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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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通防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通防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通防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害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1条对本部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部副部长副重要责任。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进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通防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部副部长副直接责任。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第 2 页 共 2 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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