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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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1 12 会计核算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建 立 规 范 的 会 计 工 作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等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努 力 做 好 会 计 核 算 的 各 项 基 础 工 作 为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提 供 及 时 准 确 可 靠 的 会 计 信 息 第 二 章 一 般 原 则 第 三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为 依 据 如 实 反 映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第 四 条 会 计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管 理 的 要 求 满 足 有 关 各 方 了 解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需 要 满 足 企 业 加 强 内 部 经 营 管 理 和 财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第 五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进 行 会 计 指 标 应 当 口 径 一 致 相 互 可 比 第 六 条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前 后 各 期 应 当 一 致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如 确 有 必 要 变 更 应 当 将 变 更 的 情 况 变 更 的 原 因 及 其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在 财 务 报 告 中 说 明 第 七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确 保 企 业 进 行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营 分 析 的 需 要 第 八 条 会 计 记 录 和 会 计 报 表 应 当 清 晰 明 了 便 于 理 解 和 利 用 第 九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基 础 第 十 条 收 入 与 其 相 关 的 成 本 费 用 应 当 相 互 配 比 第 十 一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遵 循 谨 慎 原 则 的 要 求 合 理 核 算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各 项 财 产 物 质 应 当 按 取 得 时 的 时 间 成 本 计 价 物 价 变 动 时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者 外 不 得 调 整 其 帐 面 价 值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核 算 应 当 合 理 划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与 资 本 性 支 出 凡 支 出 的 效 益 仅 与 本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应 当 作 为 收 益 性 支 出 凡 支 出 的 效 益 与 几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应 当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2 12 第 十 四 条 财 务 报 告 应 全 面 反 映 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对 于 重 要 的 经 济 业 务 应 当 单 独 反 映 第 三 章 具 体 原 则 第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的 会 计 科 目 统 一 采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附 录 中 所 列 明 的 工 业 企 业 使 用 的 会 计 科 目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附 录 中 统 一 规 定 的 编 号 以 便 于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帐 簿 查 阅 帐 目 和 会 计 电 算 化 第 十 六 条 会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配 备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精 简 高 效 负 责 稳 健 务 实 的 方 针 进 行 设 置 和 任 免 第 十 七 条 会 计 工 作 岗 位 应 当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轮 换 但 出 纳 人 员 即 资 金 会 计 下 同 不 得 兼 管 稽 核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收 入 费 用 债 权 债 务 帐 目 的 登 记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必 要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熟 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第 四 章 会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第 十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在 会 计 工 作 中 应 当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树 立 良 好 的 职 业 品 质 严 谨 的 工 作 作 风 严 守 工 作 纪 律 努 力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质 量 第 二 十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热 爱 本 职 业 工 作 努 力 钻 研 业 务 使 自 己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适 应 所 从 事 工 作 的 要 求 