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常见法律风险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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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常见法律风险点 及标准法律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常见交易结构介绍 5 一 信托公司成立单一资金信托向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5 二 信托公司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5 一 通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5 二 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5 三 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6 第二章 法律主要关注的风险点及常见法律意见 7 一 房地产企业的认定及资质 7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认定问题 7 二 房地产业务二级资质的认定 7 二 交易结构及相关要素所涉法律风险点 7 一 向涉房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7 二 向房地产企业发放项目开发贷款 9 三 向涉房企业提供附带固定价格回购的明股实债融资 11 四 向涉房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14 五 结构化信托问题 14 六 开放式信托 16 七 信保基金缴交问题 17 八 利率 利息 18 九 贷款期限 20 十 报备问题 20 三 资金端所涉风险点及法律意见 21 一 合格投资者问题 21 二 银行理财资金 21 三 保险资金 22 四 增信措施所涉风险点及法律意见 23 一 保证担保增信 23 二 股权 股票质押增信 26 三 保证金质押增信 28 四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增信 29 五 抵押担保增信 30 六 担保物权上存在的优先权限制 36 七 非典型增信措施之 流动性支持 差额补足协议 函 40 八 非典型增信措施之 远期债权受让 41 九 非典型增信措施之 履约保证保险 41 十 非典型增信措施之 让与担保 以物抵债 43 五 其他常见风控措施所涉风险点及法律意见 43 2 一 向同一项目多次融资问题 43 二 有在先债权人的问题 44 三 交易对手方的内外部决议 45 四 资金监管问题 46 五 三章共管问题 46 六 集团要求的违约金标准过高问题 46 七 本律所关联方受让受益权 47 八 本项目资金方签章为 XX 理财业务专用章 47 附 房地产信托业务合规审查表 48 附 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法规比较分析 54 3 第一章 常见交易结构介绍 一 信托公司成立单一资金信托向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交易结构图 二 信托公司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房地产企业发放信托贷款 一 通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二 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4 三 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易结构图 5 第二章 法律主要关注的风险点及常见法律意见 一 房地产企业的认定及资质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认定问题 1 判断标准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历史 1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2 号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 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2 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77 号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 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 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3 综上 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从公司经营范围 房 地产开发资质 以及房地产业务三个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二 房地产业务二级资质的认定 1 根据监管窗口指导意见要求 项目公司本身如不具备二级资质而需向上追 溯的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如为非 100 控股股东具有二级开发资质 最多可向上追溯到项目公司 的直接控股股东 即爸爸公司 2 如为 100 控股股东具有二级开发资质 则可一直向上追溯 但需同时 证明具备二级资质的股东对项目公司具有实质控制 且全条线必须满 足 100 的控股比例 二 交易结构及相关要素所涉法律风险点 一 向涉房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1 融资人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资质 房地产开发历史 1 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 证券业务监管有 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 2008 265 号 第一条第 二 款规定 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 业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不得向房地产开发 6 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 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2 因此 应严禁向此类融资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2 融资人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资质 无房地产开发历史 1 综合依据现行相关规定 1 虽然融资人尚未开展任何房地产开发建设 业务 且经营收入中也不包含房地产开发营业收入 但鉴于融资人已 经具备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先决条件 即 既拥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 亦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其被监管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可能性较大 且无法排除融资人后续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 因此 本项目存在信托资金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 2 参考历史经验 针对前述问题 提示意见如下 A 在允许变更交易结构的情况下变更交易结构 改由通过资管计划发放银行委托贷款 前提是禁止资管计划发放委 托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未正式出台 且委贷行同意对该类融 资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变更原借款人的其他非涉房关联方为融资方 以非涉房企业为主体 进行融资 变更原借款人的其他房地产企业关联方为融资方 以其名下满足 4 2 5 2 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为载体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 B 在前述交易结构建议均无法落实的情况下 为尽量降低本律所的法 律合规风险 建议 向工商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去除房地产开发这一经营范围 同时 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1依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 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 