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后未停工能否获得留薪期待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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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后未停工能否获得留薪期待遇【简要案情】2014年4月15日,原告金某某在公司吊装器械时,不慎被压伤右手食指,在医院手术治疗9天后,便回到公司上班。后金某某伤情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金某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求中包含:要求公司按照月均6200元的工资标准,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公司持续向金某某发放了19个月工资,月均约为6050元。【处理结果】判决驳回原告金某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诉讼请求。【法条延伸】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伤情确定,未实际停工,且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的,不应再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理由如下:首先,停工留薪期取决于劳动者的伤情。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可见,该期间的长短、有无,是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确定的。因此,只有在劳动者受伤需要治疗、确实不能继续工作的情况下,才有停工留薪期。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小伤大养无限期休养的不良现象,一般依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本案而言,金某某的受伤部位为右手食指,治愈出院后,完全可以在8小时工作之外进行休养、康复。况且,金某某实际上也未停工休息,而是一直在单位工作了19个月,故客观上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其次,停工留薪期是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救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应当视劳动者正常出勤,按月支付工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基本原则,设置了包含停工留薪期在内的系列制度,目的是使因工受伤的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与经济补偿,并使劳动者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本案中,金某某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200元、伤后为6050元,亦即,公司在工伤后连续19个月给予金某某的工资福利待遇,基本不低于或者未明显低于工伤前的水平。在此情况下,要求公司再向金某某支付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显然加重了公司负担,属过度保护劳动者一方利益。第 2 页 共 2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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