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交流(上海食药监局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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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学习交流,张 磊,1,2,交 流 内 容,现行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食品安全问题燃点低、触点多,折射出政府信任危机 社会公众希望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党中央将食品安全工作提到前所未有高度 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新一届政府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建立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3,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需要,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 完善监管制度,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建立最严厉的惩处制度,发挥重典治乱威慑作用,4,新法八大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 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的作用 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监管完善 加强对高毒、剧毒农药的管理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 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5,6,交 流 内 容,总体变化,1、明确工作原则 2、体现责任分担 3、完善制度设计 4、加大惩处力度,7,1、明确工作原则,预防为主:采取预防措施(采用先进管理规范、建立自查制度等),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风险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全程控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企业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社会共治:强化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作用,鼓励公众投诉举报(查实有奖),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建立和公布企业信用档案,严重违法行为的通报,8,2、体现责任分担,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查报告制度和事故处置方案,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的落实 政府属地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管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建立健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9,2、体现责任分担(续),行业主管责任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协会自律责任 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 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社会监督责任 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信用档案,10,3、完善制度设计,完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 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加强网络第三方平台监管 调整保健食品注册制度 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 建立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11,4、加大惩处力度,刑事责任 首先要求判断非法行为是否为刑事犯罪 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直接侦破 行政责任 对食品安全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增加“终身禁入”的资格罚规定 针对7类最严重的违法行增加行政拘留处罚 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幅度(罚款上限30倍、50万) 增加了对屡罚不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一年内3次受到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给予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12,4、加大惩处力度(续),民事责任 增设消费者赔偿首负责任制: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应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受到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主张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食品标签瑕疵除外 完善连带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中食品推荐者、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者,13,14,交 流 内 容,重点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 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3、食品检验 4、食品进出口 5、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15,1、食品生产经营,(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 (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5)食品安全追溯 (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 (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 (9)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10)食品经营者特殊要求,16,(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类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场所、污染源防护距离 设备、设施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布局、流程 餐饮具、接触即食食品的容器、用具清洗消毒,储运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避免污染,保证温湿度条件(第三方物流也应符合) 接触即食食品的包装材料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销售 食品加工用水 洗涤剂、消毒剂,17,食品安全法第33条,(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如:罂粟成分、甲醛) 以回收食品为原料(如:地沟油) 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营养成分不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人群食品(如:阜阳奶粉) 用超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如:福喜超期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染色馒头) 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如:病死畜禽肉) 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如:无检疫证明肉类),18,(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续),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如:假羊肉) 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改包装)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违禁生食水产品) 其他不符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添加药品的食品(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19,食品安全法第34、37、38条,新食品原料名单,20, 2014年8月以后的新食品原料见国家卫计委网站公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号)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可用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只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可用于普通食品 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不得使用 国家卫计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实行动态管理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录由国家卫计委会同国家食药总局制定,21,(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企业许可 食药监部门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运输、装卸不需取得)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质监部门 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直接接触食品等)生产许可,产品许可 国家卫计委 新食品原料 添加剂新品种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食药监部门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22,食品安全法第35、37、39、40、41、76、80、81条,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列入允许使用范围:技术上确有必要+风险评估(如:面粉增白剂) 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法第40条 保健食品 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国家总局会同卫计委、中医药局制定 总局注册:使用原料目录以外产品,首次进口产品(除下列情形) 总局备案:首次进口产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 省局备案:其他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75、76条,23,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0-6月奶粉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6-36月奶粉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省局企业许可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各类罐装辅食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总局注册,省局企业许可 满足进食受限、消化障碍、代谢紊乱等疾病人群营养需要,须在医生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 其他类(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 省局企业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80、81、82条,国标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附录A,24,总局:配方注册省局:企业许可,原料、添加剂、配方、标签等省局备案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同一企业,同一配方,不得生产不同品牌产品,相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7号令) 食品新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1号令)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5,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重点调整内容,许可类别 食品生产许可:28类31类,食品添加剂许可归入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流通和餐饮许可合并,销售4类,餐饮和食堂6类 许可证载明事项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经营地址、食品类别(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副本: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10日内报告),生产-食品明细、特殊食品注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 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省局负责,体系文件,延续-自查报告) 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免于现场核查(声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26,(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 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制度,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企业应配备经考核具备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药监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上述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27,(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规范 鼓励企业符合GMP要求,实施HACCP体系(通过认证的跟踪调查) 特殊食品(包括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MP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产品检验 原料检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检验 