第 二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并 结 合 会 计 工 作 加 以 运 用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会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及 本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进 行 会 计 工 作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及 时 完 整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会 计 事 务 应 当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恪 尽 职 守 认 真 负 责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熟 悉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和 业 务 管 理 情 况 运 用 掌 握 的 会 计 信 息 和 会 计 方 法 为 改 善 单 位 内 部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服 务 第 二 十 五 公 司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委 派 可 检 查 会 计 人 员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的 情 况 对 于 违 反 职 业 道 德 的 应 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司 法 程 序 办 理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3 12 第 五 章 会 计 工 作 交 接 第 二 十 六 条 会 计 人 员 工 作 调 动 或 者 因 故 离 职 必 须 将 本 人 所 经 管 的 会 计 工 作 全 部 移 交 给 接 替 人 员 没 有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的 不 得 调 动 或 者 离 职 第 二 十 七 条 接 替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接 管 移 交 工 作 并 继 续 办 理 移 交 的 未 了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必 须 及 时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1 已 经 受 理 的 经 济 业 务 尚 未 填 制 会 计 凭 证 的 应 当 填 制 完 毕 2 尚 未 登 记 的 帐 目 应 当 登 记 完 毕 并 在 最 后 一 笔 余 额 后 加 盖 经 办 人 员 印 章 3 整 理 应 该 移 交 的 各 项 资 料 对 未 了 事 项 写 出 书 面 材 料 4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列 明 应 当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报 表 印 章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支 票 簿 发 票 文 件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和 物 品 等 以 及 会 计 软 件 及 密 码 会 计 软 件 数 据 磁 盘 磁 带 等 及 有 关 资 料 实 物 等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会 计 人 员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必 须 有 监 交 人 负 责 监 交 一 般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由 公 司 单 位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负 责 监 交 第 三 十 条 移 交 人 员 在 办 理 移 交 时 要 按 移 交 清 册 逐 项 移 交 接 替 人 员 要 逐 项 核 对 对 点 收 1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要 根 据 会 计 帐 簿 有 关 记 录 进 行 点 交 库 存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必 须 与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保 持 一 致 不 一 致 时 移 交 人 员 必 须 限 期 查 清 2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必 须 完 整 无 缺 如 有 短 缺 必 须 查 明 原 因 并 在 移 交 清 册 中 注 明 由 移 交 人 员 负 责 3 银 行 存 款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核 对 如 不 一 致 应 当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各 种 财 产 物 资 和 债 权 债 务 的 明 细 帐 户 余 额 要 与 总 帐 有 关 帐 户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必 要 时 要 抽 查 个 别 帐 户 余 额 与 实 物 核 对 相 符 或 者 与 往 来 单 位 个 人 核 对 清 楚 4 移 交 人 员 经 管 的 票 据 印 章 和 其 他 实 物 等 必 须 交 接 清 楚 移 交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电 算 化 工 作 的 要 对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在 实 际 操 作 状 态 下 进 行 交 接 第 三 十 一 条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移 交 时 还 必 须 将 全 部 财 务 会 计 工 作 重 大 财 务 收 支 和 会 计 人 员 的 情 况 等 向 接 替 人 员 详 细 介 绍 对 需 要 移 交 的 遗 留 问 题 应 当 写 书 面 材 料 第 三 十 二 条 交 接 完 毕 后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并 应 在 移 交 清 册 上 注 明 单 位 名 称 交 接 日 期 交 接 双 方 和 监 交 人 员 职 务 姓 名 移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4 12 交 清 册 页 数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和 意 见 等 移 交 清 册 一 般 应 当 填 制 一 