2008 265 号 第一条第 二 款规定 严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严禁以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产附回购承诺等方式变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 要严格防范对建筑施工企业 集团公司等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2 号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房地产开发 和经营的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 号 第三条 房地产开 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的企业 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7 对融资人是否曾经进行过房地产开发建设以及以往公司收入中是否 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进行详细准确的尽职调查 确保融资人未 进行过任何房地产开发建设 以往业务收入中亦不包含任何房地产 开发经营收入 本律所应严格履行贷后管理职责 通过资金用途监管防止融资人将 信托贷款资金用于房产开发建设 最大程度降低违规风险 交易文本中落实融资人的陈述与保证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融资 人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用于其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房地 产开发建设 亦不会在贷款期间以任何方式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 明确违反上述约定情形下的触发提前还款责任及相关违约责任 3 尽管有上述建议 仍请投资评估部充分关注此类业务风险 建议合理 制定本类业务的策略与开展标准 尤其是在融资人拒绝变更经营范围 去除房地产开发经营范围和 或拒绝向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房地产开发 资质证书的情况下 向该融资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仍存较大合规风险 3 融资人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 无房地产开发资质 无房地产开发历史 1 即便融资人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但在其经营范围已包含房地产开 发的情况下 根据之前与监管的口头沟通 此类融资人仍有可能被认 定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 因此 本项目存在被认定信托资金违规向房 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 4 融资人经营范围含房地产开发 资质过期 房地产开发历史 1 如融资人承诺未来不再从事房地产开发 建议逐单与监管沟通 经监 管同意后开展该项目 5 融资人为非房地产集团公司 多个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 1 鉴于融资人可能会将信托贷款资金间接用于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 贷 后管理难度较大 后期违规的风险较难把握 且易引发投资人对本律 所恰当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的质疑 若出现项目无法兑付的极端情况时 投资人可能以未恰当履行受托人职责为由向本律所主张赔偿责任 8 2 因此 建议此种情况下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需确保资金不用于房地 产企业或房地产项目 二 向房地产企业发放项目开发贷款 1 向符合 4 2 5 2 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 1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满足 四证 齐全 四证包括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证 齐全需注意审核面积等基本信息是否匹 配的问题 2 项目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应具备二级 及以上 房地产开发资质 资质 证书需年检 3 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 目前最新的规定为两成五 2 资金用途为 用于项目开发及归还金融机构投融资 1 如贷款用于替换原有银行项目贷款 需要在尽调中确认以下内容 A 该等拟置换的银行项目贷款的用途均已明确表明或有证据支撑系用 于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 B 融资项目符合 4 2 5 2 要求 银行放贷时及本律所替换时均需 符合 C 置换的银行项目贷款 均系信托贷款发放前已实际形成的债权 D 信托贷款的贷款用途项目与拟被置换的银行项目贷款的用款项目为 同一项目 3 资金用途为 用于项目开发及归还股东 关联机构借款 1 鉴于股东借款性质难以判断 其用途可能为补充项目资本金或流动资 金 前期拿地资金等 拟置换的股东借款需满足如下条件 A 拟置换的股东借款与本次拟发放的信托贷款应系用于同一开发项目 B 鉴于判断股东借款是否用于项目开发建设需查验及核实相关原始凭 证及财务审计等资料 需由投评及业务团队判断原股东借款的性质 及合理性 9 C 原则上不能用于置换的股东借款 1 股东承诺在项目公司偿还银行 或信托公司贷款前放弃受偿权的股东借款 2 用于缴纳土地出让价 款的股东借款 4 资金用途为 借新还旧 1 根据前期与监管的沟通 监管对于 借新还旧 问题较为关注 不论 是置换银行贷款还是股东借款 其可能会被监管认定为实质系 借新 还旧 提示业务团队应持续关注监管态度 并建议在交易文件中约 定 信托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及 或交易各方均同意的其他合 法合理用途 三 向涉房企业提供附带固定价格回购的明股实债融资 1 项目公司作为回购主体问题 1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2 鉴于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 股份的法定情形较 少 本律所投资案例中较难符合上述情形 且后续还依赖于股东会决 议的通过等事项 该条款的执行难度极高 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要 求公司予以回购 仅能寻求向目标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追究其违约责 任 因此不建议将项目公司作为回购主体 2 项目公司股东作为回购主体问题 1 从程序上看 公司法第 71 条 137 条 141 条 在确保本律所并非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情况下 股东之间的转让无程序上的障碍 2 从法律关系上讲 由于交易双方事先对股权回购价格的约定 使得该 等交易中信托虽然体现为项目公司股东 但其实际上并未根据其所持 有的股权享受公司的盈利或承担公司亏损 信托的投资收益的实际来 源还是在于回购方在双方事先约定的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受让标的股权 而支付回购价款 而且该等交易价格的设定也并未反映股权的真实价 值 也就是说 信托并未实际承担股权投资的风险 该等交易的实质 2 公司法 1 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其自有股权 第 74 条 满足特定情形时 连续 5 年盈利但不分红或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期限届满股东会通过决议延期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 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2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 142 条 原则上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 减少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职工 因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符合特定要求的 前提下可以回购 10 并不符合股权投资中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原则 而在风险本质上 反而更接近于贷款 3 为避免后续回购方以回购价格与股权真实价值存在较大差异进而拒不 履行回购义务 提示如下 A 在文本中完整披露股权附加回购安排 且说明是基于回购而开展的 股权投资 并明确交易实质为融资 B 在投资时应提前签署 回购协议 或 股权转让协议 避免后续 