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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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编 号:(2011)第 01 号工 程 名 称:长武香丽花园住宅楼与酒店工 程 地 点:长武昭仁大街建 设 单 位:中兴恒泰投资控股地 点:西高新科技五路数字大厦施 工 单 位:天宇建设工程地 点:市互助路10号签 订 日 期:2011年 10 月 21 日第一部分 协议与专用条款发 包 方:中兴恒泰投资控股(以下简称甲方)承 包 方:天宇建设工程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长武香丽花园1、2、3号住宅楼与香丽酒店工程12 工程地点: 长武县城新区13

2、 工程容:施工图纸围的土建、安装工程的全部施工容,但不包括以下容:(1) 土方开挖、外运和外购黄土;(2) 桩基工程、破桩头与桩间土外运;(3) 单元入户门、入户三防门,防火门、铝合金(塑钢)门窗、铝合金百叶、居室木门、卷帘门、防盗网的制安(按甲方给定价列入投标总价);(4) 户二次装修与地面、楼面、卫生间等面层、户卫生洁具,室墙面、顶棚做至白水泥腻子批平;(5) 电梯工程,不锈钢栏杆;(6) 弱电系统(包括对讲安防、电视、通讯、网络等)。此部分管、盒、箱暗埋(含套管)、穿钢丝、户弱电箱等均由乙方施工,并负责安放墙箱体与接线盒;(7) 高低压变配电系统只做线管和穿墙套管的预埋、预留;(8) 消

3、防系统,消防报警部分不计,但此部分的管线暗埋(含套管)、穿钢丝等由承包方施工,并负责安放墙箱体与接线盒。消防供水系统,仅计套管;消防通风:除联动弱电系统部分不计入外,其他均计入。14结构形式:剪力墙;层数:13号住宅楼均为25层,酒店23层;建筑面积:13号住宅楼约为62000 平方米,酒店约为30000平方米;估算工程价款约为10000万元人民币。第2条 工期21 开竣工日期: 2011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22 总日历工期:630 日历天,若遇停水停电等情况,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验收规与

4、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合格。第4条 合同价款41 承包总价:乙方进场后两个月,提交该承包工程的施工预算,经双方审定后,作为进度拨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变更项目在主体封顶后结算一次,竣工结算时结算一次。42 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与承包方式:4-2-1 本工程采用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1999年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省价目表(2001年版)其配套定额的规定和省与市有关计价文件的规定进行计算,建安人工费按照42元/工日、装饰人工费按50元/工日计取,超出定额部分作价差处理。4-2-2 取费标准与优惠:1、本工程按照二

5、类工程取费(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不参与优惠);2、总包配合费按照3%向其他分包单位计取,乙不得再收取其他分包单位任何费用(水电费、垃圾清理费等另行协商),乙方也不得再向其他分包单位收取施工电梯使用费和塔吊垂直运输费,对于只收取水电费的分包方,由甲方出面协调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全权负责安全,如有任何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应妥善处理;如对甲方名誉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10万元的罚款,并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本工程鉴于长武的市场现状,拟采用自拌砼,定额价目取费程序,材料价差按差价处理;若是采用商品砼(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明确使用部位),定额价

6、参与取费,定额价与商品砼价差进入差价,另外补偿定额规定的配合费。5、劳保统筹不计入预算。6、施工单位在决算时,上报结算价款不能超过最终结算价款的10%,如若超过,将按照超过部分的10%进行倒扣。7、如若施工单位取得省、市级文明工地,文明工地费用按照1.3%计取。8、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按约定计取相应的总包配合费。9、四项保险按照施工方缴纳的实际计取。10、此工程中的地材(砖、石灰、砂子、石子),由甲方认质认价。11、甲、乙方所购的设备、材料进场时,需经监理以与双方签认后方可使用。12、若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转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

7、付任何工程款,乙方必须在10日之撤走,并且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甲方不予返还。13、工程竣工后,乙方在交工前将生活区、施工区现场做到料完场净,保证建筑区域的干净整洁,否则发包方自行清理,并扣除剩余的工程款项。14、甲方有权对施工方的劳务队伍进行审查,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工地施工。15、工程竣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二份和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15天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图两套。16、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17、清水砼:砼浇筑达到中级抹灰质量标准(施工图规定的粉饰项目不扣除,墙、顶批腻子的费用不再计取

8、)。18、水电费的结算:按照水、电表计量,水、电费差价由甲方承担;本着履行节约的精神,乙方人员的生活用水按每人每月4吨控制,生活用电按每人每月4度控制,实际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负。19、保证金交纳: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300 万元整。20、保证金返还时间:工程至三层主体封顶返还 ¥150 万元,工程至主体封顶后返 ¥150 万元。21、保修金支付:本工程保修期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2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若乙方有意扣押工人的工资而引起纠纷,甲方有权直接对劳务方发放工人工资,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并对乙方进行5万元以上的处罚。23、甲方在约定之

