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金融信托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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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七章 货币政策、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 第八章 存款与贷款管理法 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 第十四章 保险法,1,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概要,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 在我国,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办理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2,但由于我们对信托的定义、本旨、基本功能认识不足,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缺乏合理、科学的界定,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开展仍然缺乏系统、科学、权威的立法规范和行之有效的监管,金融信托业务的开展还很薄弱、很不规范、很不稳健,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金融信托应有的功能还远远未能发挥出来,,3,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完善信托法、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加以改变。在本章中,将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金融信托的有关问题加以介绍和阐释。,4,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 关键术语,信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受益人 金融信托 信托公司 金融信托法 信托财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产证券化,5,第十二章 金融信托法,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 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6,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信托的沿革 (三)信托的分类 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 (一)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 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一)金融信托法的概念 (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7,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信托,即“信任委托”之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或为其他处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8,信托的定义 我国将信托立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9,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为要素而产生的。 3、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行为。 4、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10,信托的实质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且不构成受托人自有财产的一部分。 第二,受托人或其代表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受托人有权力和责任根据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要求管理、使用或处分信托财产。,11,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二)信托的沿革 信托制度源远流长。现存关于信托的最早记载,据说是古埃及人于公元前2548年写下的有关信托自己财产的遗嘱(信托遗赠)。到了古罗马时代,这种遗产信托形成为固定的制度,规定于查士丁尼法典中。而现代意义的信托,人们普遍认为起源于英国,充分发展于美国,并在日本得到了创新。,12,信托的发展经历了以下轨迹:即由个人办理的非营利的简单民事信托,发展到法人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信托,直至以金融信托业务为主的现代信托。我们现在一般所讲的信托,也主要是指金融信托。,13,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三)信托的分类 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从信托的发展来看,起初只是自然人之间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处分手段,主要属于民事信托。,1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信托作为营利手段从事经营的现象大量出现,特别是信托制度引入美国以后,高效率的信托公司组织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营业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以获取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的信托行为。民事与营业信托合称为私益信托,而以慈善、救济和学术等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的信托称为公益信托。,15,1、按照委托人是个人还是法人划分,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2、按照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划分,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3、按照受托人办理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16,4、按照设立意图划分,信托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 5、按照信托事务的性质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6、按照信托设立的依据划分,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 7、按照信托标的物划分,信托可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17,8、按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实施的管理方法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 9、按照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来划分,信托可分以为主动信托和被动信托。 此外,信托还可以分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及特别信托。,18,信托法律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是指由信托法调整和保护的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信托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享有信托权利和承担信托义务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9,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1、信托与代理。 (1)设立的前提不同。 (2)受托人的地位和权限不同。 (3)连续性与稳定性不同。 2、信托与行纪。 (1)制度属性不同。 (2)适用范围和授予权限不同。 (3)期限不同。 3、信托与居间。 (1)基本目的不同。 (2)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被授予的权限不同。 (3)付酬条件不同。,20,信托投资机构业务 信托投资机构业务一般包括信托业务、投资业务和兼营业务。信托业务是其主营业务,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收受、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投资业务包括信托投资机构受托办理的各类投资业务和自营投资业务。兼营业务是指信托投资机构在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同时,兼营银行业及其他相关业务。,21,信托公司的设立 信托公司的设立是指信托公司的设立人为取得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设立的法律行为。 (一)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3)具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程序,22,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信托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住所;(4)改变组织形式;(5)调整业务范围;(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8)修改公司章程;(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信托公司终止的事由发生后,要依法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清理其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等级,其法律人格消灭。信托公司终止的具体原因包括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事由。,23,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等。 1、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2、财产信托。财产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24,3、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与私益信托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指委托人为实现以慈善、文化、卫生、宗教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二)投资基金业务 基金业务是指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等额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基金资产,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投资制度。 (三)投资银行业务 (四)中间业务 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及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25,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 (一)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 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26,金融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属于营业信托范畴。,27,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 (二)金融信托的职能 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28,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有以下四个: 1、财产管理职能。 2、融通资金职能。 3、资产证券化导管职能。 4、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29,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一)金融信托法的概念 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信托关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托机构及其信托活动开展的监督管理关系。,30,金融信托法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信托基本法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格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信托的类别及设立和终止等。