总整理组卷,并编制设计变更与修改后的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见附件2设计变更文件与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七)计量

10、支付报表与附件、计划进度报表按照合同段结合时间分别整理组卷。(八)施工日志按照合同段结合时间集中整理组卷。(九)施工文件材料:1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配合比设计文件属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专用的,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分别集中整理组卷。除此之外,可以合同段为单位分别集中整理组卷。2施工原始文件,包括就工序施工质量控制问题印发的整改指令性文件及相关整改报告等,均应按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结合施工工序,归入相应部分分别整理组卷。3竣工图按照专业、图号分别整理组卷。(十)监理文件:1监理管理文件以监理合同段为单位,按照依据性文件、合同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文件、安全管理文件、计划进度控制文件、

11、费用控制文件等分别整理组卷。2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的文件材料按照单位工程分别整理组卷。3旁站监理记录按施工合同段整理组卷。4监理日志按照监理机构和形成时间整理组卷。(十一)工程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工作文件材料按照检测观测记录及报告、缺陷整改情况、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分别整理组卷。第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系统化排列:(一)立项审批文件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材料的顺序依次排列。(二)设计审批文件按照批复、请示、相关审查及专家评审文件材料的顺序依次排列。(三)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材料按照审批及相关手续办理程序依次进行排列。(四)项目法人及监理就质量控制、计划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及安全管理等

12、问题普发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所反映问题的有机联系,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五)施工文件材料:1原材料质量保证文件按照原材料类别依次进行排列。2变更文件按照变更文件的文号顺序依次进行排列。3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及汇总文件按照汇总及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工作程序依次进行排列。4按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分别整理组卷的文件材料,依照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进程,结合施工工序顺序依次进行排列。5合同段交工验收文件按照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各项工程总结依次进行排列。6竣工图按照专业结合图号依次进行排列。7设备安装及调试文件按照依据性

13、、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安装及调试、设备运行维护、随机文件等顺序依次进行排列。(六)监理文件:1监理管理文件按照文件材料所反映问题的有机联系,结合重要程度依次进行排列。2旁站监理记录和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文件材料按照单位、分部、分项工程依次进行排列。3监理日志按照监理机构和日志形成时间依次进行排列。(七)计量支付文件与附件及计划进度报表以合同段为单位,按时间依次进行排列。(八)试运行及竣工验收工作文件材料按照检测观测记录、车辆通行情况、缺陷整改落实情况及各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依次进行排列。第十九条 经系统化排列的卷内文件材料,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

14、在其正面右下角,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号。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如自成一卷的,不需重新编写页号,如与其他文件材料组成一卷的,该册文件材料排列在其他文件材料之后,并将其作为一份文件编写册号,不需重新编写页号。第二十条 案卷由案卷卷盒、内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及备考表(封底)组成,其格式均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第二十一条 卷盒正面及卷脊可只填写案卷的档号和立卷单位。(卷盒内装有若干卷案卷的,卷盒正面及卷脊应填写盒内案卷的起止档号。)第二十二条内封面由下列内容构成:案卷题名、立卷单位、起止日期、保管期限、密级及档号。案卷题名应能准确反映本案卷的基

15、本内容,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名称、起讫里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名称及文件材料名称。立卷单位指案卷的组卷单位或部门。起止日期指本案卷内文件形成的最早和最晚的时间年、月、日(年度应填写四位数字)。保管期限填写划定的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项目文件材料的特性及利用价值,分别确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密级根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填写。第二十三条 卷内目录由下列项目组成:(一)序号,按照文件排列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二)文件编号,填写文件材料的原始编号或图号。(三)责任者,填写文件材料的形成单位或主要形成单位。属原材料报验和工序报验文件

16、,责任者应填写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文件题名,填写卷内文件材料标题的全称,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材料内容的,应自拟标题,并加符号。案卷内每份独立成件及单独办理报验和批准手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逐件填写文件标题。(五)日期,填写文件材料形成最终日期。(六)页次,填写每份文件材料首页上标注的页号,最后一份文件标注起止页号;属已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在卷内文件目录页次栏中填写册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累计总页数。(七)备注,填写需注明的情况。卷内目录需纸质目录及电子目录各一份。第二十四条 备考表中须注明本案卷组卷情况及本案卷包含文件份数;说明复印件归档原因和原件存放地;立卷人指案卷组卷人员,检查人