回购方拒绝配合而避不签署相关转让协议 3 回购方为国企的问题 1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 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或国有企业在收购 非国有单位资产时 应当进行评估 且评估结果需获得核准或备案 因此 即便投资协议约定国资委或国有企业保证可以不经评估 按照 既定价格来回购 但待触发回购条件时 如评估结果低于回购价格 将会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难以获得国资部门批复 如投资人提 起违约诉讼 诉讼风险也难以评估 2 因此 提示法律意见如下 A 取得国资主管部门对本次增资的批复 且对回购条款 如 同意不 经过评估 按照既定价格来回购等 进行具体明确批复 B 在股东承诺和保证条款中明确 回购主体承诺并保证其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签署本 协议 协议的签署已取得内外部所必需的一切批准及授权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没有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政 府命令 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 议产生任何纠纷 4 回购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 1 如果项目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或中外合作等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股权回购 转让 转让 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准不生 11 效 因此 回购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 需要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 5 回购条款注意事项 1 为更有利将项目界定为债性投资 且回购义务具有确定性 法律建议 回购金额确定 回购义务应无条件执行 2 要求项目公司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3 回购价格 建议清晰明确 明确的公式 参考表述 回购价格按照 投资价款加截至回购日止以 年息进行计算 回购价格 投资价 款 x 1 x 自投资人缴付投资价款之日起至控股股东支付回购 价款之日期间所历经的天数 365 可结合项目情况予以调整 4 回购触发情形 建议清晰明确 不得有任何的限制性条件 在指定回 购日回购方应无条件回购 同时 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 请业务团队 在回购条件触发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 6 附回购的股权受让模式中的担保措施能否办理登记问题 1 从法律层面讲 回购方负有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向本律 所支付回购价款的金钱支付义务 回购方或第三方以保证 质押或抵 押方式为上述金钱支付义务设定担保的 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各地的实务操作中 特别是抵押或质押登记过程 由于相关登记主 管部门对于主债权的理解问题 建议在具体项目操作中与当地相关部 门事先沟通核实 并确定如下事项 A 回购义务作为主债权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B 登记部门对主债权的合同形式是否有要求 是否接受 支付协议 等合同形式 不建议直接签署未真实存在的 贷款合同 C 倘若是土地 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时 回购方多并非土地使用权人 在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可以土地或在建工程为第三方的回 购义务提供担保 须和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确认 D 信托公司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等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7 关于股权回购款及委贷本息支付的时点相匹配的问题 12 1 股权回购款的支付时点与贷款的还本付息时点应保持匹配 防止期限 错配产生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8 委派董事一票否决权的范围 重大事项 1 据业务团队反馈 本项目将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 对重大事项享有一 票否决权 建议在交易文本及公司章程中明确该等重大事项的具体内 容 并就董事变更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在主管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手续 建议将此作为信托计划发行的前提条件 9 关于平价 溢价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问题 1 本次融资的风控措施包括获得项目公司股权 并由股权出让方远期回 购 对于股权回购款 如溢价支付所对应的股权回购款 则会产生相 应税费 如平价支付所对应的股权回购款 股权回购款所对应的溢价 部分应分摊至委贷利息中 四 向涉房企业发放并购贷款 1 资金用途为 用于支付股权对价 1 依据 贷款通则 3相关强制性规定 原则上借款人不得以贷款资金用 于股权投资 包括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增资价款 但 商业银行并 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4为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专项用于 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 但该指引仅 适用与商业银行 且仅能用于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的交易行为 因此 信托公司发放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投资 倘若发放并购贷款后续存在被 监管质疑的风险 3依据 贷款通则 第 20 条及第 71 条规定 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借款人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 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下称 指引 的规定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二 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10 三 其 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 款业务前 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 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 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 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 过受让现有股权 认购新增股权 或收购资产 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 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13 2 经多方征求外部律师意见 实操中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较少遇到 明确股权投资的 较少信托公司发放并购贷款的业务是严格参照 指 引 5要求予以规范 3 为降低本律所的合规风险 建议在文本中落实 A 借款人不得为房地产企业 B 合同中贷款用途仅明确为流动资金贷款 C 实操中 通过银行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管的方式锁定为用于股权转让 五 结构化信托问题 1 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 其优先和劣后受 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 3 1 2 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银 行个人理财资金不得用于结构化信托 3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 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 