出厂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后出厂;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检验 检验记录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8,(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续),制定实施控制要求 生产企业: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停止经营并报告监管部门,29,食品安全法第11、44、45、46、47、48、50、51、52、55、59条,相关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国家卫计委正在制定中)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等各项规范类食品安全标准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T 27341-2009)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B31/2015-2013)【即ABC规范化管理,可供餐饮企业开展自查】,30,ABC规范化管理:餐饮单位开展自查的工具,31,(5)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国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企业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 食品生产者采购查验记录 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检验 生产企业应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信息(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32,(5)食品安全追溯,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 经营企业应记录食品及其供或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具体内容和保存时限同上,食用农产品不需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 统一配送的企业可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批发企业应记录批发食品以及购货者的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查验记录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记录食品添加剂及其供货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33,食品安全法第42、50、53、60、65条,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追溯类别品种 10大类追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每大类按品种逐步推进 2015年10月1日起(4大类13个品种):粮食(包装大米),畜(鲜冻猪肉、包装鲜冻牛肉、羊肉),禽(活鸡、肉鸽、鹌鹑、包装冷鲜鸡),蔬菜(豇豆、土豆、番茄、辣椒、冬瓜) 2015年12月1日起(5大类8个品种):水果(苹果、香蕉),水产品(冰鲜黄鱼、带鱼、鲳鱼),豆制品(盒装豆腐),乳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油(大豆油) 追溯实现方式 信息化(追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在生产、交付后24小时内,上传至统一的追溯平台) 各部门、各企业的追溯系统与追溯平台对接,3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追溯企业 生产: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 流通: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 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有权通过追溯平台,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 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产品的来源信息,35,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上传内容 企业电子档案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发生变化2日更新) 农业投入品等信息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 采购信息 食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销售(配送)信息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食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36,(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标签、说明书的总体要求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 包装上应有标签 9项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婴幼儿和主辅食品等,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散装食品标识 销售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及生产经营者信息,37,(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续),转基因食品标识 按规定显著标示 保健食品标识 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添加剂标签 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与食品标签相同的8项内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食品添加剂”字样,38,(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续),食品广告 食品广告基本要求 真实合法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取得省级食药监局广告批准文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规定,39,食品安全法第73、79、80条,相关规定,标签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0号令) 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145号),40,(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 发现食品不符标准或有证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停止食用)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实施分级召回 食品经营者主动召回 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应当在经营的范围内召回 食品经营者主动停止经营 立即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配合生产者召回,41,(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续),召回食品的处理 无害化处理、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 因标签、说明书不符被召回的,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的,可销售(销售时明示补救措施) 报告监管部门 食品召回情况(召回计划、公告等) 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的时间、地点,监管部门可进行监督 未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监管部门可责令召回,42,食品安全法第63条,相关规定,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总局第12号令) 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43,(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 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 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监管部门,44,(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药监部门 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45,食品安全法第61、62、64条,相关规定,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管理的若干意见(沪食药监餐饮2014933号),46,(9)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包括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保证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10.1前) 地方政府的责任 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 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 鼓励和支持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47,食品安全法第36条,相关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市府办关于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54号 ),48,(10)食品经营者特殊要求,食品贮存 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超期食品 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餐饮具消毒 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委托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单位(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或者设施) 出厂餐饮具逐批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明厨亮灶),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49,食品安全法第54、55、56、58条,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基本概念和工作原则 (2)各级政府责任 (3)政府部门责任 (4)医疗机构责任 (5)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6)可采取的措施,50,(1)基本概念和工作原则,基本概念 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 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单位的责任 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提出整改措施,51,食品安全法第106、150条,(2)各级政府责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食品安全事故,52,食品安全法第102、103、105条,(3)政府部门责任,食药监部门 按照预案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部门报告 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采取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措施 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设区的市级以上),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食药监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卫生部门 相关信息通报食药监部门 疾控中心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药监、卫生部门提交报告) 质监部门和农业部门 相关信息通报食药监部门,53,食品安全法第103、104、105、106条,(4)医疗机构责任,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救治事故病人,54,食品安全法第103、104条,(5)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禁止行为 隐瞒、谎报、缓报 隐匿、伪造、毁灭证据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55,食品安全法第102、103、108条,(6)可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援,组织救治 封存可能事故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检验 确认被污染的,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清洗消毒 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56,食品安全法第105条,相关法规,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沪食药监法2014168号),57,3、食品检验,检验机构和人员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监管部门抽样检验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不得免检 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等费用 生产企业自检 自行检验 委托检验机构,58,3、食品检验(续),实验室检验的复检 收到之日起7日内,向抽检部门或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受理部门随机确定复检机构(与初检不得为同一机构) 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用规定方法开展的食用农产品快检的复检 收到之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59,食品安全法第5章相关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1号),4、食品进出口,(1)进口食品管理原则 (2)进口食品供应商责任 (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 (4)食药监部门职责,60,(1)进口食品管理原则,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我国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由进口商等向国家卫计委提交国际或境外标准。