17、应为部门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监理。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除蓝图及成册文件材料外,按照三孔一线方式进行装订。装订前,应去除塑胶、塑封、塑膜、胶圈等易老化腐蚀纸张的封面或装订材料。不装订的图纸及成册文件材料,每份需加盖档号章。档号章内容包括该份文件材料所在案卷的档号和本案卷中所在页次(档号章式样见附件3档号章式样)。第二十六条 案卷系统化排列及编号:案卷的编制单位应按工程进展的自然过程,对已经整理好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并用铅笔在封面及卷脊编写案卷流水号。其中,施工单位应对本合同段形成的案卷,按照其自然形成过程,依照路线进行方向,结合单位工程排列顺序依次进行排列。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工作程序,以合同

18、段为单位,对形成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第二十七条 案卷目录的编制:经系统化排列和编号的案卷须编制案卷目录一式二份(含电子版),其格式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第五章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移交与汇总整理第二十八 条公路建设项目各承包单位应在合同段交工验收前,将已经系统化整理的项目档案连同案卷目录(含电子版目录)和案卷编制说明,经项目法人单位和监理检查合格后,移交项目法人单位,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案卷编制说明内容包括本合同段项目建设内容、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竣工图编制质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移交项目档案套数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实

19、际需要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接收的全部项目档案进行系统化整理和排列。案卷排列顺序按照立项审批、设计、工程准备、施工、交工、竣工等不同阶段依次进行汇总整理和排列。其中施工阶段案卷按照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形成的案卷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和排列;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的案卷,依路线进行方向,以合同段为单位依次进行汇总整理和排列。招投标、合同及计量支付、计划进度报表类档案可单独整理和编目。第三十条 档号的编制:档号由项目法人单位或档案接收单位编制。档号应简单、清晰。第三十一条 案卷总目录的编制: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对经系统化整理和排列的所有案卷汇总编制案卷总目录(含电

20、子版)及项目档案整理情况说明。说明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及初步设计审批情况、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档案整理执行的标准、项目档案整理情况及案卷数量、项目档案运用计算机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办理项目档案移交手续。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大修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1年6月13日交通部办公厅印发的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单位

21、 序号归 档 文 件 材 料归档单位立 项 审 批1项目建议书及审批文件项目法人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项目法人4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文件项目法人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项目法人6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法人7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项目法人8文物调查、保护、矿产资源调查等文件项目法人9其他文件材料项目法人设 计 审 批1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专家审查意见及审查会议纪要项目法人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项目法人3工程勘测、设计基础资料项目法人工 程 准 备1建设用地选址意见及红线图项目法人2建设用地申请及批复项

22、目法人3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项目法人4征地拆迁批文、合同、协议、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拆迁数量一览表项目法人5供电、供水、通讯、排水等协议项目法人6施工许可批准文件项目法人7质量监督申请书及质量监督通知书项目法人8建设前地貌形、状况图、照片原始地项目法人施 工 文 件1工程管理文件1.1项目法人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管理文件普发性项目法人针对性有关单位1.2质量监督机构印发的质量监督相关文件项目法人1.3监理单位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与项目法人的来往文件监理单位1.4监理单位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制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施工单位1.5施工单位就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费用控

23、制与项目法人的来往文件施工单位1.6项目法人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纪要例会性项目法人专题性有关单位1.7监理组织召开的工地例会及专题会议纪要例会性监理单位专题性有关单位1.8计划进度报表项目法人2施工准备文件2.1合同段开工申请及批准文件(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单位2.2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单位2.3开工前的交接桩记录、控制点的复测、施工控制点的加密工程定位(水准点、基准点、导线点)测量、复核记录施工单位3施工质量控制文件3.1工程及设计变更施工单位3.2施工日志、大事记施工单位3.3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施工单位3.4沉降、位移观测记录、桥梁荷载试验报告、桥

24、梁基础检验汇总资料施工单位3.5各项标准及工艺试验资料施工单位3.6工地试验室管理文件施工单位3.7原材料(产品)质量保证文件3.7.1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混凝土预制件合格证及抽检、试验记录施工单位3.7.2产品、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质量鉴定报告施工单位3.8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文件施工单位3.9施工原始文件3.9.1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批准文件施工单位3.9.2各工序施工记录、试验、检测及报验文件施工单位3.9.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单位3.9.4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配料单施工单位3.9.5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焊接、压实度、弯沉等试验检测报告及汇总表施工单位3

