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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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来源:环境监察大队2006年01月31日 GB 125239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 2、标准值 2.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限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2.2 表中所列噪声值是指与敏感区域相应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限值。 2.3 如有几个施工阶段同时进行,以高噪声阶段的限值为准。 3、监测方法 本标准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处的等效声级测量应按GB 1252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堂、何应慈、孟娟、李旭、由鹏举。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 2引用标准 1007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 3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 3.1标准值 3.1.1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振级标准值列于下表。 适用地带范围 昼间 夜间 特殊住宅区 65 65 居民、文教区 70 67 混合区、商业中心区 75 72 工业集中区 75 72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75 72 铁路干线两侧 80 80 3.1.2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则振动。 3.1.3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准值10,夜间不超过3。 3.2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 3.2.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 3.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和文教、机关区。 3.2.3“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3.2.4“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3.2.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3.2.6“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3.2.7“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外两侧的住宅区。 3.2.8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3.3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4监测方法 4.1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4.2铅垂向振级的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10071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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