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审查及授权条件(ppt 9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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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及授权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外观设计审查部 方丽娟 TEL:010-62087572 Email:F,2,内容目录,前 言 第一章 外观设计专利概述 第二章 初步审查的范围和原则 第三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 第四章 外观设计分类 第五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 第六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 第七章 对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要求 附: 练习题,3,前言,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始建于1985年4月1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之日。 1996年9月19日起,正式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外观设计实行初步审查制。,4,第一章 外观设计

2、专利概述,本章内容: 1、外观设计的定义 2、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 3、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4、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6、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的后续程序,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定义,6,1、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 ; 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要素或者要素的结合,即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构成产品的要素应当是固定的、能够分辨的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3、 5、新设计。,外观设计定义包含有五个基本要求,7,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内的“山水别墅”。,山水别墅不保护,可移动公厕保护,8,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9,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3),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设计。,瓶口不保护,花瓶的耳朵不保护,花瓶保护,10,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4),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

4、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11,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4),单张麻将不保护,单张扑克牌不保护,12,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例如,其图案是在紫外灯照射下才能显现的产品。,13,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不保护,保护,14,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根雕不保护,15,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8),纯属美术范畴的作品,画不保护 油画不保护,16,不给予外观设

5、计专利保护的客体(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方糖不保护,椭球状药片不保护,17,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18,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11),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显示的图案不保护,19,专利法第5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二节 违反公共利益等的主题,20,1、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例如:以国旗、国徽作为图

6、案内容的外观设计,违反了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外观设计本身的目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不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如以娱乐为目的棋牌。,21,2、违反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内容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22,3、妨害公共利益,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工艺品(领袖肖像)不能授权,桌面带有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的桌子不能授权,香港回归纪念币不能授权,23,第三节 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

7、授权原则(1),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第9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24,第三节 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2),审查基础: 一般不通过检索进行审查。 除非审查员已经得知有申请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提出了专利申请的,应当进行审查。 其它内容的审查留待后续程序中进行。 判断原则: 应当以表示在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

8、中的外观设计产品为准。 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25,第三节 先申请原则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3),处理方式 1、对两件专利申请的处理 2、对一件专利申请和一项专利权的处理 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放弃权利,也可以选择撤回申请。,26,专利法第56条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第四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27,专利法第3条和第40条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我国,外观

9、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采用初步审查制,既不是实审制,也不同于登记制。初步审查内容主要有两部分,即形式缺陷和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第五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2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示意图,29,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的后续程序,复审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参见专利法第41条规定) 无效宣告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参见专利法第45条规定) 行政复议程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

10、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于复审、无效决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监督。(参见专利法第4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0,第二章 初步审查的范围和原则,本章内容: 1、初步审查的范围 2、初步审查的原则,31,一、初步审查的范围,32,二、初步审查的原则,1、保密

11、原则 2、书面审查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33,第三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要求,对申请文件最基本的要求: 专利法第27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本章内容: 1、请求书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3、简要说明 4、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34,第一节 请求书,申请人应当使用专利局现行规定格式的请求书。,35,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的作用: 产品名称对图片

12、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具有说明作用。 对产品名称的要求: 1、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保护的产品。一般情况下不得在产品名称后加括号,除非需要通过括号中的内容对产品名称进行区分。括号内可以使用简洁的数字、英文字母或文字以示区别。 2、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3、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4、产品名称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相符合。 5、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 ivii ):,36,应当避免使用下述产品名称,(i)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例如牌手机、

13、明清家具等; (ii)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iii)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iv)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v)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命名的名称,例如“棱形尺”、“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红色外衣”等; (vi)省略不当的名称,例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vii)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

14、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37,案例(产品名称),产品名称过长,超过20字,名称含有数量和技术效果。 建议修改为“保健治疗仪 ”。,名称含有对产品形状的描述。 建议修改为“广告灯箱 ”。,38,练习题(产品名称),下列在请求书中写明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哪些是正确的? A. 灭害灵 B. 成套茶具 C. 手风琴 D文具,答案:B、C,39,第二节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基本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3款: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要求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图片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有关视图(

15、图片或者照片)”的含义: 立体产品 平面产品 必要时提交其他视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 放大图、变化状态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40,使用状态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用于理解产品的所属领域、使用方法、使用场所或者用途,以便于确定产品类别。(参见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5.5.2),41,第二节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视图尺寸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第1款: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细长物品除外),也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42,第二节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视图名称 1、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视图名称: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 主视图的选取 2、

