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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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体系的变化 1.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4.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5.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6.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7.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8.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河南大学会计研究所刘建中 教授主要内容v总则(1-6条)v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7-15条)v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16-20条)v收益和库存股 (21-27条)v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28-35条)v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

2、列报(36-60条)v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61-74条)v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75-80条)v衔接规定(81条)3一、总则v(一)金融工具列报,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v金融工具信息的列报,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发行方对发行的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分类、计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业在报告期间和期末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企业如何管理这些风险作出合理评价。 4二、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v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v(一)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v(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

3、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v(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v(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业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v

4、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v(一)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v(二)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按照本准则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

5、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v(一)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v(二)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企业须用或可用自

6、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v 除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

7、值)。如果最终发行方无需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v 对于附有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将其分类为权益工具:v(一)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关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v(二)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v(三)按照本准则第三

8、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三、特殊金融工具的区分v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v(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扣除所有优先于该工具对企业资产要求权之后的剩余资产。按比例份额是指清算时将企业的净资产分拆为金额相等的单位,并且将单位金额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单位数量;v(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即该工具在归属于该类别前无须转换为另一种工具,且在清算时对企业资产没有优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权;v(三)该类别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们必须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计算回购或赎回价格的公式或其

9、他方法都相同);v(四)除了发行方应当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或赎回该工具的合同义务外,该工具不满足本准则规定的金融负债定义中的任何其他特征;v(五)该工具在存续期内的预计现金流量总额,应当实质上基于该工具存续期内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的任何影响)。v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持有方有权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方以获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或者在未来某一不确定事项发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时,自动回售给发行方的金融工具。v 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当分类为权

10、益工具:v(一)赋予持有方在企业清算时按比例份额获得该企业净资产的权利;v(二)该工具所属的类别次于其他所有工具类别;v(三)在次于其他所有类别的工具类别中,发行方对该类别中所有工具都应当在清算时承担按比例份额交付其净资产的同等合同义务。v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除应当具有第十六条或第十七条所述特征外,其发行方应当没有同时具备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v(一)现金流量总额实质上基于企业的损益、已确认净资产的变动、已确认和未确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包括该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响);v(二)实质上限制或固定了本准则第十六条或

11、第十七条所述工具持有方所获得的剩余回报。四、收益和库存股v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v 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v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作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v与权益性交易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从权益中扣减。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v 企业

12、发行或取得自身权益工具时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登记费,承销费,法律、会计、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费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税等),可直接归属于权益性交易的,应当从权益中扣减。终止的未完成权益性交易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v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间进行分摊v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润表中应当确认为费用,与其他负债的利息费用合并列示,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v作为权益扣减项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

13、披露。v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库存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不得确认金融资产。库存股可由企业自身购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成员购回和持有。五、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v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v(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v(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v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v 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

14、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v抵销权应当不取决于未来事项,而且在企业和所有交易对手方的正常经营过程中,或在出现违约、无力偿债或破产等各种情形下,企业均可执行该法定权利。v在确定抵销权是否可执行时,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等各方面因素。v 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互相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v

15、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v 企业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如果该结算方式相当于净额结算,则满足以净额结算的标准。这种结算方式必须在同一结算过程或周期内处理了相关应收和应付款项,最终消除或几乎消除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如果某结算方式同时具备如下特征,可视为满足净额结算标准:v(一)符合抵销条件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点提交处理;v(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各方即承诺履行结算义务;v(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一经提交处理,除非处理失败,这些资产和负债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可能发

16、生变动;v(四)以证券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通过证券结算系统或其他类似机制进行结算(例如券款对付),即如果证券交付失败,则以证券作为抵押的应收款项或应付款项的处理也将失败,反之亦然;v(五)若发生本条(四)所述的失败交易,将重新进入处理程序,直至结算完成;v(六)由同一结算机构执行;v(七)有足够的日间信用额度,并且能够确保该日间信用额度一经申请提取即可履行,以支持各方能够在结算日进行支付处理。v在下列情况下,通常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v(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

17、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v(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方。v(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品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v(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v(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预计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以补偿。v 企业与同一交易对手方进行多项金融工具交易时,可能与对手方签订“总互抵协议”。只有满足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条件时,总互抵协议下的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能抵销。v总互抵协议,是指协议所涵盖

18、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项合同在发生违约或终止时,就协议所涵盖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单一净额进行结算。v企业应当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与终止确认。抵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净额列示,不应当产生利得或损失;终止确认是从资产负债表列示的项目中移除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有可能产生利得或损失。六、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v 企业在对金融工具各项目进行列报时,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对金融工具进行归类,并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使得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与财务报表列示的各项目相互对应。v在确定金融工具的列报类型时,企业至少应当将本准则范围内的金融工具区分为