式 三 份 交 接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存 档 一 份 第 三 十 三 条 接 替 人 员 应 继 续 使 用 移 交 的 会 计 帐 簿 不 得 自 行 另 立 新 帐 以 保 持 会 计 记 录 的 连 续 性 第 三 十 四 条 接 替 人 员 对 所 移 交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帐 簿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公 司 办 理 会 计 核 算 必 须 依 法 取 得 或 者 填 制 原 始 凭 证 并 及 时 送 交 会 计 机 构 第 三 十 六 条 原 始 凭 证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1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具 备 凭 证 的 名 称 填 制 凭 证 的 日 期 填 制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或 者 盖 章 接 受 凭 证 单 位 名 称 经 济 业 务 内 容 数 量 单 价 和 金 额 2 从 外 单 位 取 得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盖 有 填 制 单 位 的 公 章 或 者 是 财 务 章 发 票 专 用 章 从 个 人 取 得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填 制 人 员 的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自 制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经 办 单 位 领 导 人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对 外 开 出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加 盖 本 单 位 公 章 或 者 是 财 务 章 发 票 专 用 章 3 凡 填 写 有 大 写 和 小 写 金 额 的 原 始 凭 证 大 写 与 小 写 必 须 相 符 购 买 实 物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验 收 证 明 支 付 款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有 收 款 单 位 和 收 款 人 的 收 款 证 明 4 一 式 几 联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当 注 明 各 联 的 用 途 只 能 以 一 联 作 为 报 销 凭 证 一 式 几 联 的 发 票 和 收 据 必 须 用 双 面 复 写 纸 发 票 和 收 据 本 身 具 备 复 写 功 能 的 除 外 套 写 并 连 续 编 号 作 废 时 应 当 加 盖 作 废 戳 记 连 同 存 根 一 起 保 存 不 得 撕 毁 5 发 生 销 货 退 回 的 除 填 制 退 货 发 票 外 还 必 须 有 退 货 验 收 证 明 退 款 时 必 须 取 得 双 方 的 收 款 收 据 或 者 汇 款 银 行 的 凭 证 不 得 以 退 货 发 票 代 替 收 据 6 职 工 因 公 出 差 的 借 款 凭 证 必 须 附 在 记 帐 凭 证 之 后 收 回 借 款 时 应 当 另 开 收 据 或 者 退 还 借 据 副 本 不 得 退 还 借 款 收 据 即 借 据 原 本 并 且 应 在 借 据 副 本 和 借 据 原 本 上 套 写 已 办 理 核 销 字 样 及 核 销 日 期 第 三 十 七 条 原 始 凭 证 不 得 涂 改 挖 补 发 现 原 始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由 开 出 单 位 重 开 或 者 更 正 更 正 处 应 当 加 盖 开 出 的 单 位 公 章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5 12 第 三 十 八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要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1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应 当 对 记 帐 凭 证 进 行 连 续 编 号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需 要 填 制 两 张 以 上 记 帐 凭 证 的 可 以 采 用 分 数 编 号 法 编 定 2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根 据 每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或 者 根 据 若 干 张 同 类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填 制 也 可 以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但 不 得 将 不 同 内 容 和 类 别 的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填 制 在 一 张 记 帐 凭 证 上 3 除 转 帐 和 更 正 错 误 的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不 附 原 始 凭 证 外 其 他 记 帐 凭 证 必 须 附 有 原 始 凭 证 如 果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涉 及 几 张 记 帐 凭 证 可 以 把 原 始 凭 证 附 在 一 张 主 要 的 记 帐 凭 证 后 面 并 在 其 他 记 帐 凭 证 上 注 明 附 有 该 原 始 凭 证 的 记 帐 凭 证 的 编 号 或 者 附 原 始 凭 证 的 复 印 件 一 张 原 始 凭 证 所 列 支 出 需 要 几 个 单 位 共 同 负 担 的 应 当 将 其 他 单 位 负 担 的 部 分 开 给 对 方 原 始 凭 证 分 割 单 进 行 结 算 4 如 果 在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时 发 生 错 误 应 当 重 新 填 制 已 经 登 记 入 帐 的 记 帐 凭 证 在 当 年 内 发 现 填 写 错 误 的 可 以 用 红 字 填 写 一 张 与 原 内 容 相 同 的 记 帐 凭 证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注 销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字 样 同 时 再 用 蓝 字 重 新 填 制 一 张 正 确 的 记 帐 凭 证 注 明 订 正 某 月 某 日 某 号 凭 证 字 样 如 果 会 计 科 目 没 有 错 误 只 是 金 额 错 误 也 可 以 将 正 确 数 字 与 错 误 数 字 之 间 的 差 额 另 编 写 一 张 调 整 的 记 