9、日后30天支付进度款项,乙方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施工或者停工。24、税金:乙方按年度必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全额发票。4-2-3材料价格:钢材、木材、板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外磁与装修材料、电缆电线与各种安装主材等定额与相关规定允许调差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第5条 图纸、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5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52 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53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与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54 工程施工图四份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

10、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的图纸、其他文件资料以与在签约与施工过程中知晓的全部信息承担责任,否则引起的后果与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第6条 工期奖罚:等料土 乙方按约定工期完成该工程项目,达到竣工(以竣工报告日期为准)不奖也不罚;按约定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人民币1000 元;乙方未按约定工期完工,每迟延一天按照工程总造价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奖罚不超过承包总价的3%。第7条 合同价款支付与合同价款的调整:711 工程预付款。7-1-1-1 该项工程无工程预付款。712 工程进度款:7-1-2-1工程主体3层封顶后,甲方按完成部分工程造

11、价(双方核定的施工预算)的80%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以后每月由施工方25日报工程进度报表,由监理和甲方项目部审核之后,甲方预算在次月的5日之前审定后7日支付80%的进度款,工程决算审核完成后一个月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7-1-2-2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程序,结算完成后壹个月支付至完成工程造价的97%(承包人同时提供全额有效发票),剩余3%工程款转为质保金。72 施工预算双方确定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变更调整。721 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722 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723 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的价格调整;724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

12、减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在14天进行审核确认。725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与时办理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工程价款不予调整。第8条 材料设备供应8-1 协议约定属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按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向乙方供货,乙方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提供用料清单,甲方按其清单按时送货至指定地点。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验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支付保管费用。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丢失由甲方负责。8-2 甲方供

13、应的材料、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 材料设备单价与清单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2、 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乙方开箱时须请甲方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甲方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3、 甲方供应材料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乙方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经济支出。4、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5、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与时运出施工现场。 8-3 乙

14、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规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与监理拒绝验收;对于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甲方和监理对于规格、品牌、厂家有要求的,乙方应当遵守,并按照甲方与监理的要求进行采购、实施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在甲方、监理或相关有权限的监督方认定不合格之时起2小时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验收,甲方代表和监理在接到通知后应与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应不予顺延。 8-4 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和

15、监理批准并书面确认后,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8-5 按定额与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需经甲方同意签证,其价差由甲方承担。 8-6 甲方所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该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在施工过程中,凡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价款与时结清。第9条 设计变更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 9-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9-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中甲

16、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1、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 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3、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 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9-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发生变更确定后,14天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与监理批准后调整,并对签证单进行签字确认:1、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签证单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与合

17、同价款的变更。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签证单之日起14天予以确认。2、甲方提出来的变更,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相应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议变更签证的形式处理。3、甲方变更单下发后,在变更完成后7日报甲方与监理验收,若无验收单,甲方不予认可。第10条 保修10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予留工程保修费,该保修金甲方应存入银行备用。10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24小时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

1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第11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甲方:项目经理梁明泉 技术负责人西省乙方:项目经理玉辉 技术负责人宝军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各负其责。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与工作人员,如确需必要,则应当在更换前15日报知甲方,甲方核实理由确属正当合理后,乙方方可进行更换。第12条 争议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

19、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3条 违约131 违约。13-1-1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款项与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13-1-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则应当按照实际迟延期间,每迟延一日按照工程总造价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奖罚不超过承包总价的3%。(2)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的要求,由乙方修补缺陷或者返修,使其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修补后仍达不到质量

20、标准的,拆除重建,直至达到约定标准。因乙方修补、返修、重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修补、返修、重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乙方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3-1-3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违约责任:(1) 乙方将本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0日无条件撤离工程现场;甲方保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追索权;(2) 经投标确认的主要管理人员保持90%的稳定不得更换,乙方项目部项目经理与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并保证在岗,如有特殊情况离开工地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可

21、对乙方给予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处罚金;(3)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管理的水平和要求,乙方应给予更换或调整,并达到甲方满意;(4) 在甲方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且无不可抗力情形,且按约定条款已将顺延工期计算在,如乙方违反双方达成的工期约定(包括补充协议)逾期连续或者累计达到一个月未实现工程施工节点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所有协议,乙方应撤离现场。该工期包括阶段性工期、竣工日期等。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若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

22、,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责任。132 若由于甲方原因引起连续停工7日以上时,甲方仅付乙方现场使用的大型设备(塔吊、人货梯、)的租赁费,乙方不得再记取其他任何费用。第14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双方应在力所能与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甲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乙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4小时乙方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与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与有关资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

