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自由及其限制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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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 目: 论我国离婚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中文摘要1英文摘要2引言31 离婚自由的正当性基础31.1 离婚自由原则的含义 31.2 离婚自由的意义 41.2.1 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41.2.1.1 离婚自由尊重人的自由意志41.2.1.2 离婚自由完善了婚姻法,推动了社会进步41.2.2 离婚自由的消极意义51.2.2.1 导致国家离婚率增加51.2.2.2 离婚自由导致家庭观念淡化61.2.2.3 对婚姻本身造成的不良影响61.3 我国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发展71.4 离婚自由的正当性82 限制离婚自由的发展与合理性92.1 限制离婚自由的发展92.2 限制离婚自由的合理性103 合理限制离婚自

2、由的方法113.1 协议限制离婚自由113.2 程序限制离婚自由123.3 权利限制离婚自由124 我国离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124.1 我国离婚制度的不足134.1.1 我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缺乏合理性134.1.2 我国确立的分居制度具有局限性134.1.3 我国没有专门的离婚机构,导致离婚标准不够统一134.1.4 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缺陷134.2 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144.2.1 完善立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144.2.2 确立离婚前分居制度144.2.3 成立离婚专门机构144.2.4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诉讼14结

3、论15致谢15参考文献15论我国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法学专业 曹雅楠导师 张晓云 陈传利摘要:在婚姻生活中,人们对结婚的关注度相对较高,对离婚自由关注相对较少。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对维护婚姻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婚姻是一个家庭的基础,只有家庭安定和谐了才能带来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法律应该对合法有效的婚姻进行保护。但是当事人在婚姻生活中的自由也是有度的,超过一定的限度就要受到限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的向前推进。与此同时,婚姻领域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随着离婚自由的观念逐渐普及化,离婚率也在快速增长,由此引发的财产和其他矛盾也呼之欲出。因此

4、,我们有必要对婚姻自由加以限制,使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一定的惩罚,避免有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损害,让婚姻当事人既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又不能对他人的利益有所侵犯。关键词:离婚;离婚自由;限制1OnthefreedomandrestrictionofdivorceinChin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CaoYananTutor ZhangXiaoyun ChenChuanliAbstract: In the marriage life, people focus on marriage and less attention to the freedom of

5、divorce.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divorce is very important in maintaining the marriage stably and promoting harmony. Marriage is the foundation of a family, the stability of the family is related to the society stably, so the law should protect marriage. But party is in the free

6、dom in marital life also has degree, exceed certain limit to be about to be restricted. With the society develop, Chinas marriage system is also constantly forward. Meanwhile, the marriage field is also facing new problems and challenges. With the gradual popularization of the concept of freedom of

7、divorce, the divorce rate is also growing rapidly, and the resulting property and other conflicts are also looming.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limit freedom of marriage, the marriage of a fault of one must be punished, to avoid some people to give, cause damage to the family and society, make the

8、 parties to a marriage can not only maintain their own rights.Key words: Divorce; Divorce Free; limit引言 随着现代法治的进步与完善,更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婚姻家庭法。对离婚自由及其限制进行研究是实践的呼唤,是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婚姻家庭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婚姻立法不断发展的需要。根据民政局的数据表明,2015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1这种社会现象随着离婚自由的推崇而变得极为普遍,同时这种现象也表明了婚姻家庭间的不稳定因素的广泛存在。尽管不

9、能说家庭不幸就一定会导致国家的不和谐,但我们确实应当以之为鉴,以其他国家已然付出过的惨痛代价为鉴。因此有必要去研究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离婚自由制度,通过加以限制条款,改善当前离婚率不断增加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只有对离婚自由加以限制,才能让社会上的民众真正认识到婚姻不易并需要珍惜。1离婚自由的正当性基础1.1离婚自由原则的含义 离婚自由原则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由于婚姻关系破裂,不能共同生活时,依照有关婚姻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出解除双方夫妻关系的请求。2 我国婚姻法规定并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给那些夫妻感情破裂或者不能共同生活的夫妻提供出一种正当的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法,从不幸福的婚姻生活

10、中脱离出来并且由此可能组建新的幸福婚姻生活,使夫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登记离婚,也允许感情破裂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诉讼离婚。但是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3应当是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并认可的相对自由,因此离婚自由要注意两点:第一,离婚自由这项权利必须由当事人依法行使,不能滥用。自由是有限制的,离婚自由当然也是。4夫妻双方在行使离婚自由这项权利时,不得损害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社会利益,必须遵守法律。第二,离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有权决定离不离婚、通过何种方式离婚,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存在夫妻一方威胁逼迫另一方的情形。干涉他人离婚自由是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的