帐 凭 证 调 增 金 额 用 蓝 字 调 减 金 额 用 红 字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记 帐 凭 证 有 错 误 的 应 当 用 蓝 字 填 制 一 张 更 正 的 记 帐 凭 证 5 记 帐 凭 证 填 制 完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后 如 有 空 行 应 当 自 金 额 栏 最 后 一 笔 金 额 数 字 下 的 空 行 处 至 合 计 数 上 的 空 行 处 划 线 注 销 第 三 十 九 条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后 对 于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要 认 真 审 核 做 到 会 计 科 目 使 用 正 确 数 字 准 确 无 误 打 印 出 的 机 制 记 帐 凭 证 要 加 盖 审 核 人 员 记 帐 人 员 及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印 章 或 者 签 字 第 四 十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要 妥 善 保 管 会 计 凭 证 第 四 十 一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和 会 计 业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会 计 帐 簿 第 四 十 二 条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必 须 采 用 订 本 式 帐 簿 不 得 用 银 行 对 帐 单 或 者 其 他 方 法 代 替 日 记 帐 第 四 十 三 条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后 用 计 算 机 打 印 的 会 计 帐 簿 必 须 连 续 编 号 经 审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6 12 核 无 误 后 装 订 成 册 并 由 记 帐 人 员 和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第 四 十 四 条 启 用 会 计 帐 簿 时 应 当 在 帐 簿 封 面 上 写 明 单 位 名 称 和 帐 簿 名 称 记 帐 人 员 或 者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应 当 注 明 交 接 日 期 接 办 人 员 或 者 监 交 人 员 姓 名 并 由 交 接 双 方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第 四 十 五 条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帐 簿 登 记 帐 簿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1 登 记 会 计 帐 簿 时 应 当 将 会 计 凭 证 日 期 编 号 业 务 内 容 摘 要 金 额 和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逐 项 记 入 帐 内 做 到 数 字 准 确 摘 要 清 楚 登 记 及 时 字 迹 工 整 2 登 记 完 毕 后 要 在 记 帐 凭 证 上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并 注 明 已 经 登 帐 的 符 号 表 示 已 经 记 帐 3 帐 簿 中 书 写 的 文 字 和 数 字 上 面 要 留 有 适 当 空 格 不 要 写 满 格 一 般 应 占 格 距 的 二 分 之 一 4 登 记 帐 簿 要 用 蓝 黑 墨 水 或 者 碳 素 墨 水 书 写 不 得 使 用 圆 珠 笔 或 者 铅 笔 书 写 5 有 下 列 情 况 可 以 用 红 色 墨 水 记 帐 A 按 照 红 字 冲 帐 的 记 帐 凭 证 冲 销 错 误 记 录 B 在 不 设 借 贷 等 栏 的 多 栏 式 帐 页 中 登 记 减 少 数 C 在 三 栏 式 帐 户 的 余 额 栏 前 如 未 印 明 余 额 方 向 的 在 余 额 栏 内 登 记 负 数 余 额 D 根 据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可 以 用 红 字 登 记 的 其 他 会 计 分 录 6 各 种 帐 簿 按 页 次 顺 序 连 续 登 记 不 得 跳 行 隔 页 如 果 发 生 跳 行 隔 页 应 当 将 空 行 空 页 划 线 注 销 或 者 注 明 此 行 空 白 此 页 空 白 字 样 并 由 记 帐 人 员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7 凡 需 要 结 出 余 额 的 帐 户 结 出 余 额 后 应 当 在 借 或 贷 等 栏 内 写 明 借 或 者 贷 等 字 样 没 有 余 额 的 帐 户 应 当 在 借 或 贷 等 栏 内 写 平 字 并 在 余 额 内 用 表 示 8 每 一 帐 页 登 记 完 毕 结 转 下 页 时 应 当 结 出 本 页 合 计 数 余 额 写 在 本 页 最 后 一 行 和 下 页 第 一 行 有 关 栏 内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过 次 页 和 承 前 页 字 样 也 可 以 将 本 页 合 计 数 及 金 额 只 写 在 下 页 第 一 行 的 有 关 栏 内 并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承 前 页 字 样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7 12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结 计 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本 月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对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结 计 过 次 页 的 本 页 合 计 数 应 当 为 自 年 初 起 至 本 页 末 止 的 累 计 数 对 既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月 发 生 额 也 不 需 要 结 计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帐 户 可 以 只 将 每 页 末 的 余 额 结 转 次 页 第 四 十 六 条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后 总 帐 和 明 细 帐 根 据 需 要 按 月 度 打 印 第 四 十 七 条 帐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不 准 涂 改 挖 补 刮 擦 或 者 用 药 水 消 除 字 迹 不 准 重 新 抄 写 必 须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进 