16、 其他的视图名称: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 3、 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43,成套产品的视图名称,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套件”字 。,44,组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应当在其中每个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以“组件”字。,45,有多种变化状态产品的视图名称,对于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其专利申请中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应当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折叠式花园剪,46,对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1),1、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六面正投影视图。 2、各

17、视图比例应当一致。,47,对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2),3、色彩 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 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的专利申请,属于黑白灰系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黑白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属于彩色系列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图片或者照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48,对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3),4、图片的绘制,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 图片的线条应当是粗细均匀的实线。 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非产品的轮廓线表达外观设计形状。 特例,可以用两条

18、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 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49,案例1:透明部分标注,简要说明:A部为透明。,电话亭,50,简要说明:1、A、B、C、D所指示部分是透明的。 2、仰视图不常见,省略仰视图。,小汽车,51,案例2:细长物品省略长度,52,四、图片或照片的制作要求(4),5、照片的拍摄 照片应当使镜头对正产品的中心部位拍摄。 照片

19、应当背景单一,产品和背景有适当的明度差,并且应当避免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 6、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图片(绘制的图片)与照片不能混用。 7、产品的变化状态应当表达清楚。,53,案例1:视图投影关系对应,照片视图:,简要说明:1.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 2.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54,案例2:视图投影关系对应,绘制视图:,移动电话机,55,案例3:两方或者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的产品,视图中至少应当表达出一个完整的单元图案和连续的方向,花边,花布,主视图,简要说明:本产品是沿主视图左右两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简要说明:本产品是沿主视图上下左右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

20、产品。,56,案例4: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变化状态的产品,除应当提交基本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多种变化最终状态的使用状态图。 如:变形金刚玩具: 除正投影视图外,还应提交以下视图:,57,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1.视图投影关系有错误,例如投影关系不符合正投影规则、视图之间的投影关系不对应或者视图方向颠倒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不清晰,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产品图形尺寸过小;或者虽然图形清晰,但因存在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而影响外观设计内容的正确表达。 3.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或修改的线条,例如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4.各

21、视图比例不一致; 5.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或者两个面),而正投影视图不足。 6.细长物品例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中间一段长度,但没有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7.提交的展开图、立体图等图面存在可补正的缺陷的。 8.剖视图或剖面图的剖面及剖切处的表示有下述情况的: (i)缺少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全; (ii)表示剖切位置的剖切位置线、符号及方向不全或缺少上述内容。 9.有局部放大图,但在有关视图中上没有标出放大部位的。 10.组件产品缺少必要的组合状态相应视图或者缺少一个或多个组件单独的视图,而从组合状态图或立体图等其他视图可以确定未提交的视图的外观设计内容的。 1

22、1.透明产品的外观设计,外层与内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没有分别表示出来。,58,案例1:,缺陷:照片视图有明显反光。,59,案例2:,缺陷:照片视图表达的产品与背景的明度差过小。,60,案例3:,缺陷:不能使用照片复印件作为视图。,61,案例4:,缺陷:视图之间比例不一致。,62,案例5:,缺陷:视图中包含有无关线条(虚线、中心线)、未标注视图名称。,63,案例6:,缺陷:螺纹的绘制不能采用简化画法。,64,案例7:水槽,左视图应逆时针旋转90度 右视图应顺时针旋转90度,缺陷:视图之间投影关系不对应。,65,案例8:型材,缺陷: l俯视图缺少必要的线条; l应使用双点划线。,66,

23、图片或者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5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含有两项以上明显不符合单一性条件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对专利申请的修改明显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 明显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专利法第9条 同一申请人就相同或者明显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分案申请的外观设计明显超出了原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存在缺陷或者不能完整、准确地表示其产品,导致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明显

24、不能通过工业生产得以实施。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67,第三节 简要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68,第三节 简要说明,简要说明的作用: 是对产品图片或者照片进行说明或者限定; 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对简要说明的要求(1)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69,案例:量子加能器,缺陷:简要说明中的内容

25、包含有商业性宣传用语和产品的性能。,70,对简要说明的要求(2),3、仅限下述情况可在简要说明中说明: 1)外观设计产品的前后、左右或者上下相同或对称的情况,注明省略的视图;案例 2)产品的状态是变化的情况,例如折叠伞、活动玩具等;案例 3)产品的透明部分;案例 4)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例如花布、壁纸等;案例 5)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案例 6)产品由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如反光材料、荧光材料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案例 8)新开发的产品的所属领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 9)设计要点及其所在部位; 10)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