25、.9.6预应力张拉、压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3.9.7桩基检测报告施工单位3.9.8机电、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施工单位3.9.9桥隧工程风险评估报告、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单位3.9.10事故情况及调查处理报告、补救后达到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施工单位3.9.11施工中遇到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施工单位4竣工图施工单位5监理文件5.1监理大纲、规划、细则及批复、监理日志、备忘录监理单位5.2旁站监理记录、平行试验及独立抽检文件材料监理单位6科研6.1课题报告、任务书及批准文件项目法人6.2研究方案项目法人6.3试验记录、分析计算数据项目法人6.4专家评审及技术鉴

26、定报告项目法人7经批准的新技术应用资料项目法人8声像资料8.1重大活动、重大事故处理有关单位8.2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桥梁隧道等结构物重点部位施工有关单位9其他有关单位交 、 竣 工 验 收1交、竣工验收文件项目法人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报告项目法人3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意见项目法人4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报告项目法人5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报告项目法人6试运行记录、检测、观测记录及成果报告、缺陷整改文件材料项目法人7单项验收文件项目法人8接管养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法人9其它项目法人工 程 招 投 标 及 合 同 文 件1招标文件项目法人2投标文件项目法人

27、3评标文件项目法人4中标通知书项目法人5工程合同项目法人资 金 管 理1支付报表项目法人2决算及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其 他项目法人附件2设计变更文件与竣工图档号对照一览表序号变 更 内 容变更依据文件文号所在案卷号对应竣工图号所在案卷号附件3档号章式样3515档 号页 次1010 单位统一为毫米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保障公路安全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

28、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六条 交工验收

29、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

30、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

31、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

32、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

33、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34、第十五条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35、。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

36、综合评价;(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

37、,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

38、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

39、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殉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

40、、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规模较小、等级较低的小型项目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

41、颁布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81号)同时废止。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

42、报告。(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三)施工许可。(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四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五)竣工文件

43、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第五条 交工验收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交工验收申请应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二)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三)项目法人对施工

44、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检测,认为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四)对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项目法人可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分段通车的项目,项目法人可按合同约定分段组织交工验收。(五)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附件3)。(六)各合同段全部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附件4)。第六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45、。(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附件6-26-4)。第七条 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视情况参加交工验收。第八条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

46、。即: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未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在评分计算时应统一。第九条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第十条 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

47、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48、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1.交工验收报告。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

49、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

50、“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51、,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52、、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对于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小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1,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3。 工程质量评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对

53、建设项目出现以下特别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照整改前的鉴定得分,超出75分的按75分,不足75分的按原得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和综合评定等级直接确定为合格。 (一)路基工程的大段落路基沉陷、大面积高边坡失稳。 (二)路面工程车辙深度大于10mm的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的5%。 (三)特大桥梁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四)隧道工程渗漏水经处治效果不明显,衬砌出现影响结构安全裂缝,衬砌厚度合格率小于90%或有小于设计厚度二分之一的部位,空洞累计长度超过隧道长度的3%或单个空洞面积大于3m2。 (五)重大质量事故或严

54、重质量缺陷,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 第二十条 对建设项目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合同段,整改合格后,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质量鉴定得分按75分计算;并视对建设项目的影响,由竣工验收委员会决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是否评为优良。 (一)路基工程的重要支挡工程严重变形。 (二)路面工程出现修补、唧浆、推移、网裂等病害路段累计长度超过路线的3或累计面积大于总面积的1.5%;竣工验收复测路面弯沉合格率小于90。 (三)大桥、中桥主要受力结构需要或进行过加固、补强。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法人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

55、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项目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竣工验收时需要核验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等情况。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

56、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竣(交)工验收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一、质量鉴定要求(一)基本要求1.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该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或竣工验收单位指定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2.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包括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3.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质量检测资料,同时可结合监督过程

57、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二)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的划分1.单位工程每个合同段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中桥、隧道以每座作为一个单位工程(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分为多个合同段施工时,以每个合同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互通式立体交叉的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按合同段纳入相应单位工程,桥梁工程按特大桥、大桥、中桥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工程。2.分部工程每个合同段的路基土石方、排水、小桥、涵洞、支挡、路面面层、标志、标线、防护栏等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桥梁上部、下部、桥面系分

58、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隧道衬砌、总体、路面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机电工程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分别作为一个分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按其专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三)鉴定方法1.分部工程质量鉴定方法工程实体检测以本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抽查项目合格率权值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 100 权值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方法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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