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4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5 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 应当是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管理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6 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1 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 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 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 过低 2 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 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 可行性研究报告 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 风险控制措施 劣 5 指引 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能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 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 60 并 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以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等具体限制条件的 规定 14 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 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 3 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管理中的地 位与职责 明确委托人 受益人 受托人 投资顾问 若有 等参与 主体的权限 责任和风险 4 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 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 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 7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 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 利益 2 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3 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 4 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 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 其全体员工 信托公司股东等 5 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6 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8 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2 通过内幕信息交易 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 3 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9 对结构化信托计划市场风险主要承担者的一般委托人 信托公司需要认真 进行前期尽职调查 审慎评估其业务资质 能力 财产来源的合理性 对成立 年限较短 资本金数额与参与信托计划资金不匹配 不具备相应业务经历与能 力 自身现金流不足的一般委托人的合作要慎重对待 10 信托公司在加强对委托人事前尽职调查的基础上 还应酌情动态跟踪结构 化信托计划中的一般委托人等重要委托人的后续经营等各种情况 一旦出现一 般委托人涉诉或涉案等有可能对信托财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应当及时与其 15 他委托人沟通 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对信托计划做出合适的处置安排 并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1 信托公司应就结构化信托产品的开发与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沟 通机制 并按季报送上季度开展的结构化信托产品情况报告 报告至少包括每 个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规模 分层设计情况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比例限制以 及每个劣后受益人的名称及认购金额等 六 开放式信托 1 信托分 i 期且各期独立核算的问题 1 各期内部约定的独立性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 集合信托产生的对外负 债 如债务 司法冻结信托财产等 无法通过分期的模式独立分割至 各期 2 该交易结构无法避免传染性风险 如任一期受益人因涉嫌刑事犯罪等 情形导致信托财产账户被冻结的 将牵连其他已将资金交付至信托计 划的受益人遭受损失 若出现上述情形 受牵连的受益人有权要求受 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3 若同一信托项下不同期受益人的收益存在较大差异 或者某一期项下 受益人出现亏损而其他期项下受益人获得预期收益的 则不排除收益 较少或者亏损的受益人提出投诉 尽管信托文本中将对各期风险和收 益的独立性进行明确的风险提示 即不同期项下的收益取决于不同期 项下的资产投资并作出 但仍不排除客户提出投诉的可能性 4 因此建议 A 业务团队应做好对前台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宣导 在营销产品时应向 客户明确其收益仅取决于其投资的那一期的资产收益 与其他期项 下收益无关联 B 在非必要的情形 6下 建议尽量控制和减少集合信托期数 以避免增 加传染性风险和客户投诉的概率 C 对于独立分 i 期的集合信托计划 需确保整个信托计划中委托资金 低于 300 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50 个人上限 6 例如不是为了避免两个集合信托不得投资于同一项目 16 2 银信理财合作时涉及的开放式信托问题 1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应遵守以下原则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 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 附加回购或回购选 择权的投资 股票质押融资等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2 在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 发 2010 72 号 发布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对设计为开 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 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 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 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七 信保基金缴交问题 1 信托业保障基金缴交问题 1 据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 1 认购 其中 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 由信托公司认购 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 由融资者认购 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 束时 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 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 划缴 建议在相关文本中增加融资人认缴保障业基金义务 如果未能 书面明确上述缴纳义务 后续监管如对上述情形明确需缴纳保障基金 的 将导致本律所直接承担这部分认购费用 2 超募方式缴纳信保基金问题 1 