26、产品或组件产品的,应当写明,对于成套产品,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案例,71,第四节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9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72,第四章 外观设计分类,专利法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7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写

27、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本章内容: 1、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 2、分类的内容,73,第一节 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我国使用的外观设计分类表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也叫洛迦诺分类表。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使用第8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结构是大类小类产品目录表,共有32个大类、219个小类和6831个具体产品项,具体产品项是按英文字母顺序排列。,74,第二节 分类的内容(1),分类号的作用 1、按照

28、分类号编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告; 2、建立有利于检索的外观设计数据库重要的著录项目信息; 3、在侵权诉讼、无效请求中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时,确定判断客体的参照。 分类的依据 1、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产品名称; 2、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类别及所属领域的信息; 3、分类补正通知书的答复意见。,75,第二节 分类的内容(2),分类号的确定 1、分类号确定的原则: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分类号 ; 2、分类号的组成:分类号由大类号和小类号组成。 单一用途产品 多用途产品 举例 酒瓶 09-01 磁卡 19-08 床上用品 06-13 成套茶具 07-01 耳机 14-01 圆珠笔 19-06,

29、76,第五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本章内容: 1、合案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2、分案申请,77,第一节 合案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和案申请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成套产品; 成套产品的定义 成套产品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同一类别 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同时出售习惯上同时出售 、同时使用习惯上同时使用 、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别(视图名称标注) 二、构成成套产品的各产品必须分别具备授权条件。,78,

30、成套产品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分类号:07-01,79,第二节 分案申请,一、分案申请的定义 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 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满足成套产品的条件,即缺少单一性,应当进行分案申请。 具体的形式要求与发明、实用新型相同。 二、对外观设计分案申请的特殊要求 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 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

31、案申请提出。,80,案例1:包装箱和瓶贴,包装箱09-03类,瓶贴19-08类,二者类别不同,不能合案申请,应当分案。,81,案例2:桌布,主视图1,主视图2,二者虽属于同一小类,但不是习惯上同时使用产品,不能合案申请,应分案。,82,第六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本章内容: 1、修改的原则 2、修改的方式 3、修改文件的提交方式,83,第六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修改的原则 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33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

32、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84,第六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修改的方式 1、申请人主动修改 2、应审查员要求修改 3、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51条: 第2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第3款: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4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85,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审查员可以对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改,主要指以下几个

33、方面: 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外观设计图片中的产品形状绘制线条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例如阴影线、指示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 简要说明中写有明显不属于简要说明可以写明的内容,例如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关于产品内部结构、技术效果、产品推广宣传等的描述。案例,86,第六章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修改文件的提交形式: 1、对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修改,应当提交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替换页。 2、对其他文件的修改,不需要提交相应的替换页,如产品名称的修改。 专利法实施细则52条: 发

34、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87,案例:蒸汽清洁器,申请日提交的视图,补正的视图:,补正的视图:(正确),88,第七章 对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要求,其他相关文件主要包括: 主动撤回专利申请 著录项目变更 优先权文件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委托书 本章内容: 1、要求优先权 2、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89,第一节 要求优先权,优先权提出的时间要求: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要求仅限于外国优先权(包含有

35、香港优先权)。 外观设计的多项优先权仅限于成套产品。 要求优先权的后一申请与在先申请应当具有相同主题。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属于相同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 (2) 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 在初步审查中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上两个条件的判断是在无效程序中进行。,90,第二节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以上两项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若申请人在申请日

36、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以上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应当在所提交证明材料的内容中包含有产品的图片或者照片。,91,附:练习题(1),下列哪些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必须提交的? A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B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C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D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答案:A、C,92,练习题(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哪种审查方式? A初步审查 B形式审查 C格式审查 D实质审查,答案:A,93,练习题(3),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下列哪

37、些是正确的? A.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B.以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准 C.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D.以产品名称、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及简要说明为准,答案:C,94,练习题(4),以下那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写明? A.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用途 B.产品的透明部位 C.产品的性能和结构 D.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答案:A、B、D,95,练习题(5),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所说的“同样的外观设计”的含义是什么? A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 B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C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D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相同和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答案:C,96,练习题(6),下列产品中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哪些? A根雕 B需要放大镜才能识别的微雕产品 C活动售报亭 D清明上河图,答案:C,97,练习题(7),下列各图是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照片中的视图。已知主视图和立体图正确,下列哪些视图明显错误? A.左视图 B.右视图 C.俯视图 D.仰视图,答案:A、C、D,98,小结,外观设计的定义(保护客体)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包含产品名称、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成套产品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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