11、还要承担刑事责任。1.2 离婚自由的意义 1.2.1 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随着社会的不断变迁与发展,人类的婚姻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离婚作为一个重要的部分,也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转化,离婚自由的观念也在全世界逐渐散播来开,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这个变革不仅冲击了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限制,也大大赋予了婚姻当事人自由、平等的思想,尤其是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变得更加重要。虽然说离婚在人们的眼中是不好的一面,但是于不幸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也是对其个人利益的保护。 1.2.1.1 离婚自由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人道主义主张尊重个人的价值和尊严,提倡人人平等,每个人都享有人权,它在婚姻中也具有重要作用

12、。从伦理学来说,人道主义大致包括三层内涵:第一,人道主义思想肯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人道主义体现了对人的肯定。第三,人道主义就是保障人能够自由行使这些权利。5在传统的婚姻中,子女没有婚姻选择权,结婚都是尊崇父母长辈的意思,更不用说自主选择离婚了。随着离婚自由观念的提出,不仅给了婚姻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也使平等的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使婚姻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一方面增加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尊重。 1.2.1.2 离婚自由完善了婚姻法,推动了社会进步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在变迁的过程中也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功能。从微观上看,婚姻法离婚条款的改变,引发了人们婚姻观念的转

13、变。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确定了保护女性和离婚自由的原则,使人们尤其是女性可以摆脱不幸的婚姻,并且鼓励人们大胆的追求自由和幸福。继文化大革命动荡后,1980年婚姻法重新提出离婚自由,对遭到破坏的法律进行修正。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不断丰富,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离婚赔偿制度,调整了家庭成员间的不同利益,对妇女、老人和儿童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宣告了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从宏观上看,婚姻法中离婚条款的变更,也使文化不断融合并促进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和运作。总之,我国建国以来婚姻法中的离婚条款,都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不同的特点,也产生了不同的社会影响。 1.2.2 离婚自由的

14、消极意义 1.2.2.1 导致国家离婚率增多在现代化的大浪潮下,离婚自由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随着人们观念的不断发展,婚姻法也在不断完善,不可否认这些正面影响值得我们提倡,但是其中的消极意义也是不容小觑的。我们国家提倡离婚自由,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随意的离婚,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婚姻,冷静思考其中的问题,以免离婚的同时给婚姻当事人和孩子家庭带来不利的后果。第一,离婚引起的财产问题增多。男女两人缔结婚姻会涉及到财产问题,而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方法直接关系着离婚的正义与否,直接体现着当事人的利益。婚姻中涉及的财产包涵各个方面,其中主要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有一些财产是可以直接估计其价值的,比较利于

15、分割,而有些财产的价值却难以衡量,如果一方刻意隐瞒,难免会对另外一方造成损失,这也使得离婚中的财产纠纷变得日益复杂。甚至有些人在结婚时不顾对方的人品、性格等,着重对方的家底、房产,草率对待自己的婚姻,结果导致离婚现象增多,财产利益方面也不免突发矛盾。第二,妇女及其抚养子女生活面临困难。离婚不仅是一个家庭关系的破裂,也会使当事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打击,女方尤为明显。与婚姻中的人相比,离婚的人很可能会面临经济困难、生活住房危机等一系列矛盾,这对于单亲母亲来说则更是致命般的打击。婚姻法规定婚前的房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使得男性占有很大一部分优势,很多女性可能会面临着净身出户的困难,而且中国素来有“男主外

16、女主内”的思想,因此女性多为家中的主妇,其工资水平较男性相比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可见,离异妇女带着子女生活无疑增加了女性的负担,甚至还可能遭遇贫困化等威胁。 1.2.2.2 离婚自由导致家庭观念淡化第一,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选择跟谁生活,其都将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孩子的性格也可能会发生巨大转变,虽然有些孩子可能会从这份痛苦之中走出来,但是这份伤害带给她们的伤痛却是挥之不去的,单亲家庭的孩子也容易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父母离异后,孩子的婚恋观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有些孩子会不信任婚姻,对其他亲人也变得冷漠,导致孩子性格的孤僻,有些孩子可能还会仇恨父母,产生一些不健康的心理