按照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称 管理办法 及 关于做 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以下称 通 知 投资性资金信托由信托公司认购 并可以将认购保障基金作为 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而对于融资性资金信托 需由融资者认 购 因而如果是融资性资金信托采用超募方式 7且将超募资金作为投 资组合的一部分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从合规方面看有被监管认为不符 合管理办法的风险 从法律方面看 如信托合同中充分提示了超募资 7 按公司规定 信托计划缴纳 超募 是指信托计划募集规模为融资人融资规模 99 1 用于缴纳保障基 金 信托计划来承担超募部分的成本 融资人只按实际放款额度计算本息 17 金将用于认购保障基金 则在委托人明知并同意该等安排的情况下 不会导致合同条款的无效 但需提示的是 本律所作为信托受托人 将按规定应由融资人承担的义务安排为由信托产品承担 存在被投资 者质疑本律所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的风险 八 利率 利息 1 将利率拆分收取的法律合规风险 1 以大额财务顾问服务费的名义转换收取部分资金收益 存在以下合规 风险 1 信托法第 26 条规定 除依法取得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利用 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以及 2 涉嫌违反银监会七不准中的 不准 以贷收费 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不准浮利分费 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 变相提高利率 可能 面临来自发改委和银监部门的多重合规检查 建议谨慎操作 如必须 操作 建议做到质价相符 业务部门充分做好财务顾问费相关服务文 件和依据以备查 同时 请业务团队与融资人良好沟通 做好客户维 护 避免出现融资人起诉要求退回服务费的情形 2 利率拆分后 担保措施不能有效直接担保财务顾问费部分 此部分债 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议对财务顾问费的支付增加担保措施 2 砍头息 问题 1 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8 对 砍头息 9法律分析意见如下 A 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资金所应支付的对价 如果借款人实际上 没有使用 或者使用的金额不足 却要求其承担没有使用或者使用 不足的那部分资金的利息 将加重借款人的负担 是一种显失公平 的行为 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立法本意即限制贷款人利用资 金优势地位直接扣减本金的行为 从而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无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2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 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 2011 336 号 第六条 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 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9砍头息一般有以下几种主要种方式 1 在贷款发放当日通过直接在发放的本金金额中抵扣的方式收取部 分利息 2 发放本金金额不变 但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当日或之前另行向贷款人支付部分利息 3 对 于并非在贷款发放日当日收取 而是在贷款发放日后数个工作日收取的贷款利息 因其仅按整体利率中的 部分利率计息 且计息期间系从起息日计算至该笔贷款的按期到期日 故亦有可能被认定为提前收取部分 利息的情形 18 论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还是民间借贷 提前扣除利息的行为均得不 到法律的保护 B 对于贷款利息的收取虽然不是在贷款发放当日即进行抵扣或另行收 取的情形 因该种行为的后果仍然是导致借款人需承担其实际上几 乎没有使用的那部分资金的整个贷款期的利息 故从其实质后果来 看 仍然会被质疑有违公平 存在通过延迟几天收息而在形式上规 避前述法律规定的嫌疑 仍然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C 另外 鉴于贷款合同中一般会约定 若发生借款提前到期情形导致 实际借款期短于预期借款期的 已经提前收取的第一部分贷款利息 将不予退回 届时有可能出现在实际借款期内借款人为其贷款本金 所实际支付的利息 即提前收取的利息部分加上截止提前到期日正 常按季收取的利息部分的总和 的利率过高 实际利率超过银行同 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的情形 对于利率过高的部分 亦有可能得不 到司法实践的保护 2 鉴于上述分析 提示操作建议如下 A 应避免在贷款发放当日通过抵扣 即减少贷款本金的发放金额 的 方式收取利息 亦避免在贷款发放当日或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 利息 B 若一定要在贷款发放日后一段时间内提前收取一部分利息的 建议 尽可能拉长提前收取利息日与贷款发放日之间的时间间隔 同时尽 量减少提前收取利息的金额 收取利息日与贷款发放日之间的时间 间隔越长 提前收取利息的金额越低 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有违公平 正义以及不合理增加借款人负担的风险将越低 九 贷款期限 1 关于中长期贷款还本付息时点问题 1 本项目属于中长期贷款 根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 方式的通知 规定 中长期贷款 原则上项目技术建成后 每年至 少还本付息两次 利随本清 请按此规定与客户确定还款方式 并 在文本中设定相应的还款条款 19 2 提前还款权和延期权披露要求 1 交易对手享有提前还款权 且信托计划到期后 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延 期 建议就以上内容在信托合同中投资者做充分披露 十 报备问题 1 关联交易报备问题 1 本项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监管要求 关联交易必须按要求提前 10 日逐笔向监管机构事前报告 监管机构无异议后方可开展 故请业务 团队严格按照该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同时 应 确保作价公允 2 单一 集合信托 1 根据银监会 99 号文的规定 主动管理的信托需在推介前十天报告监 管 报告期内未被监管机构叫停 则 10 日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 业 请按要求进行事前报备 2 如本项目为集合信托 还须外聘律师就信托成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 律意见 3 异地推介报备问题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产品 应提前 10 日向属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同 时报送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 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 除关联交易须属地 银监局通知无异议后才可开展以外 监管机构可不对信托公司异地推介的 具体产品进行事前审核 信托公司在 10 日报告期结束后即可自主展业 4 开放式信托报备问题 1 据监管要求 开放式信托除委托人及资金来源 规模 名称不一致可 不再报备外 其他要素发生变更 仍需事前报备 监管无异议后开展 三 资金端所涉风险点及法律意见 一 合格投资者问题 1 按照 58 号文 最新监管要求 监管机关按照 穿透 原则向上识别信托 产品的最终投资者 该最终投资者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请业务团 队注意按照该要求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20 2 按照监管意见 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的单一资金信托视为集合信托计划 最终投资者须符合集合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要求 请注意各期投资者均需满足 上述要求 如后期检查发现上述业务未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 监管将严肃处理 二 银行理财资金 1 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问题 根据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 