审查符合的,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国家标准 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内容除国产食品相同外,还应标示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信息,61,食品安全法第92、93、96、97条,(2)进口食品供应商责任,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审核不合格不得进口) 发现进口食品不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 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 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保存时间同国产食品,62,食品安全法第94、98条,(3)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责,对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并公布 境外事件可能影响我国境内,或者进口产品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对食药监部门通报的市售进口食品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商备案,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种植、养殖场备案,并公布注册和备案企业 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63,食品安全法第92、93、95、96、99、100条,(4)食药监部门职责,市售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风险预警、控制措施及通报,及时采取措施,64,食品安全法第95条,5、食品安全标准,性质 强制性标准(其他食品标准不得为强制) 分类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计委制定 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地方特色食品且无国标,省级卫生部门制定,国家标准制定后即废止 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省级卫生部门备案 制定和备案的标准的公布 在卫生部门网站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65,5、食品安全标准(续),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专供婴幼儿等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其他,66,5、食品安全标准(续),制定部门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国家卫计委、农业部会同国家总局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农业部会同国家卫计委 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计委、农业部会同国家总局 制定依据和过程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评估结果),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际评估结果 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审评委员会审查(科学性、实用性) 跟踪评价,及时修订,67,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定义:系统和持续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信息 目的:为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和评价食品安全状况提供依据 与监督抽检的区别 监测要求有代表性,通常随机采样 使用最灵敏的方法(有时与标准方式不同) 卫生部门会同食药监等部门开展监测 监测发现隐患的,食药监等部门应开展调查,68,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定义: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是一项以科学为基础的工作 目的:制修订标准和采取监管措施的科学依据 提出:监管部门;实施和公布:国家卫计委 评估得出不安全结论 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 确保停止生产经营 必须时制修订标准,69,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续),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定义:各利益相关方(风险评估者、风险管理者、产业界、学术界、新闻媒体、消费者等)就食品安全风险、风险认知、风险所涉及的因素、风险管理决策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 内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原则:科学客观、公开透明、及时有效、多方参与,70,71,交 流 内 容,监管措施,1、风险分级管理 2、可采取的监管措施 3、食品安全信用管理 4、举报投诉处理 5、食品安全信息发布 6、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 7、责任约谈,72,1、风险分级管理,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向社会公布 重点监管领域 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违法宣传、违法生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 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隐患的,73,食品安全法第109条,2、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现场检查 抽样检验 可采用国家规定快检方法 快检不合格食品应检验 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产品 有证据证明不符合标准 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查封违法场所,74,食品安全法第110、112条,3、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75,食品安全法第113条,4、举报投诉处理,公布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答复,不得推诿 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打击报复,76,食品安全法第115条,5、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基本原则:统一公布、分级发布、准确及时、避免误导 国家总局发布:总体情况、风险警示、重大事故、其他信息 省局发布 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事故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 总局授权发布 县级以上监管部门发布 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公布可能误导信息的核实、分析结果,77,食品安全法第118、120条,6、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监管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 及时审查移送案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 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移送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商请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78,食品安全法第121条,7、责任约谈,企业负责人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本级政府约谈:监管部门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上级政府约谈:下级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被约谈的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工作评议、考核记录,79,食品安全法第114、117条,80,交 流 内 容,五、法 律 责 任,四、监 管 措 施,二、总 体 变 化,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81,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5、39条,2、八类最严重的违法行为,8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38、49条,8种违法情形,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人群食品 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 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生产经营国家命令禁止的食品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83,上述1-6项(情节严重的)和第7项,可给予行政拘留,3、十一类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84,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37、76、80、81、82条,新增7种违法情形,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产品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食品,或者未按注册的配方、工艺等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法123、124、125以外)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如:指示菌超标)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85,原有4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86,4、四类违法行为,87,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0、55、67、69、70条,4种违法情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无标签(或不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88,5、生产经营过程违法行为,89,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4、45、46、47、50、51、52、53、55、56、57、58、59、65、68、72、76、81、82、83、102条,新增10种违法情形(由食药监处罚的),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餐具、饮具等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等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配方、工艺等组织生产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备案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条件变化的未按规定处理 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进货查验记录制度,90,原有4种违法情形,生产者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91,6、事故单位违法行为,92,违反食品安全法第103条,7、集中交易市场违法行为,9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1、64条,8、网络食品交易违法行为,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61、64条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 违法情形:对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20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94,9、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95,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3、54条,10、拒绝、阻挠、干涉工作,违反条款:食品安全法第15、108、115条 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133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劳动合同法 违法情形 拒绝、阻挠、干涉开展工作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法律责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96,11、严重违法犯罪者的从业禁止,97,12、食品经营者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的 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要点 仅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不适用于食品生产者 需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需举证其不知晓,且证据必须充分 需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免于行政处罚,但仍应没收违法产品,且民事责任不免除,98,13、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食品安全法第141条 个人编造、散布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使受害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99,14、未按规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问责,问责对象: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 细化问责情形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未对不安全食品采取监管措施 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100,食品安全法第142、143、144条,15、未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问责,问责对象: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 细化问责情形 对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未确定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落实责任制 不符合条件许可,超越职权许可 未按规定报告和通报食品安全信息 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不配合对查处违法行为 违法实施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101,食品安全法第142、143、144、145、146条,谢 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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