19、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类型。v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本准则要求,合理确定列报金融工具的详细程度,既不应列报大量过于详细的信息从而掩盖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报过于汇总的信息从而难以区分各项交易或相关风险之间的重要差异。v 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和与理解财务报表相关的其他会计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v(一)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v1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v2初始确认时对上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指定的标准;v3如何满足运用指定的标准。对于以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为

20、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所针对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说明。对于以更好地反映组合的管理实质为目的的指定,企业应当披露该指定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描述性说明。对于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混合工具,企业应当披露运用指定标准的描述性说明。v(二)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标准。v(三)金融资产常规购买和出售的会计政策。v(四)核销减值准备并减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原则。v(五)如何确定每类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损失。v(六)存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适用标准。v(七)为避免金融资产逾期或减值而重新议定条款的金融资产所适用的会计政策。资产负

21、债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v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或相关附注中列报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v(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v(二)持有至到期投资;v(三)贷款和应收款项;v(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v(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并分别反映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v(六)其他金融负债。v 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v(一)资产负债

22、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造成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v(二)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使得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降低的金额。v(三)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v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可观察的利率、商品价格、汇率以及价格指数、利率指数、汇率指数等指数的变动。v(四)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

23、动额和自该贷款或应收款项被指定以来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v 企业将一项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v(一)该金融负债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本期变动额和累计变动额。这些变动额,是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扣除由于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导致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部分;或是企业以能够更真实地反映信用风险变动导致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法确定的金额。对于包含投资连结特征的合同,市场风险因素的变化包括相关内部或外部投资组合业绩的变动。v(二)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合同约定到期应支付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v企业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四十一条(三)和第四十二条(

24、一)中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果企业认为披露的信息未能真实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部分,则应当披露企业做出此结论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v企业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改变了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基础的,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v 对于所有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议下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准则第二十八条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企业应当在报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别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下列定量信息:v(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总额。v(二)按本准则规定抵销的金额。v(三)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v(四)可执行的总互抵协议或类似协

25、议确定的,未包含在本条(二)中的金额,包括:v1不满足本准则抵销条件的已确认金融工具的金额;v2与财务担保物(包括现金担保)相关的金额,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第1项后的余额为限。v(五)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净额扣除本条(四)后的余额。v 除短期应付款项之外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v(一)本期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v(二)发生拖欠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v(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拖欠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v企业本期发生了拖欠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且债权人有权在发生违约时要求企业提前偿还的,企业

26、应当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相关违约情况已得到补救或已重新议定债务条款,则无需披露。利润表中的列示及相关披露v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下列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v(一)当期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其中,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分别披露。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分别披露当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以及当期从权益转入损益的利得或损失。v(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外,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总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在确

27、定实际利率时未包括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v(三)企业通过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动代他人持有资产或进行投资而形成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手续费收入或支出。v(四)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v(五)每类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套期保值相关披露v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v(一)每类套期的描述。v(二)对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期末公允价值。v(三)被套期风险的性质。v 企业应当披露与现金流量套期有关的下列信息:v(一)现金流量预期发生期间及其预期影响损益的期间。v(二)对于前期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但预期不再发生的交易的描述。v(三)本期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v(四)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

28、转出至利润表各项目的金额。v(五)本期预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从所有者权益转入的金额。 企业应当单独披露下列关于套期会计的信息:v(一)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v(二)在现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v(三)在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中,本期套期无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公允价值披露v 企业应当披露每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相互抵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应当以抵销后的金额披露。v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

29、差异时,如果其公允价值并非基于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也非基于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企业在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不应确认利得或损失。在此情况下,企业应当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类型披露下列信息:v(一)企业在损益中确认交易价格与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之间差额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反映市场参与者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因素)的变动。v(二)该项差异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金额和本期变动额。v(三)企业如何认定交易价格并非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以及确定公允价值的证据。v企业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v(一)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

30、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短期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v(二)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工具挂钩的衍生工具。v(三)包含相机分红特征且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合同。v在上条(二)、(三)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v(一)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v(二)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v(三)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v(四)已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七、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v定性和定量信息v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

31、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v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v(一)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发生的变化。v(二)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及其在本期发生的变化。v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定量信息:v(一)期末风险敞口的汇总数据。该数据应当以向内部关键管理人员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基础。企业运用多种方法管理风险的,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最相关和可靠的方法为基础。v(二)按照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四条披露的信息。v(三)期末风