17、,对他的学业和自身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打击。第二,对父母长辈产生影响。子女的幸福是父母最大的幸福。当子女离婚后,父母的心理也会受到一定的打击,并且为子女的婚姻生活担忧,如果离婚之后抚养孩子的一方更会是家中父母的负担,本该是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一边要为子女的婚姻幸福发愁,另一方面还要替子女抚养孩子,子女的压力也会更大,对父母的关心照顾也会力不从心,不利于父母长辈的晚年幸福生活。第三,家庭责任意识淡化。家庭是一个整体,幸福的婚姻中夫妻双方各司其职,分别负担家庭生活中的责任,彼此也会和谐有序的生活在一起。但是婚姻当事人离婚之后,虽然仍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但是其力度则会大打折扣,其个人生活与工

18、作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如果个人责任与家庭责任有冲突时,难免要舍弃一方,不利于一个幸福家庭的存在和发展。 1.2.2.3 对婚姻本身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一,对婚姻双方产生不利影响。离婚变得自由后,大家开始逐渐接受这种行为,虽然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但是却降低了大家对婚姻的忍耐程度,对婚姻生活也变得不容易满足。这也使得夫妻双方在对待自己婚姻时,不会把自己的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投入于家庭中,使得婚姻生活的质量大大降低。由于婚姻的脆弱性,女性也会有更多顾虑,担心如果结束婚姻生活会增加自己的负担,与此同时,夫妻双方的感情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会不利于婚姻的稳定性,提高离婚的几率。第

19、二,青年人的婚姻观受到影响。随着现在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对青年男女的婚恋观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他们害怕社会的各种压力,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婚给自己以及配偶带来的伤害。同时,在离婚自由的影响下,广大青年男女选择婚姻变得更加随意,裸婚、闪离的现象也变得普遍。将婚姻视为儿戏,这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婚姻的神圣性也被削弱,家庭意识在青年男女眼中也慢慢变得淡薄。1.3 我国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发展我国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主要分为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这两种方式都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对夫妻双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是离婚自由原则的一种表现。6第一,诉讼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发

20、展诉讼离婚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审理之后做出裁判来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首先,婚姻法第32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其次,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离婚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最后,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提出了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也是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体现,保护了当事人的人权。第二,协议离婚制度中离婚自由的发展协议离婚是指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我国婚姻法第

21、31条明确规定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也对1994年的婚姻管理登记条例有了较大的修改。7首先,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申请的审查期,即只要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当事人双方就可以办理离婚,不需要再经过审查机关的审理。其次,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比,删除了“管理”二字,扩大了夫妻双方在个人离婚自由中的权限,这为当事人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最后,我国离婚登记只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以及是否财产分割等问题是否达成一致等。21.4 离婚自由的正当性离婚自由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性质和内容两方

22、面。第一,离婚自由的性质首先,离婚自由是私权利。它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不能过多的干涉婚姻双方的离婚自由,当事人有权选择自己是否离婚以及如何离婚等问题。其次,离婚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不受公民的性别、地位、年龄、职业、民族、政治面貌等影响。即男女双方可以自由离婚,人人都享有离婚自由的权利。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以剥夺。最后,离婚自由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当事人的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受其他人的限制和约束。第二,离婚自由的内容一方面,夫妻双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的请求。另一方面,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夫妻双方提出离婚是自由的,但双方

23、是否可以离婚,则必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任由当事人随意决定。2 限制离婚自由的发展与合理性2.1 限制离婚自由的发展限制离婚自由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只不过侧重点有所不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限制离婚自由也在不断地完善和补充,其中也去除了一些不合时宜的内容,并赋予它新的内涵,与时代相适应,与社会共同进步与发展。过错离婚和无过错离婚时主要的两种体现。第一,过错离婚。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中只有没有过错的那一方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赔偿的请求。有过错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我国主要是指在夫妻一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有赌博、吸毒的恶习等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过错离婚实际上也是对婚姻关系

24、中有过错方的一种限制。在过错离婚中有过错的当事人无权提出离婚,并且要对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第二,无过错离婚。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的理由开始增多,过错离婚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局限性,其中有过错一方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就是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限制离婚从过错离婚渐渐发展成为无过错离婚,即夫妻双方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都可以提出离婚的诉求。同时,夫妻双方提出离婚请求必须要有法定的理由,例如婚姻关系中有一方不遵守婚姻义务、家庭生活中分离中断长达三年等都可以当做离婚的理由。当然,婚姻当事人在提出离婚时,除了要列举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可以做出一定情况的变动,无过错离婚对婚姻自由的限制,使得离

