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中海难救助问题分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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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保险中海难救助问题分析(1)论文摘要在船舶保险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条件,对属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海难事故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船舶损失,保险人将给予补偿,这其中也包括了对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而且对属于海上保险法中规定的施救费保险人仍将依法予以赔付。因此,本文着重对海上救助以及相关报酬的保险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明确各项具体费用的明确归属。 关键词救助费用 海上保险 海难事故 一、救助费用 在英国海上保险司法实践中,1906MIA第65条第2款先给救助费用下了一个定义,随后进一步将其同其他基于合同义务而的提供的救援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区分开来。对于基于相关合同义务而提供的救援服务所发生的费

2、用,它们将以共同海损或施救费用的形式出现。 1906MIA第65条第 (1)款将“救助费用”定义为“为防止发生承保危险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依据保险合同可以作为承保危险造成的损失而可以得到赔偿的费用”。1906MIA第65条第 (1)款中将“救助费用”定义为,依据海商法可以得到补偿的、由非合同义务人提供的救助服务而产生的那一类费用。这一定义不仅将救助费用限于那些“在海商法中是应得到补偿的费用”,同时也将其从那些根据事先存在的合同义务进行的救助产生的费用划分出来。 此外,这一规定还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只有救助“报酬”或者海商法中严格意义的救助(救助报酬)才能作为海上保险中的救助费用,才能依据海上保

3、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得到赔偿。 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中,并未如英国1906 MIA一样对海上保险中承保的救助费用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在保险实践中认定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救助费用时,只能依据海商法中对于救助的一般规定。 由于传统意义上海难救助的概念与海上保险中的海难救助的概念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传统意义中的雇佣救助就不属于海上保险中所承保的救助费用),因此,我国的海上保险法律规定中应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作法,将海上保险中承保的救助费用予以明确,以防止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我国的船舶保险条款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承保的救助报酬范围并未象英国协会条款一样做出明确的约定,也没有明确将特别补偿予以

4、排除,这不利于分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我国海上保险中相关的船壳险条款,应借鉴英国的相关作法,对于保险合同所承保救助费用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制,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的出现。 二、人命救助 在现代海上保险法律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所承保的救助费用是海商法中作规定的救助费用,由于各国海商法只对“对物救助”的报酬做出来了规定,并没有单独对纯粹的人命救助报酬做出规定,因此,对于由其他法律或公约所创设的纯粹人命救助报酬,其不属于海商法中的救助报酬的范围,更不属于海上保险法中规定的救助报酬。在1989年救助公约对于人命救助报酬问题做出规定之后,如果在保险船舶遭遇危险时,救助人对保险船舶

5、上的人员进行了救助,其将获得的救助报酬会增加一部分。 这部分增加的报酬被认入通常意义上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之中,被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索赔。在现代海上保险法中,考虑了人命救助的救助报酬其性质同传统意义上的救助报酬是一致的,其属于海上保险法中规定的救助报酬,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索赔。 三、LOF救助合同下的救助费用 有人就认为LOF合同下的救助已经不符合救助的定义,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救助报酬,不属于MIA中第65条第 (2)款的规定进行索赔。上面这样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LOF合同下进行的救助仍然是传统意义上的海难救助,其所支付的报酬仍属于海上保险中规定的救助费用,具体理由如

6、下: 第一,制定救助合同格式的最初目的有两个:确认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存在提供救助与接受救助的关系,以及达成将有关事宜(如确定救助报酬的数额)提交仲裁(以及上诉仲裁)的一致。 虽然救助方是在与被救助方签订了LOF合同格式后,对遇难船舶进行救助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救助人对此负有救助的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救助并未脱离海上保险法中规定海难救助的范畴。 第二,有关救助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在赋予救助双方自由缔约权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强制性内容,对于救助的相关事项并非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自由约定。 四、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 为了防止油污事故的发生,“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最早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

7、础上增加了防止或减少船舶对环境的损害的额外补偿,随后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也做出的相关的修改。救助报酬的构成发生了变化,救助人可以请求的救助报酬不再全部都依据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来确定,在对遇难船舶货物救助中同时进行了防止或减轻对环境损害的作业情况下,即使救助没有取得成功或仅仅取得部分效果,或者受阻而没能完成救助作业,致使获救船货价值低于其为救助作业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时,救助人仍可以从遇难船舶所有人处获得合理救助报酬以及最高可达救助报酬100%的特别补偿。 我国保险条款中并没有此类具体的规定,但保险实践中关于特别补偿,一般都由互保协会承保,船壳保险人对此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从完善保险合同条款和避免争议出现的角度上看,有必要在除外责任中明确将这项费用予以排除。 五、结论 救助是船舶保险中最常涉及的索赔项目。对英国海上保险实践中有关救助费用的问题进行相关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在保险实践中有关于海难救助的问题,更加认清船舶保险实践中遇到的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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