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标准自治区民政厅《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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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A 12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 XXXXXXXXX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Management of Foster care social work of Childrens welfare institution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5/ XXXXX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南宁市儿童福利院提出。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南宁市儿童福利院、南宁市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艳、黄燕兰、翟明红、卢炎芳、杨锦平、李琼、郭晨琳。13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人员要求、寄养要求和寄养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工作的全过程。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45/T XXX 入院儿童基础评估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家庭寄养 foster care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3.2寄养家庭 foster home经过规定的程序,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寄养不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家庭。3.3寄养儿童 foster children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受其委托寄养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4 工作人员要求4.1 职责4.1.1 制定并实施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4.1.2 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4.1.3 培训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并开展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4.1.4 定期探访寄养儿童,解决存在的问题。4.1.5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4.1.6 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4.1.7 根据家庭寄养协议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4.1.8 向主管民政部门汇报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4.2 岗位4.2.1 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宜持有与其岗位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4.2.2 建议聘用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专职人员。5 寄养要求5.1 儿童5.1.1 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5.1.2 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5.2 家庭5.2.1 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应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5.2.2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5.2.3 家庭成员不应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抚育、成长的疾病。5.2.4 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5.2.5 家庭成员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5.2.6 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应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5.2.7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5.2.8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5.2.9 寄养残疾儿童,应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选择寄养家庭。5.2.10 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6 寄养程序6.1 寄养申请有寄养意愿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家庭寄养申请表(见附录A表A.1);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家庭主要成员体检报告; 其他当地儿童福利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6.2 寄养评估6.2.1 儿童评估按DB45/T XXX执行。6.2.2 家庭评估6.2.2.1 儿童福利机构组建评估小组,评估申请家庭情况。6.2.2.2 根据评估情况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A表A.2)。6.3 寄养家庭培训6.3.1 组织寄养主要照料人参加寄养规章制度、残疾儿童照料、康复知识、儿童成长发育知识、儿童常见病的预防及护理、安全知识等内容的培训。6.3.2 参加培训的寄养主要照料人应在寄养家庭培训签到表(见附录A表A.3)上签名。工作人员记录培训情况,填写寄养家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表A.4)。6.4 寄养审核根据寄养家庭评估情况、体检情况和寄养培训情况综合考虑,对寄养申请进行审核,填写家庭寄养评估表(见附录A表A.2),呈主管民政部门备案。6.5 寄养配对根据申请家庭的意愿、能力及家庭情况,评估筛选儿童与寄养家庭进行寄养配对。6.6 寄养试养6.6.1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B),进行2个月的试养。6.6.2 试养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行试寄养评估,填写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录A表A.5)。6.7 家庭寄养6.7.1 试养期满,试养评估合格的家庭可继续签订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见附录B),有效期为1年。6.7.2 寄养期间,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寄养家庭进行家访,填写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见附录A表A.5),给予指导和阶段性评估。6.7.3 1年寄养期满,家庭有意愿继续寄养且儿童在家庭的各方面发展情况良好,可续签1年。6.8 寄养终止6.8.1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不符合5.2.15 .2.6的要求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家庭的寄养协议: 歧视、虐待寄养儿童的行为;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无法履行寄养义务; 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 寄养家庭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6.8.2 寄养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福利机构应终止与寄养家庭的寄养协议: 与寄养家庭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依法被收养、被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认领; 因就医、就学等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寄养关系。6.8.3 寄养家庭提出解除寄养关系,应提前一个月向儿童福利机构书面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申请,融合期内提出解除寄养关系的除外。6.8.4 儿童福利机构与寄养家庭签订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见附录C),寄养儿童返回原儿童福利机构。6.8.5 返回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应按6.2.1进行儿童评估。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家庭寄养业务表表A.1 家庭寄养申请表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年收入(元)住房面积同住人口数健康状况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申请人家庭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与申请人关系健康状况职业状况是否同住口是 口否口是 口否口是 口否口是 口否口是 口否申请人儿童家庭寄养意愿和经验01您从哪里了解到了儿童家庭寄养信息?口 从网络上 口 从朋友那里口 从福利院的宣传海报/活动上口 其他_02您认为您了解儿童福利院吗?口 了解 口 不太了解 口 不了解03您的配偶支持您做家庭寄养工作吗?口 支持 口 比较支持 口 无所谓 口 没问过他/她04您的子女支持您做家庭寄养工作吗?口 支持 口 比较支持 口 无所谓 口 反对 口 没问过他/她(们)05您愿意接受我们的寄养家庭评估吗?口 愿意 口 无所谓 口 不愿意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注: “健康状况”的选择答案为: A.良好 B.一般 C.有疾患表A.2 家庭寄养评估表家长姓名年龄配偶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评估方法观察 面谈 问卷 测试(量表: )评估发现评估分析口录取 口后备 口婉拒( 理由 )评估结论 工作人员签名日期领导审核日期表A.3 家庭寄养培训签到表培训主题:培训日期:序号姓名序号姓名131232333434535636737838939104011411242134314441545164617471848194920502151225223532454255526562757285829593060表A.4 寄养家长岗前培训评估记录表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参与培训情况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主题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口理念提升 口亲职技能 口倦怠应对 口法规程序 其他特殊情况备注自身体会社工评价(从一般寄养家长来看)(从个别化,即个性与照顾对象的匹配来看)评估结论工作人员签名日期表A.5 家庭寄养跟踪服务记录表儿童姓名档案编号本次服务类型o常规家访 o结案家访 o接报家访 o服务链接、转介评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评估方法观察 面谈 问卷 测试(量表: )现状描述(看到了什么,交谈了什么,获得了怎样的信息)问题及服务(对上述信息的分析、评判及回应)未来工作安排 工作人员签名日期家长签名日期BB附录B (规范性附录)孤儿家庭寄养协议书甲方:_乙方:_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创造有利于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的条件,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家庭寄养管理办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一)乙方同意接收寄养甲方所属孤儿一名,姓名:_,性别:_,出生:_年_月_日,籍贯:_。(二)寄养期限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双方合作满意,可再协商续约。寄养儿童监护权归福利院所有。(三)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四)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6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一)寄养期间(含试寄养期间),甲方按月将财政拨付孤残儿童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寄养费等_元费用交付寄养家庭。(二)寄养期间(含试寄养期间),寄养儿童基本水平的义务教育费、入托费、医疗费、康复手术(矫治)费、辅读学校住宿费、学习用品费,由寄养家庭提供有效凭证,甲方核销。超出定额部分和非规定寄养儿童使用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由寄养家庭自行承担。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并为寄养家庭养育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三)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四)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五)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档案。三、寄养协议的履行(一)双方签订寄养协议后,甲方对寄养儿童安排试寄养,实施试寄养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二)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随时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护理寄养儿童时,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提出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经指出不足仍不改正的,甲方可终止其寄养关系,并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追究其责任,触犯刑法的,甲方采取报警处理,由法律执行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五)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_ 乙方(签字):_负责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电话: 电话:CC附录C (资料性附录)家庭寄养关系终止通知书 寄养家庭: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寄养在贵家庭的 因以下 项原因解除寄养关系:1、国内收养;2、国外收养;3、父母找回;4、身体原因回院;5、年满18周岁回院;6、其他 我院与贵家庭于 年 月 日解除 的家庭寄养关系,寄养关系解除后,该儿童由我院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最后,我院对贵家庭为儿童寄养工作所作的努力与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XXX儿童福利院 年 月 日 寄养家长签字: 年 月 日(本通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_-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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