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后题目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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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法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以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五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个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改变,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名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还,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清偿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部分贷款,丙表示自己是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偿清?3.在银行贷款偿清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案:(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的,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丁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内部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第二章公司法 某高校甲、国有企业乙、集体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型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中,甲以高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乙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现金12万元出资,后丙因为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0万元。请问: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答: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到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丙承诺出资l2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答:丙承诺出资12万元,实际出资10万元,按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资料?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即一般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的文件主要为: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4、丙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丙开始承诺认缴12万元,但最后却因为资金困难,实际缴纳10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在认缴全部出资后可以分期交付,除初次出资外,其余部分出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第三章破产法第四章合同法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是否属于要约?为什么?(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是否属于承诺?为什么?(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是违约?为什么?答:(1)甲厂向乙大学的发函属于要约,因为其为一份向特定人即向乙大学发出的要约,要约的内容也明确具体,即产品的型号、价款等都已明确,所以此发函属于要约。(2)乙大学向甲厂的回函不属于承诺,因为根据承诺的有效条件可以看出,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未对其内容作实质性的更改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更改,就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提出的更改要求为新要约或称为反要约。案例中乙大学提出,要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即可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所以不是承诺。(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并不违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时,则要约失效。所以甲厂与乙大学的合同并未成立,乙大学不需要履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即可以拒收货物。2002年2月,甲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之需,拟在本市找一房主租赁几间厂房。经人介绍,在2月20日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如果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共250平方米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使用,每月租金为2000元,租期30年。合同签订后,丙房地产公司也表示愿意租三间厂房给甲公司,但甲公司考虑到已经和乙电子器材厂签约,再等几个月就可租到房屋,没有必要为此违约,因而没有答应丙房地产公司。2002年9月底,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竣工,甲公司即找到它要求履行合同,而乙电子器材厂却已把合同中约定的三间厂房租给了某个体工商户丁。甲公司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乙电子器材厂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合同。案例中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若乙电子器材厂新建厂房能够2002年10月前后竣工并交付使用,就把该厂三间旧房于10月中旬租给甲公司。即当乙厂的新厂房竣工交付使用这一客观事实成就时,租赁合同才能成立,所以是附条件的合同。(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具备以下要件时成立: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合同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根据案例所示,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4个条件,因此合同有效。第五章工业产权法蓝开公司独立研制出一种“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且依法获得了专利权。红达公司在蓝开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知道了该研究成果,并因此与蓝开公司签订了有关该“无线视频监控设备”的技术保密协议。然而红达公司并未依约保密,而是在蓝开公司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使用保密技术,生产销售“无线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使得该技术因被泄漏而公开。在蓝开公司获得专利权之后,绿柏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主要理由是:与该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前在市场上就已公开销售,该产品的专利技术早已被公开。 请问:(1)红达公司的行为是否导致“无线视频监控设备”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丧失?(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定?答:(1)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案中,蓝开公司在申请专利前,已通过使用该技术,生产销售“无线视频监控设备”产品,导致该技术因泄露而公开,因此丧失了新颖性。(2)专利复审委员会应经过审查,查明属实后,宣告蓝开公司申请的专利权无效。甲服装公司的“lavender”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乙服装商行在其销售的服装产品中均使用带有“lavender”字样的标签和外包装袋。甲服装公司认为乙服装商行的上述行为侵犯了“lavender”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1)乙服装商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假设“lavender”商标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某公司将“lavender”商标用在饮料商品上,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答:(1)甲服装商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若将“lavender”用在饮料商品上,也同样构成侵权。商标法扩大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看出,即使将服装商标用在饮料上,也是不予允许的。(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第六章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地区的A企业生产的“飞亚”牌啤酒十分畅销,但另一地区生产同类产品的小企业B则销路不佳。于是,B企业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将本企业产品的包装改为与A企业产品近似的包装;(2)散发小册子,宣传自己的产品,在宣传中加上自己产品本没有的多种疗效功能;(3)以获得A企业的营销策略和客户为目的,买通或高薪聘请A企业的销售人员。同时,B企业还请求政府给予保护性支持。政府为了支持本地区企业的发展,决定制订一个啤酒质量标准,限制A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以上措施实施后,A企业的产品滞销,企业效益直线下降。请回答以下问题:(1)B企业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政府对B企业的支撑性做法是否合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3)若B企业的做法不合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1)B企业采取的措施不合法,属于假冒混同行为。(2)政府对B企业的支持性做法不合法,属于行政性垄断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产品质量法2005年7月30日,黄某从一商场购得某品牌果汁饮料一瓶,当天她打开果汁饮用,没有一次喝完。8月1日中午,她拧开瓶盖准备再喝时,饮料瓶突然爆炸,瓶盖冲击到右眼,鉴定为轻微伤,共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并为此休病假l周。为此,黄某向某市工商局投诉。该工商局经调查查明:(1)爆炸原因鉴定:果汁饮料开启后,有细菌侵入,在高温天气下发酵产生大量气体,所以发生爆炸。(2)该饮料瓶身标签最下端标有一行小字(注:标签上最小号字体):“开启后请尽快饮用”。市场上其他同类饮料标签均以饮用须知或注意事项的方式明确说明“开启后请低温保存并于24小时内饮用完毕”、“开启后请5以下冷藏并于48小时内饮用完毕”。根据以上资料请回答:(1)该果汁饮料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为什么?(2)如果上述产品存在缺陷,黄某可要求某商场对自己的哪些损失予以赔偿?(3)如果上述产品存在缺陷,该市工商局应如何处理该投诉?依据是什么?答:(1)该果汁饮料产品属于缺陷产品,具体而言是属于警示缺陷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必须在产品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恰当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而该产品仪以最小号字体标示字样“开启后请尽快饮用”,该警示内容不恰当而且警示方法不合法。