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补充学习资料ppt课件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补充学习资料ppt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补充学习资料ppt课件(49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国际投资法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补充学习资料),1,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2,(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3,(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4,(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5,6,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1)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2)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7,2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4)“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报审批机关“批准”。,8,3场地使用权,(1)如果中方投资者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场地使用费相同。 (2)场地使用费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向商务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供需情况的变化和地理环境条件的变化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3)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之日起按年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9,4中外投资者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10,11,(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1合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12,(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 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总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与注册资本的大小无关 2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13,3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1)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14,4同步出资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15,5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16,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一)外方出资比例 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17,(二)有关投资者以股权质押担保的要求,1前提条件:(1)已经缴付出资的股权;(2)其他投资者同意;(3)审批机关批准。 2不得质押的情形:(1)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2)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3转让限制:(1)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2)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4形式: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18,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19,(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1并购价款的支付时间要求: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购买金额。 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21,2.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运营该资产的: 注册资本中与拟并购的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时间要求 : 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购买金额;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额,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22,注册资本中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要求: 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23,24,3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出资时间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等规定 。,25,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时的出资要求: (1)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非现金出资(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约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但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26,27,注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规定,其中首次缴付出资的比例及时间,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总期限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注2: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注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28,(四)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1对境外公司的要求 境外公司应合法设立并且其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应具有完善的证券交易制度。,29,2并购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的股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3)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4)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30,(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的程序,1向商务部报送有关文件。 2商务部审核后,颁发批准证书,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再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的营业执照。,31,3两种结果:,结果一: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境内公司或其股东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商务部如果核准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权后,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结果二: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没有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登记机关根据境内公司预先提交的股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核准变更登记,使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32,4并购过程中的限制 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汇登记证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33,(六)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设立程序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商务部初审,并由证监会核准后,向商务部申领批准证书。 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应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34,2结果 第一: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如果境内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商务部报告,境内公司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境内公司股权结构恢复到股权并购之前的状态,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5,(七)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融资收入的调回方式,1境外上市融资收入的调回方式 (1)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2)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3)并购境内企业。 2境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外汇收入,应自获得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36,五、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的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37,(一)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的要求,1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2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3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4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5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38,(二)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要求,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39,(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汇管理,1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商投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账户。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收购类),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及账户注销手续参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40,(四)外国投资者领取相关证书,1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相关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务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以上股份并承诺在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2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类型变更登记。 3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41,(五)战略投资的管理,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 (1)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后可以出售; (2)投资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须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在要约期间可以收购上市公司A股股东出售的股份; (3)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4)投资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可以出售; (5)投资者承诺的持股期限届满前,因其破产、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转让其股份的,经商务部批准可以转让。,42,2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投资者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且该投资者非为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应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43,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一)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1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公司不得分立。 投资者已经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的,公司可以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44,2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5,3公司合并、分立后的注册资本要求:,(1)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之间协商或者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在原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在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3)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4)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由投资者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6,4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接纳方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合并后公司的成立日期。因公司分立而设立新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分立后公司的成立日期。 吸收合并 A+B=A 新设合并 A+B=C 公司分立 A B C,47,5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后为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总额为原公司的投资总额与中国内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所记载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与中国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 6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分立后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48,(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1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2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3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分立进程。,49,-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资本 输入 国外 投资 补充 学习 资料 ppt 课件
装配图网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