行 更 正 1 登 记 帐 簿 时 发 生 错 误 应 当 将 错 误 的 文 字 或 者 数 字 划 线 注 销 但 必 须 使 原 有 字 迹 仍 可 辨 认 然 后 在 划 线 上 方 填 写 正 确 的 文 字 或 数 字 并 由 记 帐 人 员 在 更 正 处 盖 章 对 于 错 误 数 字 对 于 文 字 错 误 可 只 划 去 错 误 部 分 2 由 于 记 帐 凭 证 错 误 而 使 帐 簿 记 录 发 生 错 误 应 当 按 更 正 的 记 帐 凭 证 登 记 帐 簿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应 定 期 对 会 计 帐 簿 记 录 的 有 关 数 字 与 库 存 实 物 货 币 资 金 有 价 证 券 往 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等 进 行 相 互 核 对 保 证 帐 证 相 符 帐 帐 相 符 帐 实 相 符 对 帐 工 作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包 括 公 司 内 部 公 司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帐 务 往 来 核 对 第 四 十 九 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定 期 结 帐 1 结 帐 前 必 须 将 本 期 内 所 发 生 的 各 项 经 济 业 务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2 结 帐 时 应 当 结 出 每 个 帐 户 的 期 末 余 额 需 要 结 出 当 月 发 生 额 的 应 当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本 月 合 计 字 样 并 在 下 面 通 栏 划 单 红 线 需 要 结 出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的 应 当 在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本 年 累 计 字 样 并 在 下 面 通 栏 划 单 红 线 十 二 月 末 的 本 年 累 计 就 是 全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全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下 面 应 当 通 栏 划 双 红 线 年 度 终 了 结 帐 时 所 有 总 帐 帐 户 都 应 结 出 全 年 发 生 额 和 年 末 余 额 3 年 度 终 了 要 把 各 帐 户 的 余 额 结 转 到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结 转 下 年 字 样 在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新 建 有 关 会 计 帐 簿 的 第 一 行 余 额 栏 内 填 写 出 上 年 结 转 的 余 额 并 在 摘 要 栏 注 明 上 年 结 转 字 样 第 七 章 会 计 监 督 第 五 十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督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对 弄 虚 作 假 严 重 违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8 12 在 不 予 受 理 的 同 时 应 当 予 以 扣 留 并 及 时 向 单 位 领 导 人 财 务 部 门 领 导 人 报 告 请 求 查 明 原 因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要 求 经 办 人 员 更 正 补 充 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对 伪 造 变 造 故 意 毁 灭 会 计 帐 簿 凭 据 的 行 为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应 当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报 告 请 求 作 出 处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司 财 会 人 员 应 当 对 实 物 款 项 进 行 监 督 督 促 建 立 并 严 格 执 行 财 产 清 查 制 度 发 现 帐 簿 记 录 与 事 物 款 项 不 符 时 应 当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处 理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应 当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 提 出 书 面 报 告 请 求 作 出 处 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对 指 使 强 令 编 造 篡 改 财 务 报 告 行 为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应 当 及 时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 报 告 请 求 处 理 第 五 十 四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财 务 收 支 进 行 监 督 1 对 审 批 手 续 不 全 的 财 务 收 支 应 当 退 回 要 求 补 充 更 正 2 对 违 反 规 定 不 纳 入 单 位 统 一 会 计 核 算 的 财 务 收 支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应 及 时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报 告 请 求 处 理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对 违 反 泉 南 投 资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经 济 活 动 应 当 制 止 和 纠 正 制 止 和 纠 正 无 效 的 向 财务部门领导人提 交 书 面 报 告 请 求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制 定 或 参 与 制 订 本 公 司 的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计 划 并 对 审 批 后 的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当 切 实 履 行 核 算 监 督 反 映 的 职 能 对 于 有 前 述 各 项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而 不 监 督 不 反 映 的 会 计 人 员 将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予 