(2)黄某可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因误工1周减少的收入。(3)工商局应责令商场赔偿黄某损失,并加以改正,即由商场通知生产厂家改正产品警示缺陷,或者不得再购入该产品用于销售。依据为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4年6月8日下午,张某在某超市准备购买一种香皂,但发现其标价与自己平日购买的价格不同,遂将标价抄录下来以便回家比较。张某此举当即遭到两个超市保安员的制止,并被要求交出抄了价格的纸条。张某不同意,超市保安员强行搜身,并将张某带往保安办公室,途中,保安员还动手打了他。事发后,该超市有关负责人声称张某违反了商场“严禁抄写商品价格”的规定,侵犯了商场的“商业秘密”。经查,这家商场在入口处张贴的店规内容为:一、顾客到商场购物永远是对的;二、顾客与员工发生争执时,遵照第1条执行;三、商场内严禁照相、摄像及抄袭价格。根据以上案情,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消费者张某的行为是否侵犯商场的商业秘密?为什么?(2)商场在入口处张贴店规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这样做是否有效?为什么?(3)商场的一系列行为是否侵害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如果是,哪些(项)权益受到了侵犯? 答:(1)消费者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信息。任何一个商业秘密都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据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其特征可以看出该商场的商品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张某的行为也就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2)属于规避公平交易义务的性质,即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这样做无效,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3)商场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消费者权益,主要是获取知识权和获得尊重的权利。第九章金融法甲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拟于2008年5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确定发行方案如下:(1)经过清产核资,公司现有净资产为5000万元;(2)公司上一次发行债券的数额为1000万元,尚未到期,本次拟发行债券1500万元;(3)为发行公司债券,公司成立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公司债券的具体销售工作。请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的净资产是否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为什么?(2)甲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成立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公司债券销售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甲公司发行债券时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2)甲公司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而甲公司本次拟发行债券1500万元,与上次发行且尚未到期的1000万元债券之和为2500万元,为净资产的50,超过了40,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3)甲公司成立公司债券发行委员会负责公司债券销售工作的做法不合法。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应当采用承销方式。王某将其价值5万元的名贵爱犬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之后,王某又将该犬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保险金额也为5万元。在保险期间,该犬因食用丙犬食店出售的食物导致中毒死亡,因保险赔偿问题引发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甲、乙保险公司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为什么?(2)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后,是否有权向丙犬食店追偿?为什么?答:(1)王某同时向甲、乙保险公司投保的行为属于签订的是复保险合同。甲、乙保险公司按照1:1的比例赔偿王某的损失,即甲、乙分别赔偿25万元,因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公司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后有权向丙犬食店追偿。因为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即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偿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十章税法美嘉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1月经营情况如下:(1)该纺织厂将其生产的一批羊绒面料作为春节礼物发给职工,按同规格纺织品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为30万元;(2)销售真丝面料30000匹,含税销售收入为351万元;(3)向当地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一批,共计15万元,作为生产的原材料;(4)向外地经销商销售绸缎一批,由A公司负责运输,绸缎的销售额为30万元,收到A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运费198万元;(5)该纺织厂从B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纱线一批,价款为6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计算美嘉纺织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解:美嘉纺织厂当月的销项税额为:3017351(117)173017=612(万元)美嘉纺织厂当月应纳的进项税额为:1513198763=22686(万元)美嘉纺织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61222686=589314(万元)某科研所职工赵某2008年的收入情况如下:(1)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2)完成经济学学术专著一部,获得稿酬10000元;(3)为某公司进行广告设计,取得报酬5000元;(4)年底时,其撰写的经济学专著获得教育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取得奖金6000元;(5)因汽车失窃,获得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赵某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解:(1)赵某每月有关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2000)15l25=175(元)2008年赵某有关工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7512=2100(元)(2)赵某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30)=1120(元)(3)赵某广告设计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20)20=800(元)(4)赵某获得的教育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5)赵某因汽车失窃获得的保险金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0020=24000(元)赵某2008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00+1120+800+24000=28020(元)第十一章周某、吴某、郑某均受聘于甲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事情:(1)周某在试用期内提前一周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2)吴某因公司已经一年没有支付工作报酬而提出辞职;(3)郑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后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三人与公司协商不成,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1)周某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吴某提出辞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3)甲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1)周某解除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周某是在试用期内提前7天通知甲公司要解除合同的,所以符合法律规定。(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甲公司一年没有支付吴某工作报酬了,所以吴某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3)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甲公司提前30日通知郑某或者额外支付郑某一个月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未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则视为违法。第十二章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附近农民甲、乙、丙的农田,造成当年粮食减产,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甲、乙、丙要求化工厂赔偿,化工厂则认为,污水流进甲乙丙的农田,是由于丁到化工厂放水,开错了水管造成的,应该由丁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丁是化工厂临时聘用的一名工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被化工厂解聘了。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请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哪些事实?为什么?(2)甲乙丙是否有权请求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答:(1)甲、乙、丙除了要证明自己的损失外,还要证明某化工厂的排放物的侵权行为,以及农田的减产与其排放污染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因果关系,一般使用推定原则,即只要存在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甲、乙、丙的财产受到损害,就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本案中甲、乙、丙有权请求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行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化工厂的污水为污染源,尽管开错排水管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化工厂有责任恰当处置污水,并告知所有工人排水管的正确使用方法,所以,虽然可要求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化工厂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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