25、婚在法定范围内更具有灵活性,更加符合婚姻的本质。42.2 限制离婚自由的合理性第一,从历史来看。中国古代社会中婚姻主要以家族为中心,以延续后代为目的,不符合这种目的的婚姻就要被解除,同时解除婚姻不符合目的的也会受到限制。所以说,虽然中国古代对离婚有“七出”的规定,但同样有“三不去”这一制度。七出主要是指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个内容其中之一,丈夫就可以解除婚姻,并且无需通过官府的批准。女子却没有单独解除婚姻的自由。而“三不去”也对“七出”做出了限制。“三不去”主要指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条件下丈夫不能休妻。8由

26、此也可以看出,古代婚姻的决定权在于父母,也就有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不成文的传统,当时,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丝毫没有考虑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第二,从婚姻的契约属性来说,它是由两个符合法定条件的成年人依照自己的意愿达成的协议。我国婚姻关系中主要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类。在财产关系中,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达成一致的效力大于法定的效力。在人身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住所等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在诉讼离婚中,离婚后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置,只有协议不成的情形下才由法院判决。所以说,离婚自由主要体现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是双方意志的体现。9第三,对婚姻家庭

27、中弱者的保护。在婚姻关系中具有较小权利的一方往往对婚姻的依赖性更高,这种依赖可能是因为相比对方缺少资源或者说是选择较少。因此,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为婚姻中的弱者提供保障和救济,一方面可以防止婚姻中的强者侵犯弱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弱者离婚后的后顾之忧,更好的保护了其利益。第四,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众所周知,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和虐待的比例远高于男性,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也较男性低下,为了保护特殊时期的女性,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充分保护了女性的

28、合法利益。10第五,从社会稳定来看。婚姻家庭的稳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对离婚进行限制,一方面避免了婚姻当事人草率离婚,同时也维护了家庭的稳定,避免因为财产分割等纠纷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3 合理限制离婚自由的方法3.1 协议限制离婚自由第一,关于协议限制离婚自由的争议。协议限制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相互间的协议而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例如当事人协议结婚后几年内不离婚,或者约定因为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所采取的惩罚等。对于法律上是否承认此种效力,各国都是有争议的。在中国,协议限制离婚自由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支持和反对的声音都各持一方,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做法。第二,关于协议限制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根据契

29、约的自由理论,法律应该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来限制他们婚后的权利。如果法律限制婚前的承诺,就会破坏当事人在婚姻中的自主权利。同时,也有可能会削弱婚姻中鼓励忠实、合作的力量。承认当事人婚前做出的承诺可以鼓励人们寻找志同道合的伴侣,增加婚姻的成功性。11当男女双方找到那个愿意为其做长期承诺的人时,婚姻也开始变得更加有吸引力。配偶双方也会变得更加了解,婚姻生活也会更加美满幸福。协议约定后,夫妻双方并不是为了获取赔偿,而是为了履行婚姻中的契约义务,婚姻的可靠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3.2 程序限制离婚自由关系契约的实现需要实体和程序并重,其中在实践中更加流行的是通过程序实现公平,结合各国的离婚程序立法,主

30、要有以下两种程序能够限制离婚自由:第一,设置离婚前调解程序。离婚前调解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应该先进入调解程序。在离婚诉讼中,由于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矛盾较多,有的躲避执行并且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有的设置障碍阻挠对方探视孩子,有的丑化对方的形象,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此同时,离婚前调解程序还有以下优点:一是可以不经过开庭程序,避免夫妻双方的直接冲突;二是容易和好双方关系,当事人可以找法官调解,也可以找亲朋好友调解,容易取得彼此的谅解,使双方重归于好;三是协议容易履行,使得协议当即或者如期履行,极大的减少了人为的障碍。第二,设置离婚冷静期。当事人申请离婚后,相关机构需给他们提供一段

31、时间的冷静期,让他们能够认真思考自己的婚姻,这无疑给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提供了可能性。另外,通过冷静思考后,即使他们还是要离婚,未来的争议也会极大程度的变少。3.3 权利限制离婚自由第一,在离婚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禁止另一方单方面解除离婚。当一方解除婚姻关系会给另一方造成伤害时,禁止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是公平的体现。例如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也是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第二,设置离婚救济制度。在我国,婚姻双方主要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来达到救济的效果。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夫妻一方的过错而使婚姻关系破裂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承担财产或精