32、险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度的说明和参考因素(包括交易对手方、地理区域、货币种类、市场类型等),以及各风险集中度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v信用风险披露v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v(一)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无需提供此项披露。v(二)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v(三)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v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v

33、企业应当按类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或已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v(一)已逾期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账龄分析。v(二)已发生单项减值的金融资产的分析,包括判断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所考虑的因素。v流动性风险披露v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v 企业应披当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v(一)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v(二)对于衍生金融负债,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

34、现金流量时间分布的关键因素,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v当企业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作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恰当地评估企业流动性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时,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的到期期限分析。vv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第六十七条所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v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v(一)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v(二)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v(三)三个月至一年以内;v(四)一年至五年以内;v(五)五年以上。v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

35、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v债务人应付债务金额不固定的,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确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额。如分期付款的,债务人应当把每期将支付的款项列入相应的最早时间段内。v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v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v(一)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v(二)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

36、额存在重大差异。v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v市场风险披露v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v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汇率风险可源于以记账本位币之外的外币进行计价的金融工具。v利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利率风险可源于已确认的计息金融工具和未确认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贷款承诺)。v其他价格风险,是指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外的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

37、的风险,无论这些变动是由于与单项金融工具或其发行方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还是由于与市场内交易的所有类似金融工具有关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价格风险可源于商品价格或权益工具价格等的变化。v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v(一)资产负债表日所面临的各类市场风险的敏感性分析。该项披露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相关风险变量发生合理、可能的变动时,将对企业损益和所有者权益产生的影响。v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当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v(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本期发生的变化和原因。v第七十三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

38、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披露,但应当披露下列信息:v(一)用于该种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选用的主要参数和假设。v(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该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关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方面的局限性。八、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v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v(一)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v(二)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v企业对于金融资产转移所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未整体终止确

39、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的关系,评价企业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性质和相关风险。v 继续涉入,是指企业保留了已转移金融资产中内在的合同权利或义务,或者取得了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新合同权利或义务。转出方与转入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或与第三方单独签订的与转让相关的协议,都有可能形成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继续涉入。如果企业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未来业绩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担与已转移金融资产相关的任何未来支付义务,则不形成继续涉入。以下情形不形成继续涉入:v(一)与转移的真实性以及合理、诚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则有关的常规声明和保证,这些声明和保证可能因法律行为导致转移无效。v(二)以公允价值回购已转移金

40、融资产的远期、期权和其他合同。v(三)使企业保留了获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这些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的安排,且这类安排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四条(二)中三个条件。v 对于已转移但未整体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v(一)已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v(二)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v(三)已转移金融资产与相关负债之间关系的性质,包括因转移引起的对企业使用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限制;v(四)在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相关负债的交易对手方仅对已转移金融资产有追索权的情况下,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净头寸

41、,即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v(五)继续确认已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披露已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v(六)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披露转移前该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v 对于已整体终止确认但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至少按照类别披露下列信息:v(一)因继续涉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应的项目;v(二)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v(三)应当或可能回购已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需要支付的未折现现金流量(如期权协议中的行权价格)或其他应向转入方支付的款

42、项,以及对这些现金流量或款项的到期期限分析。如果到期期限可能为一个区间,应当以企业必须或可能支付的最早日期为依据归入相应的时间段。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分别反映企业应当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远期合同)、企业可能支付的现金流量(如签出看跌期权)以及企业可选择支付的现金流量(如购入看涨期权)。在现金流量不固定的情形下,上述金额应当基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的情况披露;v(四)对本条(一)至(三)定量信息的解释性说明,包括对已转移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性质和目的,以及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等。其中,对企业所面临风险的描述包括以下各项:v1对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管理的方法。v2企业是否应先于其他方承担有关

43、损失,以及先于本企业承担损失的其他方应承担损失的顺序及金额。v3向已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回购该金融资产的义务的触发条件。v 金融资产转移日确认的利得或损失,以及因继续涉入已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当期和累计确认的收益或费用(如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v终止确认产生的收款总额在本期分布不均衡的(例如大部分转移金额在临近报告期末发生),应当披露本期最大转移活动发生的时间段、该段期间所确认的金额(如相关利得或损失)和收款总额。v企业在披露本条所规定的信息时,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面临的风险敞口类型分类汇总披露。例如,可按金融工具类别(如担保或看涨期权)或转让类型(如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和融券)分类汇总披露。企业对某项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存在多种继续涉入方式的,可按其中一类汇总披露。v九、 衔接规定v第八十一条 对于本准则施行之前存在的金融工具,其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v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十、附则v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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