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年 54 号文 的要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 理财客户应符合 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2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 产品的投资者应满足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的合格投资者标 准 3 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 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 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 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 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 报告 4 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 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5 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 1 年 6 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7 在银信合作业务中 信托公司应严格遵守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合作业务 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30 等有关规定 对已超过上述比例要求的信托公司 应 立即停止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 8 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 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 公司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 一律视为银信合作 业务 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 30 等相关要求 予以监管 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也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9 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 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21 三 保险资金 1 依据保监发 2014 38 号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 的通知 保险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时 受到如下限制 1 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2 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3 不得投资单一信托 4 基础资产不得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 5 应就投资行为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 由专业律师出 具相关意见 6 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 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 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 纳入风 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 对其资质条件 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 执行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相 关规定 7 对信托公司的要求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担任受托人 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 业绩 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 8 对规模的限制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 20 2 根据保监发 2012 91 号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险资金投向信托计划时 受到如下限制 1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 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 2 由受托人自主管理 承担产品设计 项目筛选 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 等实质性责任 3 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 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 22 度末总资产的 30 4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 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 20 2 对于保险资金 如实际来源为外部险资或非本律所或本律所关联方实质管 理的资金池 则该等资金认购信托 信托计划的法律合规意见以外部机构为准 如保险资金实质为本律所或本律所关联方管理的资金池 则标准法审意见如下 1 请确保本次交易价格公允 不存在利益输送 且本次关联交易已通过 监管报备 2 请确保此次认购符合 产品的投向 四 增信措施所涉风险点及法律意见 一 保证担保增信 1 外保内贷问题 例如 保证人系境外注册企业 为境内融资人提供连带责 任担保构成 外保内贷 1 根据目前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 人债务前 未经外汇局批准 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 同 否则将导致境内债务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提醒业务团队通过尽调 明确项目公司目前是否存在未清偿的境外担保人债务 并要求项目公 司承诺已真实 完整地向我方提供其已办理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 外债登记及债务清偿情况 且应在信托端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2 本律所作为境内贷款人应根据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 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的要求向外管局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融资人及保证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 其未偿本 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各自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3 建议保证合同的签署地约定在境内 准据法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争议 解决机构亦选择中国法院或仲裁机构 4 境外担保应由境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23 5 如到期保证人在境内无财产可供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 行的方式获得债务清偿存在不确定性 应在信托端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该风险 6 如适用 A 公司 境外担保人 为股权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超出了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明确的外保内贷的担保标的范围 需经外 汇局批准 否则在保证人履约时可能存在结汇障碍 导致我方及借款 