32、神等损失的法律制度。11从这个角度看来,当其中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必然会对对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害,所以只有通过补偿的方式减轻当事人的损害,同时也突显了婚姻的契约本质,揭开了婚姻的神秘面纱。4 我国离婚制度的缺陷与完善4.1 我国离婚制度的缺陷 4.1.1 我国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缺乏合理性我国的婚姻现状体现了把“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有缺陷的。虽然结婚是以男女双方自愿作为前提,但是因为婚姻不可避免的会受到政治、道德、文化等影响,婚姻中只有爱情是远远不够的,婚姻还要充分保障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因为“感情确已破裂”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等特点,因此将此作为判定离婚的标

33、准难免有些不妥,所以需要进一步将其完善。 4.1.2 我国确立的分居制度具有局限性婚姻当事人因为感情不和或者生活中的其他矛盾而选择分居的情形,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把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具有一定的缺陷。首先,用感情不和判定是否离婚具有片面性;另外,“分居满两年”前面加上“感情不和”这一条件,使得判定离婚的条件带上了当事人的主观色彩,也跟容易激化当事人间的矛盾;最后,引用这一标准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增加了诉讼离婚的难度,诉讼的最终裁决还要绝大部分取决于法官的裁判。纵观外国立法,把分居作为裁判离婚的理由时,只考虑了分居的时间,却没将分居的原因列入其内。我国应当

34、在借鉴外国分居制度的成功经验上结合本国的国情。12 4.1.3 我国没有专门的离婚机构,导致离婚标准不够统一随着离婚自由观念的提出,我国离婚诉讼已经成为比较常见的诉讼类型,由于现阶段还没有统一的离婚机构,因此离婚诉讼中的审判人员还没有固定,不同的审判人员由于思想认识等的不同,最终导致离婚案件的审判结果会有所不同,造成同一类型的离婚案件会产生多种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使婚姻当事人的判决产生差异。 4.1.4 我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具有一定的缺陷离婚诉讼在我国目前是相对简单的案件,因此一般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只有若干案件会因为案情复杂而上升到普通程序审理。由于对案情的了解较少

35、,加之时间较短做出裁决,因此法官根本不能准确的了解案情,做出的裁决也不能保证公平公正,难免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情绪,从而加深双方的矛盾和对抗。4.2 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 4.1.1 完善立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用“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也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也能避免单纯以感情作为离婚标准的局限性。另外,感情的好坏并不是衡量婚姻幸福与否的唯一标准,对子女、长辈、家庭的责任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况且婚姻不光只是两个人的事情,与两个家族以及各自的生活圈也有很大的关联,只有“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才能真正表明两人的感情已走到了尽头,也免去了日后的很多麻烦和纠纷,

36、也更利于法官判定案件。 4.2.2 确立离婚前分居制度婚姻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官裁决,给予双方一定的分居时间,在分居期间双方继续保持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对财产的归属、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可以互相协商。在分居这一段时间,夫妻双方都同意继续生活的,他们的婚姻关系继续保持;如果放在在分居期间有共同生活,任一方在期满后诉求离婚的,法院不予支持;分居期满后,有一方请求离婚的,婚姻关系即行解除。3确立离婚前分居制度,可以给婚姻当事人一个缓冲期,使其认真考虑离婚的后果和接下来的生活,也能更好的做出未来的打算。 4.2.3 成立离婚专门机构,实行离婚统一标准为了解决我国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不固定,以

37、及各个地区的人员思想不统一,解决可能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可以在法院设立专门的离婚机构,实行统一的离婚标准,使全国各地的判决都能统一,在离婚判决的标准上也能够相对公正、合理。 4.2.4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诉讼为了弥补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可能带来的缺陷,我提倡适用普通程序,由专门设立的合议庭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面能让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去了解案情,做出正确裁决;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体现了对婚姻双方的保护和尊重。这既给了当事人充足的时间去认真考虑离婚决定的正当性,也给了法院更多时间去调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有助于夫妻双方纠纷的解决,从而营造一个和谐的氛围,合理的审理双方的纠纷

38、,对家庭和社会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结论离婚自由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我们既要坚持离婚自由原则,也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既要保护婚姻自由,又要限制离婚自由,防止婚姻当事人滥用离婚自由权,对妇女、子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每个人都希望能够在婚姻生活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但是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我国婚姻法对有关离婚的规定不够全面,导致有些规定不够完善,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离婚率的增多、家庭观念的淡化以及其他的不良影响。因此,为了保护离婚自由,必须依靠法律和道德等各种手段为其设定限制,做到婚姻当中的公平公正,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参考文献1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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