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平险培训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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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平险培训 分公司承保管理部二0一一年七月 学平险条款 业务发展原则 出单方式 费率标准及附加险保额配比 其他要求 目录 目录 学平险条款 条款简介 一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 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大专院校 中小学校 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幼儿 二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 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条款简介 三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 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条款简介 三 保险责任 二 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学平险条款所附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 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 给付表一 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条款简介 三 保险责任 三 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45日 不包括第45日 后 续保除外 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初次罹患疾病 并于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 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备注 对每一被保险人所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条款简介 四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因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五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六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七 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八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九 恐怖袭击 十 被保险人猝死 条款简介 五 期间免除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残疾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 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业务发展原则 鼓励发展业务 1 当地保险协会或教育部门统一拟定承保方案并组织推动的业务 2 县级以上城市的大 中 小学生 3 幼儿的意外险 意外医疗 4 已参加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的学生及拥有公费医疗的大专院校学生 5 与校方责任险组合投保的学校 6 已参加城镇居民保险 农村合作医疗或少儿互助基金的在校学生 控制承保业务 1 体育院校 司法 公安院校学生 2 乡镇以下的中小学生 3 个单 散单业务 禁止承保业务 1 对血吸虫病等地方性疾病发病率高于全国水平的地区 2 水源 空气等环境污染严重 导致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发病率高于全国水平的地区 出单方式 承保方式 1 定额业务适用所有学生 要求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签字 2 个单集中录入 对同一学校 同一年级 同保额 同保费 同保险期间的多个学生的投保 可以采取个单集中录入模式 要求每一被保险人必须填写一张投保单 且投保单上必须有投保人签字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 应由其父母代为签字 费率标准及附加险保额配比 其他要求 特别约定 续保业务须特约如下 本公司对续保业务免除45天观察期 若被保险人在续保前已罹患重大疾病 如白血病 癌症 成骨肉瘤 脑瘤等 各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疾病发生率自行添加疾病种类 的被保险人 在次年续保时因上述同一疾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其他 一 单证补录控制 原则上个单 团单业务不允许补录 与教委合作的地区统保业务 补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请各机构建立有效的承保流程 尽量避免补录 二 续保业务须在保单 告知声明 中注明历年承保情况 包括保单号 保费收入 已决件数 已决赔款 未决件数及估损金额 谢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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