以 从 重 处 罚 第 八 章 审 查 核 销 第 五 十 八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应 建 立 健 全 费 用 开 支 报 销 制 度 第 五 十 九 条 公 司 会 计 人 员 对 各 项 费 用 开 支 应 认 真 审 查 核 准 对 于 超 范 围 超 标 准 的 不 予 受 理 确 实 做 到 费 用 开 支 的 有 效 控 制 第 六 十 条 费 用 开 支 报 销 的 基 本 审 核 审 批 程 序 经 办 人 办 理 经 办 手 续 证 明 人 或 验 收 部 门 验 证 无 误 后 经 办 人 所 在 的 部 门 主 管 进 行 业 务 内 容 审 查 财 会 人 员 根 据 费 用 开 支 范 围 的 标 准 进 行 审 核 公 司 领 导 人 进 行 审 批 出 纳 人 员 根 据 前 述 运 作 无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9 12 误 的 程 序 履 行 支 付 职 能 上 述 各 项 运 作 步 骤 只 能 依 次 进 行 不 可 混 淆 颠 倒 第 九 章 货 币 资 金 的 管 理 第 六 十 一 条 公 司 发 生 的 每 笔 货 币 资 金 收 支 均 须 填 制 合 法 原 始 凭 证 并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手 续 完 整 票 据 齐 全 后 方 可 办 理 收 付 第 六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会 计 凭 证 单 据 的 传 递 程 序 应 当 科 学 合 理 第 六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包 括 库 存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货 币 资 金 主 要 由 资 金 会 计 进 行 日 常 核 算 管 理 企 业 的 库 存 现 金 主 要 用 于 企 业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第 六 十 四 条 资 金 会 计 向 银 行 送 存 现 金 必 须 如 实 写 明 来 源 提 取 现 金 必 须 如 实 写 明 用 途 不 得 借 假 名 义 或 采 取 截 留 等 手 段 套 取 和 骗 取 现 金 第 六 十 五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公 司 现 金 的 管 理 和 核 算 比 较 系 统 地 了 解 公 司 现 金 收 付 的 动 态 和 库 存 余 额 公 司 设 置 现 金 日 记 帐 由 资 金 会 计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先 后 顺 序 逐 日 逐 笔 登 记 第 六 十 六 条 现 金 的 使 用 范 围 支 付 员 工 的 工 资 津 贴 奖 金 及 劳 保 福 利 性 支 出 支 付 出 差 人 员 应 携 带 的 旅 费 支 付 办 事 人 员 预 借 的 款 项 支 付 零 星 采 购 物 品 支 付 临 时 性 的 其 他 支 出 公 司 规 定 需 要 支 付 现 金 的 其 他 支 出 第 六 十 七 条 对 每 笔 已 报 销 付 款 的 原 始 凭 证 由 资 金 会 计 加 盖 的 现 金 付 讫 或 银 行 付 讫 戳 记 以 防 重 复 或 漏 付 并 及 时 登 记 后 送 交 会 计 人 员 编 制 会 计 凭 证 第 六 十 八 条 资 金 会 计 在 现 金 收 付 中 应 自 觉 遵 守 六 不 准 不 准 以 白 条 顶 替 现 金 不 准 挪 用 现 金 不 准 私 人 借 用 公 款 不 准 将 收 入 的 现 金 私 自 以 个 人 名 义 存 储 不 准 私 自 用 银 行 账 户 代 其 他 或 个 人 或 支 取 现 金 不 准 以 任 何 票 证 代 替 人 民 币 第 六 十 九 条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指 晚 上 放 在 办 公 场 所 库 存 现 金 一 般 保 存 在 2000 元 以 下 节 假 日 库 存 的 现 金 不 得 超 过 500 元 超 过 以 上 款 项 应 及 时 送 存 银 行 如 超 过 规 定 数 额 而 意 外 损 失 则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经 济 责 任 第 七 十 条 企 业 应 按 开 户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存 款 种 类 等 分 别 设 置 由 资 金 会 计 根 据 收 付 款 凭 证 按 照 业 务 的 发 展 顺 序 逐 笔 登 记 每 日 终 了 应 结 出 余 额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帐 应 定 期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核 对 至 少 每 月 核 对 一 次 月 份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10 12 终 了 企 业 帐 面 结 余 与 银 行 对 帐 单 余 额 之 间 如 有 差 额 必 须 逐 笔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处 理 并 按 月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调 节 相 符 第 七 十 一 条 严 禁 签 发 空 白 支 票 和 远 期 支 票 空 白 支 票 遗 失 要 及 时 报 告 挂 失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并 严 肃 追 查 视 轻 节 轻 重 进 行 处 理 第 七 十 二 条 资 金 会 计 对 日 常 业 务 核 算 必 须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在 每 日 终 了 时 应 当 清 点 库 存 现 金 同 时 结 出 现 金 日 记 帐 的 收 支 和 结 余 额 并 以 库 存 现 金 数 与 现 金 日 记 帐 结 余 数 相 核 对 发 现 现 金 短 缺 或 多 余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加 以 处 理 不 得 以 今 日 盘 点 的 盈 余 抵 充 以 前 的 亏 款 第 十 章 财 产 物 资 的 管 理 第 七 十 三 条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实 物 财 产 物 资 材 料 的 购 货 验 收 存 储 发 货 生 产 及 发 运 等 各 项 日 常 经 营 业 务 进 行 登 记 记 录 保 管 的 工 作 由 物 资 会 计 具 体 负 责 执 行 第 七 十 四 条 财 产 物 资 管 理 控 制 包 括 两 大 系 统 一 是 财 产 物 资 的 实 物 流 转 程 序 控 制 二 是 对 财 产 物 资 价 值 流 转 记 录 程 序 的 控 制 两 大 控 制 系 统 互 相 影 响 相 辅 相 成 第 七 十 五 条 物 资 会 计 应 当 做 好 日 常 经 营 业 务 的 核 算 保 管 工 作 反 映 和 监 