信托业法是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监管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及程序、变更、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金融信托法是金融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1,第一节 金融信托法概述,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32,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 3、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3,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 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 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34,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 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公司的概念、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35,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36,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 中国的金融信托业起源于20世纪初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上海,1921年成立的“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国民党统治时期成立了中央信托局,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和信托业自身消极因素的影响,金融信托业逐渐消失。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信托业才逐步摸索、发展起来的。,37,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信托公司的概念、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 信托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的金融机构。,38,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并应当具备规定条件。 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信托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也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否则,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39,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1、变更。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中国银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住所;(4)改变组织形式;(5)调整业务范围;(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8)修改公司章程;(9)合并或者分立;(10)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40,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 2. 终止。信托公司可能因合并、分立、解散、撤消、破产等事由而终止。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由于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所以,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1,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 (一)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 (一)信托的设立 (二)勤勉谨慎地处理信托事务 (三)利益冲突的防范规则 利益冲突防范规则是指受托人应忠于信托目的,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以受益人的利益 为惟一依据,不得考虑自己利益或图利他人,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42,(四)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规则 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规则是指信托公司必须将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加以管理,以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 (五)建立赔偿准备金,即信托公司必须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赔偿准备金 。 (六)其他规则,43,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 我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44,政府监督管理 (一)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沿革与发展 1、19781988年,双层监管和混业经营体制的形成。 2、19882001年,单层监管和分业经营体制的建立。 3、2001年至今。信托业及其监管的法制化进程加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初步体系。 (二)我国信托业监督管理模式定位,45,(三)政府监管主要内容 1、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即解决信托机构的合法性问题,包括信托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清算。 2、对信托营业活动进行监管。 3、对信托公司的从业人员的管理。,46,信托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信托公司个体自律管理 信托公司个体自律管理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过程。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建立健全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信托公司行业自律 信托公司行业自律是指信托公司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行业管理规章和行为守则,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的行为。,47,第二节 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 (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48,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49,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 在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起就陆续有了三亚市地产销售收入、珠海市交通管理费、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航运收入等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个案。2005年3月,人民银行正式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50,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同年11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就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各相关当事人的市场准入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资本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进一步规定。,51,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即融资者)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收益的金融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并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标准化、单位化(拆细),从而使金融资产转变为以稳定现金收益为支持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转让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投资者据以融资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活动。,52,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53,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法律关系 (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 1、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发起人、发行人、服务人、证券化资产风险管理提供人、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人、 投资者等。 2、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 拟证券化的资产,其法律性质属于应收债权; 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收益(流); 以证券化资产为担保发行的证券或受益单位。,54,3、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 发起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产生基础债权资产的合同; 发起人与SPV签订的转让拟证券化资产的合同; 与SPV运营有关的合同,包括公益信托协议等; 与资产管理和证券权益偿付有关的合同; 与证券化资产风险管理有关的合同; 与ABS发行和销售有关的合同,包括:由SPV与证券商签订的认购或承销协议或证券交易协议等。,55,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归集应收债权资产组成资产池。 2、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 3、转让资产实现真实销售。 4、进行资产内部评级。,56,5、增强资产信用。 6、筹备ABS证券的发行评级 。 7、安排证券发行与销售。 8、SPV以证券发行收入向发起人支付资产价款。 9、聘请专门的服务商管理证券化资产。 10、到期偿付证券权益。 11、处理资产收益余值。,57,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三、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 资产证券化操作流程简图,资产转让,58,问题与思考,1、什么是信托?信托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2、信托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哪些分类?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属于何种信托类型? 3、何谓金融信托?它有哪些基本特征?金融信托有哪些主要职能? 4、我国调整信托基本关系的信托法有哪些不足之处?如何加以改进? 5、金融信托的受托机构是否仅局限于信托公司?如何不是的话还有哪些机构可从事金融信托业务?,59,问题与思考,6、金融信托关系包括哪些当事人?其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内容? 7、什么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有哪些法律特征?这些特征有何意义和作用? 8、在我国设立信托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我国监管规章将“信托投资公司”更名为“信托公司”有何意义和目的? 9、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哪些?为什么要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的投资业务施加限制? 10、何谓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实施资产证券化对证券化的各方当事人有何积极意义和作用?,60,1、我国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现状及特点是什么? 2、信托公司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3、信托业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方向? 4、如何完善信托公司的自律监管?,61,下一讲 第四篇 金融业务管理法 第十三章 融资租赁法,6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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