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甚至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对此建议和当地 外汇局沟通担保标的超出范围相关事宜 并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披露风 险 2 保证人存在未结清对外融资及担保行为 1 尽调报告显示 保证人存在尚未结清的对外融资及担保行为 若保证 人违反前述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进 而对本次委托贷款造成影响 建议交易文本中落实交叉违约条款并向 投资者做充分披露 3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1 保证人对连带责任保证义务的履约有赖于其届时的信用及能力 2 届时保证人如需履行保证责任但其在境内无直接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则通过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获得债务清偿也存在不确定 性 请在交易文本中向投资者如实披露该风险 4 保证人内部决议批复的取得 1 公司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A 保证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需取得内 外部有权机关的同意 应将 前述内 外部有效决议的取得作为信托计划 资管计划 私募基金募集 的前提条件 B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股东 大 会 董事会做出决议 如章程规定 由董事长 CEO 或总经理 作出决议的表述内容 该表述内容属 无效 C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不得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如章程对担保总额 单项担保金额的限定规定 即使是公司权力机关也不得违反章程内 24 容做决议 决议的方式依公司章程决定 普通决议 特殊决议方式 等 2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 A 公司如果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则必须股东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 董事会无权 表决时 与表决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股东 包括被担保股东或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东 不得参加 表决 且表决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3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A 公司法 第 122 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B 决议方式 普通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股东同意 特别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所持 2 3 以上表决权过股东同意 C 关注审查对外担保决议的决议过错 是否违反回避规定参加表决 D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 合规性要求 关于上市公 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 2000 61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 证监发 2003 56 号 较 公司法 更为严格 5 保证人配偶同意函 1 本项目由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为避免其配偶日后以主张共同财 产为由降低本项目的保证效力 建议其配偶亦在保证合同中签字或就 知悉并同意该保证事项出具 同意函 2 保证人配偶如不出具同意函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 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 2015 民一他 字第 9 号 保证人对外担保行为仅能视为其个人债务 无法以其 与其配偶的共同财产承担为本次贷款提供担保 则存在仅能以保证人 个人财产向本律所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需要在资金端文本中向委托 人如实披露 并揭示相应风险 25 6 主合同转让后对保证合同的影响 1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债权转让 保证担保同时转移 保证人 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 未经保 证人同意的 如果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 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尽调报告 信托计划受让原债权人持有的债权后将对利率进行下 调 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 因此无需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但根据原债 权项下保证人已签署的保证合同 主合同变更需通知保证人 因此 本次变更如保证人无法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但应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 书面通知保证人 二 股权 股票质押增信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 1 质押股权估值 由于有限公司股权与上市公司股票相比在流通性 可 变现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有限公司股权价值不易直接判断 建议 业务团队审慎评估拟质押股权的价值 2 质押决议批复 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出质人的公司章程的约定 履行必要的批准 审批手续 并取得其同意申请借款 提供股权质押 的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 3 质押办理时点 根据交易安排 股权质押将在放款后办理登记手续 则期间信托贷款存在没有质押担保的风险空档期 应在合同中明确届 时若未按时完成质押登记的违约责任 并将相关风险如实向投资者披 露 4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出质人 本项目融资人系中外合资企业 根据规定 如果是香港企业作为出质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应聘请香港律师出具其 主体适格及有效签署质押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且应在交易文件中约定 由内地法院管辖并安排在中国大陆签署 并就股权质押办理事宜约定 相应时间节点并设置相应违约责任 26 5 质押登记主债权 项目如涉及股权回购和贷款偿付两个主债务的 请 提前确认质押登记机关对股权回购部分债务是否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手 续 进而分别明确该两项主债务对应的担保措施 6 第二顺位股权质押 项目中拟质押标的股权已质押给他人 鉴于股权 质押不能办理顺位质押 故本项目的质押办理需以现有质押解除为条 件 7 质押股权的转让 信托计划存续内 标的股权将进行转让 对此 股 权转让时应先解除质押 待股权转让完成才能重新办理质押登记 故 存在质押空档期的风险 2 限售股质押问题 1 据了解 目前限售股质押担保为上市公司股东融资的惯常做法 目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接受限售股质押登记 2 但在法律界 目前对限售股质押的效力仍存在争议 部分法律专家认 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五条规定 依法可以转让 的股份 股票权利可以质押 股票质押的前提须满足 可以转让 这 一条件 另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由于股权质押可能出 现股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 条件 因此 根据 公司法 不得转让的股票 其设质行为无效 且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规定 可以出质的权利包括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 可以转让的股权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 权利不得出质 据此 法律界存在 依法不得转让的股权不能出质 的观点 