督 财 产 物 资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情 况 保 护 企 业 财 产 物 资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高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使 用 效 果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顺 畅 的 财 产 物 资 的 收 发 领 退 等 运 作 机 制 以 尽 可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减 少 在 运 作 环 节 上 的 消 耗 和 损 失 第 七 十 六 条 对 于 已 经 领 用 价 值 已 做 摊 销 的 实 物 资 产 物 资 会 计 必 须 编 制 已 摊 入 费 用 的 实 物 资 产 清 单 等 备 查 帐 簿 详 细 记 载 已 摊 销 实 物 资 产 的 原 值 数 量 购 入 时 间 摊 销 期 限 领 用 人 或 者 保 管 人 第 七 十 七 条 物 资 会 计 对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应 当 进 行 日 清 月 结 配 合 会 计 人 员 对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帐 帐 相 符 帐 证 相 符 帐 实 相 符 第 七 十 八 条 财 产 清 查 既 是 会 计 核 算 的 一 项 专 门 方 法 又 是 一 项 行 之 有 效 的 会 计 监 督 活 动 第 七 十 九 条 物 资 会 计 应 将 截 止 到 财 产 清 查 时 点 之 前 的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出 入 情 况 办 好 凭 证 手 续 全 部 登 记 入 帐 结 出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结 余 数 并 与 会 计 帐 核 对 同 时 将 财 产 物 资 堆 放 整 齐 挂 上 标 签 标 明 品 种 规 格 和 结 存 数 量 以 便 进 行 实 物 盘 点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11 12 第 十 一 章 财 务 报 告 第 八 十 条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告 由 会 计 报 表 和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组 成 公 司 需 编 制 提 供 的 会 计 报 表 包 括 1 资 产 负 债 表 2 损 益 表 3 现 金 流 量 表 年 度 4 股 东 权 益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表 年 度 5 有 关 附 表 6 财 务 审 计 附 表 年 度 第 八 十 一 条 会 计 报 表 附 注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1 不 符 合 基 本 会 计 假 设 的 说 明 2 会 计 政 策 的 说 明 3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评 估 变 更 的 说 明 4 关 联 方 关 系 及 其 交 易 的 披 露 5 或 有 和 承 诺 事 项 的 说 明 6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说 明 7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应 收 应 付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借 款 应 交 税 金 递 延 税 款 股 权 变 动 或 变 更 等 重 要 项 目 的 说 明 8 盈 亏 情 况 及 利 润 分 配 情 况 9 资 金 周 转 情 况 10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说 明 第 八 十 二 条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分 为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月 份 终 了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是 指 年 度 终 了 对 外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第 八 十 三 条 月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于 月 度 终 了 后 八 天 内 报 出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应 于 年 度 终 了 后 二 个 月 内 报 出 第 十 二 章 财 务 审 计 附 表 和 资 料 要 求 第 八 十 四 条 公 司 年 终 时 编 制 财 务 审 计 附 表 财 务 审 计 附 表 是 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在 进 行 年 终 审 计 时 要 求 公 司 编 制 提 供 的 有 关 会 计 要 素 详 细 情 况 的 财 务 资 料 明 细 表 的 总 称 德化县新隆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德新财字 2009 第 003 号 12 12 第 八 十 五 条 公 司 在 年 终 时 必 须 提 供 的 资 料 有 1 银 行 对 帐 单 银 行 余 额 对 帐 函 2 每 月 增 值 税 等 流 转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所 得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及 其 他 税 种 纳 税 申 报 表 3 每 月 资 产 负 债 表 损 益 表 营 业 费 用 明 细 表 管 理 费 用 明 细 表 财 务 费 用 明 细 表 制 造 费 用 明 细 表 营 业 外 收 支 明 细 表 4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手 续 5 税 收 缴 款 书 退 税 证 明 或 凭 据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八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为 泉 州 新 隆 泰 化 工 实 业 公 司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八 十 七 条 本 制 度 由 泉 州 新 隆 泰 化 工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八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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