23、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15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经甲方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第16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作为合同条款以补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第17条 安全文明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

24、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本工程按照省级文明工地标准进行现场布置与工程实施。第18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竣工结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第19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第20条 本合同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第21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

25、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免除、减轻合同中乙方的义务。第22条 增订条款22-1 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若未达到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22-2 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相关招标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按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甲方给价格指标。22-3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暂停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若因农民工工资

26、问题给甲方造成名誉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给予处罚,额度不低于所拖欠工人工资。乙方以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领取的工程款(进度款)必须专款专用,全额用以发放农民工工资。若乙方将该款项用于其他开支,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以就下期工程款(进度款)是否支付、支付额度以与支付期限做出决定。22-4 保险乙方投保容:按政府部门要求办理保险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乙方必须为施工场地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22-5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按约定与时撤离现场,否则甲方将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收取场地占用费,该费用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2-6 乙方应当对施

27、工工地的安全与秩序进行管理,如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等现象,给甲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不低于50000.00元的违约赔偿费,该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22-7 甲方依法享有不安抗辩权: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具有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包括但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由此产生的误工与其他损失,责任方在乙方。甲方拒绝支付款项后七日可以书面形式将拒绝付款的理由向乙方告知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应当在收到告知后七日就己方是否存在甲方所述情形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书面担保。乙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担保,则视为甲方行使不

28、安抗辩权事由成立,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中止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2-8 除非出现甲方未按期付款达90天以上并且应付款额已达200万元以上的情形,乙方承诺不行使不安抗辩权。乙方因甲方迟延付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则必须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就该事项与甲方积极磋商,经双方磋商无果后方可行使该权利。甲方提供充分证据或者提供担保,乙方应当立即恢复履行。乙方拖延履行期限,应当在收到甲方送达的符合要求的证据或者担保之日起每拖延一天赔偿经济损失 2000 元。该赔偿款直接从合同工程款扣除。22-9甲方所送审计事务所

29、的决算,审核成果费用超出5%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22-10 其他约定(1) 乙方应在每月25日提供当月进度完成统计报表、下月进度计划报表。(2) 乙方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施工噪音、环境保护、环卫、车辆运行、垃圾外运、占道、安全生产、防尘、排污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国家或政府有关规定分别由甲方和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乙方负责协调周边单位、居民关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 乙方指派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管理人员须常驻现场,且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须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甲方在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

30、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与施工队伍,若出现此类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 乙方应按照发包人审定后所报“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方式、项目经理人选与其他承诺执行,若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修改时,需同甲方商定,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更正。(5) 乙方应开立工程专用账户,保证做到专款专用,甲方有权进行监督。(6) 乙方应服从甲方项目代表与监理单位项目部对现场的管理,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相关管理流程执行。(7) 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 乙方将本工程转包;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工程分包;3) 乙方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计划工期致使工程关键节点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达到30%,并且不能采取令

31、甲方信服的赶工补救措施;4) 工程质量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监理提出两次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5) 对监理或甲方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与问题,不能按期整改的或者被建设主管部门因质量、安全问题通报批评两次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合同条款履行,在甲方两次书面督促情况下仍未执行的。出现上述情况,除解除施工合同外,还将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3%的罚款,另外,由于解除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9) 本项目现场甲方代表、监理人员的办公、住宿、食堂、门卫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仅指施工现场发生的费用),并承担甲方现场办公区公共部分卫生管理与设施维护工作,乙方不得有异议。

32、22-11 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如若出现不一致,以专用条款为准。工程验收程序(隐蔽工程验收)、验收标准和依据、监理方与施工方的工程师职权以通用条款为准。(第一部分完)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与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33、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与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

34、.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围的工程。1.1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12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围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4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1.15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1.16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

35、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1.17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1.1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2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围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

36、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与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容的形式。1.2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

37、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与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与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与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与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8、。2.2当合同文件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与规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但有行业标准、规的

39、,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国没有相应标准、规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要求,措施费用由发包

40、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履行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与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容与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

41、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围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写明。

4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围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

43、理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与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

44、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与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职务在专用条款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45、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46、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与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与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7、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围,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与

48、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与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与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49、(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与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

50、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与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

51、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

52、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与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

53、发生后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与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54、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与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和设计图纸要求以与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

55、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修改后重新验

56、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

57、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

58、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与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与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

59、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20、发包人责任201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

60、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0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与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与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204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21、承包人责任21.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21.2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

61、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1.3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与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与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与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21.4应按规定的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21.5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与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合同工程

62、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与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与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4、事故处理24.1发生伤亡与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4.2发包人承包人

63、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25、见专用条款26、合同价款约定26.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约定。26.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围,在约定的风险围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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