3 然而到目前为止 尚未找到司法界判决限售股质押无效的判例 并且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 复函 明确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 结束的 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4 综上 虽然理论上限售股质押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未来司法实践 中亦不排除存在判定限售股质押无效的可能性 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暂 27 无实例支持 且限售股质押为实践中被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融资担保 方式 因而目前以限售股质押不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5 另提示业务团队 注意根据限售股的限售期情况设定合理的质押权行 权时间 如在行使质押权时 质押股票仍在限售期 可能会影响该等 质押股票的处置效率 3 股票质押 1 根据 证券法 第 86 条规定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 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其所 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照 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 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本次拟质押于本律所的质押股票 被处置将导致融资人的持股比例减少百分之五以上 根据上述规定 届时可能会影响本律所对质押股票的处置 2 质押股票处置过户行为如需经国资委 财政部 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的 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与复印件 3 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 质押双方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 户业务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 应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 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 户业务 4 不得处置过户情形 A 限售流通股和被司法冻结的质押股票 B 董监高持有的股份在锁定期内的质押股票 C 董监高持有的被质押股票在窗口期内 三 保证金质押增信 1 最高院担保法解释第 85 条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 封金 保证 金等形式特定化后 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28 2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 金采取冻结措施 但不得扣划 人民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 冻结措施 但不得扣划 3 最高院解释未对保证金特定化 交付方式及占有公示等质押要件予以明确 上述其他形式的保证金质押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存在不确定性 4 保证金特定化应注意事项 1 需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 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户 专用账户与被 担保债权随时保持一一对应 或在单一保证金账户下设册号 笔号与 主债权对应 如果出质人以基本或一般账户或在其下设保证金子账户 资金作为保证金 出质人仍可自由使用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很可能 被法院认定质押无效 2 签订专门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事项 金额 保证金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户 资金数额 若被担保人为多人的 缴存保证金 应分别明确 存入不同的保证金专业账户 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不宜 将担保若干人保证金捆绑放入同一保证金专用账户 3 确保保证金来源规范 保证金应从基本账户 结算户 划转 避免实 际操作中在贷款未到达借款人账户之前将部分贷款直接转入保证金专 用账户 在转账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等字样 4 在出质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后 质权人应确保取 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 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 在此前提下 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 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 设立 5 保证金出质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获得有权人批准 四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增信 1 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规定的可质押的权利类型 应根据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质押登记 此外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的规定 以公路 收费权提供质押的 应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 29 证书 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 即除在人行 征信中心进行登记之外 还应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沟通质押登记的相关事宜 2 如拟设立收费权质押的高速公路段已为其它在先贷款设置了收费权质押的 依照法律规定 在同一质物上设立多个质权的 质权人将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 行使质权 在按比例质押操作中 如在后质权人要求在按比例质押的范围内实 现第一顺位质权 司法实践中该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存在不确定性 3 收费权质押权的实现难度较高 我国目前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进行严格控 制 1 未经司法程序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转让的实现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 程序报批并经过公开的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2 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 2 3 的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如适用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 8 年 2 个月 而 目标公路的收费权已过 9 年 再过 4 年半左右即超过批准收费期限的 2 3 即 若信托计划存续的后期需实现质权时 将面临质押标的收费权无法转让的风险 3 对收费权的受让方资质有严格限制 且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须经国务 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对前述风险 建议在资金端向投资者充分披露 五 抵押担保增信 1 抵押时点设定问题 1 拟抵押之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建议对担保时限进行设定 并 加强操作环节的方案设定 确保担保权利落实 2 各地抵押政策差异引起的操作风险 1 请业务团队关注当地抵押政策是否有对在建工程抵押的限制性规定 如是否会房地分离抵押 2 项目中信托计划拟直接受让开发贷银行对融资人的债权 并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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